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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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40号【发文日期】2005-03-11【实施时间】2005-03-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第四条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23•【文号】国税发[1998]59号•【施行日期】199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2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宣布全文失效或废止*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23日)本篇法规中没有被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修订或废止的条款及附件仍然有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国税发[199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依法、据实、集体评定的原则;(三)服务、规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六)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七)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1、金融保险企业;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3、房地产企业;4、处于筹建期的企业。

第四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原则上只有符合第三条第七款所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适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税务局1992-10-29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问题税务机关在接到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

其选择原则是:(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2)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3)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是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4)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5)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户数的30%。

二、调查审计问题调查对象确定后,要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不同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计工作。

(一)案头审计案头审计就是将企业申报资料、调查取证资料,按照税务审计的规则,进行分析审核,找出疑问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1.企业举证。

调查对象确定后,应立即向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格式见附表一),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的60日内,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其具体内容包括:(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的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条件、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
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
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
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
乐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纳税信用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实施时间】2014-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
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
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
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
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三、第十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5(000)003
【总页数】12页(Pi003-i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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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浙国税外[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浙国税外〔2009〕2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关联交易申报率关联交易申报是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关联交易申报质量直接影响案源筛选的准确性,并进一步影响反避税调查质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我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均须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各地应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按规定申报关联交易,如实完整地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要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挖掘企业可能的潜在关联关系,加强对受理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的辅导培训。

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务行政处罚,力争使关联申报率达到100%。

二、严把申报审核关,提高关联交易申报质量要对企业申报的关联交易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时要结合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关联交易申报数据的合理性,保证企业年度关联申报数据与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致,同时要对企业历年关联交易申报数据进行趋势分析、结构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变动异常的,要及时进行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02月11日【沪国税际[2009]14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8日国税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及其税收影响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及其税收影响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及其税收影响编者按:2016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如何认定走逃企业、以及被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作出了规定。

企业会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走逃企业?企业被认定为走逃企业后会产生何种税收影响?走逃企业与非正常户之间具有何种关联和区别?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与读者探讨。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第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税总局于2016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3.17•【文号】税总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更好地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17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税务局机关,按照规定的审计评价内容、程序、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鉴证,作出审计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审计评价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和行为具有关联性,不相关的不纳入审计评价。

(二)重要性原则。

2023年度陕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度陕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度陕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遇到不愉快的事情及委屈,不要埋在心里,要向知心朋友或亲人诉说出来或大哭一场,这种可以释放内心郁积的不良情绪的方法是()。

A.宣泄B.转移注意力C.自我安慰D.心理放松2.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A.税收减免优惠B.税收优惠日常核实C.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D.税收优惠资格取消5.《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起在全国施行。

A.2014年1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5年1月1日D.2015年3月1日6.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7.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国税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1 总则1.1 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1.3 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1.4 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处理

集团性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其中关联企业之间互拆资金已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并呈多元化开展趋势,蕴含着利息税务管理风险。

特别是跨地域集团性企业,合理管理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企业良性开展尤为重要。

本文所说的关联企业资金业务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效劳、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关联企业〔非金融类〕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利息〕等。

一、增值税处理〔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 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置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置方的业务。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应关联企业使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效劳视同销售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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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规范,主要适用于关联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章关联企业税务管理模式第四条为积累特别纳税调整资料,准确掌握避税嫌疑企业,保证特别纳税调整和跟踪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实行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和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的模式。

第五条省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是指导和检查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和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业信息资料库、全省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

第六条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是落实省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指导和检查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市级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落实避税嫌疑企业等基础工作。

第七条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是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报送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自觉遵从税法的规定,全面申报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收集整理关联企业基础信息资料,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审核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企业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类型判定、年度关联交易认定;开展同期资料管理;建立和完善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进行企业关联交易分析和避税嫌疑企业筛选以及涉及跟踪管理的相关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

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关联企业信息采集人员和职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受理税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第十一条关联企业信息采集职责应包括关联企业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额的认定、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支付款项情况等企业基础信息资料的申报、审核认定、CTAIS系统录入、结果送达等内容的管理要求,统一分析处理方法,达到准确采集关联企业信息的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关联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关系的,构成关联企业:(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达到关联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联关系表〙;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并对确实构成关联关系的纳税人填写〘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额的认定。

根据企业与认定的关联企业之间符合关联交易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构成企业关联交易额。

企业报送〘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关联交易汇总表〙,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关联企业信息采集职责审核后,填写年度〘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确认。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企业关联信息资料,审核企业报送的〘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写年度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内容,将〘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通知企业,并履行送达手续。

第十六条年度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电子台帐由〘年度企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基本情况表〙、〘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及跨境关联交易户数金额比重情况表〙、〘分行业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及跨境关联交易户数金额比重情况表〙、〘年度企业关联交易重点监控表〙组成,包括统计、分析和监控等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年度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电子台帐,并将连续3年亏损或跳跃性盈利企业、存在进出口业务企业、发生跨境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5千万元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企业、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发现有其他避税嫌疑问题企业筛选出来,实施关联交易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检查,及时发现、纠正企业隐瞒关联关系、少报关联交易额的行为,提高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关联交易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务检查等工作,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有长期固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产品销售对象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加大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力度,拓宽发现企业避税问题的工作面。

第十八条对税收征管、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环节发现的企业避税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市局反避税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进一步落实避税嫌疑企业。

第四章同期资料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二十条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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