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4.13•【文号】教政法厅函〔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在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依法治校,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我部决定启动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为指导中小学依法治校和示范校创建,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着手启动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示范创建,分别按照《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和《指南》实施。
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实际问题,引导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进改革;要结合学校评价改革,推动形成生动活泼、规范有序的学校育人环境和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管理方式,为学校依法治校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示范校创建工作要突出引领性、创新性、实效性,形成具有显著影响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整体提升学校依法治理水平。
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拟于2023年底前进行总结,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依法治校和示范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4月13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乌教发[2009]2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教发〔2009〕225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单位):现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9〕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认真照执行。
为加快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构建符合基础教育需要的教育城域网,为全市提供交互式传输网络及多媒体教育信息资源,促进我市基础教育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实施教育信息化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深化学校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学内容、教育方式、教学手段和教学模式变革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现代化教育教学的一种重要模式,是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迫切需求。
我市作为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教育信息化应在全疆起到示范、带头、辐射作用。
随着“双语”教学工作的推进和深入,大力实施教育信息化,对广大教师和学生适应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的教育要求,实现教育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原则,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协调发展,注重实效,以网络建设为基础,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管理服务为保障,加强“三网两库”(三网:教育外网、教育专网、校园网;两库:基础数据库、教育资源库)建设,大力促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应用,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现代化进程。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文件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文件乌教德[2008)20号转发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提升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委工会全国委员会重新修订了1997年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委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新教师办[2008)3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广大教师开展学习贯彻《规范》活动,并把教师落实《规范》作为一项长期工程来抓,纳入教师考核之中,同时将学习贯彻情况即使报送市教育局德育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中小学教师规范通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6日印发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教师[2008] 2号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工会。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8.31”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乌教德[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教德〔2013〕14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按照《意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2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完善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使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意见。
一、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全市中小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尊重他人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
培养学生适应环境、团结合作、承受挫折等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认知和行为的统一,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乌政办[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乌政办〔2012〕25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保障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国务院2004年确定的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7号)精神,现就2012-2014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纲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3月22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后,国务院又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具体部署并督促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事宜。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站二级网络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站二级网络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乌教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站二级网络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乌教办〔2013〕12号)各区(县)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是推进教育跨越式发展、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现代教育有效途径。
目前,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通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创新制度、提升能力,大力推进远程教育在中小学教学、教研、师资培训诸方面的广泛应用,已形成了“天地一体”、城乡互动的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市、县(市、区)、校三级教育技术支持服务架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加快推进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进程,现将《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站二级网络平台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站二级网络平台建设方案2013年3月6日附件: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站二级网络平台建设方案为进一步提升乌鲁木齐市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水平,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9〕321号)精神,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决定在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稳定有效运行,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工作逐步推进的基础上,建设区(县)远程教育二级网络平台。
方案如下:一、二级网络平台建设目的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站隶属于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由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中心(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服务中心)承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乌政办[2012]302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2〕30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2012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水平,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现就“十二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强化学前教育管理工作职责(一)提高认识。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将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满足学前儿童“有园上”、“上好园”的愿望,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任务,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前教育放到与义务教育同等重要的高度,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切实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二)明确目标。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化办园体制,着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教基厅函〔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管理,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教育部决定组织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以下简称“规范管理年”行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得到进一步清理整治,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二、规范整治的重点(一)安全底线失守。
一些地方和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书记、校长、教师、教研员政治安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
校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学生伤害、欺凌等事件频发,甚至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日常管理失序。
一些地方和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不到位,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唯分数唯升学现象屡禁不止。
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有的对法律要求和国家规定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破坏良好教育生态。
(三)师德师风失范。
一些教师违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背离育人为本要求,作风不良、品行不端,不平等对待学生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三、实施步骤(一)部署启动实施。
即日起至2024年5月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通知要求,抓紧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细化负面清单,认真部署推进,指导地方采取有力措施,把规范办学要求落到每所学校和每名书记、校长、教师身上。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乌教工委[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教工委〔2011〕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单位):现将《乌鲁木齐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工委教育局2011年工作要点2011年,全市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十次、市委九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工作方针,努力办好各族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增强教育对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支撑作用。
工作目标: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为重点,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市委九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做好“十二五”教育规划起始年工作,落实好“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乌鲁木齐市普通中学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乌鲁木齐市普通中学招生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乌鲁木齐市普通中学招生工作暂行规定普通中学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社会稳定的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申学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高中录取(一)报考1、主报志愿,报考乌鲁木齐市师范学校(含幼师班)的考生可兼报普通高中;报考初中中专、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技校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高中。
2、重点中学志愿。
本规定中的重点中学是指乌市一中、六中、八中、实验中学、八一中学、兵团二中等6所学校。
初级中学(不合铁路系统学校)、国办完全中学(不含农大附中和师大附中)报考市师范及普通高中的考生可填报一所重点中学志愿;农大附中、师大附中、铁路系统学校、钢铁公司所属学校、石化一中、建工中学等学校的考生(其中建工中学和铁四中内由教委统一分入的外系统除外)不能填报重点中学志愿:其余企业完全中学的考生可按不低于报考总人数的5%,比例填报重点中学志愿;重点中学初中部考生只能填报本校志愿。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班额根据当年初中毕业人数及各类中等学校的发展现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落实到各学校,明确各校的招生班数和人数。
重点中学的计划班额为48人,普通国办中学的计划班额为46人,企业学校及边远学校的班额可适当减小。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招生的依据,严禁违反招生计划擅自招生的行为。
(三)考试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凡参加考试的学生,在德育合格的前提下,该考试的升学成绩是学校录取考生的惟一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1.03•【文号】教政法〔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政法〔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教育系统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工作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部2021年11月3日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教育系统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工作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民法典教育为重点,结合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结合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开展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规范教学行为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
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
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
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乌教法[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教法〔2013〕5号)局属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县、区)创建活动的通知》(乌法治组〔2013〕1号)精神,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六五”普法教育规划,不断提高教育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经市教育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局机关和局属学校(单位)广泛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
为使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不断增强教育行政管理者和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法治化管理水平,创造和谐、有序、稳定的育人环境,为促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系统性工作,是全面贯彻“六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357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规范教学行为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
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
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
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现将《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启动,抓好落实。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启动,及时部署,必要时要组织本地区遴选的“知名校长”、“优秀校长”、“骨干校长”后备人选集中召开会议,学习解读《方案》内容,广泛深入开展动员,让全体后备人选熟知政策规定,明确申报条件,激发全体后备人选主动参与、自主申报的积极性。
二、要严格按照《方案》遴选条件、方法、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入室成员自荐、申报、评审、推荐工作,优中选优,择优确定,切实把愿干、想干、能干的同志选拔进来。
三、首批自治区级名校长工作室主任、副主任的确定,根据各地、州、市推荐后备人选情况,由自治区评审专家组评审,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征求各地州市教育局意见、综合衡量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州市“工作室”入室校长人选,由各地州市评审推荐,报自治区教育厅审定;乌鲁木齐地区分学段“工作室”入室校长,从全区优秀骨干校长后备人选中遴选,征求乌鲁木齐市教育部门意见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
四、请各地州市教育局于2012年9月10日前,将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入室校长个人自荐申报表以及入室校长名单汇总表发送电子邮件至教育厅党建处,电子邮箱:**************。
文件电子文档及自荐申报表请登录新疆教育信息网—文件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刘子坤132****7570罗莉136****6162附件:1.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2.自治区名校长工作室成员自荐申报表3.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入室校长名单汇总表二○一二年九月三日附件1: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为全面加强我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中小学校十百千名优骨干校长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5号)精神,有效整合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资源,搭建中小学校长成长的良好平台,不断提升全区中小学校长队伍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推进中小学内涵发展,现结合我区中小学校长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新教党建[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党建〔201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名校长工作室依托学校:现将《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自治区教育厅党建处刘子坤杜维联系电话:************自治区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李新罗莉联系电话:************2013年3月21日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分年实施;权责明确,专项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要求第三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管理自治区级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制定总体管理方案,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规划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整体发展;(二)制定年度专项经费拨付方案;(三)组织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监管、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四条每年专项经费由自治区拨付各地州市教育局,由各地州市教育局全额拨付各名校长工作室依托学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的具体监管、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各名校长工作室依托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明细核算,不得挪作学校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各名校长工作室责制定专项经费日常使用和管理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提出本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经费预算;(二)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健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接受自治区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四)专项经费开支管理实行工作室主任负责制,严格开支报销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乌教法[2013]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3.11
【实施日期】2013.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乌教法〔2013〕5号)
局属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局普法依
法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县、区)创建活动的通知》(乌法治组〔2013〕1号)精神,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六五”普法教育规划,不断提高教育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经市教育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局机关和局属学校(单位)广泛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
为使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不断增强教育行政管理者和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法治化管理水平,创造和谐、有序、稳定的育人环境,为促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
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系统性工作,是全面贯彻“六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通过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特别是
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工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不断提高依法治教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创建工作,成立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胡军海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斯地克·牙生市教工委书记、教育局党组书记
刘军市教育局副局长
章锐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刘剑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宗江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包利彬、曼苏尔、谢圣龙、刘付锡、张衍明、李岩、胡小兵、阿依努尔、张爱君、崔国锋、张立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三、方法与步骤
创建“法治机关(单位、学校)”活动从2013年开始实施。
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分为:学习宣传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自评自查、验收总结、命名表彰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阶段(3月15日- 4月15日)
主要内容及任务:
1.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各学校(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制定本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
认真组织落实。
2.动员发动,提高认识。
各学校(单位)要把这次活动当作一次普法依法治理的良好机遇,建立健全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
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教第六个五年规划》、《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和乌鲁木齐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县、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使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搞好舆论宣传,营造创建氛围。
要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栏、电子屏幕和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成效,全面做好“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中的宣传信息报送工作,营造有利于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15日- 11月10日)
主要内容及任务:
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六五”普法相关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机关干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结合教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明确在教育管理活动中的权力和职责,树立依法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维护公民受教育权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及自治区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爱国意识,反对
民族分裂、促进民族团结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增强与“三股势力”做斗争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逐步形成宪法至上、崇尚法制、遵守法律的意识行为,增强教职工、中小学生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能力和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的自觉性,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为重点,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为目标,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高度重视学校德育工作和教师师德建设,促进教育系统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做好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要依法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章程和申诉受理制度,实现依法办学。
第三阶段:自评自查、总结验收、命名表彰阶段(11月10日- 12月20日)
主要内容及任务:
各学校(单位)要按照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本单位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工作,重点查活动方案、活动内容、活动效果。
要突出查验在“法治单位、学校”创建活动中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查验在依法管理中制度建设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在各学校(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验收,市教育局根据验收结果和学校(单位)申报情况,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法治示范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推荐示范单位参加乌鲁木齐市法治示范单位的评选表彰。
“六五”普法结束时,局属学校(单位)“法治细胞”创建达到70%以上。
四、具体要求
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将创建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到目标考核体系当中,作为一项重要目标进行考核。
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使“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成为引导和促进公民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载体。
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和社会管理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