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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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办函〔2011〕1号

整顿办函〔2011〕1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我办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教你如何用WORD文档(2012-06-27 192246)转载▼标签:杂谈1. 问:WORD 里边怎样设置每页不同的页眉?如何使不同的章节显示的页眉不同?答:分节,每节可以设置不同的页眉。

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页眉和页脚――首页不同。

2. 问:请问word 中怎样让每一章用不同的页眉?怎么我现在只能用一个页眉,一改就全部改了?答:在插入分隔符里,选插入分节符,可以选连续的那个,然后下一页改页眉前,按一下“同前”钮,再做的改动就不影响前面的了。

简言之,分节符使得它们独立了。

这个工具栏上的“同前”按钮就显示在工具栏上,不过是图标的形式,把光标移到上面就显示出”同前“两个字来。

3. 问:如何合并两个WORD 文档,不同的页眉需要先写两个文件,然后合并,如何做?答:页眉设置中,选择奇偶页不同与前不同等选项。

4. 问:WORD 编辑页眉设置,如何实现奇偶页不同比如:单页浙江大学学位论文,这一个容易设;双页:(每章标题),这一个有什么技巧啊?答:插入节分隔符,与前节设置相同去掉,再设置奇偶页不同。

2011国办发20号文

2011国办发20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1〕20号【发布日期】 2011-0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教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教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教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3•【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542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教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根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教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食品司。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6月23日“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教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共卫生基本服务内容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要求,围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主题,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服务群众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更好服务百姓饮食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内容(一)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发布、解疑释惑和回应社会关切。

(二)充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围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主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包括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食品安全五要点”等。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

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特定迁移量或残留量,不得接触油脂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脂)(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8•【文号】国卫办食品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为指导卫生计生系统科学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科学进行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要结合本机构承担的食品安全任务,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专人负责。

二、各地在使用《指南》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三、《指南》作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参考性技术文件,尚不能涵盖实际工作中所有内容,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食品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1月28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为指导卫生计生系统承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科学、有效地开展风险交流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概念及基本原则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各利益相关方就食品安全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以科学为准绳,以维护公众健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贯穿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服务于食品安全工作大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2•【文号】卫办监督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新闻办秘书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成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织。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建和管理,受卫生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三)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五)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由卫生部聘任。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需要设置专门工作组,具体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2011年08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存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农村学校食堂纳入监管目标,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指导和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通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发电单位卫生部签批盖章侯岩特急密级卫发明电〔2010〕号中机发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卫生系统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节日期间安排专人24小时在岗值班,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保证信息畅通,工作及时、到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行政值班和临床一线值班力量,保证信息报告和传递渠道畅通,满足群众看病就医和医疗救治的需要。

元旦至春节期间发生各类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医疗纠纷及医院治安事件时,要及时应对,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卫生应急队伍、技术、物资、交通通讯工具准备工作。

要保证节日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直报网络和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分析、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在2小时内直接向我部报告。

加强与旅游、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有效联动。

二、落实安全责任,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行政问责。

要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适时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用火用电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意见通知

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意见通知

淮城镇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镇级各部门:根据2011楚州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围绕区政府与我镇签订的201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今年我镇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为重点,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提高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现结合工作实际,对2011年度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要点1、突出重点,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整治,带动全面工作”的思路,针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贯彻实施《楚州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各监管部门要不断巩固以往整治成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使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规范,辖区内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是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农口部门一方面要继续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强标准化基地管理和“三品”认证工作, 继续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农产品整顿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奶牛养殖日常监管工作,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

打击违法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或其它非登记农药有效成分、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7•【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我委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2014年-201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5月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2014年-2015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关于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标准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和控制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原则(一)确保安全,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整合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确保标准内容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二)科学合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

坚持科学制定标准原则,优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细化各类标准的整合原则和操作方案,以风险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保证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

2011年9月-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2011年9月-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765号)收悉。

经研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调整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现函复如下: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

理由是:国家已规定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等3种物质,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天然维生素E与维生素E合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钙肽、乳铁蛋白等3种物质已调整到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等7种物质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发布的与食品相关的公告汇总,食品伙伴网整理,仅供参考。

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硒指标的公告(卫生部2011年第3号)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第4号)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卫生部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8号)
卫生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
卫生部关于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
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卫生部关于亚硝酸钾等27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工商局和封丘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新乡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市工商2011第118号)和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封政办(2011)47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确保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市、县领导近期有关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切实增强抓好食品安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水平,改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消费环境,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三个月的食品安全整治,依法取缔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严厉查处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和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监督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落实销售记录的法定义务。

县城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100%建立落实食品经营者审查、检查、报告制度。

畅通申诉举报渠道,12315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涉及食品申诉、举报调查处理率达100%。

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提高。

三、整治重点(一)重点区域: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医院周围为重点区域。

(二)重点品种:以食用油、肉和肉制品、乳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及米面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饮料、炒货、油炸食品、糕点、烘焙食品等为重点品种。

(三)重点违法行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假冒伪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号
B一羟 基 一1一甲基 丁 酸 钙 3
中文名称
英 文 名 称
p一羟基 一p一甲基丁酸钙
C lim B— hdoy —p— me y b t ae( a MB) ac u yrx t l uy t C H h r
结构式 :

( H - - C — c1c H O C 3 C- H 一c ‘ -
基本信息
C3 H
分子式 : o 8 C ・ O ClH1 O6 a H2
分 子 量 :2 2 9
生产工艺简述
以次氯酸钠 、二丙 酮醇 、盐 酸、乙酸 乙酯 、乙醇 、氢氧化 钙为主要 原料 ,经 氧化合成 、酸
化 、萃取 、中和反应 、离心 、干燥等步骤生产而成。
食 用 量
≤3克/ 天 性状 1一羟 基 一1一甲基 丁 酸 3 3 白色粉 末 7 % ~ 8 % 7 2 1% ~ 1 % 2 6
0— 9 98 3 联 系人 :张越宸 5 7 53 尹胜利
‘ 竹
酰亚种列入我部于 2 1 年 4 00 月印发的 《 可用于食 品的菌种名单》 ( 卫办监督发 [00 5号 ) 2 1 ]6 。以上 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标准规定 。
特 此公 告 。
附件 :翅果 油 等 2种 新 资源食 品 目录 .o de
二 。一 一年 一月 十八 日
附 件
翅 果 油
中文名称 拉丁名称 基本 信息 Eaan sMoi DesOl leg u ls il i l 来 源:翅果 油树种 仁 翅果 油
生产工艺简述
食 用 量
以翅果仁 为原料 ,经粉碎 、萃取 、过滤 等工艺 而制成 。
≤1 / 5克 天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赣卫办医政字[2011]74号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赣卫办医政字[2011]74号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

正文:
----------------------------------------------------------------------------------------------------------------------------------------------------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1〕7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1〕720号)转发给你们,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各地实际,以“承担共同责任促进精神健康”为宣传主题,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的关注,营造有利于促进人的心理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精神疾病和心理卫生问题,提高精神健康水平。

请各设区市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图片等材料)报送省厅医政处。

联系人:彭建平张鹰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略)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结束——。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
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2.11
•【文号】卫办监督函[2010]112号
•【施行日期】2010.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
书处等工作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0〕112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现决定委托你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答复、研究和交流。

三、协助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情况。

四、标准草案上报、公开征求意见,协助对外通报评议。

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请依据以上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进一步明确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的函》(中食协函〔2010〕16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结束——。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1•【文号】卫办监督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 (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规范信息公布管理,回应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办法》在总结以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分类管理、分级公布制度,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布制度,对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科学管理,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制度,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工作程序,积极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水平。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职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职责,将投诉举报信息、舆情监测信息、风险监测信息、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和部门间通报信息等各类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实行统一管理,提高信息工作效率。

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细化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通报、会商、科学解释等管理制度的职责分工,将责任落实到处室、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

要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程序,确定信息公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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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卫办监督发[2011]7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北京市工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省经贸委:
根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1〕1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纲要》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纲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专家、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要按
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作到信息发布公开透明,舆论引导及时有效。

要抓住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角度和途径,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组织好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认真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主动参与,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

在2011年6月13日-20日期间以“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规章制度,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

要深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促进公众树立健康饮食理念,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责任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监管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各地要将我部寄送的“食品安全系列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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