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为什么赔偿金只有几万元?
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檀某某在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支付28万元价款,保修期为出售之日起12个月。
2022年9月16日,该收割机着火自燃。
消防部门经勘测调查作出调查认定书,列明“起火部位为收割机后侧,起火点为收割机左后侧下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时该收割机已使用16个月。
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定,火灾事故给檀某某造成的损失为202200元。
因协商无果,檀某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22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涉收割机发生事故时虽已购买16个月,但收割机电气线路故障为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不因超过12个月保修期而免除责任。
法院判决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檀某某损失202200元。
如何正确看待“国家赔偿”
如何正确看待“国家赔偿”作者:来源:《新传奇》2019年第18期最近,颇受舆论关注的涞源反杀案有了最新进展:三名当事人分别委托律师,向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和涞源县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此案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国家赔偿话题的热议:国家赔偿到底赔什么?怎么赔?如何正确看待国家赔偿?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国家赔偿2018年7月11日,小菲家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王磊。
小菲和王磊相识于当年2月,此后,王磊因追求小菲遭拒,多次骚扰、跟踪小菲至学校、家里。
小菲一家人曾数次报警,但未能阻止。
直至王磊持械翻墙进入王家被反杀。
案发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小菲的父母——王新元、赵印芝被羁押。
2019年3月3日,王新元、赵印芝分别收到河北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3月27日,涞源反杀案当事人王新元、赵印芝及女儿小菲,分别委托律师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是近十余年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法律现象。
表面原因在于近年来国家平反的冤错案件越来越多,实则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
以刑事赔偿为例,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刑事赔偿为例,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指出,一般来讲,在刑事司法行为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比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涞源反杀案中,小菲被错误刑事拘留,小菲父母被错误逮捕,符合该条规定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国家赔偿的标准如何确立那么,国家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确立的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33条、34条、35条相关规定可知,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等;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某某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某某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10.07正文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某某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萍通过“扬平说史”微信公众号刊发《毛主席送他三个宝贝将军,他却枪毙两个,逃出一个成开国中将》《新四军缺骨干将领,毛主席送三人却被枪毙两,逃出的成开国中将》《毛主席给叶某某送去三员虎将,却被他枪毙两个,幸存者成为开国中将》《叶某某错杀徐帅的老部下,毛主席勃然大怒,45年后为他平反》4篇微文,以及通过“飞扬短视频”视频号发布《毛主席送叶某某3个宝贝将领,他枪毙两个,活着的成开国中将》短视频讲解。
以上微文和短视频讲解歪曲史实,带有丑化、诋毁性质的不实言论,且通过互联网传播,共计被阅读约20万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侵害了叶某某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调查和诉讼】2022年8月,有人大代表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阳区院)反映网络上出现侵害叶某某烈士名誉、荣誉的不实文章,惠阳区院经初步调查,发现陈某萍多次在“扬平说史”微信公众号刊登关于叶某某烈士的负面微文,遂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立案决定。
2023年3月14日,惠阳区院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办理。
2023年3月31日,惠州市院向叶某某近亲属发出《征询意见函》,叶某某近亲属一致同意并支持惠州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案件办理期间,惠州市检察机关分别从惠州市委党校、惠阳区党史研究办公室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取有关文章失实的证明材料,并赴陈某萍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对其进行询问,确认陈某萍为提高自己经营的自媒体流量和收益,发布带有丑化、诋毁性质不实言论的事实。
惠州市院经审查认为,叶某某烈士故乡位于广东省归善县(今惠阳区)秋溪乡周田村,损害叶某某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烈士后人以及故里乡亲的感情,叶某某近亲属均希望惠州市检察机关为叶某某烈士挽回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由英雄烈士籍贯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有利于消除影响和保护公益。
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溺水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不幸的是,它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在发生溺水死亡事件后,赔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溺水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溺水死亡事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丧葬费是指死者丧葬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殡仪馆的服务费、丧葬用品的费用等。
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其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判决确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意外溺水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有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未成年人或者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死亡的,其家属可以根据死者的生活费、教育费、抚育费等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而对于成年人的死亡,赔偿标准则会根据死者的收入、家庭支出、抚养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溺水死亡事件的赔偿请求,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双方的意见,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因此,在溺水死亡事件中,家属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的来说,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死者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对于溺水死亡事件,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为溺水死亡事件的赔偿提供更加明确的标准,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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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梁柱意外落水身亡,缴费不足1万获赔 130万后,家人竟然这样说...
顶梁柱没了,130万理赔金惠泽家人 家中顶梁柱垂钓时意外落水身亡,家人在悲痛之时获得保险公司百万赔偿金,这不是某个肥皂剧里的情节,而真实地在 山东省威海市一户人家中上演。
家住山东省威海市的黄先生是一个垂钓爱好者,2019年9月的一个周末,他像平时每个周末一样,很早就起来了收拾好 自己的垂钓工具和妻子打了一下招呼就出门了,谁知这竟是他和家人的最后诀别,一般黄先生每次出门垂钓一般都会在 下午17点左右回家,那天直到晚上22点也没音讯,手机也无法接通,黄先生的妻子王女士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第 二天下午,在一处郊区的池塘里发现了黄先生,早就没有生命特征了,经过法医鉴定系正常溺水身亡。
提示:人还没有车值钱!一个人再有本事,疾病和意外无 法掌控。生命价值与职级高低无关,与文化多少无关,一 个人的价值不好估量,但可以通过保单的总额来衡量。
如果灾难在一瞬间来临,在你直面灾难,生命将尽的时候, 你会想到什么,你又能做什么?你会想如果时间倒流,我 会拿出更多的时间陪陪家人,如果时间倒流,我会陪着孩 子出去旅游,如果时间倒流,我会买一份保额的保险,即 使我不在了,理赔金也能让我的家人生活的更好。如果......
不幸中的万幸就是黄先生生前曾购买过一款双倍两全保险,缴费还不足1万,王女士在悲痛之余准备好相关材料向保险 公司申请了理赔,20多天后,保险公司认为黄先生的理赔符合保险合同中双倍赔付条件,130万的理赔金也在最短时间 内打到了受益人王女士的账上。王女士在接到130万的理赔款后说了下面这段话发人省醒:
对于这次意外我们这个家庭是不幸的,但是对于百万理赔金我们这个家庭又是何等的辛运,这次我才真正了解了保险就 是为家人买的,这笔理赔金能继续惠泽和照顾我们.....
网络大事件
近日,一只经常在北京大学教室里“蹭课”的猫走红网络,网 友把图片转至各大网站,并把此猫称为北大“学术校猫”。9月25 日,网友“北大老混混”在北大未名站发了一个题为《记北大一 只值得尊敬的猫》的帖子:一只上了年纪的猫出现在北大课堂上, 跟学生们一起“听课”。它时而窜到讲台上成老师状,时而趴在 课桌上成认真“听课”的学生。这只断尾的流浪“学术校猫”早 在2004年就“入读”北大,经常待在教室,喜欢和人长时间对视, 最爱听哲学类和艺术类的课,当老师讲到梭罗的超验主义自然观 时,它还微微摇了摇头。 贡米 于2009年6月参加湖南卫视《快乐女声》郑州唱区的比赛,因 为酷似张柏芝而备受瞩目,在3天之内就有网友在各种网络平台为 她拉得超高人气。6月9日晚,贡米因病退出比赛,关于她的种种 猜测就开始满天飞。 晕机女 2009年4月24日,一个网名为“Shirley”的90后女孩在日志中 称,自己刚下飞机就头晕,,截至发稿时仍未正常。 根据瑞星专家的分析,此次攻击黑客利用了DNS 记录篡改的方式。此前,著名微博网站TWITTER 被攻击,严重的黑客攻击,网民访问百 度时,会被重定向到一个位于荷兰的IP地址,百 度旗下所有子域名均无法正常访问。网页中显示 大幅的绿、白红色旗帜,网页中有波斯文字,并 写有“IRANIAN CYBER ARMY(伊朗网军)”字 样。
2009最火网络红人
“贾君鹏” 7月16日,魔兽世界吧里,“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 帖子一天内吸引了710万点击和30万回复,成为“网络奇迹”。“贾 君鹏”的红,背后的推手究竟是团队策划还是集体寂寞,至今仍是个 谜。“贾君鹏”走红后,网络上迅速形成了异常庞大的“贾君鹏家 庭”。有网友把“贾君鹏”事件戏称为“一句吃饭引发的血案”。截 至8月12日,贾君鹏原帖的点击量超过惊人的1500万次! “奥巴马女郎”王紫菲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上海科技馆发表演讲。在演讲会现场,奥巴马 身后的摄影记者把镜头对准了身穿红色外套的黑衣美女王紫菲,用相 机记录下了她现场脱掉红色外套的全过程,这些图片迅速在网上传播, 使王紫菲成为网络名人。王紫菲在博客中写道,“真的很对不起大家, 从一开始就欺骗了你们,这次我真的炒作了。别强忍,要骂就骂吧。 从“脱衣”事件后开始潜水,然后又开博澄清,接着又大规模接受访 谈,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在策划之中的炒作。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案例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案例
就说有个小伙子叫小李,他是个健身达人,浑身腱子肉。
有一天呢,他路过一个小公园,就看到一个小偷正在抢一个大妈的包。
这大妈死死拽着包不撒手啊,那小偷还挺凶,就推搡大妈。
小李那暴脾气,哪能忍啊,直接一个箭步就冲上去了。
他一下子就把小偷给制住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呢,小李的手臂被小偷用刀给划了一道口子,流了不少血。
这大妈吓坏了,赶紧打120把小李送到医院。
后来小偷被警察带走了,大妈心里可过意不去了。
她觉得小李是为了帮她才受伤的呀。
大妈虽然不是什么大富大贵的人,但她特别讲究。
她就和自己的儿女商量,要给小李补偿。
大妈的儿女也都特别通情达理,他们说:“妈,这小李哥可真是个好人,咱得好好谢谢他。
”于是呢,大妈一家就承担了小李的所有医药费,还额外给了小李一笔营养费,说是让他补补身体。
这小李一开始还不肯要,觉得自己就是做了该做的事。
可是大妈说:“孩子啊,你要是不收下,大妈心里过意不去啊,这是你应得的。
”最后小李就收下了。
你看,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的案例。
大妈一家做得特别好,没有让好人吃亏,小李呢,也因为自己的勇敢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这就告诉我们啊,当有人见义勇为的时候,受益人要是懂得感恩补偿,那这个社会就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去做好事啦。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发布规划鼓励正当防卫
5检察院提前介入华住数据泄露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9月20日表示,在警方抓获华住集团数据泄露案犯罪嫌疑人后,检方已经提前介入此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近日,有人在网上自称掌握约5亿条华住旗下酒店开房数据,并进行售卖。
9月17日,华住集团发消息称,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华住集团旗下酒店数据并在境外网站兜售(未交易成功)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经被警方抓获。
最高法发布规划鼓励正当防卫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
其中提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该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锦莲获国家赔偿293万元江西省高级法院9月18日发布消息称,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93万余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日前,江西省高级法院已向李锦莲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1998年,李锦莲被怀疑用奶糖毒杀同村两名儿童。
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法院于2000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0万9月19日,一份标示上海“西郊5号”餐厅的“天价账单”引发大众关注,8人就餐、20道菜,总价超过40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随后确认,已经介入调查此事,调查结果将会及时公布。
699名中国第四批赴南苏丹(朱巴)维和步兵营699名官兵,近日荣获联合国“和平荣誉勋章”。
去年12月部署到任务区以来,维和官兵出色完成了保护平民、警戒护卫、紧急护卫等多项任务,为维护南苏丹和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少年救人溺亡获救者被诉“不知感恩”判赔8万
少年救人溺亡获救者被诉“不知感恩”判赔8万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商人》 2016年第8期
2015年9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12岁的李鹤和几名同伴到一处偏僻的水塘边玩耍,一名
叫李佳的少年不慎摔倒,离得最近的两名小伙伴立刻施救,不料在施救过程中,李鹤也跌落到
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影。
李佳在小伙伴的帮助下爬上岸,保住了性命,但李鹤却不幸溺亡。
事后,李鹤的家人向当地派出所为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然而,申请被相关主管部
门否定了。
因为李鹤是未成年人,相关政策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证自身生命安全
的情况下见义勇为。
此外,李鹤的父亲说,获救的孩子一家人只在出事后第二天露了一面,连个感谢的话都没有,之后再没有露过面,这种态度让他们一家人都很气愤。
因此,李鹤的父母一怒之下将获救
少年及其监护人以及水塘的责任单位告上法庭。
6月14日,铜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获救方本身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但承担
公平责任,因此判决补偿8万元;涉案水塘位于周屯村,该土地一直由王庄煤矿征用,王庄煤
矿存在管理责任,赔偿8万余元。
(据中新社6月15日电)。
自愿下水打捞手机溺亡谁之责
自愿下水打捞手机溺亡谁之责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1年第15期文/梁军近日,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分析案件的前因后果,明确将死者下水打捞手机这种行为定性为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打捞手机命丧鱼塘美丽的紫玉山位于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山势奇异,古迹众多,是周边群众旅游的网红打卡地。
家住枣阳市太平镇的林先生和妻子季女士,育有一子一女,一家四口虽不富裕,但日子也过得安稳。
2020年4月26日,这天对林家来说,注定是个黑色的日子。
当天上午,林先生的儿子小昆与朋友小伟、小菲、小静,四人一起乘坐枣阳开往唐河的班车,前往紫玉山风景区游玩。
来到紫玉山,尽管这里景色宜人,但由于疫情刚解封不久,出来游玩的人不是很多。
四个年轻人沉浸在这片湖光山色里,纷纷拿起手机拍照发朋友圈。
边走边拍,四人不知不觉来到紫玉山风景区内一处鱼塘,鱼塘右边有条小道,四人从小道走了五六米后停下拍照玩耍。
“不好,我的手机掉进水里啦!”小静拍照时,手机不慎掉入水中。
听到喊声,小伟试图下水打捞,小菲担心其安全,阻拦不让他下水。
“水有点深,手机不要了!”小静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掩饰不了内心的焦虑。
毕竟她还是一名学生,父母在农村辛苦挣钱不容易。
“我来看看。
”这时,小昆过来脱掉鞋子和袜子,主动下水打捞。
因塘边太滑,小昆迅速滑入水中。
三人看小昆在水中挣扎,赶紧在旁边找棍子,但棍子太短了,够不着小昆。
看看岸边没有救生用具,三个孩子又不识水性,于是,他们只好大声呼救,赶过来的几名游客一看水太深,建议他们报警求助。
待他们拨打完110和120后,水面已经没了小昆的踪影。
情急之下,三人又一路小跑到紫玉山酒店求救。
几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也没有打捞到人。
直到消防大队赶来,才将小昆打捞上岸,遗憾的是,小昆已无生命体征。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林先生夫妇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
小昆的父母觉得鱼塘管理者及3位同行者对儿子小昆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强忍着悲伤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小昆的父母多次找到鱼塘管理者及3位同行者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儿童水库死亡赔偿条约
儿童水库死亡赔偿条约
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也就是说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农针、罗艳丹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农针、罗艳丹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9【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27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农针;罗艳丹;隆安县城厢镇人民政府;马某1;许某1;李某1;黄某1;隆安县都结乡初级中学【当事人】农针罗艳丹隆安县城厢镇人民政府马某1许某1李某1黄某1隆安县都结乡初级中学【当事人-个人】农针罗艳丹马某1许某1李某1黄某1【当事人-公司】隆安县城厢镇人民政府隆安县都结乡初级中学【代理律师/律所】李宗键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梁治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许陆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宗键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梁治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许陆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宗键梁治许陆妹【代理律所】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农针;罗艳丹【被告】隆安县城厢镇人民政府;隆安县都结乡初级中学【本院观点】农某2溺亡后,公安机关即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对与农某2一起到案发地点的同伴马某1、许某1、李某1进行了询问,他们共同陈述当晚系农某2提议他们一起到码头玩水,他们均不愿意,在农某2坚持下他们才一并前往,对于相关细节三人的陈述基本一致,且与当晚仅农某2一人玩水的事实相符。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隆安县都结乡初级中学就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的问题制定了工作方案,班级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防溺水安全教育,班主任还在班级家长微信群中提醒家长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准孩子到江河、水库、池塘、工地等地方玩耍、游泳,坚决杜绝溺水事故发生等,农针作为学生家长已经知晓。
赔偿基数的一倍是多少
赔偿基数的一倍是多少1. 赔偿基数的定义和作用赔偿基数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用于衡量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标准,也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中,赔偿基数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赔偿数额的多少。
赔偿基数的作用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从而恢复其合法权益。
赔偿基数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相关机构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2. 确定赔偿基数的方法赔偿基数的确定通常由法律规定或相关机构制定,具体的方法因地区和法律体系不同而有所差异。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确定赔偿基数的方法:a. 损失金额法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金额来确定赔偿基数。
这种方法可以相对准确地反映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但需要对不同的损失类型进行具体的界定和计算。
b. 收入倍数法根据被害人的收入和赔偿倍数来确定赔偿基数。
通常情况下,赔偿倍数会根据被害人的收入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被害人的个人经济情况,使赔偿金额更具公平性。
c. 基本生活费用法根据被害人的生活条件和赔偿基本费用来确定赔偿基数。
这种方法常用于确定生活费、住房费、教育费等非经济损失的赔偿基数。
其计算方法包括参考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
d. 标的物价值法根据赔偿的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基数。
这种方法常用于物品被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以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的参照。
3. 赔偿基数的一倍意味着什么当将赔偿基数乘以一倍时,意味着赔偿数额将是赔偿基数的两倍。
这通常用于衡量赔偿数额的上限,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赔偿基数的一倍是赔偿数额的最大限制,超过这个限制将不被法律认可。
赔偿基数的一倍作为赔偿数额的上限,旨在保护赔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赔偿人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导致赔偿人无法承担。
4. 赔偿基数一倍的具体计算具体计算赔偿基数一倍的方法根据不同的赔偿基数确定方法而有所不同。
学生溺亡赔偿标准
学生溺亡赔偿标准学生溺亡是一起非常严重的意外事件,对受害学生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发生此类事件后,赔偿标准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以下是与学生溺亡赔偿标准相关的参考内容。
1. 赔偿标准的确定:- 学生年龄与身份:赔偿标准通常会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身份来进行确定。
较年幼的学生可能会被认为是更受保护的对象,因此可能会被赋予更高的赔偿额度。
- 学生潜力与前景:有些国家或地区会考虑学生的潜力与前景,以确定可能失去的教育机会和未来收入。
这可能会导致更高的赔偿金额。
2. 赔偿范围和细节:- 医疗费用:包括学生在溺亡事故中受伤时发生的医疗和抢救费用。
这包括急救、住院、手术、药物以及后续的康复治疗等费用。
- 丧葬及后续费用:包括学生葬礼和后续事务的费用,如墓地购买、纪念碑、葬礼仪式等费用。
3. 赔偿计算方法:- 物质损失:根据学生家庭的财务状况、学生无法参与生活、工作和教育活动的时间长度,以及学生可能的未来收入进行计算。
- 精神损失:学生溺亡事件对家庭成员的精神伤害可能无法用金钱进行衡量,但某些国家或地区会考虑家庭成员的心理状况,对其进行额外赔偿。
4. 赔偿责任的确定:- 学生死亡的原因:赔偿责任常常与学生死亡的原因相关。
如果溺亡是由于公共场所或学校的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可能会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并由其进行赔偿。
- 法律规定:各地区的法律或法规可能规定了溺亡事故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对学生和家属的保护措施,以及对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5. 赔偿程序:- 受害者家庭的申请:学生家庭通常需要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交赔偿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支持。
- 监管机构的调查:有关机构将进行调查,确定责任方,并最终确认赔偿金额。
- 法律程序:如果学生家庭与赔偿责任方无法达成一致,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学生家庭可能会聘请律师来代表他们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以上内容仅为参考。
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建设有限公司、李洪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建设有限公司、李洪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25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瞳朱丹李春学【审理法官】陈瞳朱丹李春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建设有限公司;李洪章;李恩旭【当事人】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建设有限公司李洪章李恩旭【当事人-个人】李洪章李恩旭【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生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谢福志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生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谢福志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生谢福志【代理律所】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洪章;李恩旭【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李洪章之妻在案涉水井中溺亡的事实成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根据葫芦岛人民政府与建昌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青山水库移民动迁安置工作责任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精神,青山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库区土地征收、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此成立建昌县青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述工作,为青山水库建设管理单位。
高玉兰、李万利家位于青山水库5-20年淹没区范围内,按照征地拆迁方案,高玉兰、李万利家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包括涉事大口井)已经被征用,按照移民安置政策,高玉兰、李万利已被安置到新址建房居住,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拆除,但大口井未做填埋处理。
大口井长期弃管后,杂草丛生,井口缩小隐蔽,导致丛某途径时坠井身亡。
水利工程溺水赔偿方案
水利工程溺水赔偿方案溺水事故是指因人员或动物进入水中并由于窒息而导致身体机能受损或丧生的事件。
水利工程溺水事故主要分为施工溺水和管理溺水两种,其中施工溺水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溺水事故,而管理溺水是指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溺水事故。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溺水事故的赔偿方案,维护施工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溺水事故赔偿方案,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水利工程溺水事故赔偿基金为了及时、有效地赔偿水利工程溺水事故的受害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溺水事故赔偿基金。
该基金应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相关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用于赔偿水利工程溺水事故的受害人。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运作和有效利用。
二、施工溺水事故的赔偿方案1、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一旦发生溺水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对于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的溺水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若造成受害人死亡,施工单位应向受害人家属支付相应的抚恤金,并承担丧葬费用。
2、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责任保险,确保在发生溺水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担负赔偿的责任,并及时向受害人进行赔付。
三、管理溺水事故的赔偿方案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同时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于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一旦发生管理溺水事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对于因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导致的溺水事故,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若造成受害人死亡,管理单位应向受害人家属支付相应的抚恤金,并承担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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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为什么赔偿金只有几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赔偿金额动辄七八十万元,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为何只有区区几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通常包括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这些费用通常也就只有几万元。
交通事故赔偿之所以动辄赔偿七八十万,其中金额较大的项目是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两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这些项目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部分法院支持了死亡赔偿金的诉求。
实际上,法律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很多人主张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应该一律支持死亡赔偿金诉求,也有部分人认为,由于被告已经接受刑事处罚,而死亡赔偿金又是一笔巨额赔偿,二者并用缺乏法律依据,有失公允。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支持的占多数。
目前在交通肇事犯罪领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普遍支持死亡赔偿金诉请,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4]3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
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为什么其他犯罪情形就不能诉求死亡赔偿金?法律适用的公平性难免遭人非议。
本案一审宣判后,死者母亲表示刑事和民事部分都判得太轻,刑事部分将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民事部分将提起上诉。
其中民事部分的上诉原因,很可能就是部分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