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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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一、股权出质的法律依据、概念和作用1、有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有关概念(1)出质(质押)出质和质押,对于我们来说,实际是一个意思,大家不必深究。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特点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特定财产为质物。

如果简单点,我们可以这么说,出质,也就是进行质押行为,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俗说就是你向别人借钱,你把自己的东西放在人家手里,到期不还钱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别人有权以你的东西折价、拍卖、变卖。

这里面还有些要件,比如,卖后多余的钱要退回,还有个优先受偿的权利等,在后面我会再进行分析。

【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我们把抵押和质押进行比较】抵押与质押。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质押、抵押均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抵押可以抵押不动产。

如果通俗点,我们可以这么说,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基本规定5.1.1贷款条件5.1.1.1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合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

合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

合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以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的股权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称托管交易所)作为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转让鉴证,是指托管公司的国有股权在托管交易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8]124号)的规定,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股权转让程序和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公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交易,最终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过程。

第三条股权托管原则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托管交易所托管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机构。

托管交易所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与股权管理、股份转让、股权融资相关的各项工作,促进各类股权合理流动,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正当权益。

托管交易所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

托管交易所应当作好国有股权登记托管的统计工作,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登记托管的国有股权于每季度末向以上部门报告;遇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托管交易所应当将经有关部门审核过的股权托管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交易所的工作场所或信息平台公示。

第五条托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主旨: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出质股权满足的条件问题。

《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只要符合“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只要满足“有处分权的”下列“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而本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有语义重复之嫌,其实股权只要满足可以转让这一条件,即可出质,可转让是可出质的充要条件。

(二)本条规定的内容紧凑为一款,不太相宜。

说了三层意思,出质股权的条件、司法冻结的股权禁止出质、特殊企业类型的股权限制(需审批)出质,所以宜以不同款分列表述。

(三)一般来说,下列所述股权不完整,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相冲突,也与司法终决的裁判原则冲突。

“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情形,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风险;有人认为如果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的差额部分可再行质押。

偶认为应区别之,因为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即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不论是否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均是出资人和质权人达成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条件,即上述第四条所阐释的约定的质押率的限度,除明确在出质合同中约定了最高额质权的外,其他一般均不宜再行质押。

“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

股权质押制度

股权质押制度

股权质押制度——股权可当“真金白银”用股权质押制度——股权可当“真金白银”用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之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一、现行法律规定早于1995年,《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便已规定,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之上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200 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以共十七条的规定界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使股权激活、和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一样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二、可以质押的股权种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股单不像股票那样具有流通性和自由转让性,但股单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为质押的标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具有完全流通性、可转让性,因而能较为自由地设质,但法律亦在一定条件下对股票设质予以禁止或限制,此为各国通例,本文第三部分将具体论述股份设质之限制。

三、法律对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股权因兼具物质性和可转让性,是一种适格的质物。

但是,由于法律或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事实上不是所有的股权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世界各国法律基于其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对股权的转让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国法律亦不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2014年10月22日13:25 中国法院网评论0条字号:T|T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加强信息合作、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等事项通知如下:法〔2014〕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中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决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加强信息合作、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信息合作1.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

2.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

3.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协助事项。

有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要求、电子文书要求、法律效力等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执行。

通过网络冻结、强制转让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原按照法释〔2013〕20号第九、十条等规定执行)的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但协助请求、结果反馈的方式由现场转变为通过网络操作。

4.未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协助执行事务。

5.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1 企业注册登记分局1、企业名称登记2公司登记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权执法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辖区内冠“大连”名的企业、个体户名称登记及其他需上级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的初审市内四区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审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企业注册登记分局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4、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出质50问

股权出质50问

股权出质登记50问1、什么是股权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3、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它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

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工商总局为什么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它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实施《物权法》,保证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条件、标准、提交材料统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办法,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登记文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融资的现状与难点

股权出质融资的现状与难点

条 新 的途 径 。 查 显示 : 调 股权 出质 融资利 于企 业盘 活股权 资产 , 高获 得 融资 的可能 性 , 提
对 于缓 解缺 乏 固定资 产抵 押 的 中小企 业 的融资 难具有 一定 作用 。但 质 押企 业股 权 的风 险 实际 上还是 企 业 自身 的 生产 经营 风 险 , 而且 股 权价 值 较难 评 估 , 权 转让 困难 , 股 以银 行 为 主体 的金 融机 构对 股权 出质 融资接 受程度 较 低 ,能够 获得 股权 出质 融资 的还 多是规模 较
1 5笔 股 权 出质 中 , 及银 行 6家 , 4家 为外 地 涉 有 银行 , 州 当地银 行仅 有 2家 。 徐
发展 。
( ) 二 帮助 中小 企业 获得 融 资
担保 问题一 向是 制约 中小 企业 融 资 的瓶 颈 , 股权 出质 融资 作 为一 种新 型担 保方 式 , 为破 解 成
中小企 业 担保 难 的一 种 有效 方 式 , 而 帮 助 中小 从
5 0万元 一 0 0万元( 5 0万元 ) 0 10 含 0 的企业有 1 , 6笔
投 资 人 可 以在 继 续 行 使 对 公 司 的 管 理 权 和 受 益 权 的 同时 ,灵 活 运 用 其 价 值 为 不 同 交 易 项 目担 保 。通 过 股权 出质 , 企业 可 以提 高融 资 和 其他 交
份有 限公司偏 少 , 大多 数公司为 有限责任 公司 。截 至 21 0 0年 1 2月 末 ,徐 州 市 共 有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为 09 % 。 . 5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东 投 入 公 司 的 出 资 , 好 像 被 股 就 冻 结 了一 样 , 易 变 成 “ 钱 ” 从 而导 致 股 东丧 容 死 ,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borrower's repayment and common people (spouse or others) original and copy of valid identity documents, register field accounts should provide valid proof of residence; (C) original and copy of marital status, single station shall be provided, or unmarried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Home Department 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合肥通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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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合肥通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合肥通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合肥通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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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场监管局股权质押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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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场监管局股权质押合同模板《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股权质押合同模板》甲方(出质人):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股权质押合同。

第一条质押股权1.1 甲方质押给乙方的股权为其合法持有的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________%的股权。

1.2 甲方保证,其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查封、冻结等法律瑕疵。

第二条质押期限本股权质押的期限为____年,自甲方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质押登记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向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质押物的保管4.1 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股权的相关证照、文件及资料。

4.2 在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抵押、再质押等。

第五条质押权的实现5.1 如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申请实现质押权。

5.2 乙方在实现质押权时,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将质押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甲方的债务;(2)要求甲方提供其他等值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第六条甲方承诺6.1 甲方承诺,如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发生价值减损,甲方应立即提供其他等值担保,以保障乙方的权益。

6.2 甲方承诺,在质押期间,如发生影响质押股权价值的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7.1 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监督甲方对质押股权的管理和使用。

7.2 乙方应依法妥善保管质押股权的相关证照、文件及资料。

7.3 乙方在实现质押权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质押解除8.1 甲方按期履行债务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合肥建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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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壹口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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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
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旨:
规定办法的生效日期。

三、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一)删去第五条中的“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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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2008年6月25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属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开发区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出质人持股公司名称。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出质人名称(姓名)及其出质股权的公司名称、数量、份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期限;
(六)出质股权证明书的交付时间;
(七)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在出质人持股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

第七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第八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质押合同和债务主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由出质人持股公司盖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出质人持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事项。

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同时收缴原《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
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同时收缴原《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解除出质股权的冻结;
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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