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金融股权长期投资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金融股权长期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股权长期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获取稳定投资收益,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金融股权长期投资业务相关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金融股权长期投资指对非上市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购买其它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
具体方式包括:兼并、收购、增资扩股、股权出售、置换等。
第四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长期投资的范围按归口管理分为以下三类:(一)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
(三)保险公司。
第五条金融股权长期投资的投资形式。
(一)绝对控股:指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50%以上,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完全控制,并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得最大利益的。
(二)相对控股:指成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不到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且有权决定标的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并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三)参股:指作为非主要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对标的公司经济活动共同控制的。
第六条根据公司经营内外部环境以及公司经营战略方向,初步拟定投资目标。
第七条投资业务部对标的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拟定投资目标及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公司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投资业务最高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行使最终决策权。
待董事会决策程序完成后,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及备案程序,最终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金融股权长期投资项目的闭环管理。
(一)公司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1.对绝对控股项目,公司须派驻合适人选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董事会,并选派财务管理人员,实施项目管理。
2.对相对控股项目,公司须派驻合适人选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并选派财务管理人员,实施项目管理。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两篇篇一: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
具体分为:(一)新设投资。
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新增投资。
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追加投资。
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
集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方向第八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发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
集团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xxx集团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2)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3)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4)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5)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6)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
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对于上市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除非上市公司章程上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也遵照本制度。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第六条对外投资的方向(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七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一)第六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为了规范和引导集团公司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制定本投资管理办法。
二、投资范围
集团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
产投资、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
三、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部门或经营部门提出投资项目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2. 投资项目的评审:由专门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并提出建议意见。
3. 投资项目的决策:集团公司领导层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策。
4. 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决策通过内部通知的形式传达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投资风险管理
1. 风险评估: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程度,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等。
2. 风险控制:在投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项目的风险程度,确保投资回报。
3. 风险监测:对已经投资的项目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五、投资绩效评估
1. 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估:投资部门或经营部门应定期对已经投资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收益情况。
2. 投资决策的追踪评估: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3. 投资绩效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集团公司领导层提交投资绩效报告,反映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
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七、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领导层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实施之日起生效。
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说明: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自由编辑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及流程第三章股权投资立项第四章投资方案制订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六章违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包括设立新公司,通过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对原持有股权企业的股权增持或减持,内部资产重组等股权投资行为。
各级子公司不包括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对其他企业所进行的,投资期限在一年(不含本数)以上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股权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二)合规性原则,股权投资应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方面规章制度的要求;(三)统一管理原则,股权投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各级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四)经济效益原则,股权投资应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合理配置、要素优化组合,进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五)风险管理原则,股权投资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融入投资全程,落实到全员工作岗位职责中;(六)分类关注原则,股权投资导致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控股的,划归战略性投资,应重点关注投资目标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契合度;股权投资导致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参股的,划归财务性投资,应重点关注投资回报及变现能力。
第五条股权投资的内部收益率:(一)股权投资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其内部收益率不应低于8%;(二)股权投资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但市场前景较好的,其内部收益率不应低于12%;(三)股权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内部收益率不应低于15%;(四)股权投资对集团公司具有战略意义,但内部收益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
被参股公司和被参股投资项目统称为参股标的。
第三条参股投资的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集团公司主业范畴之内,对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的上下游产业链及保证资源供应的项目可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进行参股。
第四条参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协同原则。
以发挥上下游资源协同效应、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规避经营风险为主要目的,有效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资源共享原则。
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与非集团公司系统控股的企业和单位共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提升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导向原则。
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以优于集团公司控股开发项目的收益率标准优选参股标的,不断提升集团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条参股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保障股东权益。
第六条上市公司参股投资行为须同时符合监管机构和股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参股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参股投资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参股投资决策水平。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活动。
第三条股权投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公正、诚信原则,促进股东和被投资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股权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股权交易和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基金、直接投资等形式。
第七条股权投资的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并编制相应的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遵循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控制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三章投资流程第十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投资流程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流程包括:(一)寻觅优质项目;(二)尽职调查;(三)谈判、协议制定;(四)决策、审批;(五)股权转让交易;(六)后期管理、退出。
第十一条在投资流程中,股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出资方式和退出机制第十三条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直接出资、信贷融资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注重长期、稳定、战略性的股权投资,同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IPO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在退出过程中合法合规,维护自身和被投资企业的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股权交易和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用于规范股权投资活动的管理文件。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
被参股公司和被参股投资项目统称为参股标的。
第三条参股投资的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集团公司主业范畴之内,对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的上下游产业链及保证资源供应的项目可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进行参股。
第四条参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协同原则。
以发挥上下游资源协同效应、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规避经营风险为主要目的,有效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资源共享原则。
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与非集团公司系统控股的企业和单位共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提升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导向原则。
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以优于集团公司控股开发项目的收益率标准优选参股标的,不断提升集团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条参股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保障股东权益。
第六条上市公司参股投资行为须同时符合监管机构和股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参股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参股投资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参股投资决策水平。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涉及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境内外通过投资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公司。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航空主业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根据实施主体的股权比例和治理机制不同,按照不同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八条集团公司通过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对成员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日常行政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十条股权投资的管理原则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资本,保障股东权益。
第二章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第一节新设投资的管理第十一条本章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航空主业除外的集团控股公司。
第十二条资本运营部负责提出及受理集团公司新设投资建议,并对新设投资进行初步研究,可将初步研究意向提交各相关部门会签,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否则应终止。
第十三条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资本运营部可与相关部门或建议单位组成可行性研究小组,进行商务谈判,草拟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经资本运营部报集团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下发会议纪要执行。
集团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增强公司治理效果,提升公司价值。
第二章投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目标是为了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原则包括风险、收益、流动性、分散等原则,使投资组合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和回报特性。
第六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原则,依靠市场规律,提高决策质量和收益水平。
第三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独立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九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和资质,服从公司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十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应当制定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标、范围、比例和期限。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估体系,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财务评估。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投资对象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与投资对象协商确定投资方案,明确投资金额、购买比例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组合管理机制,动态管理投资组合,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结构。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第十六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和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含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投向股权投资主体(以下统称“出资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第四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二)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出资人核心竞争能力;(四)投资规模与出资人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有利于提高出资人的整体经济利益;(六)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第五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应结合出资人业务发展规模与范围、投资项目的行业与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股权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出资人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股权投资项目背景及投资的必要性;(二)股权投资方案及实施计划;(三)股权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四)股权投资的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包括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等;(五)股权投资的敏感性分析、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第九条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后,提出投资建议,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股权管理事项工作规则
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股权管理事项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国资委关于明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企改〔2016〕63 号)、《**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制度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一)“市国资委”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集团”、“集团”是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集团公司”是指**(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合作公司”是指**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海外”是指** 港海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展”是指**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三)“投资主体单位”是指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安排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四)“投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五)“三会”是指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六)“股权管理事项”是指投资企业依本规则对股权持有期间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的管理行为,包括:1.股权处置事项,即减资、股权转让、上市、合并、分立、注销与清算;2.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即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形式及经营期限、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变更合资合同或章程等股权管理行为。
(七)“业务主管部门”是指集装箱业务部、散杂货业务部、规划建设部、科技信息部、金融事业部等,分别负责集装箱、散杂货、工程建设与地产、装备制造与信息技术以及金融等板块的业务。
(八)“专业职能部门”是指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部等。
(九)“投资主管部门”是指集团公司投资部。
第三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事项的管理,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股权处置的审批第四条集团公司投资企业的股权处置审批应严格按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审批权限,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审批。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涉及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境内外通过投资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公司。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航空主业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根据实施主体的股权比例和治理机制不同,按照不同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八条集团公司通过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对成员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日常行政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十条股权投资的管理原则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资本,保障股东权益。
第二章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第一节新设投资的管理第十一条本章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航空主业除外的集团控股公司。
第十二条资本运营部负责提出及受理集团公司新设投资建议,并对新设投资进行初步研究,可将初步研究意向提交各相关部门会签,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否则应终止。
第十三条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资本运营部可与相关部门或建议单位组成可行性研究小组,进行商务谈判,草拟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经资本运营部报集团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下发会议纪要执行。
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本章旨在明确股权投资的管理权限和流程,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授权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股权投资的流程分为立项、制订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四个环节。
其中,立项和制订投资方案环节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环节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股权投资的审批程序分为常规审批和特殊审批两种。
常规审批适用于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涉及重要产业和战略性投资的情况;特殊审批适用于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涉及重要产业和战略性投资的情况。
第五条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程序、程序规定的时限和条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或超过审批权限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三章股权投资立项第一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提交立项报告,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等内容,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确保立项程序合规、审批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面规章制度等因素,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方向。
第四章投资方案制订第一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包括投资目标、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内容,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确保投资方案合规、审批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面规章制度等因素,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方向。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一条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所投资股权所有者的权益,规范股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资产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集团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以上被投资企业在本办法中通称为“所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公司投资形成与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应的权益,以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
股权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正确履行集团公司作为所投资股权所有者的职权,对集团公司所拥有股权在取得与增加、运行管理、重组整合、处置退出过程中的主要活动所进行的决策、组织、控制和协调。
第四条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3—(一)资本价值最大化原则。
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将企业长期价值提升摆在首位,并树立“股权资本阶段性持有”理念,按照“抓住时机、有进有退”原则,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盘活、优化存量资产,创造更多资本增值收益,努力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
(二)股权代表与股权所有者有效沟通原则。
外派股权代表作为股权所有者即集团公司所派出的利益代表,对集团公司负责,在集团公司股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外派股权代表有义务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进行定期汇报与沟通,确保集团公司股权通道的有序高效。
(三)“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原则。
所属公司在落实集团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集团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机构决策意见,再由外派股权代表按照集团公司的决定,通过法定程序,在所属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股权管理内容和职责分工第五条本办法涉及的股权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集团公司对所属公司股权的取得与形成、股权资产的日常运行管理、股权资产的整合、重组以及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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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合资、合作项目,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资本性支出行为。
在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资本运作行为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企业没有对外股权投资决策权,如确有需要,则要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上报集团公司投资规划发展部。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裁在1000万元额度内的审批权。
第四条投资规划发展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五条投资规划发展部接到下属企业项目申请后,组织财务、技术、工程、市场等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盈利预测,根据投资额度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裁或董事会提交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不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出具不可行性论证报告。
论证项目可行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报总裁办公会审核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项目经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投资规划发展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总裁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投资规划发展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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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或二级以下企业为实施主体的,在投资规划发展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投资规划发展部应当定期向总管处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盈亏状况等资料,出现重大情况变动应随时报告。
第十条财务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全过程监督,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提交股权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应当及时对投资报告进行评估,并及时对投资策略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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