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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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

主要方式包括: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采购)、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二)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三)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四)社会性捐赠投资:定向援助、公益性等非营利性质的捐赠

第三条本制度(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三)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四)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

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简称投管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由集团董事长担任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事业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一)集团事业发展部为集团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对集团中长期投资和工程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监督管控,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对,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

(二)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投资财务的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和经济可行性论证部门,负责编制集团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经济可行性分析、投资预决算管理、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集团合规管理部是负责投资项目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合法性审核,同时负责投资项目程序合法性、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及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集团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集团的投资工作。

第九条各所属(子)单位每年11月份末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事业发展部审查、汇总,集团事业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

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集团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

第三章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十条集团总部的投资项目、各所属企业被授权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或集团经营管理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在集团内部审批流程采用三级审查、审批制,先由事业发展部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查,投管委审查通过后方进入董事会上会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分为重大投资项目和一般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为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性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经集团内部审批通过后组织对外报批,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一般投资项目均由集团事业发展部负责审查,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非主营投资项目及授权外投资项目(包含已列入重大投资计划的授权外投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已列入投资计划的授权内投资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第十五条审批制投资项目,先由集团事业发展部负责项目初审,项目初审时间为7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报投资管理委员会(简称投管委)进行风险评估,项目经投管委通过后,再报集团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经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列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备案制投资项目,集团事业发展部负责登记备案。事业发展部应及时将备案投资项目列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报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关于政府已有明确指示的投资(捐赠)项目,事业发展部可直接报集团董事长审议批准。对外借款及不涉及股权的理财性投资,报批程序简化,由实施单位直接报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交集团董事会或经营管理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对于

商业模式成熟、风险点明确、盈利前景清楚的项目,其可研报告可简化。项目风险评估通过后,由事业发展部提交集团董事会或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决策。集团董事会会议决策通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集团事业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

第四章投资管理的流程

第十七条集团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调研报告(建议书)(附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立项审批、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及后评价等主要阶段

(一)项目调研报告(建议书):项目投资的目的、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经营方式、效益预测、风险预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调研报告(建议书)经批准后,事业部发展部自行拟定或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三);

(三)立项申请: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对(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投资项目核对(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多方面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计划)。

(四)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1.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投资总额5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提出报集团事业部发展部,事业发展部初审后报投管委会讨论审议,报集团董事会审核批准,立项成立。同时纳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中。

2.一般性投资项目的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项目部门提出报集团事业部发展部,集团事业发展部初审,上报投管委会议审议通过,立项成立。同时纳入集团年度一般投资计划中。

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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