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大型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投资业务发展需要,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业务运营管理流程,健全投资责任机制,提高决策效率,防控投资风险,提升企业内控管理水平,保障投资效益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常务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常务会议事规则、AB角制度实施指南等,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为获得预期收益,根据股份公司经营领域和投资方向,以货币资金或其它有价资产投入特定经济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根据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及各级企业具体运营情况,本制度将主要投资活动按照归属领域分为房地产项目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房建工程项目投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性投资。其中房地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建工程投资项目、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合称“经营性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具体分类界定见附件一。
第三条本制度是规范股份公司各级企业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适
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企业。为便于管理,并明晰责任线条,本制度依据股份公司管理体系将“各级企业”划分并定义如下:(一)总部,指股份公司总部。
(二)二级单位,包括:
1.股份公司各事业部。
2.X等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或控股二级子公司;工程总公司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新疆建工集团等子公司。
各事业部归口管理或受托管理的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股份公司委托二级子公司管理的专业公司或股份公司分支机构等的投资活动,纳入对其受托管理的二级单位管理范围。
(三)三级及三级以下单位,包括股份公司各事业部下属的经营机构,各二级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其它经营机构等。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四条各级企业投资行为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导向、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境外投资须符合国家利益及所在国法律法规。
(二)符合股份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围绕股份公司建筑与房地产主业及相关产业多元化展开。
(三)符合股份公司区域化、专业化发展策略。
(四)投资项目须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综合效益,投资风险可控,满足股份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基本标准。
(五)我方对投资项目须拥有实际控制权。除融投资带动总承包项目或其它战略性投资项目之外,原则上我方须绝对或相对控股。
(六)对所投资项目(或企业)应当以我方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对所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七)与非国有企业合作的投资项目,须持谨慎态度。
(八)严禁从事在法律上对我方权益缺乏明确和有效保障的投资活动。
(九)遵守股份公司财务资金纪律,确保企业财务资金安全稳健。
第五条各级企业投资活动须符合预算管理、稳健运营原则。
各单位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市场形势、投资目标市场区域城市规划,股份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以及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财务资金资源配置能力等,编制本单位年度投资预算方案,按照股份公司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将投资活动严格控制在预算管理范围内。
第六条各级企业投资业务运营管理须坚持集中管理原则。
(一)除XX集团之外,经营性投资项目原则上集中在股份公司总部及各二级单位。
(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性投资原则上集中在股份公司总部和XX集团,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单位从事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性投资活动需按有关规定专项报股份公司批准。
(三)三级及三级以下单位不得独立开展除固定资产、融投资带动总承包之外的投资业务,仅可作为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工程承包主体,或在二级单位统筹管理之下参股投资项目。
第三章投资管理体系
第七条股份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实行主张、评审、决策“三分离”
的体系,并按照不同的出资主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股份公司投资项目按照不同的出资主体,由出资单位作为投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投资、运营和管理。
(一)股份公司总部出资的,按照专业归口管理关系分别由各事业部、相关职能部门、技术服务单位作为投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二级子公司及其受托管理单位、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下单位出资的,由二级子公司作为投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系统内多家单位联合出资的,应明确牵头单位作为投资责任单位,并设立合资经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经营和管理。
(四)对于具体投资项目,上述各投资责任单位可根据其组织管理体系,设立或指定经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经营和管理。二级子公司可按照集约管理原则设立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多个投资项目具体实施、经营和管理。
对于房地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建工程投资项目、城市综合开发项目等经营性投资项目,除少数房地产物业投资或融投资带动总承包项目之外,投资责任单位应当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经营和管理。
(五)对于涉及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如由系统内单位负责总承包或分包施工,则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经营和管理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与负责总承包、分包的施工单位应明晰职责、独立核算。
第九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投资项目由实际出资单位作为项目主张单位,按照本制度及有关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研究论证,并按照投资授权管理程序的规定履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决策等相关报批程序。
(一)股份公司总部出资的,按照专业归口管理关系,由事业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技术服务单位作为主张单位。
(二)各二级子公司及其受托管理单位、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下单位出资的,如按照投资授权管理程序的规定须股份公司审批,应由二级子公司作为主张单位进行申报。
(三)系统内多家单位联合出资的,由牵头责任单位作为主张单位,组织各参与投资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条各级企业投资行为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各项管控要求和《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坚持集体决策、依法决策与合规决策。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是投资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投资决策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常务会、总经理常务会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投资决策权。
(二)股份公司按照服务促发展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宏观管住与微观放开相结合的原则,对二级单位授予一定的投资决策权,并根据各单位主营业务运营管理绩效、投资管理状况、投资业务运营绩效等因素,对二级单位的投资决策授权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股份公司投资决策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由股份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上投资项目”,授权二级单位审批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下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对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重要事项,包括对投资管理体系建设、投资策略、年度投资预算、限额以上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业务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处置方案等提出评审意见和决策建议,并负责指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