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抓什么、怎么抓、怎么确保不发生事故等重大问题,切实完成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长效机制落实,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两类规范,其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组织结构及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制度管理、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项内容。
同时,各行业也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实施方案,这两类规范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抓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的主线。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08【实施日期】2013.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从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活动。
省安委会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自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全面检查、严格治理所有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构建“安全吉林”。
二、工作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从法人代表至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综合监管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三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等。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吉安监管应急[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3]109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省直企业:为推动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和《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吉安监字425号),扎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省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具体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9月1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及省安全监管局425号文件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及备案情况;(二)省局下达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专家库建设情况;(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宣传、评审、备案情况(见附件);(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三、检查方式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和省安全监管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在此基础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会同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将对重点地区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吉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8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明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及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主要职责,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及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第四条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安委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二)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三)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四)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五)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审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七)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_加快推进吉林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_为吉林全面振兴率先突破提供安全保障
2024年第4期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前不久闭幕的全国两会立足新方位、描绘新蓝图,开辟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局面。
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是题中应有之义。
就吉林来说,扛稳维护国家“五大安全”重大政治责任,推动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必须要有安全环境为支撑,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任务。
第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走好新时代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之路。
坚定走好新时代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之路,推进应急管理事业不断发展前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吉林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方面,发展呈现更高质量。
2023年吉林省GDP 增速跃升至全国第7位,项目建设、产业振兴进入“快车道”,安全投入、科技支撑、法治建设等各类要素保障更加有力,使安全发展有了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2023年,全省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6%和5.1%,与2018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7.1%和46.2%;积极防范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实现连续43年无重大森林火灾。
下一步,我们要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思想脉络、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着力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实现发展和安全互为条件、彼此支撑,把安全发展贯穿各领域和全过程,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吉林省消防条例
(1995 年 12 月 17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 年 11 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 2001 年 12 月 1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 2004 年 6 月 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22 年 3 月 23 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预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众会萃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目录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编制目的11.2 工作原则11.3编制依据 11.4 适用范围11.5 事故分级22.组织体系及职责22.1应急组织机构22.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32.3 事故现场工作组52.4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63 信息报告与预警73.1 信息报告73.2 预警行动84 应急响应94.1分级响应 94.2 响应程序104.3 现场处置措施11 4.4 信息发布124.5 应急结束135 后期处置135.1应急处置评估135.2事故后期处置136 保障措施146.1 通信与信息保障14 6.2 应急队伍保障14 6.3 应急专家保障14 6.4 应急装备保障146.5 应急经费保障157 预案管理157.1 预案培训157.2 预案演练157.3 预案修订157.4 预案实施158 附件15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17附件2 省级应急联络单位清单18附件3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4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措施25附件5 金属冶炼事故现场处置措施29附件6 省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矿山、危化、冶金)32附件7 应急救援专家名单(矿山、危化、冶金)33附件8 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分析34附件9 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分析38附件10 金属冶炼事故风险分析 41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增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规范有序,职责明确、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位省安全生产专家,局机关有关处(室):《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经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省专家组)是为我省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科技研发等提供技术支持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省专家组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设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职业卫生、冶金机械、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建筑、消防、综合等9个专业组。
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四条专家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二)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建议;(三)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立法和标准起草修订工作;(四)参与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审批的技术性审查核定工作;(六)参与重要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七)承办完成省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专家工作管理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具体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专家的日常管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吉安监管人字[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安监管人字[2005]168号)各市州、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快培训机构建设,保证培训质量,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称安全培训)管理,构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工矿商贸(不含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以及省以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定的以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训、考核分离的原则”。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防范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充分发挥职工和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发全社会安全生产积极性。
第四条吉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七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和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责力度,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第九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吉林省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和完善吉林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首先,该条例规定了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条例要求企业健全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
各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提前做好各种事故应对准备工作,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条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例鼓励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撑。
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推动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发展。
最后,条例还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省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和公开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该条例,吉林省将能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将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吉林省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这项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吉林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一、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企业和单位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生产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安全生产是吉林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并且要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强调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职责和方式。
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吉安委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办〔2014〕18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各级行业(领域)主管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理出清单,及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便进行挂牌督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吉政办函[2012]186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1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变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守臣副省长副主任:柳青省政府副秘书长金华省安监局局长XXX 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许云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杨学森省编办副主任杨有海省委外宣办副主任张洪伟省总工会副主席牟大鹏团省委副书记李晓杰省妇联副主席王成全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高志国省工业信息化厅副厅长席岫峰省教育厅副厅长张伟汉省科技厅副厅长贾晓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兰亚明省民政厅副厅长马晓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杨海延省财政厅副厅长王玉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臧全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孙铁省环保厅副厅长范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恩会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曜午省水利厅副厅长于文波省农委副主任孙光芝省林业厅副厅长刘非省商务厅副厅长朱成华省文化厅副厅长侯明山省卫生厅副厅长曲喜泉省国资委副主任关景富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费者协会会长(兼)李继武省质监局副局长董柏超省广电局副局长魏秀云省体育局副局长王德军省统计局副局长张宏明省粮食局副局长蔡跃玲省旅游局副局长赵旭东省法制办副主任仲研省人防办副主任李明省能源局副局长刘军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吕成军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声省气象局副局长孙继刚省地震局副局长万恒忠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惠宇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国志中国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宋宏坤东北电监局副局长赵文国沈阳铁路局总工程师张新东吉林银监局副局长王子军吉林证监局副局长王红雁吉林保监局副局长魏平省军区副参谋长郭炳祥武警吉林省总队副总队长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是吉林省政府直属的职能部门,负责管辖吉林省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作为吉林省安全生产的领导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一直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设和完善,为吉林省安全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一、职能及责任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吉林省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吉林省内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吉林省内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分析和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发展趋势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
为了实现职能目标,吉林省应急管理厅需要承担以下主要责任:1.负责制定本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本省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协调指导本省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和统筹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救援和救援培训。
3.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各类应急资源在应急事件中的调度和运作。
4.推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提升各级应急救援力量素质和水平,建设和完善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统一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确保有效的灾害响应和救援行动。
5.开展防范、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应急管理和防护科技标准和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在全面加强吉林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同时,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将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
落实《应急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细化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实施细则,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2.要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从多个角度,并结合全国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推动本省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升级,提升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救援和人员培训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力量的整体应对能力。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8.01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1]235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实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预案评审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
(一)评审准备。
1.申报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单位法人或应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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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安委[2014]2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14〕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直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的一系列文件和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应对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方案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关怀下,政府与企业密切配合,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初步形成了覆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灾难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巴音朝鲁提出的“应急管理难在平时,功在用时,贵在及时,要突出预防应急,努力做到演练要勤、队伍要专、基础要实”的要求,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应对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一)矿山救护队建设情况。
全省矿山(煤矿、非煤)救护队伍共有14个,下设23个中队,71个小队,矿山救护队员815人;省级应急救援基地1个。
其中,具有矿山救护队二级资质的有3个、三级资质的有11个;通过2013年全国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获得特级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队的有6个(长春市矿山救护队、舒兰矿业集团救护队、九台市矿山救护队、珲春矿业集团救护大队、辽源矿业集团救护大队、白山市矿山救护大队),获得一级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队有4个(蛟河市矿山救护队、长春市双阳区矿山救护队、通化矿业集团救护大队、杉松岗矿业集团矿山救护队),获得二级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队的有1个(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获得三级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队的有1个(四平市刘房子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依托白山市矿山救护队建立1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
每个矿山救护队都结合救援实际工作的需要,配备了矿山救护车、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正压呼吸器等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全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13个,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1个。
其中由省安全监管局与省消防总队签订协议,依托各市(州)消防支队特勤大(中)队,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10个,依托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集团公司、中国化工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3个,依托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建立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承担着本地区及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任务。
二、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装备配备不能满足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大多数应急救援队装备陈旧老化,实用性差,战斗力弱,特别是缺少现代化大型救援设备,如车载钻机、高喷消防车、大型铲车、大功率水泵等大型救援设备,遇到急、难、险、重的突发事故时救援效率不高。
(二)应急救护队员的能力素质偏低。
应急救援技术人才短缺,引进人才成本较高;缺少模拟训练和实战训练场地,应急救援队员培训不到位,特别是实战训练不到位,应急救护队员经验不足,能力偏低;工资待遇低于一线工人,一些有经验的队员不愿意从事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护队伍运行困难。
绝大多数应急救护队都是依托企业,以企业投入为主,救护队运行费用较大,救护服务收入较少,长期难以为继;救护队办公场所、营房、车库、装备库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完善。
(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不完善。
应急救援基地没有涵盖重点地区和领域。
高精尖装备、大型的专业救援设备配备不足,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不具备培训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急难险重救援任务等人员的培养条件。
三、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依托现有、资源共享,功能使用、技术先进,整体设计、分步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救援装备、应急平台、人员素质、联动机制等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水平,守住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建设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应急救援队伍全覆盖,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升。
所有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企业建设培育一批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培育一批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根据高危企业和重点企业分布情况,建设完成4个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即矿山事故救援基地、矿山透水事故救援基地、石油天然气生产及输送救援基地、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三)建设内容。
1.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所有大中型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依法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小型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明确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联动协议,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质。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配备充足的救援力量和先进适用的救援装备、器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其中矿山救护队要按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努力达到人员、装备、设施等配备达到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化水平。
2.加强基层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矿山或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市(州)、县(市、区),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建设的方式,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市(州)、县(市、区)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配备充足的救援力量和先进适用的救援装备、器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其中矿山救护队要按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努力达到人员、装备、设施等配备达到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化水平。
应急救援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3.加强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
根据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现有的应急救援队伍中或基层建设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应急能力较强的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建设一批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化应急救援骨干队伍。
重点是将珲春矿业集团救护大队、辽源矿业集团救护大队、舒兰矿业集团救护队、通化矿业集团救护大队、杉松岗矿业集团矿山救护队等5个救援队培育建设为煤矿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将长春市矿山救护队、白山市矿山救护大队、蛟河市矿山救护队等3个救援队培育建设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将长春市消防支队、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消防支队、中国化工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等3支救援队培育建设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培育中国石油吉林油田集团公司消防支队为油气生产及管道运输应急救援骨干队伍。
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骨干队伍要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配备充足的救援力量和先进适用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配备重特大事故和复杂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要的高、精、尖设备,如大功率水泵、大型钻探设备、高喷消防车等大型设备,提高整体装备水平,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以满足所辐射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其中矿山救护队要按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努力达到人员、装备、设施等配备达到一级以上质量标准化水平。
4.加强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建筑施工、军工、民爆、水利、电力、铁路、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冶金和涉氨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企业,必须与当地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5.加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根据我省安全生产特点和应急救援人员能力素质培养的需要,依托国有大型企业,重点建设4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并争取建设成为相应的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即:依托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依托中国黄金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依托中国石油吉林油田集团公司建设油气生产、管道输送应急救援基地,依托吉煤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和白山市矿山救护队建设矿山透水应急救援基地,作为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生产和管道输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以及相关救援人员的培训基地。
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等规定,参照《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基本条件》进行建设;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规定,参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条件》进行建设;省级油气生产、管道输送应急救援基地参照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进行建设。
省级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基本条件见附件。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
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配备安全生产各行业应急救援专家。
建立专家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开展专家会商、研判、培训和演练等活动,发挥专家的咨询与决策作用,提高应急救援指挥和现场处置水平。
大中型企业,特别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四)建设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组织领导,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制订本级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的目标,确定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度,不断提升应对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