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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闽征〔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兵办公室,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军政〔2024〕36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4年定向培养军士招收工作明确如下:一、报考条件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须为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分别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慎报。

二、招生计划2024年,国家核定的33所地方院校在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我省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军士474人,其中女军士4人,具体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生宣传招生院校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教师、家长宣传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未来工作方向等相关信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宣传;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引导考生树立献身国防的远大志向,积极鼓励考生报考定向培养军士。

四、招生组织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执行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政策。

(一)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公布日期】2000.09.20•【字号】湘政发[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0〕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二000年九月二十日湖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严肃征兵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新兵质量,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征集任务分配与计划管理第一条全省年度新兵征集任务分配和征集去向安排,由省征兵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赋予的征集任务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实施。

市、州、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省下达的征集任务,按照集中连片、征储一致、平衡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征集区域,将征集任务一次性分配到县(市、区)和基层单位。

(一)市、州、县(市、区)分配征集任务和划分征集区域前,要充分论证并分别征求县(市、区)和基层单位意见,任务分配到位和征集区域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在县(市、区)范围内调整的,由市、州征兵办公室批准;跨县(市、区)范围调整的,由省征兵办公室批准。

(二)省、市、州、县(市、区)兵役机关不得留用机动指标或调控指标;严禁领导和兵役机关个人掌握征集指标;严禁单位和个人从下属单位上调征集指标。

(三)严禁以男兵指标征集女兵、以农村指标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严禁擅自将征集指标跨区域使用。

(四)征兵结束后,县(市、区)、市、州征兵办公室要分别向上一级征兵办公室如实上报本单位新兵实际征集数量及去向。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湘西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湘西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湘西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州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湘西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武装部,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鼓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积极应征服役,从源头上提高兵员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大学生兵员征集任务,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湘发〔2011〕14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宣传工作的意见》(湘宣发〔2017〕17号)和2018年8月1日州委第18次常委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一)完善宣传机制。

州、县市区成立由兵役机关牵头,宣传、教体、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征兵宣传领导机构,负责州、县市两级征兵宣传工作。

每年一季度,组织召开征兵宣传专题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征兵宣传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明确征兵宣传责任人,组织人员主动上门开展征兵宣传,确保大学生家庭入户宣传率达到100%。

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要成立征兵宣传小组,深入院系、班级开展征兵宣传,确保全覆盖。

要把征兵工作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以及高校学生军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学校国防教育范围,营造浓厚参军氛围。

(二)拓宽宣传渠道。

要广泛开展大学生征兵宣传活动,将每年5月第二周定为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定为“征兵宣传月”。

每年7-8月,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团结报、湘西国防教育微信公众号以及教育网站等媒体,要开辟征兵工作专栏;州、县市广播电视台每天在黄金时段播发征兵宣传标语和专题宣传片。

2024征兵工作方案

2024征兵工作方案

2024征兵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着眼于建设现代化强军,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紧紧围绕“提升兵员质量”这一核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依法征兵,从严把关,开拓进取,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二、征兵工作的对象和条件(一)对象为本地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男性公民,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可放宽到21周岁。

为大学适龄公民开辟绿色通道,可根据本人情况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主要指上半年征兵)。

各级必须严格落实市政府“1+3”文件精神,对符合高考加分条件的应征青年,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条件政治条件。

应征公民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战斗。

体格条件。

按照国防部2023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男性青年身高要求1.60米以上(包括1.60米)。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包括4.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包括4.8)。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

文化条件。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政审合格后优先批准入伍;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读生、高职高专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和各类院校的大一新生及正在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均可征召,年龄可放宽到22岁(男)。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未满23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的男性公民。

少数民族青年征集比例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征集比例。

历年来我县都把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完成,少数民族人数征集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县当年征兵任务数的30%;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征集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征兵任务数的40%。

三、征兵工作的要求和措施(一)严把兵员质量关。

质量是征兵工作的核心和根本所在,各级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努力提高新兵的文化、身体素质和编配比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05•【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01.09.05•【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兵工作制度,决定对《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五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二、第六条修改为:“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三、第七条修改为:“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20•【文号】财教[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兵役制度正文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8月20日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闽征〔2024〕35 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动员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5 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兵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基本条件1.参加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2.高考成绩不低于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语种为英语。

3.未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

4.高中阶段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合格)以上。

5.符合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标准条件。

各地要积极应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面向社会发布院校招生资讯,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及时全面掌握招生院校情况及招生政策规定,吸引立志献身国防、学习成绩优异、身体心理健康的青年学生踊跃报名。

二、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政治考核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0号)有关要求执行(信息工程大学在我省招生的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水声工程、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对抗技术、侦察情报、无人系统工程、大数据工程、密码工程、侦测工程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15个专业对考生的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各县级兵役机关须提醒有意向报考的考生做好报备并按要求开展走访调查)。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军队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兵员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宗旨是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保证部队建设。

一、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分为八章,分别是:一、总则;二、征兵的组织和领导;三、征兵的政治工作;四、征兵的组织形式;五、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六、征兵的程序;七、征兵的保障;八、附则。

全文详细阐述了征兵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提升兵员征集质量《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如:征兵组织的领导、征兵的政治工作、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征兵的程序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升兵员征集质量,确保军队的组建和发展。

三、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包括征兵计划的制定、征兵公告的发布、征兵对象的审核、身体与智力测试、政治考察、入伍志愿报名、招聘宣传、面试、体格检查、考核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征兵公开、公平、公正。

四、课件带内容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征兵工作条例》,一些机构和机构制作了课件,这些课件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课件中的内容不仅是对《征兵工作条例》全文的解读,更是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讲解和解析,更容易地让学员们了解到《征兵工作条例》的各个方面。

总之,《征兵工作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避免征兵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通过全文的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课件带内容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握征兵工作,为军队建设提供助力。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金政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有关部门:为高质量完成新时代征兵工作任务,根据《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动〔2018〕8号)、《浙江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浙司联〔20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征兵工作的通知》(浙征〔2018〕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5〕33号)等规定,结合金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军地联动,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征兵宣传质效。

压实宣传责任,各级兵役机关会同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征兵宣传工作,军分区、人武部政治部门指导抓好征兵宣传工作落实。

完善宣传机制,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宣传网络,各级网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业务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开展主题活动,配合做好征兵宣传工作。

改进宣传手段,各级主要新闻媒体采取播放电视讲话、公益广告、答记者问、访谈交流等形式,引导树立参军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主流媒体所属网站、大型门户网站、公交视讯、公共电子显示屏和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等移动终端,要推出征兵专题页面,群发征兵宣传短信,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各级兵役机关通过开通征兵微信公众平台,会同教育部门和辖区高校深入开展国防主题教育和针对性征兵宣传活动。

营造拥军氛围,每年5月份第二周为全市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份为全市“征兵宣传月”。

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前后,开展走访慰问、表彰模范军烈属、送立功受奖喜报、发放“光荣军属”牌匾、建“八一”光荣榜和军人荣誉墙等活动,大力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良好氛围。

2024年征兵政策快速解读

2024年征兵政策快速解读

征兵政策是国家用于招募和选拔适龄公民服兵役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通常是确保军队的充足和士兵的素质,以维护国家安全。

以下是对征兵政策的一些快速解读:
1. 征兵对象:征兵政策通常规定了适龄公民作为征兵的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

适龄一般是指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有时可能也包括一定的教育程度要求。

2. 兵役时长:征兵政策规定了服役的时间长度,可以是一定的年限,也可能有不同的服役制度,如常规服役、志愿兵、预备役等。

3. 兵役途径:征兵政策中通常规定了不同的兵役途径,包括正规军、预备役、国防后备等。

一些国家也可能有志愿军制度。

4. 豁免和免役:征兵政策规定了一些豁免和免役的情况,例如因健康原因、家庭原因、教育原因等可能会被豁免服役。

5. 征兵流程:包括报名、体检、文化测试、面试等环节,以确定适龄公民是否适合服役,并为其安排合适的兵种和岗位。

6. 服务待遇:征兵政策可能涉及到服役期间的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医疗等方面。

7. 后备军人:征兵政策也可能包括后备军人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调动兵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征兵政策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具体的解读需要参考各自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国防力量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依法实施。

第四条征兵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男性公民。

具体征兵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二章征兵人员选拔第五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应当以综合能力为标准,考察体格、智力、心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搞任人唯亲、信赖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八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当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兵宣传第九条征兵宣传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宣传的正面作用,广泛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第十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以科学知识和先进理念为基础,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

第十一条征兵宣传要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宣传效果。

第四章征兵服务第十二条征兵服务是为参军入伍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三条征兵服务包括入伍志愿咨询、体检、入伍登记、服役安排等方面。

第十四条征兵服务工作要保证权威、高效、便捷,确保参军入伍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征兵管理第十五条征兵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征兵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征兵情况告知书

征兵情况告知书

征兵情况告知书尊敬的市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为了增强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我市决定进行征兵工作。

现将征兵情况告知如下:一、征兵目的征兵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强化国防力量,以应对各种可能的威胁和挑战。

通过征集优秀的青年人才,加强现役军人队伍建设,提高我国的国防实力和应对能力。

二、征兵对象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男性公民;2.年龄在18至22周岁之间;3.体格健康、无犯罪记录;4.具备基本文化素质和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军事任务。

三、征兵程序1.公告发布:我市将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征兵公告,包括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2.报名登记:符合征兵条件的青年人员需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登记。

3.身体检查:报名人员将接受严格的身体检查,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军队入伍要求。

4.笔试面试:通过身体检查的人员将进行笔试和面试,以评估其综合素质和适应军事生活的能力。

5.终审公示:经过笔试面试后,将对合格的报名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6.入伍录取:经过公示期后,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决定录取入伍人员,并进行相关的登记和档案工作。

四、征兵待遇1.薪资待遇:入伍后,将获得相应的军人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具体待遇根据军事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2.个人发展:军队将为入伍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包括职业培训、学历提升、技能提高等,以帮助其实现个人价值和职业发展。

3.保障待遇:军队将为入伍人员提供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休假制度等各种福利待遇,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五、征兵宣传为了让更多的青年人了解征兵工作,我市将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发布征兵相关的新闻报道和宣传信息。

2.学校宣传:在学校开展征兵宣传活动,包括举办讲座、组织招聘会、发放宣传资料等。

3.社区宣传:在社区设立宣传点,举办宣传活动,向居民介绍征兵政策和条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教学厅[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4号《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1995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修正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六条省、市州、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10.24•【文号】•【施行日期】1985.10.24•【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5日)修改征兵工作条例(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4]64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4]64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4]6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征兵工作条例》、《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镇的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本市的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青岛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区(市)的征兵工作,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办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区(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或征兵办公室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鼓励、支持适龄公民踊跃报名应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伊政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5日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为进一步激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参军入伍,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应征补贴(一)按规定落实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政策,适应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金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

为进一步鼓励高素质人才参军入伍,对在伊春市入伍的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高级技工增发入伍奖励金,服义务兵役期间每人按5000元标准,随家庭优待金一并发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二)建立完善应征青年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障制度,维护应征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从外省、市返回本市应征的预定新兵,由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参照伊春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核算报销途中差旅费,并按照参加体检天数发放伙食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三)对在伊春市入伍前做过视力矫正手术的义务兵(包括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高级技工),自批准入伍6个月后提供发票和病历可申请一次性补助,标准为3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军分区关于印发宜宾市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措施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军分区关于印发宜宾市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措施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军分区关于印发宜宾市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军分区•【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宜府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动员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军分区关于印发宜宾市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发〔2022〕19号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宜宾市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军分区2022年11月14日宜宾市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部署要求,激励引导大学生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推动全市征兵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完善激励政策(一)鼓励高校毕业年级学生上半年应征入伍。

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等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所在高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应征入伍毕业年级大学生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供服役证明材料,所在高校应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应征入伍毕业年级大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参加毕业评审,所在高校应开辟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授予相应学位。

各在宜高校可结合实际,将毕业设计和论文开题时间调整至毕业年度上半学年进行,以使毕业年级学生有足够时间开展毕业设计和论文撰写工作。

(二)鼓励新入职大学毕业生带编入伍。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鼓励新入职大学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义务兵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待其退出现役后及时复职复工,将其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作、福利待遇。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有关单位:《福清市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0日福清市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兵工作,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精神,每年全市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安排10%岗位,用于定向招录(聘)包括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等对象;每年市属企业从岗位招聘计划中安排15%的岗位(不能以劳务派遣、临时性用工等形式代替),用于定向招录(聘)在融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岗位招录条件要结合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实际适当放宽标准(不限年龄、不限专业、不限户籍等)。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国资中心、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学历、专业情况,全市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门岗位,用于定向招聘在融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教育、卫健系统当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少于1%的岗位,其他事业单位当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少于5%的岗位,报考专门岗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笔试加分政策。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已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再次报考时,不再享受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专门岗位招考的优惠政策。

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漳政综〔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漳政综〔202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和人民武装部,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和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闽征〔2019〕13号)文件精神,激励广大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进一步提高兵员征集质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提高在我市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本科毕业生不低于20000元、专科毕业生不低于15000元。

高级技工类人才(取得高级技工证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按照专科毕业生标准发放。

所需经费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统筹安排。

二、给予在我市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视力矫正手术费用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所需经费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统筹安排,由县级征兵办依据入伍青年医疗证明和正式发票于当年年底前审核发放到位。

三、除省、市统一规定的优待政策外,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激励大学毕业生入伍的其他优待措施。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上半年已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和视力矫正手术费用补助参照本文件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军分区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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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征兵宣传公告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征兵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校2011年征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征集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学生集体户籍,自愿应征的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征集条件
1、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其具体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2、体格条件:(普通兵):身高,男性1.62米以上,女性为1.60米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同时,其他各项身体检查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身体要健康。

患有肝炎、心脏病、精神病、性病等疾病,以及有夜游、尿床或其他慢性病、传染病等不符合征集的,不能被批准入伍。

3、年龄条件:在校男性大学生为2011年年满17至22岁(1989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

在校女性大学生为2011年年满17岁至20岁(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0日——2011年10月30日
2、报名方法:报名应征的同学10月30之前到学院武装部找邵海波老师报名报名登记(月华楼261,电话39966701);凡符合条件的女青年,需参加网上报名,并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审核,必须在11月5日18时前,统一请到学院武装部登陆全国“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系统”(网址:)实名注册和报名登记。

四、定兵时间
根据上海市征兵工作安排,2011年11月1日起开展预征人员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工作;新兵批准时间统一为2011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12月15日开始起运新兵。

五、学院征兵工作部门:学院武装部
地址:月华楼261
联系电话:39966701
联系人:刘洪伟、邵海波老师
学院武装部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辅导员补充:
1、非上海户籍入伍退役后本市工作,可办理上海户口。

目前一般大学研究生毕业都很难拿到上海户口。

这个优惠非常好
2、入伍两年退役后,各种收入加起来有12万。

比起一般工作来,这个收入也是非常不错的。

建议大家踊跃报名。

根据2011年9月6日颁发的《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2011年最新政策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二)2011年在役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标准为26000元/年。

从2012年起,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2倍数额发放。

(三)2011年起,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万元。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按其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10%。

(四)每年在上海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五)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市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六)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对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八)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的,服役满退役复学时,由社保部门按规定落实享受相当于24个月社会保险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

(九)毕业生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正在制定《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风资助暂行办法》,对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和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十)最新出台的《从大学生士兵中选拨军官暂行办法》针对本、专科士兵从提干、考学、保送入学三方面做了全覆盖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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