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店中学创建精神文明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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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店中学创建精神文明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学校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务。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各级各类教学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如教坛新秀、优质课比赛;
(三)被评为各级各类名师和骨干教师的;
(四)在教学中成绩突出,在高考中到得优异成绩的;
(五)班主任工作出色,取得优异成绩的;
(六)获得各级各类先进等荣誉称号的;
(七)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学校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八)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九)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处分
第四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和店中学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