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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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重点控制、责任明确、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信息反馈。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设立若干个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所辖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定性: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按季度填报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2、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按部规定办理(铁道部建设司于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关于修订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等级标准的电报)。

3、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部位或工点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4、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或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单位、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或监督)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5、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报告内容报告: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④采取的紧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⑥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1、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2、如实向调查单位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不阻碍、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单位和直接责任者接受上级部门的行政、经济处罚。

4、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资质处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1.为什么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国务院颁布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规范要求和铁路参建单位、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快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战略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4年铁路建设投资达到8000亿元,投产里程达到8400余公里;已经建成高速铁路16000公里,部分高速铁路仍在建设中。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铁路投资要保持在8000亿元以上,新投产里程8000公里以上。

为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和加快铁路建设的新形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为持续大规模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条件,国家铁路局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形成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规定》共九章、七十四条。

一是分别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

二是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建设工期确定和调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三是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主体调整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四是规范了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质量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进展都具有严重的影响。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解决方案,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工作,包括工程建设、装备维护等各个环节。

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质量事故报告的管理,提高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效率和质量事故预防能力。

二、报告的接收和登记1. 质量事故的发生当事人或目击者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登记事故报告的相关信息,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

2. 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将事故登记信息汇总报送。

三、质量事故报告的评估和分析1. 报告接收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评估和分析。

评估内容包括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损失估计等。

2. 评估和分析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四、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1. 根据评估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和降低事故后果。

2. 制定处理方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行动,包括事故处置、损失核算、事故调查等。

五、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1. 事故调查应由专门的调查组成员进行,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以确定责任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2.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包括予以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

六、事故报告的归档和总结1. 完成事故调查后,将事故报告归档,便于后续的总结和研究。

2. 根据事故报告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质量事故的防范能力。

七、保密和信息公开1. 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故报告,应予以保密处理,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2. 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事故可以适度公开,以提高公众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监督。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9]171号)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损失,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影响。

二、事故分类与报告1.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2.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3. 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2. 调查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物证等,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3.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四、事故处理与整改1.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2. 责任单位应按照处理方案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3. 整改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责任追究与赔偿1.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2.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工程中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中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中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项目中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责任分配及预防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障工程安全、顺利推进。

二、质量事故定义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材料、施工、监理等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通过验收或需要返工修复的事件。

三、事故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四、事故报告1. 发现质量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初步调查,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事故调查与分析1. 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项目负责人带队,成员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

2. 调查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的信息,包括照片、视频、目击者陈述等,并进行技术分析,找出事故原因。

3.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损失评估及初步处理意见。

六、事故处理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事故处理方案,包括技术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等。

2. 对于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处罚。

3. 对于重大及以上等级的事故,需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预防与改进1. 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确保每个环节都能严格遵守质量标准。

3. 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结语:。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凡不涉及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统称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质量缺陷。

2.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得隐瞒及私下处理,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3.1质量缺陷
出现质量缺陷,由项目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办理报验。

3.2质量问题
出现质量问题,项目部提出书面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证后进行处理,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3.3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3.3.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及时报告公司,同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并在36小时报送《事故报告单》,《事故报告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事故概况,初步原因(单位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初步调查结果,现场照片) ;事故性质;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应急措施;初步处理意见
3.3.2公司负责牵头会同相关人员组织事故调查组到现场调查。

调查程序和内容:
勘察现场,召集相关责任人询问,座谈,做出调查记录,有关部门拍照;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程度,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研究制订技术处理方案;写出调查报告。

3.4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处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六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五)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加重处理。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国铁工程监规〔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能建,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2月29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缺陷,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件。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具有以下危害性:1. 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往往导致严重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伤害。

2. 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不仅会导致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还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

3. 影响政府形象和信誉。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会引发公众对政府管理水平的质疑,影响政府形象和信誉。

4. 破坏社会风气和行业发展环境。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会导致整个建设行业的信誉受损,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规范建设工程各环节管理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可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环节的管理行为。

2.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可以促使各方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效率。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可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效率。

4. 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

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和认定标准,避免对轻微问题过度追责,确保对重大问题及时追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颁布单位: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导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维修等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事故事件,由于设计、施工、材料、管理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事故预防与整改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础,它能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为后续的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报告的时限和内容。

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完整、准确地填写事故报告表,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

2.加强报告的监督和检验。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的监督和检验制度,定期对各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3.建立事故报告的外部通报机制。

在事故发生后,要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通报,公开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处理进展,增加事故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视程度。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是事故处理的核心环节,通过明确责任的界定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责任的界定标准。

应明确相关参与方的责任范围,从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责任的全面覆盖。

2.加强责任的追溯和追究。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溯,通过调查和取证等手段,查明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3.规范责任的承担程序。

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责任承担程序,确保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切实保障被追责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事故的全面调查和分析,可以查明事故原因,为事故预防和整改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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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
内容是什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事故的处理主要是参考国家制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铁路作为一种价格便宜又便利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了目前人们出行常选择的交通方式。

由于铁路属于公共交通,涉及广大公民的出行安全,国家对其质量保障、安全监督十分重视,专门设立了铁路局对其进行管理。

如果铁路的质量出现了问题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则将依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它的具体规定。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事故的处理主要是参考国家制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1/3页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四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已交付运营的线路,要通知原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四章故事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建设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领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批复。

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

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事故调查组要有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参加。

没有造成行车安全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建设管理单位担任组长,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页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

第二十三条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责任单位,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

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并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以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触犯刑律的,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同时废止。

其它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在发生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可以参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来进行责任归属的判定以及相关责任承担方式,因为其明确规定了在铁路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时对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对铁路工程质量进行负责的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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