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乌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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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68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68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688号)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和乌海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已经到期,按照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为不影响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请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交申请材料请两所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单位产前诊断技术3年来运行情况报告。

同时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过期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原件。

二、开展现场考核(一)考核内容1.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2.房屋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3.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以及落实情况;4.各项专业技术能力是否达到基本要求;5.产前诊断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卫生部技术规范要求;6.2010年-2012年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情况,对产前筛查出的高风险胎儿做出正确诊断及处理的能力,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整体运行效果;7.发挥了哪些中心或分中心的职责,所辖区域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情况。

(二)考核程序1.听取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3年运行情况工作汇报,具体内容应包括《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开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相关数据;2.专家查阅有关原始记录、资料,实地查看,了解相关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3.专家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4.专家组对考核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旳告知》(国办发〔〕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原则》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实状况。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旳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旳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长6.23万人,整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到达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整年完毕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实状况。

截止,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构成旳覆盖城镇旳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运用状况。

,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断人次达10025.1万人次。

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
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7.05
•【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
•【施行日期】2000.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9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二000年七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武增元等同志任免职备案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武增元等同志任免职备案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武增元等同志任免职备案的批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内卫计人字[2016]5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30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武增元等同志任免职备案的批复
(内卫计人字〔2016〕51号)
自治区中医医院(中医药研究所):
《关于武增元等三名同志调整岗位的报告》(内中医党字〔2016〕1号)、《关于黄燕等二十四名同志拟聘任的请示》(内中医党字〔2016〕2号)、《关于苏和等十一名同志拟免职的请示》(内中医党字〔2016〕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
武增元同志任人事科主任,免去其总务科科长职务;
郭松河同志任总务科主任,免去其体检科主任职务;
刘军同志兼任院办副主任;
黄燕同志任肺病科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肺脾科副主任职务;
郭增元同志任脑病科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

霍锷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霍锷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霍锷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内行终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米继红吕永涛张艳【审理法官】米继红吕永涛张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霍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霍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霍锷【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霍锷【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作出的《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24”中毒和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结案的批复》载明“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诉性证据受案范围【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作出的《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24”中毒和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结案的批复》载明“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认定”。

案涉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霍锷为某某补充污水管线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上述批复对霍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霍锷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3行初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乌海政办发〔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乌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23号)要求,本着“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进行第一阶段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划转。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涉改部门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划转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农牧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等16个部门实施的93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关于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编制的划转将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等13个部门人员编制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所属单位,具体如下。

1. 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人带编划转董彦超;2. 市林业局:连人带编划转王菊畅;3.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人带编划转郭淑英;4.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连人带编划转李树东;5. 市教育局:连人带编划转谷瑞玲;6. 市民政局:连人带编划转翟晓红;7.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连人带编划转赵冬梅;8. 市交通运输局:不带编制划转马志明;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转空编1名;10. 市财政局:划转空编4名;11. 市农牧业局:从兽医局连人带编划转郭玉楷;12.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从规划监察执法分局连人带编划转王晓芳;13. 市水务局:从机关工勤编制连人带编划转张晓霞。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乌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乌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乌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乌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乌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9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乌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老龄办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1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4〕67号)等文件及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与养老事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意义截止2016年9月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77592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90%;80岁以上高龄老人数量7503人,占老年人数量的9.67%,健康养老服务市场需求日益增加,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市10所中医类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市10所中医类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市10所中医类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8
•【字号】内卫蒙中管理字〔2020〕142号
•【施行日期】202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
同意赤峰市10所中医类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批复
内卫蒙中管理字〔2020〕142号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我市中医类医疗机构更改名称的请示》(赤卫蒙中发〔202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赤峰市中医蒙医医院、赤峰市第二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赤峰市第二中医蒙医医院、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巴林左旗中医蒙医医院、克什克腾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克什克腾旗中医蒙医医院、林西县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林西县中医蒙医医院、翁牛特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翁牛特旗中医蒙医医院、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敖汉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敖汉旗中医蒙医医院、松山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松山中医蒙
医医院、喀喇沁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喀喇沁旗中医蒙医医院的请示。

请你委收到此复后根据医疗机构变更执业许可相关要求尽快组织相关医院完成变更手续。

2020年3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
项目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09
•【字号】内政发〔2015〕65号
•【施行日期】2015.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
决定
内政发〔2015〕6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经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6项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15年6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遵循中央、自治区所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聚焦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不同办医主体所举办的公立医院,均统一纳入试点城市改革范围,在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加强区域联动,协同推进城市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的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定差别化改革政策。

鼓励试点城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丰富实践经验,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二、基本目标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城市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变更名称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变更名称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蒙
中医院变更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8
•【字号】内卫蒙中管理字〔2020〕143号
•【施行日期】202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变更
名称的批复
内卫蒙中管理字〔2020〕143号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更名的请示》(乌卫字〔2020〕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更名为乌兰察布市中医蒙医医院的请示。

请你委收到此复后,根据医疗机构变更执业许可相关要求尽快组织医院完成变更手续。

2020年3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由盟市负责实施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由盟市负责实施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由盟市负责实施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内卫计医字〔2018〕437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由盟市负责实施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437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今后将不再组织对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与评价,复核评价工作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就二级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医院评审标准,按照“不降低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相关医院评审及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工作。

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医院评审有关信息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二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将二级医院评审结论在辖区内公布后,将评审医院名单、评审标准、评审组织方式、结果及认定程序等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推进专业化、同质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由具备条件的评审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建立评审有关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接受医院员工、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大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力度。

规范评审委员会评审行为,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

对于违反评审原则和要求、扰乱评审工作秩序的地区和医院,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

将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纳入行风建设工作统一安排。

请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计生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做好乌兰察布市医专附院、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察右前旗医院、察右后旗医院、兴和县医院和杭锦后旗医院评审、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及报备工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14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14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9日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自治区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原体传播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3.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4.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评;5.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06
•【字号】202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尚未正式颁布,为做好过渡期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将已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到2021年6月30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本公告的精神,安排部署好本地区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卫监字[2014]53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3【实施日期】2014.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通知(内卫监字〔2014〕536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对从事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是凡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需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一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是资质审定工作按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评审要求进行。

三是原自治区卫生厅发放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作废。

需重新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凡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2014年6月13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申请机构(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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