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询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评估公开选择评估机构
附件1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评估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摇号工作制度(试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出让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工作制度为:一、公开摇号时间:根据公告,每月的第三周公开摇号具体时间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通知时间为准。
第二条、地点: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会议室。
第三条、摇号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矿产储量研究室具体承担第四条、摇号工作程序:1.宣布摇号工作人员名单。
2.宣布公开摇号现场监督人员名单。
3.宣布摇号现场工作纪律。
4.摇号设备检查与校核。
确认国土资源部监督人员、评估机构代表全部到场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检查或校核设备,以证明和保证摇号设备正常运转。
5.宣布评估项目及其编号和排序并张榜公布。
6.宣布参加遴选的评估机构名单及其排序。
7、由主持人宣布摇号工作开始,工作人员现场随机书写代表参加遴选机构的号码球,按评估项目类别将相应的号码球放入摇号机中进行摇号。
8、摇号结束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当场封存摇号设备并负责保管。
第五条、为严肃公开摇号现场工作秩序,除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提供的人员名单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六条、每一个矿业权出让项目为一个摇号委托的评估项目。
当评估项目大于参加遴选机构数目时,可根据评估项目地理位置相近、矿种相同或相似,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让项目组成一个摇号委托评估项目。
第七条、参加摇号的项目顺序以国土资源部在网站上公布的排列顺序为准。
第八条、评估机构参加摇号的排序按资格证编号由小到大排序。
第九条、进入摇号箱内的号码对应参加遴选的评估机构的排序号。
第十条、工作人员摇出的第一个评估机构号码对应第一个评估项目编号,并立即宣布和记录这一结果,以此类推,直至箱内号码全部摇完或评估项目全部确定了评估机构。
如果参加摇号的评估机构数目小于评估项目数,可进行多轮摇号,直至项目全部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摇号全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填写摇号工作结果记录表(表式附后)。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
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6.08.07
【实施日期】200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6年第21号)
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规范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凡2006年8月7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业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每月第一周国土资源部在门户网站的“矿业权评估”网页公布拟评估项目,并提出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4.02
•【文号】财综〔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 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 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
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 4 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 5 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 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 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 3 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 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 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 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 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 〕第××号
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的公告项目名称:方城县唐沟水泥用大理岩矿出让收益评估。
一、报名条件1.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与所申报评估项目及矿业权申请人无任何利害关系;2.近两年内无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记录;3.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组成中至少含地质类、采(选)矿类、经济类专业背景;4.参与评估的主要评估师执业年限应不少于3年;5.参与评估的主要评估师应评估过相同或类似矿种;6.出具满足报名要求的承诺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招标入围单位范围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告暂停摇号的评估机构不能参加本项目的评估工作。
二、报名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专业证书复印件;5、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6、质量承诺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请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在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上一定要写清联系方式,如未留联系方式和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责任由相关评估机构承担。
三、时间安排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3日,项目公告、评估机构报名。
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30日在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通过资格审查的评估机构名单。
2020年1月3日上午1000在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矿产开发股公开抽签。
四、注意事项1.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费用按照河南省有关财政支付标准确定。
2.愿承担项目的评估机构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我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扫描或PDF版的电子报名材料(发至邮箱:*******),不按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报名申请无效。
3.我局将对报名单位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有关申报资料不再退回;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自行按时参加抽签,不再另行通知,过时不候。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关于《湖北省大冶市李万隆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关于《湖北省大冶市李万隆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关于《湖北省大冶市李万隆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5〕2号),现将《湖北省大冶市李万隆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第一次公示:评估对象:湖北省大冶市李万隆铁矿采矿权评估委托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伟矿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目的:因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湖北省大冶市李万隆铁矿采矿权延续登记之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确定该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提供湖北省大冶市李万隆铁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主要参数:截止2018年12月底,采矿权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333+333低)为504.40万吨,平均品位TFe40.48%。
其中IA号矿体122b类型资源储量为23.10万吨,平均品位TFe46.66%,333低类型资源储量为1.90万吨,平均品位TFe25.19%;31号矿体333类型资源储量为25.80万吨,平均品位TFe45.11%;VII 号矿体111b类型资源储量为99.90万吨,平均品位TFe37.63%,122b类型资源储量为137.20万吨,平均品位TFe42.81%,333类型资源储量为188.50万吨,平均品位TFe41.13%,333低类型资源储量为28.00万吨,平均品位TFe26.55%,伴生硫11.84万吨,平均品位2.61%;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428.15万吨,平均品位TFe40.71%,VII号矿体伴生硫评估利用资源储量10.07万吨;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342.52万吨,平均品位TFe40.7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采矿权评估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采矿
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采矿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自治区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73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宁夏国土资源厅拟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项目的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为宁夏洪林兴达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矿种为煤,评估费为5万元。
二、评估机构报名资格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5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5家评估机构均可报名参加(详见附表)。
三、报名要求
(一)上述5家矿业权评估机构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7日内报名。
(二)报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有意报名的评估机构,须先将报名表和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参加抽签时提供报名表原件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
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二、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五、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甘肃省金塔县亚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白山堂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甘肃省金塔县亚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白山堂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金塔县亚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白山堂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的公告根据《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现将《甘肃省金塔县亚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白山堂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核实结果。
一、公示内容报告正文附表目录评估合同书二、公示时间10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三、公众意见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理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兰州市定西南路1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邮政编码:730000附: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四、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以及《关于印发<甘肃省铁矿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甘国土资储发〔2018〕155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油页岩等5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甘自然资源办发〔2018〕70号)规定,该评估结果不低于甘肃省相关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现予以公示。
2021年5月14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2月28日财建[200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
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
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
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对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为截至2006年年底前全部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或有偿取得情况。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并同时上报以Excel表形式制作的电子数据。
请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省(区)务必于2007年4月底前,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有偿取得情况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报部开发司;其他非试点省(区、市)应在2007年6月底前,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有偿取得情况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报部开发司。
各省(区、市)其他矿种调查表和文字说明于2007年9月底前报部开发司。
附件:表一、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调查汇总表(略)表二、已/正缴纳价款的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四、由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情况调查表(略)表五、无偿取得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六、探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调查汇总表(略)表七、已/正缴纳价款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八、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九、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2月12日——结束——。
关于公开选择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择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的公告
根据原山西省国土资厅《关于非煤资源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中采矿权转让审批和价款评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44号)、《关于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函(2018)617号)文件精神,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决定对忻州市辖区内2020年到期延续的市级发证矿山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采矿权价款评估机构,欢迎山西省境内的矿业权评估资质单位报名参加。
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忻州市辖区内2020年到期延续的市级发证矿山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
2、主要内容:
对忻州市辖区内2020年到期延续的市级发证矿山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并按矿业权评估确认的权限,负责完成评估报告报送工作;
3、要求项目完成时间:
在签订合同后,并以采矿权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后的3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提供评估报告,并负责完成评估报告评审及确认报送工作;
4、评估费:由采矿权人承担。
二、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3、具有山西省内非金属矿产、建材类矿产的评估业绩。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0年1月15日至1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节假日除外)
地点: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矿保科
报名时须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原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评估师资格证(原件)、类似业绩材料、报名人身份证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两套,并加盖公章。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国土资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工作,规范确认工作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现就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
确认申请资料包括:(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三)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二)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三)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四)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2月30日印发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8〕6号),发布了我省26个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基准价发布3年以来,部分矿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矿业市场经济形势也有较大变化,拟对部分矿种基准价进行调整。
经对2020年以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案例综合统计分析,拟调整23种矿产基准价,新增硫铁矿等10种矿产基准价。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6日。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1: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说明(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16日。
中国·肃南关于公开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的公告
中国·肃南关于公开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的公告1. 范本1(正式、正式的风格)尊敬的各位投标人:中国·肃南矿业权出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肃南矿权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现向全球范围内有关机构和个人发布公告,诚邀您参与投标。
有关事项如下:一、项目背景及目的为了确保矿业权出让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肃南矿权管理机构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将作为矿业权出让的重要依据,为出让过程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以保证出让金的合理确定。
二、投标条件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2. 投标人应具备矿业权评估相关经验,并且具备独立的评估专业资质;3. 投标人应具备充足的人力、物力及技术设备,以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4.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评估工作。
三、投标文件要求1. 详细介绍投标人的资质、经验及组织架构;2. 提供过去五年内的类似项目完成情况和评估报告样本;3. 提供具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所用的评估模型、数据来源等;4. 提供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5. 提供投标费用的报价和付款方式。
四、评标标准1. 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2. 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3. 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的可行性;4. 投标费用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五、时间安排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2. 评标工作和结果公示时间:2023年1月中旬。
六、连系方士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连系以下人员:姓名:XXX电.化:XXX油香:XXX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 评估工作详细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矿业权出让:指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将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勘查权等)交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开发和管理的行为。
2. 肃南矿权管理机构:指中国·肃南矿业权出让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管理肃南地区的矿业权出让事宜的专门机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2006年10月25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
矿业权处关于赤城县温泉度假村管理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公告(2021-215)
矿业权处关于赤城县温泉度假村管理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公告(2021-215)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矿业权处关于赤城县温泉度假村管理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报告的公告(2021-215)
赤城县温泉度假村管理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已公示完毕,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公示无异议。
该矿评估服务年限按取水证到期日2.58年计算,出让收益评估价值26.78万元,按基准价计算的2.58年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为28.30万元,该矿出让收益就高按28.30万元确定。
该矿评估按小型矿山5年服务年限计算,出让收益评估价值47.29万元,按基准价计算的5年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为54.77万元,该矿出让收益就高按54.77万元确定。
(评估报告详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
矿业权处
2021年11月17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甘肃省敦煌市五一山钒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甘肃省敦煌市五一山钒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甘肃省敦煌市五一山钒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的公告根据《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现将《甘肃省敦煌市五一山钒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核实结果。
一、公示内容报告正文附表目录评估合同书二、公示时间10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三、公众意见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理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兰州市红星巷25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邮政编码:730000附: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四、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要求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矿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甘国土资储发〔2018〕155号)规定,该评估结果不低于甘肃省钒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现予以公示。
2019年8月12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5〕2号),现将《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第一次公示:评估对象: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评估委托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评估机构:新疆昌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目的: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拟出让“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确定该矿采矿权出让收益。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方确定“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主要参数: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本项目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Ph22、Ph21、Ph13磷矿层(111b) +(122b) + (333)资源储量9050.30万吨,P2O5平均品位24.93%;可采储量5299.38万吨,P2O5平均品位24.98%;生产能力18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31.32年;设计利用Ph22、Ph21矿层资源储量8734.90万吨,P2O5平均品位25.16%;评估计算年限36年(含基建期6.0年),评估期动用可采储量5159.41万吨;采矿回采率: Ph22矿层73.16%、Ph21 矿层77.44%,综合贫化率4.61%;矿山固定资产投资73571.66万元;评估产品方案为磷矿石原矿,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23.70元/吨;生产期前10年总成本费用157.08元/吨,经营成本136.52元/吨;10年后总成本费用160.54元/吨,经营成本139.98元/吨;折现率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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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询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的公告
内容概述: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局拟对福建省柘荣县仙山(北)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以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局拟对福建省柘荣县仙山(北)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以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定规则
1、评估单位要求: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具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的有效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并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中选择负责该价款评估报告书通过审查和备案。
2、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费用为3万元。
3、摇号根据报名单位数,按照1:1摇出,确认为中选评估机构。
4、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柘荣县自然资源局签订评估合同。
5、诚邀参与摇号的评估机构派员现场观摩。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20年1月7日(公告之日)至1月13日下午5时止,报名资料可邮寄或送达(以收到资料为准)。
三、报名资料
1、采矿权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复印件);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述资料统一加盖单位印章。
四、资质审查:
2020年1月14日公布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和公开摇号的时间、地点及程序。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