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6
行政许可6项
阿尔 征占 行政 山市 6 林地 许可 林业 审批 局
阿尔 林木 行政 山市 3 采伐 许可 林业 许可 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或现地查验(包括:申 请、采伐区调查作业设计、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等)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或不予许 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在做出决定前履行 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许可证发放档案,并将信息公示。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对伐 区作业设计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 止。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要求具备,土地使用证明。具有 繁殖林木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生产地点。具有与林木种苗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 产、检验设施。具有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 员。文审符合要求,要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 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厉害关系入重大利益 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 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许可证发放档案,并将信息公示。 5.事后监 管责任:证后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 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6.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 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6)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近年考点】2009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注销综合分析题201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公告制度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中的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2011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撤回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费用综合分析题2012 单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多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综合分析题2013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的设定【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了解)和特征(熟悉)(一)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二)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一般禁止为前提,经行政许可方允许相对人从事禁止事项。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三)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只能依申请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外部管理行为很多时候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等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来进行鉴别,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出让挂牌程序,竞买获得土地使用权。
据此,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各类行政职权数目(共6项)
各类行政职权数目(共6项)
1、行政许可(1)
2、非行政许可审批(4)
3、行政确认(无)
4、行政裁决(无)
5、行政处罚(1)
6、行政征收(收费)(无)
7、行政强制措施(无)
8、行政救济(无)
9、行政给付(无)
10、其他行政行为(无)
11、重大事项决策(无)
12、内部政务(无)
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许可)单位:泉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行政职权目录(非行政许可审批)单位:泉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职权目录(行政处罚)单位:泉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泉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泉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工作流程图
初审,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应通知申请单位
不符合退回
有问题的,可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条款处罚通知申请单位来领证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1. 审核党政群机关、办事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流程图初审不合格,
泉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2.审核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通知领取批复
泉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3.审核机构编制和办理《登记手册》工作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泉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三、行政处罚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工作督查工作流程图
经审查或举报的。
行政许可 种类
行政许可种类:
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
功能是防
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
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
一般有数量控制。
3.认可:由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实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没有数量控制。
4.核准: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如消防验收等)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
确定。
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找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
功能是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
5.登记: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
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6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一、判断题1、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答案:错误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记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答案:错误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答案:正确4、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参与听证的当事人分担。
答案:错误5、《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答案:错误6、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一定的变通规定。
答案:错误7、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答案:错误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答案:错误9、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即本案的调查人员。
答案:错误10、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另设一个内设机构统一送达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答案:错误12、经国务院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答案:错误13、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答案:错误14、省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答案:正确15、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行政许可的种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为了全面了解我国许可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合理性,从理论上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总体的概括和研究,有必要对行政许可进行种类划分。
类型不同,其间规则也有区别。
根据不同标准,行政许可会有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行政许可最常见的几种分类:1.行政许可的一般分类《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或称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针对不同许可的特点,《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
(1)一般许可。
一般许可又称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机关不需要特殊条件的许可,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有权机关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
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一般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通常没有数量限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所设定的许可,都可归为一般许可的范畴。
对于一般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特许。
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为设权行为。
它是许可机关在特别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特别内容的许可,是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者某行政机关的某种权利(力)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义
是经公指济共由 技利行 术者益政 规特并机 范殊且关 的技要对 判能求某 断的具些 、资备事 确格特项 定、殊是 ,资信否 主质誉达要的、到适事特特用项殊定于。条技公件术共或标安准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
4.核准
是安指装行和政使机用关,确直立接相关对系人人的身特健定康主、体生资命格财的产行安为全。的特 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 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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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组织
✓ 授权限于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对象限于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时,被授权组织视同 行政机关对待。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 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 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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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 关于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 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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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形式(多样性)
法定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 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检验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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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便民、效率原则 • 法律、救济原则 • 信赖、保护原则 • 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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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原则: 要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
建设工程六个阶段
建设工程六个阶段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
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共44项)一、行政许可(6项)1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2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3 .拆除、移用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和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4 .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5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
6 .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
二、行政处罚(29项)1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5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6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7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8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9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1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2 .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1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14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6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8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5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2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1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行政许可的概念与分类本节主要介绍行政许可的定义,包括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受理范围等内容。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本节重点解读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本节详细解读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包括申请条件、资格条件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特殊条件本节重点解析行政许可的特殊条件,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特殊条件。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本节重点介绍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途径、申请期限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本节详细阐述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机构、审批环节、审批期限等。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决定与变更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决定本节重点解读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包括准予、不予决定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销本节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包括变更条件、撤销依据等。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第一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本节详细解析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方式、监督主体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本节重点介绍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第六章行政许可的保护与救济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保护本节重点阐述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救济程序本节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救济程序,包括救济申请、救济期限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格》2:《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特定的办事项作出准予、不予决定的行为。
2:法律适用:指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即行政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3:许可条件:指行政许可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
4:申请程序:指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途径、申请期限等。
5:审批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包括审批机构、审批环节、审批期限等。
权力运行制度清单模板
权力运行制度清单模板一、前言为加强权力运行管理,规范权力行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清单。
二、权力清单1.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许可(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符合XXX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办理流程:XXX(6)办理时限:XXX2.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处罚(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违反XXX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处罚标准:XXX(6)处罚程序:XXX3. 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强制(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拒不履行XXX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强制措施:XXX(6)强制程序:XXX4. 行政给付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给付(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符合XXX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给付标准:XXX(6)给付程序:XXX5. 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奖励(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符合XXX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奖励标准:XXX(6)奖励程序:XXX6. 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确认(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涉及XXX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确认标准:XXX(6)确认程序:XXX三、权力运行流程1. 对外公开(1)公开内容:权力清单、法律法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2)公开渠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公告栏等2. 受理申请(1)接收渠道:现场受理、网上受理、邮寄受理等(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等3. 审核审批(1)审核内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等(2)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4. 告知结果(1)批准决定的,告知申请人获得批准的有关事项;不予批准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5. 监督评价(1)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全程监督(2)定期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责任追究1. 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 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阻碍、逃避监督3. 违反本清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五、附则1. 本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2. 本清单的解释权归XXX部门所有3.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许可变更包括哪些种类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行政许可变更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
如果申请人拟从事的活动,依法属于取得另一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而不能变更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变更内容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
许可证具有确定力。
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原先的许可内容可能不再适应被许可人的需要,此时被许可人可以向许可主体申请变更许可内容。
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中,如果对行政许可中所列的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其活动需要超出许可范围的,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对原许可事项予以变更的申请。
对被许可人而言,未经行政许可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持证人不得自行更改许可证内容,或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
对行政许可机关而言,变更许可证应对变更申请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行政许可的修改,一般须许可主体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
变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动内容、方式或性质发生改变,原许可证不能适用。
变更的内容,可以是许可的条件、范围等。
行政许可(共6项)
行政许可(共6项):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签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标准法律依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签定,方可用于制造。
山东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
山东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山东省考行政执法类专业科目包括:
一、法学类:
1.宪法学
2.行政法学
3.行政诉讼法学
4.行政许可法学
5.社会法学
6.经济法学
7.刑法学
8.审判法学
9.犯罪学
二、社会科学类:
1.社会学
2.经济学
3.管理学
4.政治学
5.法律文献学
6.社会工作学
7.新闻学
8.社会心理学
三、管理科学类:
1.行政管理学
2.档案学
3.公共关系学
4.公共管理学
5.行政秘书学
6.政府采购学
7.公共政策学
8.社会保障学
四、行政执法类:
1.行政执法学
2.行政执法技术
3.行政强制学
4.行政复议学
5.行政处罚学
6.行政检查学
7.行政调查学
8.行政经济学
9.行政法院学
10.行政仲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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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执法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底依次列举。 2.“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和不予公开。 3.“收费依据及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的写“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公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许可事项 执法依据 审核机关 审批机 关 公开 备注 范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时间: 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8项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2007年8月 30日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1 可证核发、年检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 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 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 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 核发职业资格证 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 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 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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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设立、经营范 4 围、变更、终止 和举办人才交流 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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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建站条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经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 申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中直、区直单位直接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设立职业技能鉴 5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请 定站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按照统筹规则、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建点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规划,审查建立站(所)的可行性。 2、按照申请建立鉴定站(所)基本要求,对鉴定站(所)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允许 其承担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类别和期限。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统一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 能鉴定站(所)标牌,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类别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 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 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6 构 (一)举办实施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及其他初级文化教育的学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高中阶段教育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 (三)冠以“内蒙古”字样的中等专业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冠以“内蒙古”字样的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四)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开范 围
无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旗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开办公益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 经当地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使用全国统一标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 综合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为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机构提供劳动力需求信 息;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 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职业介绍许可手续;公民个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 开办职业介绍机 3 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职业介绍许可手续。就业服务局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年度审验工作。 构 经许可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编 制机构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部 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由自治区就业服务机构 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 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 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