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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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鄂检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鄂检办发〔2013〕2号)机关各内设机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规定》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2013〕第一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请各内设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的相关内容,严格执行发文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发文及印刷数量,尽量减少各内设机构对下级院工作指导发文,切实改进文风,不断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13年1月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高检办发〔2012〕8号),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高检办发〔2012〕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三条检察机关公文是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部署、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省院办公室主管省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鄂检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06]3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贯彻落实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要进一步明确服务大局应当把握的总体要求、基本任务、政策和策略以及主要举措,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不断开创我省检察事业新局面,努力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2006年5月30日)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总体要求1、坚持和贯彻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基本途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鄂检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09]2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

现将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讨论通过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认识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作中应当把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

要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要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主动争取领导和支持。

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地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院报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九年七月一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贯彻群众路线,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鄂检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6]10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要求和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经省院党组研究决定,于今年3月至9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简称“三个专项治理”),现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要求和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部署,省院决定,自今年3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简称“三个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反腐败斗争,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通过深化教育活动、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检察工作和队伍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分关注。

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

全省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将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作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的通知-鄂检发[2013]46号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的通知-鄂检发[2013]46号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的通知(鄂检发〔2013〕46号)机关各内设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机构职能配置,更好地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院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作如下调整:(一)在政治部内设立检察官管理办公室(原检察官协会办公室归并到检察官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为:1.负责全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2.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3.指导全省主办检察官选任考评工作;4.协调全省检察机关人员录用、调配事项,承办新进人员审核手续;5.负责全省检察人员福利待遇政策规定的落实工作;6.对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7.指导全省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及协调省检察官协会日常工作。

(二)原由政治部干部处承担的检察官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及检察人员福利待遇等三项职责(省院机关及派出院除外)划归检察官管理办公室。

(三)原由检察官协会办公室承担的检察文化建设及开展检察机关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工作职责划归政治部综合处。

(四)联络处增加以下两项职责:1.原控告申诉检察处承担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职责划归联络处。

2.原新闻处承担的负责组织落实检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归联络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3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2]3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检发[2012]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5月2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2012年5月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检务协作工作,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务协作是指地方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异地羁押、接访息诉、司法鉴定等执法办案活动中所进行的协作、配合和合作。

第三条检务协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保守秘密、各负其责、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异地进行下列执法办案活动,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供协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协作:(一)执行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的;(二)需要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三)批准逮捕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当地人民检察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的。

(四)在异地需要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4〕8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4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省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优化企业发展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和省院《201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安排,省院决定于今年6月至1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工作方案如下:一、意义和目标(一)重要意义。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

当前,一些涉及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要求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声很高。

检察机关肩负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重任,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十分必要。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该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建设性执法司法、打造“全国最优法治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把它作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通过加强侦查监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企业生存发展的违法犯罪做到有案必办。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鄂检发纪字[20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纪字[2011]4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扎实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

现结合湖北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实际,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着力解决检察人员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和剖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和不廉洁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取得新进步,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取得新进展。

深入推进检察队伍“六项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为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部署,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鄂检发[2009]3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9]32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为了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省院制定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决定》为契机,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

准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需求,以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3]4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4.17【实施日期】2013.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13〕40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17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对群众工作的部署,积极探索、发展、深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制定出台并经湖北省委转发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从五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举办了以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为主题的研究和实践活动,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深入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党同志要切实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按照系统化推进、体系化落实、项目化建设的思路,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开展群众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开展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把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1.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人民检察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决定的,也是“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为民,既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鄂检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鄂检发[2008]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审议、通过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请示;(五)审议、通过在全省实施的检察业务、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六)审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审议、决定本院直接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2、审议、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立案侦查;3、审议、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不起诉;4、审议、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是否不起诉;5、审议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6、审议、决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7、审议、决定对于一审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否提出抗诉;8、审议、决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9、审议、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案件;10、审议决定其他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3]5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6.26【实施日期】2013.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13〕51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省院党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

现将该《责任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协助省院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省院各内设机构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切实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促进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6日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检发〔2013〕39号),省院对《实施意见》的有关工作任务实行责任分工,由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同志负总责,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正新同志、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铁民同志配合抓,院领导、厅级干部按照分工负责抓落实,并具体确定省院内设机构的责任分工,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完成。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1.切实增强优化法治环境意识。

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软环境、是核心竞争力”,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环境意识,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把维护、创造、优化法治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按照“竞进提质”的总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法治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率先在中部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4]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4〕9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9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

一、意义和任务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智力成果,在加速科技创新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发展机遇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

同时,湖北作为科教大省,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率较低,科技创新的原动力没有得到有效激励,科教人才优势没有及时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现实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尊重创造性劳动、激励创新的需求。

全省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高检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等一系列部署,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发展环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为保护合法知识产权主体的权益、维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鄂顺利转化、激励科技人才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创新湖北、法治湖北建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鄂检发[2011]8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1.09.08【实施日期】2011.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鄂检发[2011]84号)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省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强化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

紧紧围绕省院党组的中心工作,实行巡视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违法违规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二、机构设置省院成立4个巡视督察组,每组组长由1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2-3名。

整合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督为巡视督察办公室,仍挂靠监察处,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主任由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监察处、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1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并调配工作人员2-3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鄂检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鄂检发[2008]1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办法(试行)》(鄂检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2008年4月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保障人权和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监督事项进行审查,并对下列情形进行必要的调查:(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三)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五)对明知是无罪的证据或有罪的证据而不予收集或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六)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而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或追缴的;(七)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八)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十)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十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十二)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十三)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作为,造成后果的;(十四)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07]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7]2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贯彻落实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

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

对于检察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一月五日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2007年1月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现对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未来一段时期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我省检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客观需要。

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部署,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各项检察改革任务抓紧抓好,力争各项检察改革在近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检察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鄂检发[2007]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7.12.30
【实施日期】2007.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
(试行)》的通知
(鄂检发[2007]44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一百零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试行)(2007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一百零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正确执行,规范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检察院名义发布的、在本院或者辖区内统一适用的有关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制度、细则、办法和意见等。

第三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相抵。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02.15【实施日期】2015.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5〕3号)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现将《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15日湖北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增强检察公信力,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省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坚持问题导向,进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和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作出积极贡献。

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更加牢固树立检察人员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我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检察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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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
活动工作总结》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02.25
【实施日期】2014.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的通知
(鄂检发办字〔2014〕1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领导指示要求,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两转两抓”活动整改提高的后续工作,做到思想不疲、劲头不松、措施不软,切实巩固和运用活动取得的重要成果,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附: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2月25日
湖北省检察机关“两转两抓”活动工作总结
按照“十三检”会议的部署安排,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转变执法观念、转变工作作风,狠抓检察管理、狠抓工作落实”活动(以下简称“两转两抓”活动)。

活动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两转两抓”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2013年1月“两转两抓”活动启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传达省“十三检”会议精神和省院“两转两抓”活动实施意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始终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强化工作措施,活动开展有序、成效显著。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省院注重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专题召开党组会,反复斟酌活动的开展方式和工作要求,成立了以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

在全省检察机关“学创”活动暨推进“两转两抓”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敬大力检察长深刻阐述了开展“两转两抓”活动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先后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和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任务。

二是制定下发活动实施意见。

省院专门印发《关于开展“两转两抓”活动实施意见》,对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省院统一部署安排、各地结合实际推进。

三是成立专班加强指导督察。

组成省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牵头,抽调4名同志,实行集中办公。

将全省分为4个片区,实行对口联络,及时掌握各地工作状况。

在《湖北检察情况反映》、《湖北检察工作简报》下设“‘学创’活动暨‘两转两抓’活动专刊”,在内网主页开辟“‘学创’活动暨‘两转两抓’活动专栏”,全年共编发专刊简报50期。

在加强统一领导与协
调工作的同时,派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到市州分院和基层院进行指导、检查,并通过参与基层院组织的有关活动,提出要求。

四是各地结合实际有序推进。

全省各级院利用多种形式对活动进行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提高干警对开展“两转两抓”活动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自觉性;分别成立“两转两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检察长亲自担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省院“两转两抓”活动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强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

一是开门纳谏查找突出问题。

各地分别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广泛征求检察机关内部不同层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采取自查、抽查、互查、上下协查等形式,抱着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逐条逐项查摆在执法观念、工作作风、检察管理和工作落实等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如十堰市院鼓励干警揭短亮丑,制作《自查自纠问题对照表》,卸掉包袱“自己查”;通过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支部民主生活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座谈会,开诚布公“相互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等走进检察机关,提建议、找问题,请进门来“帮助查”;走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回访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发出调查问卷、借助检察门户网站、检群互动平台、信访接待室,畅通渠道“开门查”,在服务大局、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方面查找出13项问题。

黄冈市院始终坚持领导带头查,通过自查、互查和开门评查等方式,共收集系统内外各方面意见建议100余条,查找出5个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的19种不良现象。

二是整改措施实行项目化推行。

各地在查找问题和解决问题过程中,重点在针对性、具体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认真制定解决问题的路线图、时间表,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实行项目化推进。

如武汉市院研究制定“两转两抓”项目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将5个方面41项具体问题逐一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

铁检分院针对干警在执法观念等方面存在的6个薄弱方面、22个具体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对
策,限时定责加以整改。

孝感市院将查摆出的问题分列为16个整改项目,确定整改目标,明确责任领导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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