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95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韶辉,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新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祥华,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权芳,女,193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海珍,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豪,男,200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杰,201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儿子。
张永豪、张杰的法定代理人董海珍,系二人的母亲。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韶辉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祥华、陈权芳、董海珍、张永豪、张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韶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韶辉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东江酒家门前的客村立交车站与他人另案处理用扑克牌赌博时,因见同案人胡劲松已判刑与被害人张林山在旁围观赌博发生争执而相互打斗,朱韶辉等人即手持木板等工具,与手持砖头的胡劲松一起追打被害人张林山,共同朝张的头部等部位猛击,将张打倒在地。
被害人张林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2时许死亡。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心双,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略,户籍所在地为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洪波,男,1979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暂住略,户籍所在地为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龙,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略,户籍所在地为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心双、陈龙、庞洪波抢劫一案,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宣判后,被告人王心双、庞洪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鑫耀,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雄,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玉冬,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鑫耀、李雄、林玉冬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静、姜春顺、王玉兰、张友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鑫耀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粤高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三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进国,曾用名何进荣,化名陈、王斌、张福、小陈、陈亚辉、王福滨,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桐祥,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文林,化名陈,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真文,唐英,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木水,化名小林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人原审被告人何文能,化名张,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霄县马铺乡粗溪102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华,化名陈,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张木水、何文能、何建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张木水、何文能、何建华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何进国与同案人王斌男性,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狮子头、元宝冒充黄金制品骗取被害人高立勤信任后,用上述物品作抵押,在韶关市曲江城区加油站附近骗得高立勤港币184万元,人民币125万元后逃匿;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与另两名同案人均化名张,男性,均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元宝、狮子头作抵押,以承包工程需要向被害人张芝林借款为由,在广州市汇侨新城张租住的出租屋骗得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何进国、张木水与同案人林叔男性,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狮子头、元宝冒充黄金骗取被害人阙梅登信任后,在阙入住的广州景星酒店1405房内,将上述假黄金制品卖给阙梅登,骗得人民币155万元;同年1月28日,被告人何进国、何建华、何文能采用同样手法,在广州花园酒店2527房骗得被害人朱从军人民币200万元。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2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2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植来,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美君,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植来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彬、林永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4月6日作出201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植来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2年,被告人李植来认识被害人陈炎娥。
1997年,被害人陈炎娥与其丈夫林汉松离婚后,被告人李植来与被害人陈炎娥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2019年2月5日下午3时许,李植来与陈炎娥一起到陈购置的汕头市丹阳庄25幢303房打扫卫生。
期间,李植来将在汕头市区中信东厦花园三区按揭一套住房给妻儿居住一事告诉陈炎娥,陈对李事先没将此事告诉她而不满,两人发生争吵,继而打架。
在此过程中,李植来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陈炎娥乱砍,砍中陈炎娥的颈部,致陈炎娥倒地死亡。
为逃避罪责,李植来将尸体拖入洗手间,用菜刀肢解尸体,将尸块装入薄膜袋中,后抛弃在汕头市污水厂附近海边,并将作案凶器菜刀及被害人的手机、血。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0190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2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2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住略。
系被害人郑国贵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轲,又名周建科,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1998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送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8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韶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被告人周建轲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建轲与徐燕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21日晚,周在徐家看电视时,看到被害人郑国贵发给徐的短信,。
最新-(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7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孝镰,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贤源曾用名陈夏伟,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泽胜,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容坤,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贤源、陈孝镰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马泽胜犯销售赃物罪,原审被告人卢容坤犯收购赃物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汕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孝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18日至31日间,被告人陈贤源、陈孝镰经商谋抢劫后先后6次假装乘客,分别雇请彭小杨、陈钳、高宗游、庄生民、陈士甘等6人的摩托车至海丰县联安镇、附城镇等地,合伙采用持刀胁迫的手段,抢劫作案6次,抢得摩托车6辆、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305元,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10455元。
劫得的6辆摩托车均由被告人马泽胜介绍销赃给被告人卢容坤。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价部门的核价证明等书证、物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2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翠贞,女,汉族,1941年2月1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住略。
系被害人黄友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锦钱,绰号山鸡钱,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显源,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锦钱、缪显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翠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事判决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邹翠贞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间,被告人王锦钱购买猎枪二支及猎枪霰弹藏匿于家中。
2019年7月初,王锦钱与被害人黄友源发生纠纷,而怀疑被害人要对其报复,遂于同年7月4日,将二支猎枪、霰弹四发藏匿在被告人缪显源家中。
次日18时许,王锦钱纠合缪显源各持一支猎枪、霰弹四发,窜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市场北附楼,王锦钱开枪打中黄友源的左大腿二人后逃离现场。
黄友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缪显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锦钱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作案用的猎枪二支及霰弹三发。
最新-(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019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卫星,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邢九彬,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卫星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业镇、梁洁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江卫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咏海、徐敬龙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江卫星及其辩护人邢九彬到庭参与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江卫星在广州市沿江路租乘了陈何明驾驶的粤稡9373捷达出租车,当出租车停靠二沙岛烟雨路段时,被告人江卫星持刀向陈何明索取钱财,因陈何明不从,被告人江卫星用刀捅向陈何明右胸部,抢得陈何明的人民币105元、诺基亚2600型号移动电话机1台价值人民币685元。
陈何明因被捅刺右胸部造成右锁骨下动、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破案后,侦查机关缴获前述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家属。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大放,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会文,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海旭,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葛孝明,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会文、余海旭、葛孝明、方大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方大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及上诉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月23日晚11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狮山牌坊附近,被害人邵伙玲、邵连峰、伍秀才因嫖娼时被****女艳艳偷换了一百元假币而与****女闵小红发生纠纷,随后闵小红的男友被告人汪会文及被告人余海旭、葛孝明、方大放等人持刀及木棍赶来对邵伙玲等四人进行追打,造成伍秀华和邵连峰经抢救无效死亡,邵伙玲和伍秀才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鉴定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祖平,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略自报。
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学,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贵春,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盲,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新年,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耿建设,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振方,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略。
2001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犯绑架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刘祖平犯绑架罪一案,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7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兵,男,1972年2月10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达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张文兵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文兵在广州市海珠区桥南新街非法开设一个地下赌场。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张文兵纠合同案人汪红章已判刑、胡启民等多人均另案处理持刀到海珠区大塘华丰大街七巷内的另一非法地下赌场内闹事。
张文兵等人离开该赌场经过海珠区华丰大街六巷16号附近,遇见在该赌场看场的被害人张文超,即持刀围攻追砍张文超,致使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张文兵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文兵伙同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文兵的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继平、刘长枝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按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文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继平、刘长枝经济损失共计15428481元。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书文,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玉华,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书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书文因与被害人陈华发生矛盾,图谋报复泄恨。
2019年3月27日下午,王书文在深圳市平湖罗山买刀一把。
当晚8时30分许,王书文在罗山溜冰场找到陈华,将陈华叫到溜冰场门外,持刀刺陈华腹部和左胸部各一刀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陈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科学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书文为报复泄恨持刀刺被害人胸腹部各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王书文为报复泄恨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处死刑,但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王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书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书文和被害人陈华之间有矛盾,王书文便图谋报复泄恨。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兵,男,1985年11月9日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立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戴兵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戴兵在深圳市罗湖区坭岗西村34栋楼前与被害人赵菊华谈好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由赵菊华提供按摩服务。
随后赵菊华将戴兵带至其住处坭岗西村34栋2室木二号房内按摩,并在按摩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
22时许,戴兵给了被害人赵菊华40元人民币并准备离开,赵菊华称按摩加发生性关系要80元,被戴兵拒绝,赵菊华即上前抓住戴兵不让其离开,戴兵遂将赵菊华推倒在床上并用手掐赵的脖子,直至见赵菊华呼吸困难才放手。
后被害人赵菊华又上前抓伤被告人戴兵的脸并大喊救命,被告人戴兵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赵菊华上半身连刺数刀。
后被闻讯赶到的群众当场抓获。
被害人赵菊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广秀,女,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杨承福的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晓琴,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承福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先坤,男,201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承福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曹晓琴,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人蔡进江,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华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进江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广秀、曾晓琴、杨先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广秀、曾晓琴、杨先坤不服,提出上诉。
刑事判决部分已生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蔡进江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少溪村中铁一局广州地铁外围施工工地机修厂加工车间,在工作中与被害人杨承福发生口角继而推打,经在场同事劝解后,被害人杨承福继续工作,被告人蔡进江则心怀不满并伺机报复。
接着,被告人蔡进江趁被害人杨承福不备之机,持作案工具三角铁从背后击打被害人杨承福头部一下,致被害人杨承福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承福的死因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胃内容返流阻塞呼吸道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杨承福先前需赡养母亲刘广秀、抚养儿子杨先坤。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云双,又名黄元双,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系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抓获,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云双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黄云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5月14日,被告人黄云双得知其住处附近的小店被店主转让,便向同案人杨祥林、文端福提议抢劫该店主。
杨祥林、文端福同意并答应事成之后向其支付好处费。
当日下午,黄云双带杨祥林、文端福对店主夫妇进行了辨认。
当晚,杨祥林、文端福尾随李永南、林军芬,伺机抢劫被害人携带的挂包内装现金人民币22000元。
由于李永南反抗,杨祥林持刀对其胸、腿部位刺了三刀,后杨、文二人逃离现场。
李永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杨祥林分给文端福赃款人民币1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云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起犯意,并为同案人提供作案目标,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黄云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黄云双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他虽然向杨祥林、文端福讲到过小店转让的事情,但没有叫他们去抢劫,也没有分得好处。
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矛盾之处,请求改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4日16时30分许,文端福已判决到杨祥林已判决住处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白石洲一出租屋拿行李。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耀丰,男,1980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深圳市观澜福民废品站司机,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振雄,绰号明仔,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惠建,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耀丰、林振雄、林惠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林耀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惠建曾是东莞市石排镇曾屋村凯民电器店员工。
2019年11月下旬,林惠建向被告人林振雄提议抢劫该店老板被害人林祖专的财物,林振雄表示同意,并纠集了被告人林耀丰等人参与作案。
11月24日,林惠建伙同林耀丰、林振雄及高佬、阿波均另案处理从深圳市窜至东莞市石排镇,在凯民电器店附近租住大众出租屋221房伺机抢劫。
由林惠建和阿波负责监视林祖专的行踪,林耀丰和高佬准备作案工具,两人购买了一辆小四轮假牌号为粤8383、两把小刀和两圈胶纸,并对抢劫的地点石排镇独州小学旁的荒地进行了踩点。
12月4日,林惠建、阿波看见林祖专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36170的白色捷达车停在店门口,马上通知高佬"动手。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65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6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6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立志,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旦,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鹤山市鹤城镇润昌电气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任,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永顺,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鹤山市鹤城镇建豪灯饰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立志、罗任、李旦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张永顺犯窝藏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云余、任德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周立志、李旦不服,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4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立志、罗任、李旦等人在江门市鹤城镇兄弟糖水店前与被害人冯志平发生争执,周立志、罗任、李旦共同对冯志平实施殴打,期间,周立志拿出小折叠刀捅中冯志平的腹部与腋部各1刀,致冯当场伤重倒地死亡。
案发后,三人逃至张永顺出租屋处。
最新-(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4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纬贤,男,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略,小学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纬贤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珠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纬贤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2月17日17时55分,被告人黄纬贤经拱北口岸海关驻闸口办事处旅检通道入境时,海关关员对其截查,黄纬贤自行从手提袋、上衣及裤带内取出圆饼状及条状象牙碎片一批。
经华南濒危动物研究所鉴定,上述象牙碎片为现代象象牙,共重371公斤,经广东省林业局核定价值为15458457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黄纬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6时许持回乡证经拱北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没有申报,被海关截查。
在封闭区内其自行从随身携带的胶手袋及裤袋内取出象牙碎片一批。
其带的象牙有条状和圆饼状两种,其是帮一个叫强哥的澳门人带的,准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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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9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9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帝勇,男,1983年3月3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吴川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穗,吴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帝勇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海鑫、陆森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2019湛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帝勇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22日夜,被告人杨帝勇伙同杨土生另案处理在吉兆湾的海滩处持刀对被害人招锦茂和陈霞进行抢劫,抢得钱包1个内有520元人民币、星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9年10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杨帝勇伙同杨土生在吉兆湾海滩对被害人陈郑富、肖齐芳进行抢劫,杨帝勇持刀挟持肖齐芳,杨土生持刀挟持陈郑富,因肖齐芳反抗并大喊救命,杨帝勇用右手猛击肖齐芳头部、面部,并持刀刺中肖齐芳胸部、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