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银发[1996]187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1996年5月30日银发[1996]18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自1996年7月1日执行,原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银发[1993]95号文颁布)同时废止。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对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修订后的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的顺利实施。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时依照本条款、费率开展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对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内容进行修改。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要将修订后的条款和费率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受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和损害,例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
该保险的基本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赔偿受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家庭用具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2、因损失而导致的租金损失、利润损失、生产停工损失、公共事业设施的损失等经济损失;3、受损物品的清理、修复费用,包括建筑修复、设备维修等费用;4、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
第二条保险基本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与保险人签订本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名下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家庭用具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
3、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和风险程度,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4、保险限额: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财产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本保险 contract 一旦生效,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免责1、保险事故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保障的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实情或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4、被保险人没有妥善保管被保险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条保险赔偿1、保险人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估损,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报案受理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报告、费用清单等。
3、被保险人在报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保险事故情况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或减少或延迟赔付的权利。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限制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及其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章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应约定具体的保险标的,并载明其名称、质量、数量、保险价值和投保金额等主要事项。
第三条保险标的应为被投保财产的附属设备、附属物或因保险标的设备、物遭受直接物理损失而影响使用功能使被保险人需要继续维修或重建的附属费用。
第四条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可以将相同性质、同一时间、地点、同一保险利益的多个保险标的合并为一个,保险费按标准分别计算。
第五章险别和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可分为火险、水险、盗抢险等险别。
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和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所投保的险别和责任。
第六条火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因火灾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扑救灭火等必要而支付的损失。
第七条水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暴雨、洪水、泄漏、管道破裂等直接导致财产受损的情况。
第八条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遭受盗窃、抢劫、抢夺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中,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需要,分别约定上述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限制。
第十章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符合约定的投保起始时间。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提出续保要求,保险责任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十四章理赔事宜第十五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依据条款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调查文件和材料,以便进行理赔。
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的合理时间内,对理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第十八条理赔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投保金额。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的范围第2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5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XXXXXX受保人:张三保险人:ABC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从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承保险种: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金额:RMB XXXX元保费:RMB XXX元1. 保险责任1.1 火灾爆炸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财产因火灾或爆炸而受到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水灾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财产因水灾(如洪水、暴雨等)而受到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其他意外事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财产因其他意外事故(如盗窃、抢劫、风灾等)而受到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赔偿2.1 赔偿申请受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申请赔偿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损失状况等。
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赔偿申请。
2.2 赔偿金额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来计算赔偿金额,并在赔偿金额确认后尽快支付给受保人。
2.3 赔偿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将根据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但不会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3. 保险费支付3.1 保险费金额受保人应按照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费金额及时支付给保险人。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方式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 保险单变更4.1 变更申请如受保人需要对保险单中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2 变更审核保险人将审核受保人的变更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5. 保险终止5.1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2 解除保险合同受保人或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遵守相关的解除程序和条件。
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双方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赔偿金额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范围本合同适用于财产保险基本险的投保和赔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财产因以下原因而遭受直接损失或损坏的赔偿:1. 火灾、爆炸、雷击;2. 暴风雪、龙卷风、冰雹;3. 水渍、水灾、海啸;4. 地震、泥石流、滑坡;5. 盗窃、抢劫、劫持;6. 撞击、倒塌、坠落。
第三条责任免除对于以下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2. 保险事故系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造成;3. 保险事故系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造成;4. 保险事故系政府征用、征收、拆迁造成;5. 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
第四条投保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本公司提供准确的财产价值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按照财产实际价值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第六条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确定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第七条续保和解除合同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可以续保。
被保险人应在续保前提供有关财产的最新价值评估和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本合同可以由任何一方在提前通知对方后解除,解除后应支付相应的解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备注:本条款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的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填写。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财产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财产保险的基本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首先,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的身份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其次,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财产,即被保险人希望获得保险保障的财产。
保险标的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在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被保险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保险标的的价值、风险评估、保险费率等。
保险责任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前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损失。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同时也是为了保险公司能够合理控制风险和成本。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保险期限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险标的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因素。
保险期限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责任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经济代价,以换取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保险标的的价值、风险评估、保险费率等。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可能会有所不同。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订立合同双方: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
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
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
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 Basic clauses of property insurance(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1246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一、概述财产保险基本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企业、个人等多种投保主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盗窃、抢劫、火灾等。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 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盗窃、抢劫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按实际被盗金额进行,但在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下的部分不予赔付。
3.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赔付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规定。
三、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相应保险责任:1. 意外事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如果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2.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则保险公司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3. 其他免除情况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间1.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每年需要缴纳一次。
保险费的大小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合同中的起止时间为准。
合同终止后,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
五、保险索赔被保险人需要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确认损失情况符合保险责任后,应及时给予赔偿。
六、结论以上就是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一些基本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部分。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合同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业务性质】【保险范围】1. 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为投保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财产。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零时起至【终止日期】24时止。
3. 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金额】。
【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爆炸造成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水渍:对被保险财产因水渍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 烟雾:对被保险财产因烟雾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4. 雷击:对被保险财产因雷击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5. 风暴:对被保险财产因风暴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6. 盗窃抢劫: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免赔额】1. 火灾爆炸: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水渍: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 烟雾: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4. 雷击: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5. 风暴: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6. 盗窃抢劫: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1. 对于火灾、爆炸、水渍、烟雾、雷击、风暴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2. 对于盗窃、抢劫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不超过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价值的较低者。
【投保声明与注意事项】1. 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财产的相关信息,若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及说明一、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有直接联系的财产的损失,以及因上述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费用,均属本保险财产的承保范围。
二、保险财产的说明:(一)保险财产中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保险人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转让他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本保险合同转让时,原保险标的所有人继续作为被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除外责任说明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说明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新的市场条件下重新建造或重置该项财产所需的全部成本乘以根据该市场条件确定的预期利润率、利息等因素所确定的现行市价。
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的财产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导致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原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与原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比例金额重新确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在发生损失时,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不超过该项损失所占总损失比例的赔偿原则计算赔偿,即: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项损失所占总损失的比例。
四、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条赔偿处理说明一、本公司对每一单位的财产在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下述文件:(一)财产损失清单;(二)出险通知书;(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单证和费用;(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人保财险基本险条款
人保财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保障的一个险种。
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保障的一个险种。
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中国人保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在本保险项下,中国人保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中国人保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条款内容:1、财产险基本险条款(一)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有关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6篇
有关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投保的财产保险基本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指甲方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存货、办公用品、建筑物等。
具体保险标的的范围及价值详见本合同附件的保险标的清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4.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地址、价值等。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保险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支付赔偿金额。
3. 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延迟支付赔偿金额。
七、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乙方。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评估。
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乙方进行事故处理和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自动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或违反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8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具体保险标的的范围、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1. 甲方投保的财产险基本险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价值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2. 甲方有义务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通知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时间起至满一年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第五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3. 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保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费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支付保费。
第七条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财产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申请索赔。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评估,并与甲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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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它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十二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按十四条同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a.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因暴风,暴雨、洪水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率附加险年费率:2.7‰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b.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放置场所内,由于遭受外来有明显盗、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抢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保险费率附加险年费率:1‰。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c.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降雪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荷载标准;(二)凌汛期间,水流不畅,水位上涨或升高,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三)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重量和下垂拉力加大。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冰雪溶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二)冰冻灾害。
三、保险费率附加险年费率:0.5‰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d.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泥石流、岩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崩裂下塌;(2)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3)大雨或冰水使山体泥沙、石块透湿发生的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二、保险费率附加险年费率:1‰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e.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雹灾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气象部门认定的雹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率附加险年费率按该投保人基本险费率的20%加收。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f.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自有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水暖管因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三、保险费率附加险年费率:1.一般行业为0.5‰2.化工、仓储行业为1.2‰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g.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直接因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在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按基本险保险标的相应保险金额的20%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三、赔款处理按财产保险的实际赔偿金额与附加地震保险投保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率10%五、保险费率依建筑结构和地震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5个等级、4类地区确定保险费率。
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行业或装修玻璃幕墙的建筑,在此费率基础上加收20%。
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费率表保险金额每千元费率表说明:1、建筑结构类别:A类:多层和高层钢钢筋混凝土房屋,包括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简体结构房屋等。
B类:砖混结构房屋。
C类: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D类:单层砖柱厂房。
E类:未经过正规设计的房屋,包括砖房、砖柱土坯房、土坯房、土窑洞、石砌房屋和以砖、土坯、毛石等做维护墙的木结构房屋等。
其中:(1)设防:按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造或抗震加固的房屋,称为设防建筑,简称设防。
(2)未设防:未按或未达到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的房屋,称为未设防建筑,简称未设防。
2、地区类别:一类区:地震影响较弱的地区,大致相当于基本烈度在六度或小于六度的地区。
二类区:地震影响中等的地区,大致相当于基本烈度在七度左右的地区。
三类区:地震影响较强的地区,大致相当于基本烈度在八度左右的地区。
四类区:地震影响强烈的地区,大致相当于基本烈度大于八度的地区。
其中:(1)甲类场地:系指坚硬土或开阔平域的中硬土;或软弱土层厚度不超过9米、中软土层厚度不超过80米的场地,高度不超过30米的山丘等。
(2)乙类场地:系指软弱土层厚度超过9米、或中软土层厚度超过80米的场地,有故河道、暗埋的溪塘沟谷、断层破碎带、高度超过30米的孤突山脊、山嘴、陡坎,以及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地陷、地表断错的地段。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