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
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附表
附表货物重量换算表表I注:1・自重加两倍的讣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注:1・货物港务费的讣费吨按装卸费的讣费吨汁算。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苴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讣算。
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续上表注:1・车(船)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船舱<=>船边''和“船边v=>库、场.车、船"的费率相加计算。
2.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 X,按相应货类费加收50%: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0% :每件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3.在港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
4.上海港在绿华山过驳散粮,按每吨10元计收减载过驳装卸费。
5.集装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80%计收。
6.出口原油(经输油管道进港装船)港口包干费:大连港18. 10元/吨、秦皇岛港16. 10 元/吨、青岛港16. 50元/吨。
7.海洋外汇原油的装卸费,按本表规左的费率il•收;进口原油和海洋外汇原油的过驳包干费,沿海港口每吨18. 10元,长江港口每吨20.90元。
8.散装液体如左有明确的“船边交货"条款的,“船边<=>船边法兰盘"或“船边<=>船舱" 和“船边<=>库、车、船”的装卸费,分别按表中装船(出口)或卸船(进口)费率的50%计收。
9.木材计费吨的确定: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 27计费吨;方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汁费吨;板材,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中间有隔垫的,由港方与货方协商加成比例: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左,并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交水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第一条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理货公司)向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含外贸出口一程、进口二程船舶)和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理货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航行于各港与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理货公司依据本规则,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计收各项费用。
第三条《费率表》中所列费率以人民币元标价。
国外付费人按外汇人民币或中国银行认收的外币及其规定的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按人民币进行清算。
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抵港前将船舶性质和付费人等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理货公司,否则按外币进行清算。
第四条本规则所订计费吨为货物的重量吨与尺码吨中择大的吨数。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为换算重量,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计。
货物重量换算表─────┬────────────────┬────┬────────货物类别│货物名称│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吨)─────┼────────────────┼────┼────────1│骆驼、牛、马等大型家畜、动物│头│0.82│牛犊、马驹、猪、羊等小型家畜、动│头│0.2│物││─────┴────────────────┴────┴────────尺码吨为货物(含包装)的长、宽、高的最大尺码为边组成的立方体的体积数,以1立方米或35.314立方英尺为1尺码吨计。
第五条计费吨以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为准。
进口舱单上未列明的,则以船方的装货单或提单副本上所列的为准。
但经抽查证实,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于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数字时,在向船公司提供货物丈量单后,整票货物均以抽查结果作为计费的依据。
第六条一票货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计费类别的货物,且计费类别高的货物的计费吨占整票货物的计费吨满30%或一票货物同属两种计费类别时,则整票货物的理货费用均按计费类别高第七条同一计费类别的货物、计费吨累计后计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01•【文号】交运发[1992]2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1992年1月1日交运发[1992]2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者,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以箱计费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或非标准箱计算。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四只放在一起成为一只标准箱,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不足四只的亦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
2.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体积吨。
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的毛重计算,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以体积计费者:按“满尺丈量”计算,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每一提单(装货单)或港站收据中,每项货物重量吨的尾数按10公斤进整,体积吨的尾数按0.01立方米进整。
3.以日计费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计费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第三条货物港务费以箱内所装的货物,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向货方计征货物港务费。
第四条装卸费1.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在码头的装卸操作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附表一)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装卸包干费。
装卸包干的作业范围:A.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
B.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C.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附表
货物重量换算表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续上表的费率相加计算。
2.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加收50%;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0%;每件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3.在港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
4.上海港在绿华山过驳散粮,按每吨10元计收减载过驳装卸费。
5.集装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80%计收。
6.出口原油(经输油管道进港装船)港口包干费:大连港18.10元/吨、秦皇岛港16.10元/吨、青岛港16.50元/吨。
7.海洋外汇原油的装卸费,按本表规定的费率计收;进口原油和海洋外汇原油的过驳包干费,沿海港口每吨18.10元,长江港口每吨20.90元。
8.散装液体如定有明确的“船边交货”条款的,“船边<=>船边法兰盘”或“船边<=>船舱”和“船边<=>库、车、船”的装卸费,分别按表中装船(出口) 或卸船(进口)费率的50%计收。
9.木材计费吨的确定: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方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板材,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中间有隔垫的,由港方与货方协商加成比例;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并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港方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装卸包干费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425.50 空箱 294.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67.90 冷藏重箱 467.90 元/箱 冷藏空箱 324.1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638.30 空箱 441.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702.00 冷藏重箱 702.00 冷藏空箱 486.10 港口建设费 20英尺 80.00 元/箱 40英尺 120.00 货物港务费 2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40.00 商品箱 出口:20.00 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80.00 商品箱 出口:40.00 元/箱 2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80.00 箱、冷藏箱 出口:40.00 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160.00 箱、冷藏箱 出口:80.00 装卸、搬移、翻装费(空重箱同价)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9.50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元/每箱次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53.70 、翻装费 冷藏箱 53.70 第 1 页
收 费 项 目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详见《港口收费规 74.3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则(外贸部份)》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元/每箱次 82.50 (交通部令2001年 冷藏箱 82.50 第11号) 一般货物 12.40 冷藏货物(二级危险货物) 元/每计费吨 13.50 拆、装箱包干费 一级危险货物 18.60 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 铁路线使用费 20英尺(重箱/空箱) 4.10/1.40 元/每箱次 40英尺(重箱/空箱) 8.00/2.70 货车取送费 20英尺(重箱/空箱) 6.00/3.60 元/每箱千米 40英尺(重箱/空箱) 12.00/7.20 详见上海市物价局 20英尺 装载普通货物的集装箱 4.00 、上海市港口管理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80 堆存费 局《关于发布<上海 40英尺 装载普通货物的集装箱 8.00 港外贸进口集装箱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9.60 元/箱天 疏运收费管理暂行 20英尺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0.00 规定>的通知》(沪 喷淋费 40英尺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80.00 价公[2003]021号) 20英尺 冷藏箱 75.00 制冷费 40英尺 冷藏箱 150.00 1、上海港港区其他作业收费按交通部颁2001年颁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规定执行。 2、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装卸包干费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标准基础上上浮9.8%。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翻装费
集装箱港口收费
集装箱港口收费摘要港口向进出港口的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的种类较多,按照收费项目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与货物有关港口费;另一类是与船舶有关的港口费。
港口费按费收的业务性质也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业务费,包括使用港口设备和劳务的使费、劳务费和其他费用。
另一类是港口收费,是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属于这一类费用规费是统收统支的费用。
关键字集装箱港口海运货运代理人正文港口费按费收的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内和国际两大类:适用于国内的即对航行于国际航行的船舶和国内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其费收规则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适用于国内的是指航行于国内航线的船舶和国内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还划分为北方沿海、南方沿海、长江、黑龙江等航区,所属港口的费收规则由港口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目前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凭借其优势垄断地位,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向我国各类物流企业征收名目繁多的押金和费用,攫取非法利益,这样就直接导致我国物流企业及人群的成本增加,降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但是集装箱港口费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这和国家政策、地方法令以及港口性质都有关系。
在台湾,港口就分为公用港口和私人港口。
两者在港口费率上有较大差别,在费率结构上相差也较大。
私人港口以装卸包干费形式出现。
私人港口包干项目一般包括如下方面:(1)从船上将集装箱卸到港口堆场或从堆场将集装箱装上船;(2)开关舱、集装箱的绑扎、理货;(3)进堆场前的检查及签发设备交接单;(4)出口集装箱过磅;(5)从堆场将集装箱送至集装箱货运站拆拼箱;(6)箱体检查及出示集装箱破损报告;(7)当被要求时,可贴标签注明冷、危集装箱及集装箱目的地;(8)集装箱在港口的监管;(9)集装箱在港口的一定的免费堆存期;而公用港口是分开计收每项费用,如集装箱装卸费、桥吊使用费、装卸车费、码头通过费、过磅费、拖车费等。
这些费用公布之后就是个定数,船公司根据以上合计后付一个总费用即可,所以实际上就相当于装卸包干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引言港口是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的重要枢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制定对于港口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指为了维护港口正常运作和运维,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收费的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管理流程等方面。
一、收费依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需要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
2. 港口规划: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应该根据港口的规划和布局情况,明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
3. 港口设施投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可以根据港口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资情况,确定收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收费标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和对象进行合理制定。
常见的港口收费项目包括码头使用费、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1. 公正公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应该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歧视不同船舶或货物的所有人。
2. 成本合理:收费标准应该基于港口的实际成本和投资回报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3. 功能定位:根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不同港口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国际集装箱码头和散货码头的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三、收费方式收费方式是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到港口收费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港口收费方式:1. 单桥收费:即按照船舶桥梁数目进行收费,较为简单明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等设备的使用费。
2. 船吨收费:根据船舶的总吨位进行收费,适用于船舶停泊费和船舶装卸费等。
3. 货物计费: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进行计费,适用于仓储费、装卸费等。
4. 时间计费:根据船舶或货物在港口停留的时间进行计费,适用于船舶停泊费、仓储费等。
四、管理流程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清晰的管理流程,以确保收费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一、基本收费1.1 停泊费:根据船只的类型、吨位和停泊时间计算。
一般按照每吨每日的固定费率进行计算。
1.2 引航费:船只进出港口时,需要支付引航员的领航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船只的大小和领航的难易程度有关。
1.3 拖轮费:如果需要拖轮协助船只进出港口或进行其他操作,需要支付相应的拖轮费用。
二、作业费用2.1 装卸费:根据装卸的货物类型、数量和装卸效率计算。
不同类型的货物有不同的费率,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算。
2.2 仓储费:对于需要在港口仓储的货物,需要支付仓储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货物的数量、仓储时间和仓库的类型有关。
2.3 理货费:港口提供理货服务,如货物的计数、检查、分类等,需要支付相应的理货费用。
三、设施费用3.1 岸线使用费:船只使用港口岸线的部分需要支付岸线使用费。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岸线的长度和使用时间有关。
3.2 泊位费:船只在港口占用泊位需要支付泊位费,费用的多少与泊位的大小和使用时间有关。
3.3 集装箱堆场费:如果使用港口的集装箱堆场,需要支付相应的堆场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集装箱的数量和堆存时间有关。
四、清污费用4.1 污水处理费:港口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需要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污水的数量和处理难度有关。
4.2 垃圾处理费:船只产生的垃圾需要由港口处理,需要支付垃圾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垃圾的数量和处理方式有关。
4.3 防污染设备使用费:港口可能会提供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等,需要支付相应的设备使用费用。
五、其他费用5.1 通讯费:港口提供的通讯服务,如无线电话、电报等,需要支付相应的通讯费用。
5.2 消防费:如果船只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港口的消防服务,需要支付消防费用。
5.3 修理费:如果需要在港口进行紧急修理或维护,需要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
六、计费方式6.1 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结算,不接受外币支付。
6.2 费用结算方式为月度结算,即每月底对本月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汇总,次月初向船方发出费用清单,船方在收到费用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国际运费明细
码头装卸费(英文名称: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简称THC)是指货物从船舷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
THC是码头操作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THC是付给船公司的,在签单或电放时付,有的船公司自己收,有的由外代代收,货代只是代付代收.也许每个地方可能有所不同,但同一地方都一样.上海的话,进出口都要,小箱370RMB大箱560RMB,如果是特种箱的话,费用还要多点,不过美国线没有THC费用.CFS是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是处理拼箱货的场所,它办理拼箱货的交接,配载积载后,将箱子送往CY,并接受CY交来的进口货箱,进行拆箱,理货,保管,最后拨给各收货人.同时也可按承运人的委托进行铅封和签发场站收据等业务.CFS的费用,通常是以一个立方多少来算的EBS:Emerent Bunker Surchanges,中文意思是紧急燃油附加费。
这个费用一般是因为国际原油价格不断攀升,超过了船东们的承受能力,所以船东们在行情比较淡,无法增加海运费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成本损失,而增加的费用。
一般EBS收多少钱?EBS只是一个临时性的附加费,一般情况不会坚持很长,而且EBS 根据不同时期,去不同地区的收费不同,目前深圳港口去东南亚地区增加了EBS费用,2010年6月1号起目前收费标准是:RMB600/20GP; RMB1200/40GP,HQ. 去台湾线的EBS目前是:RMB800/20GP, RMB1600/40GP,40HQ 此外,不是所有船公司都有增加EBS费用,有个别船公司可免EBS费用,但基本已经全部取消。
2010年6月1号之前的EBS费用标准是:RMB300/20GP;RMB600/40GP,40HQ。
做FOB需要支付EBS费用吗?答案是不需要的,EBS是海运费的一个附加费,不属于FOB当地费用,所以客户做FOB时是不需要支付EBS费用的。
集装箱码头收费标准
集装箱码头收费标准集装箱码头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集装箱码头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货物进出口的成本,对于贸易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了解集装箱码头收费标准对于贸易商和物流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集装箱码头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一般来说,集装箱码头的收费包括装卸费、堆存费、装卸设备使用费、燃油附加费等。
这些费用在不同的码头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这几个方面展开的。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这些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
装卸费是指集装箱货物在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所需支付的费用,这包括装卸人工费、机械费等。
堆存费是指集装箱货物在码头堆存所需支付的费用,根据货物的堆存时间长短来计算费用。
装卸设备使用费是指使用码头提供的吊装设备进行装卸作业所需支付的费用,这也是码头收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燃油附加费是指由于燃油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也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收费项目。
再者,不同的集装箱码头对于这些收费项目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型国际集装箱码头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些小型的地区性码头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码头还会根据货物的种类、尺寸、重量等因素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此在选择使用码头时,务必要对其收费标准有所了解。
最后,关于集装箱码头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变化,也是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的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码头收费标准也可能会随之而调整。
因此,贸易商和物流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以便做好成本预算和货物运输安排。
综上所述,集装箱码头收费标准对于贸易商和物流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了解和掌握这些收费标准,对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
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货物名称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千克)骆驼、牛、马、骡、驴头1000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头(条、只) 200散装的猪崽、羊羔头(只)30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立方米500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个30鱼苗(秧、种)立方米800其它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立方米1000家具(折叠的除外)自重加两倍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麻袋、塑料袋除外)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分类编号货物及集装箱名称计费单位费率(元)进口出口货物1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碱、粮食、盐、砂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坯、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炭、半焦、块煤、化肥、轻泡货物重量吨 1.40 0.70体积吨0.90 0.45 2一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银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玉刻、木刻、各种雕塑制品、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蓝、地毯、壁毯、刺绣重量吨 6.60 3.30体积吨 4.40 2.20 3 其他货物重量吨 3.30 1.65体积吨 2.20 1.10集装箱4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箱(20英尺)40.00 20.00箱(40英尺)80.00 40.00 5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箱(20英尺)80.00 40.00箱(40英尺)160.00 80.00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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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6-12-18 浏览:244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者,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以箱计费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或非标准箱计算。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四只放在一起成为一只标准箱,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不足四只的亦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
2.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体积吨。
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的毛重计算,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以体积计费者:按“满尺丈量”计算,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每一提单(装货单)或港站收据中,每项货物重量吨的尾数按10公斤进整,体积吨的尾数按0.01立方米进整。
3.以日计费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计费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第三条货物港务费以箱内所装的货物,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向货方计征货物港务费。
第四条装卸费1.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在码头的装卸操作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附表一)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装卸包干费。
装卸包干的作业范围:A.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
B.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C.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D.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E.重、空箱在进出港区范围时填制设备交接单。
如减少其中任何作业,费用不予减少。
集装箱船舶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使用港机(或船机)进行装卸,或在非集装箱专业化码头上使用船机进行装卸时均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装卸时,如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而由港口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使用浮吊的,另按浮吊出租加收出租费。
在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港口岸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
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
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
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作业锚地(或挂在浮筒上)的船舶之间装卸集装箱,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
2.散装杂货装卸费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散装杂货不具备滚上滚下条件者,装卸费按《港口收费规则》内相应货类的费率加倍计收。
3.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在汽车(包干范围以外)、火车、驳船上发生集装箱装卸作业时,根据集装箱的交付条款,按《汽车、火车、驳船集装箱装卸费率表》(附表二)的规定,分别向货方(堆场交付)或船方(门到门)计收汽车、火车、驳船装卸费(不包括拆、加固费)。
第五条集装箱搬移费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按《集装箱搬移费率表》(附表三)的规定计收搬移费。
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1.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2.为验关、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3.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十天后港口认为必要的搬移;4.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5.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集装箱发生搬移时,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第六条船上集装箱翻装费港口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其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作业,以实际翻动箱子的次数,按《船上集装箱装费率表》(附表四)的规定分别向船方或货方计收翻装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进行翻装时,如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由港口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船上集装箱翻装费率表》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使用浮吊的,另浮吊出租加收出租费。
船上翻装作业,箱子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
第七条拆、装箱包干费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以货物的计费吨按港口拆、装箱包干费的标准,分别向船方(集装箱货运站交付)或货方(应货方要求进行的)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港口拆、装箱包干费的标准是:一般货物每计费吨8.25元冷藏货物每计费吨9.00元烈性危险货物每计费吨12.40元拆、装箱包干的作业范围:A.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
其它还包括编制单证、联系海关、商检等有关业务,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B.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
其它包括内容与拆箱相同。
第八条集装箱中转包干费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中转,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审批。
第九条集装箱堆存费重集装箱以及拆箱后装箱前的货物,在港口发生的堆存费计收办法和标准,由各港口根据本港情况自订,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条集装箱清洗费港口对集装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以外的清洗作业,由各港自订集装箱清洗费计收办法和标准,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一条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集装箱通过港口铁路线,线路使用费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费率表》(附表五)的规定向货方(堆场交付)或船方(门到门)计收。
第十二条过磅费进入港口码头的重箱,港口进行过磅衡重时,不分箱型,均向船方按每箱每次7.20元计收过磅费。
第十三条集装箱退关费集装箱退关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退关方计收集装箱退关费。
第十四条全集装箱船开关舱费不分开关次数,分别按卸箱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箱计收开关舱费一次。
费率为每次每块舱盖50元。
第十五条其它按船方或货方要求,对集装箱或对箱内货物进行特殊捆扎、加固等,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
加固、捆绑等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第一条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领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任务。
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费用结算后,如发现溢收和短收,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按1吨计;拖轮以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五条引航费按始发地至目的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费率附后。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以次计收移泊费,每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0.19元。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航费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引航费、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六条船舶在引航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延伸航线,改变目的地等,按下列规定办法计费: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港至到达港里程计费。
延伸航线: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港前,按原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港全程里程计算。
在船舶到达原到达港后,另行加收原到达港至延伸后的目的地港的引航费。
第七条引领船舶过桥,按次加收过桥引航费,每船舶净吨(马力)0.09元。
引航船舶过闸,按次加收过闸引航费,每船舶净吨(马力)0.19元。
第八条在起引港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费,滞留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免收,超过1小时的,连同开始的一小时在内,按每人每小时18.30元计收滞留费。
第九条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计收引航员待时费每人每小时9.20元。
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
第十条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每引航一次计收291.50元,每移泊一次计收72.80元。
申请往返引航的船舶,引航员不离船,只收一次交通费。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星期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航或移泊,均加收附加费。
节假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引航员人数,每人每日145.80元。
夜班(22:00~6:00)附加费,按引航时间每人每小时9.20元。
第十二条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三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
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重加两倍。
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公斤,自重加两倍即25×3=75公斤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除木材每件重量超过3000公斤按笨重货物计费外,其他仍按换算重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