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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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2018年度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2018年度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安全责任(22分):召开党组(委)会议或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班子有关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分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由副职领导中排名第一位的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1.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局党组(委)会议或者局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不符合要求的,每少 1次扣3分;未召开党组(委)会议专题学习中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扣2分。

本项扣完8分为止。

2.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相关领导(指分管工作承担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领导)未亲自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每少1人扣3.5分,扣完7分为止。

3.未明确各科(处)室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每少1个科(处)室扣0.2分,扣完3分为止。

4.未落实由本部门领导班子副职中排名第一位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扣3分;未明确本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的,扣1分。

(合计扣完22分为止)"现场考核:安全治理(33分)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未制定本部门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扣3分,有制定工作要点但未逐项落实的,每少1项扣1分。

本项扣完3分为止。

2.未制定本部门分管行业领域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扣2分,有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但未逐项落实的,扣1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的,扣1分;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少于2次的,每个行业领域少1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3.未按要求建立本部门负责监管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的,扣2分,建立数据库但年度内未对风险点、危险源系统进行更新的,扣1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未实施风险点、危险源分类分级监管的,扣2分;对高等级风险点、危险源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扣2分,未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扣2分。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资料最新:胜利渠2018年某标段质量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书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资料最新:胜利渠2018年某标段质量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书

质量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质量安全科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积极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并积极与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二、协同各部门建立各自的安全防范制度,监督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要经常巡视施工现场,积极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若有任何事故的发生,应及时上报项目部。

四、在岗时间不准喝酒睡觉,不准办私事和私自外出,落实好请假制度。

五、熟悉职责范围,明确责任,明确看管部位及重点,掌握安全常识,熟悉工程施工周围的环境。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
为加强质量安全科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各级安全责任人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项目部决定安全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00元。

施工结束后,安全无责任事故者,项目部奖励质量安全人员200元,同时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风险抵押金由项目部没收。

项目经理:
质量安全科人员:
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灌区配套续建与节水改造项目
2018年度工程第II标段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安全生产法(2018年)

安全生产法(2018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18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018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018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正文:----------------------------------------------------------------------------------------------------------------------------------------------------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

安全生产责任制1.目的为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车间。

3.管理要求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公司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济运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1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2 公司每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岗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3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3.3.1 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3.3.2 对本部门和车间所属岗位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定位。

3.3.3 制定责任制大纲,组织编制。

3.3.4 安全环保部审查责任制草案,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3.3.5 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

3.3.6 新增岗位应及时由部门负责人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

3.4 各部门主管及工程师对其所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3.4.1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3.4.2 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3.4.3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

3.4.4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技能和意识。

3.5 岗位操作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3.5.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5.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5.3 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上级负责人报告。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02-28山东安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最新2018】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范文word版 (6页)

【最新2018】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范文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篇一: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目标责任书为认真做好我公司201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公司及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员工签订如下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轻伤事故不大于3起。

----人员重大事故率为0。

----火灾事故率为0 。

----设备重大事故率为0。

----职业病发病率为0。

----顾客满意度98﹪以上。

----特种设备检验率达100﹪,其它设备设施完好率98﹪以上。

----新入公司员工三级教育率100﹪,其他培训合格率100﹪。

----特殊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创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二、责任内容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

2、按公司要求及时制定、修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工作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并认真督促隐患所在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

4、在全公司范围内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5、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

7、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我公司生产动态,掌握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完成总经理安排布置的临时性安全工作。

三、考核如发生事故,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广西田东锦鑫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号:TDJX/AN/B107-2018受控状态:版本号/修改状态:A/0分发号:2018年1月 5日发布 2018年1月 6日执行受控修改页一、目的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个岗位职责,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西田东锦鑫化工有限公司公司企管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拟定、沟通、更新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所有部门和岗位,即“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企管部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责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1、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按员工总数的1%以上比例配置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9、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或重大隐患整改的决议,保证安全所需的投入。

10、督促公司各级领导行使各自的安全职权。

11、支持帮助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监督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12、执行安全生产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原则。

13、在各种评比中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14、对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其他副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1、对公司的生产安全负领导责任。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并监督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职责
引言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2018年4月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是我 国安全生产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为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供了遵循, 标注了红线。
《规定》第一章(总则)及第二章(职责),明确 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内容。
一、总体要求
1、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规定》第四条)
三、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6、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 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 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5个要点:领导
安委会,统筹协调,责任体系,巡查考核,队伍建设) (《规定》第六条)
四、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调查,事故追责和整改评估)
五、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职责
6、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 等工作。(1个要点: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二、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6、大力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 容和干部培训内容。(2个要点:宣传引导,理论学习
培训) (《规定》第五条)
三、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职责主要包括(6条,17个要点):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02-28山东安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津安生〔2018〕1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津安生〔2018〕1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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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津安生〔2018〕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各区部分)》和《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签状委局部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各区部分)
2.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签状委局部分)
2018年5月4日
——结束——。

2018年度各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2018年度各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安全责任 (13分) 企业 主体 责任 【6 分 抽查 4家 企业 】
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和岗 位安全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 风险排查管控 和隐患排查整 治双重预防, 落实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应 急预案及演练 的相关要求。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部门、车间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每家扣 0.25 分,扣完1分为止。 现场考核 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家 0.25 分,扣完1分为止。 (现场考核 3.未建立风险管控管理制度的,每家扣0.2分;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的,每家扣0.2分;未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 组) 的,每家扣0.2分;未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的,每家扣0.2分。本项扣完1分为止。 4.未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的,每家扣 0.25 分;未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的,每家扣0.2分;隐患排查治理未实现 闭环管理的,每家扣0.2分。本项扣完1分为止。 5.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承诺的,每家扣0.2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情形的,每家扣0.2分;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情形的,每家扣0.2分;从 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开展岗前、调岗、重新上岗培训和再培训情形的,每家扣0.2分。本项扣完1分为止。 6.未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每家扣0.2分;每年未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家扣0.2分;每半年未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每家扣0.2分;演练结束后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分 析存在问题的,每家扣 0.1 分,应修订应急预案未修订的,每家扣 0.1 分。本项扣完1分为止。
2018年度各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201801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修订版)

201801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修订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0418中办国办文件)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0418中办国办文件)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银旺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审核:批准:文件编号:银旺安【2018】02号受控编号:YWAH-02目录1.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 (1)2.安委会安全职责 (3)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总经理) (5)4.公司生产副总安全职责 (6)5.公司经营副总安全职责 (7)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安环科长) (8)7.生产部门负责人、职员安全职责 (10)8.经营部及部门负责人、职员安全职责 (12)9.财务部及部门负责人、职员安全职责 (13)10.办公室及部门负责人、职员安全职责 (14)11.质检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15)12.仓库主任及仓库保管员安全职责 (16)13.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7)14.车间副主任安全职责 (19)15.车间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20)16.班组长安全职责 (21)17.车间各岗位操作工安全职责 (23)18.电仪工安全职责 (25)19.化验员安全职责 (26)20.维修工安全职责 (27)21.司磅员安全职责 (28)22.电、气焊工安全职责 (29)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则)一、目的为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1、新《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 13 号令);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3 号令。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四、基本原则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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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各班组三级重点负责,
全体职工人人参与负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全体人员必须按本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一、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批准发布本项目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贯彻实施。

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确定安全生产目
标值。

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计划的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建立健全的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按职工总数的2-5‰配备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并相对保持稳定。

5、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组织实施。

6、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每月组织一次演练。

7、按规定参加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
考核,组织对本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不上岗。

8、按权限组织本项目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如实向
上级机关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督促、检查、指导副职、副经理等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0、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认真落实"三同时"(即: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与主题工程设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程序进行报批。

二、项目安全副经理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项目经理外出时全权负责协
调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2、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部门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
生产的重大问题。

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演练的各项协调准备工作。

3、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源点及监控办法,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到生产服
从安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5、定期组织各部门安全大检查,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动态,落实事故
隐患和整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6、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
部门和个人。

7、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组织公司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定期组织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向职工告知所在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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