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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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213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213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6分,每题1分)1. 假设X股票的贝塔系数是Y股票的两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X的期望报酬率为Y的两倍B. X的风险为Y的两倍C. X的实际收益率为Y的两倍D. X受市场变动的影响程度为Y的两倍答案:D解析:β系数表示资产对市场收益变动的敏感性。

贝塔值越大的股票,在市场波动的时候,其收益的波动也就越大。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关于流动性服务商提供流动性服务的规定正确的是()。

A.买卖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超过2%B.上交所批准的流动性服务商可以为一只或多只ETF提供流动性服务C.连续竞价参与率不低于80%D.集合竞价参与率不低于60%答案:B解析:流动性服务商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买卖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超过1%;②最小报价数量不低于10000份;③连续竞价参与率不低于60%;④集合竞价参与率不低于80%。

被上交所批准的流动性服务商可以为一只或多只ETF提供流动性服务。

3. 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投资策略与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的投资策略的区别不包括()。

A.使用的分析工具不同B.对市场有效性的判定不同C.分析基础不同D.使用者不同答案:D解析:A项,技术分析通过股价、成交量、涨跌幅、图形走势等研究市场行为,以推测未来价格的变动趋势;基本面分析对经济情况、行业动态以及各个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以此来研究股票的价值,衡量股价的高低。

B项,在一个弱有效的证券市场上,任何为了预测未来证券价格走势进行的技术分析都是徒劳的;如果市场是半强有效的,市场参与者就不可能从任何公开信息中获取超额利润,这意味着基本面分析方法无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见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开展和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应当通过黄金ETF代办证券公司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

二、代办证券公司应当向首次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切实引导、提醒其重视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揭示书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本所发布的《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

三、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业务前,应当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提供可用于黄金ETF申赎的交易单元(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单元”)编号,并在新增或变更上述交易单元时提前通知投资者。

四、代办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指定交易单元在本所接受黄金ETF申赎申报的时间内,始终与本所交易系统处于登录连接状态。

若因代办证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职责而导致投资者黄金ETF申赎业务不能及时完成,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三、业务细那么类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做市申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可以从事期权做市业务;(二)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三)在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四)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备案从事期权做市业务的证明文件;(四)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五)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六)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七)申请做市的合约品种名单及具体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某财经学院《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391)

某财经学院《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391)

某财经学院《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组合型选择题(66分,每题1分)1. 证券交易所归属()直接管理。

A.国务院B.中国证监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D.省级人民政府答案:B解析: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2. 关于B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以外币认购、买卖B.目前境内居民个人不得购买C.采取记名股票形式D.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答案:B解析: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B股投资人包括境内个人投资者。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指出,根据科创板定位,保荐机构优先推荐的高端装备领域中的企业不包括从事()的科技创新企业。

A.先进轨道交通B.大型风电C.智能制造D.航空航天答案:B解析:保荐机构优先推荐上市的高端装备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B项,大型风电属于新能源领域,该领域还包括:先进核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 证券交易结算流程的证券交收环节包括()。

[2012年6月真题]A.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交收B.证券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交收C.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D.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交收答案:C解析:5. 下列属于风险管理本质特征的是()。

A.事前管理B.盈利管理C.损失管理D.事后管理答案:A解析:风险管理不等于损失管理,其本质特征是事前管理。

根据风险是损失可能性的定义,风险管理的内涵应该是对损失(或盈利)发生以前的管理,即防止损失发生,争取盈利实现的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商分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时间达到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一)最近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均达到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

主流动性服务商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均为主流动性服务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主流动性服务商被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的,基金管理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与基金管理人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解除;(三)流动性服务商因故无法为单只或者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且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四)年度评价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价结果为D的次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次数的1/3或者以上;(五)出现违法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者人:为改善上市基金流动性,完善和规范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扩充了引入流动性服务的基金品种和流动性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范围,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2年5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基字〔201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条基金公司认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可以向本所申请。

第四条基金公司可选择下列专业机构为其所管理的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一)证券公司;(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三)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五条基金公司所选定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流动性服务商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本所备案:(一)基金公司的书面认可函;(二)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最大报价差、最小申报数量和参与率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提供流动性服务,并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的承诺函;(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2018年12月28日 19:02 来源:交易所网站沪深交易所晚间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停牌。

其中上交所发布《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以下为通知全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并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停复牌指引》顺利施行,现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一、《停复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的,在预案披露前继续按分阶段原则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不适用新规。

二、本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最新版)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发布背景2.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目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主要内容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和第 10 号的发布5.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定义和发展6.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监管措施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帮助企业将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证券资产,从而实现融资。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44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并于 2014 年发布了实施。

此指引旨在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和第 10 号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 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融资融券交易业务》。

该指南旨在规范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长期平稳发展。

同时,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10 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这两项指南分别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两个方面,对证券交易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

正文:一、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管和服务企业发行证券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旨在指导企业及其承销商在上交所发行证券时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二、发行主体的资格要求1. 发行主体是指拟在上交所发行证券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根据《指引》,发行主体必须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具有合法设立的企业或组织形式,并依法取得经营资质;(2)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稳定的经营状况;(3)不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4)其他上市条件和审核标准。

三、发行股票的程序和要求1. 发行股票的程序(1)预先披露发行主体应在股票发行前,向社会公众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对象等。

(2)审核及注册发行主体应提交发行申请,并按照规定接受上交所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须向上交所注册登记。

(3)发行公告发行前,发行主体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发行公告,公布发行计划、募集方案等信息。

2. 发行股票的要求(1)信息披露发行主体在发行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了解真实、准确的信息。

(2)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主体应在发行说明书或公告中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诺不挪作他用。

(3)发行价格发行主体应合理确定发行价格,维护投资者利益,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

四、发行债券的程序和要求1. 发行债券的程序(1)发行申请发行主体应向上交所提出发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及注册上交所应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主体发放债券注册函,并办理债券注册手续。

(3)发行公告发行主体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发行公告,公布债券的发行计划、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信息。

2. 发行债券的要求(1)信息披露发行主体应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2)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主体应在发行说明书或公告中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诺不挪作他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上证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为促进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以下简称“国债ETF”)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决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将国债ETF计入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一、本通知中的国债ETF是指单市场国债ETF,即跟踪沪市国债指数的ETF,或虽然跟踪跨市场指数但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技术选取的申赎组合证券仅包含上交所上市交易国债的ETF。

第二条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债ETF可申报计入回购质押库并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一)国债ETF的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二)有两个及以上证券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要求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

相关国债ETF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结算可商上交所停止其回购质押券资格。

第三条三、国债ETF的标准券折算值指每份国债ETF折合的标准券。

国债ETF的标准券折算值按如下公式计算,并参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发布和管理:(一)上市首2个交易日的标准券折算值计算公式为:标准券折算值=计算参考价×93%。

其中计算参考价是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上交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

(二)自上市后第3个交易日起,标准券折算值计算公式为:标准券折算值=Min(上个交易日收盘价,上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1-波动率)×折扣系数。

其中:1、收盘价和加权平均成交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加权平均成交价以成交量为权重。

2、波动率=(最近五个交易日的最高收盘价-最近五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最近五个交易日的最高收盘价+最近五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 ÷2]。

3、折扣系数具体取值由中国结算根据该基金产品的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初期暂定为97%。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上证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19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3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是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三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相关投资与转让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清算交收事宜,由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其规则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售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售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售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近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售业务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回售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效率,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指引明确了回售业务的定义、业务主体、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其中,明确了回售业务是指持有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股票在规定期限内卖给上交所的业务行为。

业务主体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上交所、托管银行等。

在业务流程方面,指引规定了回售业务的申报、交易、清算和结算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在风险管理方面,指引要求业务主体应当充分评估回售业务的风险和收益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指引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同时,上交所将加强回售业务的监管和风险管理,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总的来说,上交所发布回售业务指引,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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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58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58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6分,每题1分)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关于流动性服务商提供流动性服务的规定正确的是()。

A.买卖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超过2%B.上交所批准的流动性服务商可以为一只或多只ETF提供流动性服务C.连续竞价参与率不低于80%D.集合竞价参与率不低于60%答案:B解析:流动性服务商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买卖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超过1%;②最小报价数量不低于10000份;③连续竞价参与率不低于60%;④集合竞价参与率不低于80%。

被上交所批准的流动性服务商可以为一只或多只ETF提供流动性服务。

2. 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的利息与()无关。

A.公司的经营风险B.债权人的经营风险C.公司的规模D.公司的利润率答案:B解析: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定期向他们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

利息的高低与公司经营的风险相关。

经营状况稳健的公司支付较低的利息,而风险较高的公司则需要支付较高的利息。

CD两项属于公司经营风险的范畴。

3. ()个人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应该以低风险为核心,不宜过度配置股票型基金等风险较高的产品。

A.三口之家中的中年人B.老年人C.已经成家但尚未生育的年轻人D.单身时期的年轻人答案:B解析:对老年人而言,面临退休和收入降低,其风险承受能力较小,因此其投资的稳健、安全、保值最重要,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应该以低风险为核心,不宜过度配置股票型基金等风险较高的产品。

4. 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的主要贡献表现在()。

A.以因素模型解释了资本资产的定价问题B.降低了构建有效投资组合的计算复杂性与所费时间C.确立了市场投资组合与有效边界的相对关系D.创立了以均值方差法为基础的投资组合理论答案:D解析:哈里·马科维茨于1952年在《金融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资产组合的选择”的文章,首次提出了均值-方差模型,奠定了投资组合理论的基础,标志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开端。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214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214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103分,每题1分)1. ()不属于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的条件。

A.基金募集已申请注册B.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C.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文件D.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符合规定答案:B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2. 在办理质押式回购业务前,市场参与者应签订()。

A.质押式回购主协议B.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C.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D.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答案:A解析:在办理质押式回购业务前,市场参与者应签订质押式回购主协议,而进行每笔交易时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主协议和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合同。

3. 在勤勉尽责方面,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做到()。

A.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商业贿赂B.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聘任合同C.防止所在机构资产损坏、丢失D.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授权制度答案:D解析:ABC三项属于忠诚廉洁的要求。

4. 根据有关规定,当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时,应该报送给()。

A.中国证监会B.中国证监会在基金公司注册地的派出机构C.中国证监会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派出机构D.中国证监会在基金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答案:A解析:证券交易所在监控中发现基金交易行为异常,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交易者买入看跌期权,是因为他预期某种标的资产的价格在近期内将会()。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265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265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6分,每题1分)1. 关于艺术品与收藏品投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是另类投资的一种形式B.投资价值建立在艺术家的声望、销售记录等条件之上C.艺术品与收藏品市场主要以拍卖为主D.投资价值的评估较为容易答案:D解析:D项,对于各类艺术品和收藏品,存在特征和质量方面难以描绘的差别,因此,对其投资价值的评估较为困难。

2. 某公司原有股份数量是5000万股,现公司决定实施股票分割,即实施一股分两股的政策,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股面值降低B.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C.股东的各项权益余额保持不变D.投资者持有的公司的净资产增加答案:D解析:股票拆分对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权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一般只会使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增加,每股面值降低,并由此引起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下降,而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总额及其各项权益余额都保持不变。

3. 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具有的特点之一是在发行时事先确定()。

A.固定收益额B.固定股息率C.预期收益率D.偿还方式答案:B解析:优先股是一种相对普通股而言有某种优先权利(优先分配股利和剩余资产)的特殊股票。

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在优先股发行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的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4. 成长权益战略投资于()的企业。

A.初创型B.具备成型的商业模型C.具有负现金流D.面临并购答案:B解析:成长权益战略投资于已经具备成型的商业模型、稳定的顾客群和正现金流的公司。

这些公司有机会通过增加新的生产设备或者采取兼并收购方式来扩大规模,但自身的经营无法提供足够的现金流来支持发展。

成长权益投资者通过提供资金,帮助对象企业发展业务和巩固市场地位。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287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287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6分,每题1分)1. ()是基金投资面临的基金交易对象无力履约而给基金带来的风险。

A.市场风险B.流动性风险C.信用风险D.操作风险答案:C解析: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投资面临的基金交易对象无力履约而给基金带来的风险,如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证券的上市公司的如下行为中,不需要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有()。

A.发行新股B.资产出售C.发放红利D.配股答案:B解析:权益核算是指与基金持有证券的上市公司有关的、所有涉及该证券权益变动并进而影响基金权益变动的事项,包括发行新股、发放股息和红利、配股等公司行为的核算。

3. 根据有关规定,除货币市场基金外,基金利润分配默认的方式是()。

A.分红高投资B.直接分配基金份额C.固定红利D.现金分红答案:D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收益分配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利润,转为基金份额,即选择分红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没有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 A方案在三年中每年年初付款100元,B方案在三年中每年年末付款100元,若利率为10%,则二者在第三年年末时的终值相差()元。

A. 33.1B. 31.3C. 133.1D. 13.31答案:A解析:A方案在第三年年末的终值为:100×[(1+10%)3+(1+10%)2+(1+10%)]=364.1(元),B方案在第三年年末的终值为:100×[(1+10%)2+(1+10%)+1]=331(元),二者的终值相差:364.1-331=33.1(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8.11.16
•【文号】上证发〔2018〕97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8〕9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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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提升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做市商),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的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做市商为本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指数型上市开放式基金等基金产品提供的流动性服务业务。

第四条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本所对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实施差异化管理。

主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或者一般流动性服务;一般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

本所对主做市商在资格管理、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对主做市商进行适当激励。

第五条做市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规定,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提供流动
性服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存在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客户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做市商应当积极维护基金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做市申请
第六条下列专业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
(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七条专业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
(二)以自有资金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
(三)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过去一年内未因流动性服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机构申请成为主做市商的,还须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专业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或一般做市商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流动性服务总体性方案、风险控制制度、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技术系统准备的书面材料;
(四)负责流动性服务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做市商资格申请符合条件且文件齐备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做市商资格申请通过的,本所将向市场公告。

第十条取得主做市商资格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做市商协议的,不得以主做市商身份提供流动性服务。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认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获得做市商流动性服务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为所管理的基金申请流动性服务备案的,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二)申请备案基金情况介绍;
(三)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报备表;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材料齐备,且本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未对管理的基金向本所申请备案,但本所认为基金需要获得做市商流动性服务的,可以指定主做市商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第十三条做市商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向
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或一般流动性服务的申请书;
(二)基金公司的书面认可函;
(三)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技术系统准备的书面材料;
(四)流动性服务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做市商提交的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申请文件齐备,且本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本所将向市场公告。

自公告日起,做市商可以为申请的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第十五条本所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基金产品特性等因素,确定特定基金产品的主做市商家数。

本所认为为特定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主做市商数量不足的,可以指定主做市商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

第三章做市规则
第十六条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指定专用证券账户和对应的交易单元,并向本所备案。

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提供流动性服务以外的用途。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证券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十七条做市商应按照规定的流动性服务指标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平均每笔申报金额;
(三)连续竞价参与率;
(四)集合竞价参与率;
(五)其他流动性服务指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标准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调整。

第十八条本所根据流动性服务指标,定期评价做市商的流动性服务情况。

本所对做市商的主流动性服务评价分为AA、A、
B、C、D 5个档次,对做市商的一般流动性服务评价分为A、B、
C、D 4个档次。

本所每季度对做市商单只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相应做市商和基金管理人公布评价结果。

本所根据做市商流动性服务季度评价情况,每年定期对做市商整体流动性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本所可以根据主做市商评价结果,对主做市商给予适当的费用减免或激励。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流动性服务义务:
(一)基金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
提供流动性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基金产品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相应流动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为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经本所确认后终止。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相应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第四章做市商监管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流动性服务风险可测、可控。

主做市商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一)基金管理人提供充分理由书面要求终止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二)主做市商在考评年度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所获季度评级出现一次C与一次D或更低评级;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再为任何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三)主做市商在考评年度内,综合考评为D;
(四)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考评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
(五)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客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所作出终止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或者取消做市商资格决定的,书面通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流动性服务被本所终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同一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做市商资格被本所取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做市商资格,但做市商因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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