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文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按照费用透明、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约定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难度、技术要求、执行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明确的报价信息,包括工程量计算基础、收费标准、交付方式和付款方式等。
第二章收费标准和方式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工程项目的规模、难度、技术要求等;(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源投入和风险程度;(三)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价格和竞争状况;(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信誉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采用多种收费方式,包括按比例收费、定额收费、按工程量收费、按时间收费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与业主明确约定收费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采取分段计价的,应当明确分段计价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报价文件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收费报价。
第十二条业主收到收费报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决策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收据和收费发票。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收取或变相索取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属于计划价格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依法追究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4篇)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和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包括勘察设计报酬和相关费用两部分,报酬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而获得的报酬,相关费用是指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实际费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一)工程勘察设计内容的复杂程度;(二)工程勘察设计完成所需的时间;(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市场规律和行业发展情况自主确定,并报所在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确定,应当包括勘察设计报酬和相关费用。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报酬的确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工程规模和难度;(二)勘察设计内容和工作量;(三)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
第八条相关费用的确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差旅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等;(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力、设备、办公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收费,不得以漫天要价、乱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客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支付方式,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与客户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交工作成果,并申请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收费管理,维护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收费应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
2.自由协商原则:收费标准和方式应由勘察设计机构与客户自愿协商确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公示透明原则:勘察设计机构应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优惠政策等公示于机构官网或公开场所,确保客户了解相关收费信息。
三、收费计算与结算1.收费计算方法:勘察设计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量、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计算方法,但不得以乱收费、乱开价为由。
2.计费方式:常见的计费方式有以下几种:(1)按工程规模收费: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按照一定的比例收费。
(2)按固定费率收费:根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费。
(3)按工程量收费:根据实际勘察设计工作量收费。
(4)按工程质量收费:根据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收费。
3.结算方式:可根据双方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一般可选择一次性结算或分期结算。
四、收费标准管理1.勘察设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2.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调整,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物价水平、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客户公示,确保客户对收费标准的充分了解。
五、优惠政策1.勘察设计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情况,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首次合作折扣、多次合作优惠等。
2.优惠政策应合理公平,不得针对个别客户或事业单位进行特殊优惠。
六、违规处理1.勘察设计机构如存在乱收费、乱开价等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等。
2.客户如发现勘察设计机构存在不当收费行为,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七、监督机制1.收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勘察设计机构进行收费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2005-3-8 12:06:0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为了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宏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自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收费原则,维护市场价格平稳,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竞争,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新定价标准执行,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向委托方提供清晰、公正的收费说明,不得隐瞒费用或采取欺骗手段。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收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收益,哄抬价格,牟取非法利益,夸大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收费涉及到外观、环境、公共利益、政策、规划等因素,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沟通,获取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合规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计算税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难易程度、地理位置、价值、规模、工期、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包括基本收费、风险评估费、服务费、人工费、材料费和管理费等项目。
第十一条基本收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根据设计委托方的要求,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所应当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合理评估相应风险,确定的额外收费,由设计委托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支付。
第十三条服务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咨询、配套、监理等相关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人工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根据工作量和难度,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和协议书规定,计算的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10号文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
内容的基本价格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 实
物工作收费基价表 中查找确定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 规程的规定和勘察
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 经发包人同意后 在工程勘察
合同中约定
附加调整系数
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关许可 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 拆除障碍物 开挖以及修复地下
管线费 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 接通电源 水源以及平整场地
费 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 水上作业用船 排 平台以及水监
费 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 青苗 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
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 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工程勘察组日 台班收费基价如下
工程测量 岩土工程验槽 检测监测 工程物探
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准价 基本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专业调整系数 工
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
准收费额 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 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
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 施工图
预算编制费 竣工图编制费等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 工程设计收费基
价在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附表一 中查找确定 计费额处
于两个数值区间的 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国务: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 00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8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收费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保障客户利益和行业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市场原则和成本费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客户公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收费时间,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并及时向客户通知。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或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接受客户支付,并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第七条客户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有权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申诉。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报送收费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加强费用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和自行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费用进行合理、公平、公正的收费。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的收费项目包括费用的组成、计算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与委托单位明确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收费。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工程的难易程度、风险等因素,对收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委托单位和其他相关方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红包等违法违规款项。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委托单位和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不得泄露或将其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单位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一)技术服务费: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为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评审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场地使用费: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为委托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试验场所等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三)设备使用费: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为委托单位提供的设备、仪器等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四)材料费: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为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图纸等所收取的费用;(五)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合理、公平、公正,有事实依据,并经委托单位同意。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行
业收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费用收取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各类工程勘察
设计项目收费工作。
2、本规定所称的收费是指财政部认可的任何形式的收费,包括但不
限于:费用、税费、报酬、报酬等。
3、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收费
标准遵循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收费,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全面控制工程收费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原则,并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工期确定。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收费标准以项目为单位计价,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的限定,不得以收取“定额”或“不定额”收费的形式加以强制。
3、收费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提前预算,签订合同后,不得擅自增
加收费,不得用任何形式进行任何形式的隐性收费,如涉及调整收费标准,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三、收费程序
1、工程收费应按照《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规
定的期限缴纳,期限不得超过45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加,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也蓬勃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二、收费标准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能够合理反映勘察设计工程的实际价值和质量水平。
2. 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难度和区域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收费档次。
3. 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科学合理。
三、收费方式1. 工程勘察设计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或混合收费的方式。
2. 定额收费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难度等因素进行制定,并应与实际工程量相匹配。
3. 按比例收费可以根据工程造价或工程投资比例来确定。
4. 混合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特殊情况,综合考虑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的因素进行制定。
四、收费依据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工程量清单等。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能够随意捏造或篡改。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应详细明确,避免模糊或歧义。
五、收费程序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程序应规范合法。
在收费前,应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收费项目、金额和依据,经委托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费。
2. 如果发生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并调整收费金额。
3. 收费程序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如收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等,以确保收费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六、收费管理1. 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和流程,确保收费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收费管理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同时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收费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3. 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收费档案,包括收费合同、收费依据、收费程序等,以备查阅和审计。
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院、勘察院、设计师、勘察师等。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互利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准,按照合同约定或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条政府应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监管体系,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主要方式包括固定费用、百分比收费和按工程量收费等。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提供发票和正规的财务票据,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勘探、咨询等专业活动,需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包括设计文件编制、专业报告编制、勘察测量、数据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对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按照政府制定的特殊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可以按照固定费用方式进行收费。
固定费用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金额。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可以按照百分比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百分比收费可以根据工程造价、工程量、工程难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可以按照按工程量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按工程量收费应根据实际勘察设计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可以通过议标方式进行,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价格自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出现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的行为。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差异进行合理调整,符合市场供需关系。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和效果进行阶段性支付,在设计阶段结束后进行最终结算。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目录设计费 (2)建设单位管理费 (3)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4)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 (6)监理费 (7)人防费 (9)设计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l999]101号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建设单位管理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二)附件二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商确定附表: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表单位:万元咨询评估项目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一3000万元1.编制项目建议书22—4.5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3—7.3.评估项目建议书11—2.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5 1.5—3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1999]101 号 ) ,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 ,现予发布,自二 OO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375 号 )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 %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 %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 OO 二年一月七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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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1.7)
国家计委建设部
2002年1月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
投资估算额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
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