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李凯涉嫌抢劫-范文word版 (3页)
【2018-2019】陈益凯抢劫罪,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非法制造、-word范文模板 (8页)
【2018-2019】陈益凯抢劫罪,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非法制造、-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益凯抢劫罪,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非法制造、陈益凯抢劫罪,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琼刑终字第128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大政,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琼山市东山镇田心村。
因本案于1999年8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泽和,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琼山市云龙镇北戏村。
因本案于1996年9月1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益凯,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大专文化,农民,住琼山市云龙镇新学村。
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1996年6月18日被琼山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因本案于1996年9月3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琼山市甲子镇民昌木兑村。
因本案于1996年9月10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文召,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琼山市新民乡大塘村。
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20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2月16日保外就医。
因本案于1998年6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圣昌,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定安县定城镇跃进路33号。
【2018-2019】曹俊发、张金铭、曹阳、曹明扬、李荣奇抢劫-范文word版 (5页)
【2018-2019】曹俊发、张金铭、曹阳、曹明扬、李荣奇抢劫-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曹俊发、张金铭、曹阳、曹明扬、李荣奇抢劫(201X)昌刑初字第976号,曹俊发、张金铭、曹阳、曹明扬、李荣奇抢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9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俊发,男,36岁(1971年5月23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金铭,男,34岁(1973年5月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阳,男,24岁(1983年4月10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明扬(曾用名:曹明阳),男,20岁(1987年8月27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荣奇(别名:李永旗),男,31岁(1976年12月5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史春平,男,40岁(1967年5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2018-2019】张正端抢劫word版本 (3页)
【2018-2019】张正端抢劫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正端抢劫(201X)大刑初字第1124号,张正端抢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11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清雷,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正端,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于201X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1X)第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端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清雷以张正端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左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清雷、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正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正端于201X年1月2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729路公共汽车总站伙同另四名男子(均在逃)持刀对被害人韩清雷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600余元及CECT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正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清雷称:由于张正端的行为致其受伤,要求张正端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201X元、误工费465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赔偿被抢现金人民币4700元、手机价值款1880元。
【最新2018】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一案二审-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2018】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一案二审-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一案二审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邢刑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于(略)。
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本村。
因本案于201X年4月21日被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X年8月6日被抓获并执行逮捕,现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X)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一、201X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伙同高文波、高文明、王成举(均另案处理)并由王成举联系,以谈业务为名将北京康农饲料公司业务员成松骗至邢台约定地点,四人对成实施抢劫,劫取人民币650元、三星N188手机一部、皮夹克一件。
二、201X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伙同高文波、高文明、王成举并由王成举联系,以谈业务为名将康地饲料添加剂(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员云中锋骗至邢台约定地点,四人对云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360元、诺基亚8210手机一部、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本。
三、201X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伙同高文波、高文明、王成举并由王成举联系,将北京科兴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何霞骗至任县县城,四人对何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500元,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
【2018最新】张彩峰、刘贵忠、刘莹莹、何玉存、刘兴海犯抢劫、盗窃、销售赃物-精选word文档 (6页)
【2018最新】张彩峰、刘贵忠、刘莹莹、何玉存、刘兴海犯抢劫、盗窃、销售赃物-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彩峰、刘贵忠、刘莹莹、何玉存、刘兴海犯抢劫、盗窃、销售赃物张彩峰、刘贵忠、刘莹莹、何玉存、刘兴海犯抢劫、盗窃、销售赃物、收购赃物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庆刑二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春方,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已下岗,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系被害人高海涛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丽荣,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系被害人高海涛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仲伟晶,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系被害人高海涛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欣智,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系被害人高海涛之子。
诉讼代理人高利钦,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彩峰,男,1980年6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州县丰乐镇先进村。
201X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爱民,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贵忠,男,1975年2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
201X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振江,黑龙江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莹莹,女,1983年11月8日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绥化市奋斗街5委128组。
201X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兴,大庆市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最新】崔风娟、付瑜、王凯抢劫上诉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最新】崔风娟、付瑜、王凯抢劫上诉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崔风娟、付瑜、王凯抢劫上诉案崔风娟、付瑜、王凯抢劫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370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崔风娟,别名崔凤娟,女,21岁(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抚松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城北街道1委1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瑜,别名王文,女,25岁(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派出所13委41组经纬十道街8号3单元半地下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凯,男,20岁(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友林委;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岩,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静,别名小静,女,22岁(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抚松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抽水乡抽水村1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风娟、赵静、付瑜、王凯犯抢劫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29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风娟、付瑜、王凯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崔风娟、付瑜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崔风娟、付瑜、王凯、原审被告人赵静,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2018最新】该同志思想道政治坚定、工作能力突出、热心对待同事、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该同志思想道政治坚定、工作能力突出、热心对待同事、篇一:该同志政治思想坚定该同志政治思想坚定,严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工作水平和理论业务水平,思想品德高尚,工作态度端正,团结同志,勤劳朴实,具有务实求严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
篇二:该同志政治坚定该同志政治坚定,积极上进。
该同志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该同志能为人师表,道德高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该同志遵纪守法,依法执教。
该同志知法、懂法、守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该同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工作精益求精,任劳任怨,曾多次得到上级部门的表扬和奖励。
该同志勤于学习,勇于创新,勤学好问,努力上进,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业务能力,该同志团结同事,与人为善。
待人热情礼貌,乐于助人,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人际关系和谐。
该同志工作突出,成绩显著。
他能圆满完成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教学成绩在全镇名列前茅,曾多次获得乡级和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该同志关爱学生,注重后进生转化工作,关注留守儿童,热心公益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明社会风尚。
综上所述,该同志能出色的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在全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深得全校师生好评。
篇三:XXX同志政治思想表现情况XXX同志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一、基本情况XXX,男,XXX年XXX月出生,汉族,XXX人,XXX学历。
现为XXX。
二、主要简历:……………………三、主要表现1、在思想上,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来自:WWw. : 该同志思想道政治坚定、工作能力突出、热心对待同事、 )党性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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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刘凯、徐昌昌、徐岩抢劫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凯、徐昌昌、徐岩抢劫案刘凯、徐昌昌、徐岩抢劫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房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凯,男,19岁,1987年11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村东街路31甲3号。
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X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昌昌,男,19岁,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城关镇徐屯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岩,男,18岁,1988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城关镇徐屯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1X)第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徐昌昌、徐岩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景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徐昌昌、徐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凯、徐昌昌、徐岩预谋后持尖刀、胶带、皮带等工具,窜至房山区燕山街道东风中学附近,以打车名义将出租车司机朱家华骗至房山区周口店镇官地村外,采取用皮带勒脖子、用尖刀威胁,用胶带封嘴等手段,抢走朱家华人民币84元及诺基亚33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并将朱家华扎伤。
【2018最新】周志红犯抢劫罪一案-word范文模板 (6页)
【2018最新】周志红犯抢劫罪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周志红犯抢劫罪一案周志红犯抢劫罪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周志红,曾用名邹国儒、周志洪,男,生于1965年11月3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0月22日被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文武,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1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红犯抢劫罪,于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红及其辩护人孙文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指控,201X年8月28日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志红伙同黄仁学、陈平(均已判刑)分别在黔江区马喇镇、武隆县火炉镇、羊角镇、彭水县万足乡用放有麻醉药品的饮料将被害人王贵华、黄希胜、谢怀科、钱学章麻醉后抢走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以下所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和诺基亚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谢怀科、钱学章等人的陈述,证人钱能军、李清碧等人的证言,酉阳县精神病医院处方笺、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周志红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志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周志红当庭辩称,在前3次抢劫中,黄仁学只对其说是做生意,其不知道是实施抢劫,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其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2018-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范文word版 (6页)
2018-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晓东,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201X年7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小林,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201X年7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仕强,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201X年因抢劫被福建省晋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X年7月19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招,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201X年10月9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周金凤,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
【2018最新】违纪所得追缴通知书-范文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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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xxxx合同》,双方约定,我司在交付产品后x日内,贵司应付清货款,现付款期将至(或付款期已过),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尽快安排付款,。
我司帐户是(户名:××××;开户行:××××;帐号:××××)。
顺祝商琪!xxxxxx公司年月日催款函(针对直接催款的)xxx(对方公司名称):贵公司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___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___年__月__日付清该款。
现贵公司已逾期__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
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__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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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人。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曾做过一段时间的小商贩,但收入微薄。
2017年5月,张某结识了一伙不法分子,开始参与抢劫犯罪活动。
在短短几个月内,张某伙同他人共实施抢劫案件6起,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
二、案件经过2017年6月,张某结识了李某、王某等不法分子。
他们约定共同实施抢劫,张某负责寻找目标,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张某通过观察,发现一家珠宝店营业时间较长,且店内有大量贵重物品,于是将这家珠宝店定为抢劫目标。
2017年7月15日晚,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该珠宝店附近。
张某假装购物,引开店员注意,李某和王某趁机进入店内,对店内的贵重物品进行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三人将店员打伤,并抢走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干。
得手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此后,张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又连续实施了5起抢劫案件,作案手段与珠宝店抢劫案类似。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张某等人手段残忍,多次将被害人打伤。
三、案件处理2017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抓获归案。
2018年1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抢劫案。
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四、案例分析1.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保管人、使用人等。
(3)犯罪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故意为之。
(4)犯罪客观方面: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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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周杰抢劫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周杰抢劫一案周杰抢劫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潭中刑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杰,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2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杰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X)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周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8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杰与赵滴、周友(二人均批捕在逃)在湘潭市板塘铺玩耍时因身上无钱,便商量抢劫出租车司机。
随后被告人周杰等人乘坐李荣平驾驶的牌号为湘CX0940出租车,当车行至湘潭县姜畲镇黄石村附近一无人路段时,赵滴示意让李荣平停车,李荣平停车后,被告人周杰一把抓住李荣平,赵滴、周友二人捡起路边砖块对李荣平进行威胁,强行抢走李荣平现金65元和黑色三星D808型滑盖手机一台。
经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136元。
201X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杰主动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周杰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周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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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李明抢劫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明抢劫案李明抢劫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014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男,23岁(1983年7月29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都匀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都匀市虹桥辖区红旗新村12-1-10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及其辩护人贾长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明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维斯第一旅馆地下一层,持刀将被害人门艳艳从水房挟持到8号房间,并用胶带捆绑后,抢走被害人门艳艳的人民币80元。
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门艳艳陈述,证人唐苑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李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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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康福利、张凯抢劫-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康福利、张凯抢劫(201X)顺刑初字第723号,康福利、张凯抢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顺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福利,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1日被羁押,201X年8月2日被拘留,201X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凯,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2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X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X)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康福利、张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1X年5月15日21时许,携带刀子等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步行街附近,以打车为名,将谭忠权(男,三十五岁,重庆市人)骗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新城北,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谭忠权三厢夏利轿车一辆(车牌号:冀RH708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1X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人民币一百余元。
二、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1X年6月25日21时许,携带刀子到北京市通州区北关环岛附近,以打车为名,将付文国(男,41岁,河北省人)骗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西赵村北口,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付文国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京AQ610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0元)、三星手机一部。
【精编范文】李元果抢劫一案word版本 (7页)
【精编范文】李元果抢劫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元果抢劫一案李元果抢劫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一中刑初字第4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元果,(曾用名李阳,绰号小八),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镇横梁村11社。
201X年8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元果抢劫一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X年11月15日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1X]46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元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3年7月23日,被告人李元果伙同陈友仁、白玉(均已判处)等人,窜至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礼嘉村一商店外大路边,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左志纯山城牌香烟二条、桫椤牌香烟一条、匕首一把及现金数十元后逃离现场,销赃后所获赃款挥霍。
1995年7月19日,被告人李元果伙同邹云(另案处理)、张勇(已判处)共谋作案后,携带菜刀、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海南省三亚市二环路临春加油站附近的一辆白色丰田面包车内,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抢走吴少强(本案被害人,男,31岁)、李玉梅人民币3000余元、瑞士英纳格手表一只、摩托罗拉传呼机两只。
其间,由被告人李元果、邹云将被捆绑的吴少强押解下车,持刀对其实施追砍,向其头部、肩部、背部等部位猛砍数刀;与此同时,由张勇看守车内的李玉梅。
后被告人李元果、邹云二人回到车内由邹云驾车,因故翻车后,三人便逃离现场。
张某1、李某1、张某2、李某2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张某1、李某1、张某2、李某2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盗窃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取消)•【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7.06.17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他人系抢劫犯罪分子,却为其通风报信、刺探消息,其行为根据1979年《刑法》构成包庇罪,根据1997年《刑法》应按窝藏罪定罪处罚。
正文张某1、李某1、张某2、李某2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被告人:张某1,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农民。
199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因本案,于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1,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无业。
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本案,于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2,女,1町4年10月23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人,农民。
因本案,于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2,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原系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司机。
因本案,于1997年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1、李某1抢劫、盗窃和被告人张某2包庇、被告人李某2销赃一案,由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被告人张某1、李某1和侯隽(因拒捕被击毙)预谋抢劫开封市滨河路西段18号大卫射击倶乐部的枪支。
2月10日上午,三人开“昌河”牌面包车,携带自制手枪、铁锤、匕首、钳子等作案工具到射击俱乐部附近窥探。
当晚9时许,侯隽用钳子剪掉俱乐部东邻煤场大门的门锁,三人翻墙入院,被值班员陈忠敬发现,当陈打开房门时,侯售即上前用手枪顶住陈的头部,李某1勒住陈的脖子,三人将陈挟持到存放保险柜的小屋内,张某1用菜刀架在陈的颈部,李某1勒陈的脖子,侯隽用铁键砸陈的头部,将陈杀死。
三人随后抢劫存放枪支、弹药的保险柜一个(保险柜价值6500元)、子弹两箱、74厘米东芝牌彩电一台(价值2730元)、现金180元。
黄某某、魏某某抢劫案
黄某某、魏某某抢劫案
文章属性
•【案由】抢劫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回赃款,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依法酌情减轻处罚。
正文
黄某某、魏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伙同张凯(另案处理)经共谋后,爬墙进入福建省顺昌中等职业学校,由被告人魏某某到学校电子阅览室内,先后将该校数名学生骗至学校食堂后面,被告人黄某某、张凯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方法,抢走郑某人民币10元、胡某人民币120元,其余学生因身上没有钱而未搜到财物。
后赃款被三人共同挥霍。
(二)裁判结果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抢劫未成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
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法院评论
抢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其中,校园抢劫案不仅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给学生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犯案时均不满18周岁,均是农村家庭出生,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忽略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致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最新2018】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3页)
【最新2018】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潭中刑终字第142号原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杰,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201X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赞,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X)潭岳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刘俊杰、刘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0月,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策划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准备了水果刀、布条等作案工具。
后两被告人锁定了被害人欧阳红玲作为作案对象,并对其实施跟踪。
同年11月16日中午,两被告人趁被害人驾车下班之机,被告人刘俊杰在前拦车,被告人刘赞将被害人欧阳红玲从驾驶室拖出,并持刀威胁,将其推到汽车后座将其劫持,由被告人刘俊杰驾驶被害人的汽车离开现场,途中为防止被害人反抗、识路,两被告人蒙住被害人的双眼,并将其双手反绑,后将车开到湘潭县河口镇一山顶,抢走被害人500元,并要其回家筹40000元打到其指定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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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涉嫌抢劫
(201X)大刑初字第00014号,李凯涉嫌抢劫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大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凯,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阜新蒙古
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于201X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1X)第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凯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左
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X年4月初的1天23时许,被告人李凯伙同任帅、宋德强(均另
案处理)在大兴区瀛海镇供电所东侧50米左右一胡同口附近,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周雅冬拦住,对其进行殴打并当场抢走其黑色CECT838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84元)、耳机1副及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2、201X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凯伙同任帅、钟涛、王华伟(均
另案处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金顶山村附近,将路过此处的王晓良拦下
并进行殴打,当场抢走其灰色摩托罗拉T10型手机1部。
3、201X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凯伙同任帅、王华伟(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韩家川绿都市场西侧附近,以借火为名将路过此地的被害
人代明亮拦住并对其进行殴打,当场抢走其诺基亚627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80元)及现金人民币2400元,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
并认为,被告
人李凯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凯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第1起事实辩称:现金数额过高。
对指控的其他抢劫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X年4月间的1天夜23时许,被告人李凯伙同任帅(已判刑)、
宋德强(现在逃)到大兴区瀛海镇供电所东50米处,将被害人周雅冬拦截,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