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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辽价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11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8.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12•【字号】苏政发〔1996〕35号•【施行日期】1996.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6年3月12日苏政发〔199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82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一、取消45个项目(一)船舶过闸登记卡工本费(苏价费〔1994〕27号、苏财综〔1994〕41号)(二)各种航养费缴讫证补发手续费、过闸费退票手续费(苏交航〔1994〕25号、苏财综〔1994〕143号、苏价费〔1994〕259号)(三)报刊发行通建费(苏价费联〔1993〕2号、苏邮联〔1993〕1号)(四)语音信箱选号费(苏价费联〔1993〕49号、苏邮联〔1993〕16号)(五)程控交换机设备改造费(苏价检〔1993〕159号)(六)续订劳动合同收费(苏劳仲〔1993〕5号、苏财综〔1993〕127号)(七)汽车安全带安装费(苏价费函〔1993〕12号)(八)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经营寄售进口旅游商品必收外汇券许可证工本费(苏价费函〔1993〕21号)(九)“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工本费和公告费(苏价费函〔1995〕22号、苏财综〔1995〕52号)(十)土地权属界址费(苏价涉〔1994〕209号、苏土地函〔1994〕48号)(十一)信息台开户费和信息服务费(苏价费〔1993〕172号、苏财行〔1993〕83号)(十二)食品广告审核费(苏价费〔1993〕19号)(十三)医疗单位空气净化器使用费(苏价费〔1993〕168号、苏财行〔1993〕196号)(十四)药品广告审批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1994〕36号)(十五)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批费(苏价费〔1994〕134号、苏财综〔1994〕90号)(十六)有奖电子游戏机管理费(苏价费〔1993〕70号)(十七)激光视盘审片费(苏价费〔1994〕110号、苏财综〔1994〕93号)(十八)林政管理费(苏农林〔1993〕04号、苏财综〔1993〕4号、苏价费联〔1993〕5号)(十九)阜宁船闸修建费(苏价费〔1993〕11号)(二十)远东船闸修建费(苏价费〔1993〕54号)(二十一)对离退休职工收取的绿化费(苏绿委〔1993〕06号、苏价费联〔1993〕23号、苏财综〔1993〕50号)(二十二)排污费(苏环计〔1993〕16号、苏财综〔1993〕34号、苏价费联〔1993〕12号)(取消后,排污费的收取按苏价费转〔1993〕21号、苏财综〔1993〕1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十三)轨道衡计量收费(苏价管〔1995〕69号)(二十四)江苏名牌产品认定费(苏价费函〔1995〕10号、苏财综〔1995〕36号)(二十五)售票、送票服务费(苏价费〔1994〕224号)(二十六)南通机场建设附加费(苏财综〔1995〕136号、苏价费〔1995〕286号)(二十七)南京新机场建设附加费(苏价费〔1993〕32号、苏财综〔1993〕44号)(二十八)南京新机场代售机票手续费(苏价费〔1994〕312号)(二十九)航摄资料送审交通费(苏价涉函〔1993〕9号)(三十)镇江市市话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1994〕214号、苏价费〔1994〕355号)(三十一)镇江市通信线路建设费(苏财综〔1994〕214号、苏价费〔1994〕355号)(三十二)江都市电力发展基金(苏财综〔1994〕216号、苏价费〔1994〕357号)(三十三)宝应县农、市话月租和通话附加费(苏财综〔1994〕216号、苏价费〔1994〕357号)(三十四)宝应县用电附加费(苏财综〔1994〕216号、苏价费〔1994〕357号)(三十五)宝应县旅游业附加费(苏财综〔1994〕216号、苏价费〔1994〕357号)(三十六)海安县电集资(苏财综〔1994〕219号、苏价费〔1994〕360号)(三十七)南通市城市综合服务费(苏财综〔1994〕219号、苏价费〔1994〕360号)(三十八)无锡市财政平衡地方预算基金(苏财综〔1994〕217号、苏价费〔1994〕358号)(三十九)无锡市邮电基础设施配套费(苏财综〔1994〕217号、苏价费〔1994〕358号)(四十)常州市行政事业费附加(苏财综〔1994〕215号、苏价费〔1994〕356号)(四十一)常州市城市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附加费(苏财综〔1994〕215号、苏价费〔1994〕356号)(四十二)徐州市旅店床位治安联防费(苏财综〔1994〕213号、苏价费〔1994〕354号)(四十三)淮阴市邮电通信建设基金(苏财综〔1994〕212号、苏价费〔1994〕353号)(四十四)涟水县高沟变电所电力建设基金(苏财综〔1994〕212号、苏价费〔1994〕353号)(四十五)连云港市地方通讯建设基金(苏财综〔1994〕211号、苏价费〔1994〕352号)二、降低37个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公路零担集装箱短驳运输费(苏交运〔1994〕19号)(二)邮政编码簿列名费(苏价费函〔1993〕16号)(三)邮政礼仪定时投送费(苏价费〔1994〕399号、苏邮联〔1994〕88号)(四)淮阴邮电通信建设费(苏财综〔1995〕55号、苏价费〔1995〕115号)(五)邮件超远投递费(苏价费〔1995〕237号、苏邮联〔1995〕31号)(六)技术职务评审费(苏价费〔1994〕256号、苏财综〔1994〕152号)(七)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苏劳仲〔1993〕5号、苏财综〔1993〕127号)(八)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苏劳培〔1993〕25号、苏价费联〔1993〕38号)(九)《边境通行证》签发费(苏公厅〔1993〕196号、苏价费联〔1993〕55号、苏财综〔1993〕121号)(十)“消防安全标志牌”销售收费(苏价费〔1994〕114号)(十一)长江港口作业城市停泊运输船舶治安联防费(苏价费联〔1993〕16号、苏财综〔1993〕42号、苏公厅〔1993〕67号)(十二)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业务费(苏价费〔1993〕177号)(十三)省金融学会资料工本费(苏价费〔1994〕77号、苏财综〔1994〕42号)(十四)推荐商品活动的报名费、评审评议费、铜牌和证书工本费、公告费(苏价费〔1995〕253号、苏财综〔1995〕130号)(十五)《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苏民城〔1994〕12号、苏价费〔1994〕102号)(十六)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苏价涉〔1994〕89号、苏财综〔1994〕38号)(十七)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苏建综〔1994〕188号、苏财综〔1994〕107号、苏价涉〔1994〕173号)(十八)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费(苏价涉〔1995〕95号)(十九)房屋产权登记费(苏价涉〔1995〕55号)(二十)自学考试专业证书审定费、办理出国学历证明工本费(苏教计〔1994〕58号)(二十一)外语、计算机培训考核收费(苏价费〔1995〕29号、苏财综〔1995〕21号)(二十二)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录取费和毕业生审定费(苏教计〔1993〕35号)(二十三)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苏教计〔1995〕138号、苏价费〔1995〕205号)(二十四)新药技术复核检验费、药品委托检验费(苏价费〔1993〕42号)(二十五)仿制药品申报生产审评费,四、五类新药转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1994〕36号)(二十六)医药企业新增车间、型剂评审费(苏价费〔1994〕134号、苏财综〔1994〕90号)(二十七)科技查新费(苏价费〔1995〕187号、苏财综〔1995〕127号)(二十八)冶金物资市场席位费(苏价费〔1993〕31号、苏价费〔1994〕164号)(二十九)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苏价费〔1994〕176号、苏财综〔1994〕117号)(三十)助力自行车个别项目检测费(苏价费〔1993〕150号、苏财综〔1993〕137号)(三十一)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服务收费(苏价费〔1994〕141号、苏财综〔1994〕79号)(三十二)估价鉴定费(苏价费〔1994〕397号、苏财综〔1994〕227号)(三十三)南京郭家山货场延伸服务费(苏价费〔1994〕384号)(三十四)南京铁路站行李包裹逾期运输包干费(苏价费〔1993〕86号)(三十五)南京铁路站货场、仓库看守服务费(苏价费〔1994〕19号)(三十六)专利服务收费(苏专发〔1993〕55号、苏价费联〔1993〕92号、苏财综〔1993〕212号)(三十七)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登记费(苏价费函〔1993〕10号)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7.06
•【字号】浙价费〔2017〕104号
•【施行日期】2017.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7〕10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即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标准的80%征收。

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近期,国家和省两级先后出台一系列涉企减负政策,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通过媒体加强宣传,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6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鄂价费〔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内需、保增长、促振兴”的目标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一批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同时,调整、取消部分收费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质监部门下列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1.检定二级3000kg非自动秤(L-005-0163,现文件中器具序号,下同),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l00元,降低为加收60元;2.检定三、四级3t机械秤(L-005-0163),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50元,降低为加收30元;3.检定电子皮带秤(L-010-0168),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1960元降低为l800元;测量范围l000一6000t/h的,由每台2940元降低为2700元;测量范围≥6000th的,由每台3500元降低为3200元;4.检定电子吊钩秤(L-010-0169),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5.检定液相色谱仪(WH-026-0710),由每台2000元降低为l800元;6.检定气相色谱仪(WH-026-0711),由每台l700元降低为1500元;7.检定三相标准电能表(D-071-0393),由每点90元降低为70元;8.检定电子秒表(SP-016-0552),由每台280元降低为240元;9.检定标准电池(D-001-0323),由每支380元降低为350元;10.检定钢卷尺(C-025-0025),由每支80元降低为70元。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鲁价费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建设费,由现行各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0元降为每人5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由 50元降为 25元。

防空地下室(6B 级)易地建设费,由现行按造价每平方米1300- 1800元(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降为800元/平方米计收;由1100-1500元(其他城市)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

二、质检部门计量检定费,降低标准情况详见附件一。

其他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155号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由现行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0.5‰征收。

四、公安部门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由现行40- 60元/人降为20元/人。

五、农业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由现行 10元/本降为5元/本;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由现行 0.2 -0.25元/只(禽类检疫)降为 0.1元/只。

六、税务部门税务发票工本费,降低标准情况详见附件二、三。

其他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正文:----------------------------------------------------------------------------------------------------------------------------------------------------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把清费治乱、减轻企业及社会各方负担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治区降低下列收费标准(一)建设部门房屋权属登记收费1、总登记: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1‰降为15元;2、转移登记(1)买卖性质: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6‰降为30元;(2)划拨、赠与性质: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4‰降为20元;(3)他项权利登记: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0.8‰降为10元。

(二)商务部门报关代理收费3、只代理报关: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4、只代理报验: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5、同时代理报关、报验: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

(三)公安部门6、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培训收费(1)交通违章培训(培训期4天):由每人每期200元降为40元;(2)交通肇事培训(培训期7天):由每人每期400元降为70元。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即综合性能检测)费实行全区统一的收费标准:汽车每车次85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40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2]5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相关收费项目减免后的收费标准(一)凡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1、房产证工本费(房管部门)、土地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等各类证照工本费免收。

2、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部门)原收费标准为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70%收取,现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50%收取。

3、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现按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77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最高不超过2.8万元的标准收取。

4、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原收费标准为0.20-0.70/平方米,现按下限的70%执行,即0.14元/平方米收取。

5、白蚁防治费(房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2.30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70元/平方米。

现按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1.61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49元/平方米收取。

6、房屋登记费(自建)(房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现按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6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385元/件收取。

7、价格鉴证机构收费(价格部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原收费标准为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皖价费[2006]240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32项(见附件)。

上述32项降低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其中小学借读费、初中借读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2006年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对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凡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0551—2657803;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51—5100176)。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粤价[2013]22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2013年9月27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3年10月1日起取消以下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户口准迁证费(公安部门);(二)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广州公安部门);(三)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农业部门);(四)行政执法证费(法制部门);(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六)病残儿医学鉴定费(人口计生部门);(七)自学考试审定费(教育部门);(八)自学考试准考证费(教育部门);(九)毕业生报到证费(教育部门);(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珠海口岸部门)。

二、减半征收治安联防费。

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治安联防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50%,逐步过渡到全面取消。

三、免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

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安部门收取的非机动车牌证费中免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

四、降低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

自2013年10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现行110元/人降低为90元/人。

五、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政策。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鄂价费[2001]32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2.30元/本 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 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75‰及省直管市县(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演出收入的2%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演出收入的2%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1.5%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1]19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最近发出《关于贯彻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川价字费[2001]157号),主要精神是为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对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进行整顿。

现将省已确定取消和降低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详见附件一。

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标准项目详见附件二。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物价公报上已登)中取消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是指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向民工收取的费用。

三、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费标准,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执行特大城市的收费标准,其余区(市)县按现行城市规模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之前,中央、省、市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各地要坚决取消和降低,同时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9•【字号】桂政发[1998]33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桂政发〔1998〕3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28号)已公布取消了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立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对企业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经进一步清理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取消4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设立的24项,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快企业改革的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也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各级物价部门应吊销、收回或变更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收回并停止核发收费专用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03-15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 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01-25 阅读次数:2623)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2.11•【文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

三年后自动取消。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简化收费方式。

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

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2、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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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
电信网码号资源类别原收费标准降低后收费标准
局号1200 元/ 年·局号·本地网600 元/ 年?局号?本地网
3 位号420 万元/ 年?号210 万元/ 年?号
4 位号120 万元/ 年?号60 万元/ 年?号
固定电话网
跨省使用24 万元/ 年?号12 万元/ 年?号码号短号码 5 位号
省内使用
4.8 万元/ 年?号 2.4 万元/ 年?号
跨省使用 2.4 万元/ 年?号 1.2 万元/ 年?号
6 位号
省内使用
0.48 万元/ 年?号0.24 万元/ 年?号
移动通信网
网号1200 万元/ 年?网号600 万元/ 年?号码号
注释:
1、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H0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
号资源按照 6 元/ 年?百层号 ?本地网收取;
2、西部地区的用户号码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
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
3、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包括110、119、120、122、123xx (“xx”从 00-99);
4、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5、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号码暂不收费;
6、114、11
7、121、106x(“x”从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7、非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号码收费标准收取。

8、党政机关专用网,国际、军事、战备专用网,公安、安全、武警部门专用网等使用的电信网码
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再按2G、3G 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具体为:在
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 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 1700 万元 / 兆赫 / 年降为 1600 万元 / 兆赫 / 年,960-2300 兆赫频段由 1500 万元 / 兆赫/
年降为 1400 万元 / 兆赫 / 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0 万元 / 兆赫
/年降为 800 万元 / 兆赫 / 年。

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 960 兆赫
以下频段由 170 万元 / 兆赫 / 年降为160 万元 / 兆赫 / 年,960-2300
兆赫频段由150 万元 / 兆赫 / 年降为140 万元 / 兆赫 / 年,2300 兆赫
以上频段由120 万元 / 兆赫 / 年降为80 万元 / 兆赫 / 年。

在市(地、
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17 万元 / 兆赫 / 年降
为 16 万元 / 兆赫 / 年,960-2300 兆赫频段由15 万元 / 兆赫 / 年降为
14 万元/ 兆赫/ 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 万元/ 兆赫/ 年降
8为
万元 / 兆赫 / 年。

二、公安部门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 元降为每本160 元。


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 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 元降
为每证 15 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 元降为每证 80 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 元。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 元降为每证 40 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 元降为每件15 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 元降为每件30 元,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 元降为每件80 元,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150 元降为每件120 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
效签注由每件200 元降为每件160 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
2
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300 元降为每件240 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 元降
为每证 80 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 元降为每证 15 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 元降为每件15 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 元降为每件80 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
250 元降为每证200 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 元降为每证
40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 元降为每证8 元。

(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 元降为每本 10 元。

(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 元降为每本 10 元。

三、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
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 2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
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4 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
不超过 2.2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5 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
不超过 2.5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7 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
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
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
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 2 元降为不超过 1.4 元。

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
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
0.3-1.4 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
立方米 0.5-2 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 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农业部门
农药实(试)验费收费标准,田间试验由每小区120-400 元降为每小区60-200 元;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
试验点,两年试验期)由30000-35000 元降为 15000-17500 元;
药效示范试验由每个试验点 1500-1800 元降为每个试验点750-900 元。

五、知识产权部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收费标准,布图设计登记费由每件2000 元降为每件 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由每件2000 元降为每件1000 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由每件每次100 元降为每件每次50 元,延长期限请求费由每件每次300 元降为每件每次150 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由每件1000 元降为每件50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由每件300 元降为每件 15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由每件
300 元降为每件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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