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发200873号关于促进我省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浙保监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2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温州保监分局:为提高保险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浙江保险行业形象,现将《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明确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人,于3月31日前书面报我局备案。
二、各公司根据本指引要求,于各级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开业6个月后向我局提交综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联系人:陈绿莹;联系电话(传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浙江辖区(不含宁波、下同)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包含营业场所建设、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配置、内控管理、机构申报等内容。
第四条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浙江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管管理。
第二章营业场所建设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打造社会大众比较认可的职场视觉环境,具有安全、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9.18
•【字号】浙保监许字[2007]第2059号
•【施行日期】200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2059号)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业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07]309号)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的规定。
为此,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1.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业;2.该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经营区域为浙江省行政辖区;3.核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地址为杭州市青春坊33幢11楼、18楼;4.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领取该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该分公司方可营业。
2007年9月1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浙政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全省保险业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江保监局2004年12月2日)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充分认识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发挥了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重要功能,起到了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同时也对保险业扩大服务领域、加快发展步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保险服务领域为目标,以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保险服务功能为主线,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诚信建设为基础,促进全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
(三)加快发展保险业的基本目标是:保险机构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营安全、竞争力强,基本形成主体多元、功能完善、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产品和服务种类齐全,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发展环境优良;力争到2010年,全省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密度比2004年底翻一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
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08]6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6.13
【实施日期】200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8]66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促进我省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社保的有效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工作开展不规范、市场混乱、理赔承诺不兑现等现象仍然存在,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10]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1.26【实施日期】2010.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社团:现将《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工作小组。
各单位要抓紧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创业创新工作推动小组。
工作推动小组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月10日前上报我局。
二、组织分层学习。
各单位要结合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出一定的时间,在不同的层面组织学习《指导意见》,真正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创业创新上来。
三、制定《实施办法》。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实施办法》,重点是要把创业创新活动纳入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营考核体系。
《实施办法》于3月10日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赵军伟,85778830;朱晓蓉,85778831。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动浙江保险业加快创业创新步伐,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握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创业创新是浙江精神的核心内涵,是浙江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浙江保险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发展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步伐,有利于创新产品服务,为“一县一品”的浙江经济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优化体制机制,为浙江保险业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浙江特色,为全国保险业加快创新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真正走出一条保险发展与经济建设良性互动的共赢之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产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产险省级分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管控能力,提升产险公司集中管理和抗风险水平,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集中管理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汇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因业务量、技术和系统等问题影响集中工作进度的,必须及时汇报沟通,以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三、请各单位将本公司“十大集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已经实现集中的公司上报已有的集中文件和制度。
联系人:王奇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附件: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浙江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产险公司内控水平,优化内部管理结构,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现就推动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集中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通过监管推动、系统改造、技术应用、制度完善,推进承保、理赔、财务、单证等方面,涉及业务核保、出单网点、配件核价、案件调度、核损核赔、预算审批、财务支付、营销人员、电子档案、关键岗位等十个关键环节,实施省级公司集中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新建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8]第20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新建
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2092号)
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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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新建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8]第20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新建
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2092号)
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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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08]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6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湖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由我局统一领导组织,各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目前各地负责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机构具体实施,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本公司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及管理工作。
二、实施时间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从2008年7月7日开始实施,各考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4日前上报我局。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实施,每季度授予一次。
三、系统管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资格授予的工作均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各考试中心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升级操作系统,确保考试和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可以从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相关系统操作流程介绍。
四、相关要求1.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积极发展和建设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逐渐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培养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公司对产品说明会疏于管理,保险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时有发生,隐藏着较大风险。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利益,维护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和讲座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举办的类似经营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原则上产品说明会应由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中心支公司统一管理。
产品说明会应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具体负责,营销员个人不应举办本意见所称的产品说明会。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下发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加强指导和管控。
管理制度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课件印制、讲解人员资质审核、文字与声像档案留存等。
四、各省级分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制定合理的审批流程。
各省级分公司在明确授权条件后,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一级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产品说明会申请进行审批。
省级分公司应加强明查暗访,对存在审批不严、管理不善的,应取消该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的审批权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各保险中介公司:为了落实《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中有关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规定,切实提高中介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都必须持有《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二、各保险中介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业务人员应保持在2人以上,且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对本公司业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5年10月10日之前向我局上报书面自查报告。
四、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各保险中介公司在向我局报送上季度中介业务报表时,要增报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同时,我局将对各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业内通报,并对持证情况差的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为督促各保险中介公司落实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我局将于近期进行专项检查。
联系人:唐炯联系电话:*************特此通知附件:一、保险代理公司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表(略)二、保险经纪公司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表(略)三、保险公估公司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表(略)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浙保监办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8]5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拓宽信息渠道和网络覆盖面,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与报送工作,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浙江保监局重新修订了《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和计算机信息等特定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全省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省保险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领导统领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办公室是全省保险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二章信息工作主体第五条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全省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保监局机关各处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浙保监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2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3月5日前,以文字形式报送2007年全年及2008年1至2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总情况,并提供本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部门、人员及联系电话。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好浙江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维护浙江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浙江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取缔工作。
二、组织机构建立浙江保监局统一领导,全省保险业各级、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促进我省中小寿险公司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促进我省中小寿险
公司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08]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7.11
【实施日期】200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促进我省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保监发[2008]73号)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中小寿险公司是我省寿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中小寿险公司对于完善市场体系,增强行业动力,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保险业整体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市场准入机制的不断完善,中小寿险公司快速发展,业内地位不断攀升,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初见成效,有力推动了我省寿险业的创新发展。
但是,与较为成熟的大公司相比,中小寿险公司仍处在起步阶段,普遍存在业务品质一般、经济效益较差、发展不稳定、特色不鲜明等问题,促进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现
就鼓励和支持中小寿险公司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中小寿险公司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完善我省寿险市场体系,降低行业系统性风险,形成行业发展新动力,促进我省寿险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中小寿险公司发展是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求,有利于促进我省寿险业改革创新,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丰富产品系列,开拓经营渠道。
(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市清泰街营销服务部职场地
址变更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9]第305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1.26
【实施日期】2009.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市清泰街营销服务部职场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3055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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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07.08
【实施日期】200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
设验收指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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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浙保监办发[2008]5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8]5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拓宽信息渠道和网络覆盖面,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与报送工作,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浙江保监局重新修订了《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和计算机信息等特定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全省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省保险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领导统领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办公室是全省保险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二章信息工作主体第五条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全省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保监局机关各处室。
第六条各单位分管领导应指定一名职责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指定一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保险业支持经济平稳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保险业支持经济平稳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浙保监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保险业支持经济平稳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浙保监发[2008]11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11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中发[2008]18号),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央、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支持我省经济平稳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保险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期,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全国和我省都受到了此次危机的影响,经济发展面临着近些年来最为严峻的挑战。
全省保险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在当前这一特殊时期做好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解困、扶持、服务”的总体方针,把增强保险保障服务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创建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结合起来,与实施“二次创业”、建设“三大保险”结合起来,积极发挥保险作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
二、深化资金运用合作,全力支持重大基础项目建设继续扩大我省保险资金工作会议的洽谈成果,按照“先易后难、逐一落实”的原则,加大意向项目的追踪跟进力度,千方百计地争取投资资金尽快到位。
充分发挥省级分公司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推动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机制,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三个千亿”工程等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项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加快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工作,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本地区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的建立与运作,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度本地区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运作情况的工作总结。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杭州市的相应工作。
二、各市级保险机构要督促县域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的建设工作。
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组织的会(组)长单位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符合市场需要的自律协调工作。
会员或成员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参与、支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原则上要在2010年指导本市半数以上的县(市)建立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
联系人:戴薇;电话:*************。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关于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省县域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服务领域日益拓宽。
各保险行业协会也为县域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做了许多工作,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县域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对于建立和完善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县域自律协调机制”)的呼声和要求日益强烈。
2009年,我局指导丽水、金华、温州等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在部分县市开展建立县域自律协调机制的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成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浙保监办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1﹞23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把规范中介业务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联系,调整完善公司内部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通知》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二、加强对佣金支付管理。
自2011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统一由省级分公司通过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其中,财产险公司须按浙江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22号)的相关要求集中进行网银支付。
三、认真负责,及时准确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报表应当由总经理签字确认,对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产险处联系人:邵颖;电话:*************;电子邮箱:**************。
寿险处联系人:孙吉军;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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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保监发[2008]73号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中小寿险公司是我省寿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中小寿险公司对于完善市场体系,增强行业动力,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保险业整体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市场准入机制的不断完善,中小寿险公司快速发展,业内地位不断攀升,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初见成效,有力推动了我省寿险业的创新发展。
但是,与较为成熟的大公司相比,中小寿险公司仍处在起步阶段,普遍存在业务品质一般、经济效益较差、发展不稳定、特色不鲜明等问题,促进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和支持中小寿险公司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中小寿险公司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完善我省寿险市场体系,降低行业系统性风险,形成行业发展新动力,促进我省寿险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中小寿险公司发展是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
需求,有利于促进我省寿险业改革创新,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丰富产品系列,开拓经营渠道。
(三)鼓励中小寿险公司发展是体现寿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加快中小公司提供专业化、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进程,加快满足我省城乡居民多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充分发挥寿险业应有的作用。
二、促进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保费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实力的中心任务,着力营造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寿险公司开拓创新,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和公司主导相结合;坚持营造环境和夯实基础相结合;坚持重点推进和协调发展相结合;坚持加快发展和加强监管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通过五到十年时间,培育一批发展势头良好、内控管理扎实、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和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中小寿险公司。
中小寿险公司的市场影响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提升、发展速度适当快于寿险行业的整体增速。
保险市场呈现大型寿险公司与中小寿险公司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合
作共赢的良好发展局面。
三、促进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为中小寿险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制定推动中小寿险公司发展战略框架,逐步研究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寿险公司科学发展的监管政策。
在重大监管政策出台前,充分听取中小寿险公司意见,切实保护中小公司权益。
指导行业协会考量大公司和中小公司实际差距,在手续费率、短意险等方面制定适度差异化的自律方案,防止市场出现垄断性经营。
为中小寿险公司与政府部门之间搭建沟通桥梁,让更多的中小寿险公司参与到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去,争取试点项目,打造精品工程。
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统一处罚力度。
(二)推进中小寿险公司市场体系建设。
积极引进经营管理有特色的市场主体,加快推动我省寿险业的改革发展。
对新进公司的机构铺设数量和进度给予适度宽松的政策。
对于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坚持扶优限劣、重点推进的指导思想,结合非现场监管实际,对经营发展健康稳定、内控管理扎实有效的公司,开通机构审批“绿色通道”;对发展波动较大、内控管理薄弱的公司,适度限制机构铺设数量和进度。
(三)推进中小寿险公司人才队伍建设。
保护合理的人才引进,对恶意阻挠员工合理流动行为进行干预。
在公司市场化
选聘高管人员基础上,限制高管人员业内短期频繁流动。
形成中小寿险公司高管人员和核心岗位人员培训制度,针对中小寿险公司存在的实际问题和需求,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综合或专项培训。
完善代理人考试制度,提高中小寿险公司代理人考试的针对性。
利用我省高等院校资源,多渠道、多途径地实现行业后备人才队伍的定向培养。
(四)探索建立中小寿险公司创新申报制度。
鼓励中小寿险公司加快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领域创新。
中小寿险公司应及时向我局申报创新项目,并以半年度为单位,上报项目发展动态和阶段性成果,我局将给予包括外部环境创造、人才保护、渠道建设在内的全方位政策支持,同时,对创新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引导。
(五)推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定期组织召开中小寿险公司经验交流会,相互借鉴先进经验,共同探讨实际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利用行业协会力量,促进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增强中小寿险公司的信息获取能力。
在《浙江保险》开辟中小寿险公司专栏,引导中小寿险公司和保险学会加强对中小寿险公司发展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
(六)实施中小寿险公司品牌建设战略。
整合中小寿险公司力量,与省内知名媒体合作,定期推出中小寿险公司专版,动态介绍公司产品、服务特色,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快速提升
中小寿险公司整体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