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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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办发[2015]46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3【实施日期】2015.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1.创新制度、保障公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湘办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29日湘办发〔2014〕25号)根据中央编办、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和中央编办《关于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等三个镇纳入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270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经济发达镇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扩大管理权限,着力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经济发达镇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将经济发达镇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职能科学、精干高效、人民满意的新型城镇,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鼓励在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大胆探索;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事财匹配,赋予经济发达镇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必要的财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符合经济发达镇自身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试点中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湘政办函[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现通知如下:一、原秘书一处更名为文电处,原秘书二处更名为会议处。

二、撤销原秘书三处、经济处、农村处、财贸处、城乡建设处、涉外处、社会发展处;将原秘书三处部分职能划归督查室。

三、新设立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秘书五处、秘书六处、秘书七处。

四、调整的处室职能。

文电处:负责文电收发运转、拟办、分办、有关发文的审核或文电起草;负责省长印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印章的使用、管理及省政府颁发印章的刻制与发送;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文书档案管理、机要通信和保密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的业务指导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会议处:承办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和有关决定事项的催办落实;承办省政府各部门报批的会议审批工作;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负责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广告祝贺的归口管理和报批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公务活动的服务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专职秘书的管理;编写《政府纪事》。

秘书一处:办理发展改革、重点工程、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财税、统计、粮食、物价、机关事务管理、参事、法制、经济研究信息、地方志、老龄和监察、审计、编制等方面的综合协调、文稿会务及其调研督查工作,联系驻湘军事机构工作。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质检省以下垂管的能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质检省以下垂管的能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工商、质监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两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市场封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及食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后。

工商、质监部门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必要对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这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保障地方各级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湘政办发[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实施科教兴湘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现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决定》有关责任事项通知如下:1、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5%。

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

由省教育厅负责。

2、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合格学校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10年,8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2015年,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建设厅等负责。

3、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建立中小学维修、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程和教职工工作用房建设工程。

稳妥调整学校布局,因地制宜新建、改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4、各级政府依法将城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学校配套建设办法,新建一批城镇中小学校。

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机制、投入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机制、贫困生救助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就业导向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湘政办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文化艺术品类以及其他类交易的场所。

外省交易场所依法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等机构参照交易场所监管。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国土资源、农村产权、矿业权、林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领域国家另有规定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各负其责”原则负责对所属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其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综合协调、统计报送、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汇报及沟通,并具体负责监管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监管;技术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低碳技术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类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市场监管局监管;版权类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由省版权局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别监管;电力类交易场所由省能源局负责监管;其他类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其主要交易品种类型确定省级监管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领导机构负责人和撤消部分领导机构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领导机构负责人和撤消部分领导机构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领导机构负责人和撤消部分领导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湘政办函[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领导机构负责人和撤消部分领导机构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消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下列领导机构负责人:于来山同志担任:湖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减灾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湖南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洛湛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大中专院校、医院人员编制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引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南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组长;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湖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徐宪平同志担任:湖南省机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省级以下取消垂管

省级以下取消垂管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工商、质监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两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市场封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后。

工商、质监部门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必要对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这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保障地方各级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工作方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取消审批后,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湘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

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

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决策范围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1.须报国务院、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地方税务机关只代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征收范围,不再代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三)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湘政办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12件)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4]33号)(一)第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从事盈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第二条中“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第三条中“必须按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修改为“必须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五)增加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兴湘战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湘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湘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战略的意见》(湘政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湖南省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省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省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省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为5个,个人为3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长授权,设立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湘政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跨部门随机联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依法监管。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不断推进跨部门随机联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面推行跨部门随机联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坚持公平公正。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分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抽查监管公平公正,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三)坚持公开透明。

跨部门随机联查清单公开、计划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鼓励采取录音、录像及电子化手段,记录随机联查全过程;鼓励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随机摇号过程。

(四)坚持协同高效。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各级各部门全面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湖南))从事跨部门随机联查,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二、监管领域整合相同或相近领域监管事项,按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有效实施综合监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湘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3]2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省委、省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第三条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

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

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市委编办的具体指导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XX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肃纪律,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简政放权,提高县政府行政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组织、职权、行为和责任的法定化;以加强和创新政府管理服务为着力点,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是优化部门机构设置。

进一步整合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将原县科学技术和商务局除商务管理以外的职责与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整合,将电力行业管理职责从原工业和信息化局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稳步推进大部门制,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整合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将现行工商、质监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县政府管理,将其职责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合,组建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统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行政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关系,将原县旅游事业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责与原县科学技术和商务局商务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商务局,挂县旅游局牌子;将县畜牧兽医局、县政府移民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县水务局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与原县农业局整合,重新组建县农业局。

三是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改革后,政府工作部门由改革前的27个减少到24个(监察局不计个数,保留19个,撤销8个,新组建5个),减幅为11.1%;政府工作部门的挂牌机构仍然为8个(保留6个,撤销2个,新增2个);派出机构仍然为2个;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改革前的15个调整为9个(保留8个,撤销3个,新增1个,调整序列3个),减幅为40%。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树立编制“过紧日子”思想,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部门编制,盘活现有编制资源,不断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问题。

我国的食品法规存在许多盲区。

国家的许多规章制度含有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但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内容上的重复和漏洞比比皆是,在流通环节和农产品的再次加工中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政府部门缺位、监管不力。

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在农产品质量出了大问题或造成事故之后,政府主管部门才介入调查。

这种“亡羊补牢”的方式根本不可能消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

而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居然有工商、质检、卫生、农业、林业等10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

主管部门缺位,执法力度不到位,个别机关中长期存在的推诿扯皮作风,对农产品监管的薄弱等都让问题农产品躲过重重关卡进入了市场。

1、完善法制,联合执法。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

据了解,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法》等法规,并正在加紧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超市经营环境卫生标准》等多部与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安全流程有关的法规。

但是按照我国现有《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相对过轻,基本上是以罚款来处理,而违法者又不怕被罚。

因此,首先是要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修订,进一步完善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

其次是组建联合执法网,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切实形成合力。

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目前涉及食品安全保障的部门有十多个,这就需要各个部门、各个环节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政,形成一个工作高效、监管到位、老百姓信得过的农产品安全监管网。

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切实改善行政效率,加强监管力度,改革现行体制,从根本上堵住问题农产品的源头。

中国质检为什么检不出食品安全?不论是送检还是抽检,质监等部门都委托专业质检机构来具体进行,但通常为事业单位的基层质检机构,很多需要“自己养活自己”,在财务上颇为依赖企业送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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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6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重要意义
工商、质监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市场封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变化,工商、质监部门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市场
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职责,促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现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各项工作。

二、体制调整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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