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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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增加,郑州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亦日益加快,各类工程项目如建筑、交通、水利等的频繁建设也是日新月异。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工程管理,郑州市不断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一、总则1.1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旨在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2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1.3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执行,各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制度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前期管理2.1 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包括项目选址、环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选址阶段,要遵循规划要求,进行前期可行性评估,在环评阶段,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不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2.2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设计文件的编制要详实和清晰,并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验收。

2.3 施工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4 总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合理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施工管理3.1 工程施工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环节,施工阶段的工程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项目的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2 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和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3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迅速处理并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管理制度)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2005年6月1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定。

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这当中,比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们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也有着很大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3)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郑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67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3号)1.将第六条中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2.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民族事务部门”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商业、卫生、农牧、物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删除第三十一条。

三、《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将第七条中的“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

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市直各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现将《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完全代建”的建议和管理办法一、代建制项目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1、使用单位的权力过大,而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责任、权力和义务不对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意图之一就是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分离。

但在代建制实施管理过程中,由于使用单位是项目法人和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往往会对代建工作横加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进而影响到项目顺利实施。

2、代建单位的管理费普遍偏低,制约了代建制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不得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一般低于设计单位的取费,比设计费低20%~30%,但是代建管理是整个项目建设中周期最长、范围最广、管理责任最大的工作。

二、实行真正代建制的必要性:1、可转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部分风险:传统建设管理模式,无论使用单位还是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都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所有项目建设风险最终由政府承担。

而代建制中,要求代建人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并通过适当的信用或担保机制,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部分风险。

2、可充分发挥代建人专业化管理的优势:代建制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他们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具备1较强的技术组织能力熟悉整个建设流程。

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过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而使用单位也可以从繁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地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因此使得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并能保证其专业化技能和信息得以有效的积累和持续的发展。

3、打破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存在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为一体的管理模式: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市场化管理,将建设和管理职能通过委托方式转移,实现对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控制,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6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四章实施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六条。

二、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节能等手续。

”三、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以及开展后评价工作时”,“咨询、评估”修改为“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增加第二款:“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组织专家论证。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审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删除本条中“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

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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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 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 ,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 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 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第三条目总投资 50%以上(含 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 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 定。

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 ,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选择全过程代建。

前期工作代建,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工作;建设实施代建,由中标的代建 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 ,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 , 到组织施工, 直至竣工验收实 行代建。

全过程代建,由中标的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代建。

第七条 另行规定。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由组织实施机构报请市发 展改革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四)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八条 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 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发生的相关费用 , 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第九条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 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招标方式采购主要材料和 设备。

第二章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中 ,选定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第十一条目,及时通知组织实施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项目代建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确定,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在下达投 资计划时确定。

组织实施机构组织实施代建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第十二条(一)负责建立拟参加代建活动单位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式;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四)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对增加合同价款的设计 变更提出预审意见,在变更确定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五)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纠正; (六 )代建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及时解除代 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七)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八)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当报送有关本单位资质、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条件的材料,经组织实施机构核 实后,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

代建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组织实施机构应当根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对代建单位名录 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参加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代建单位投 标的,组织实施机构可以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机构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招标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确定后,组 织实施机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对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 行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参加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第十六条(一)已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近 3 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曾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第十七条(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 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 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 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 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 作; (六)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 同约定付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 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三章代建单位责任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工期、第十八条资金使用、 工程质量等负全面责任。

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 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第十九条(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 )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 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 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七)项目建 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第二十条(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施工;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七)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八)协助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 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确定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的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计划抄送组织实施机构,由组织实 施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签订《代建 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 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 建。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投资 计划额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 理单位审核,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引起项目投资较大变动的;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变 更设计。

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需要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的,经组织 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 约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 位应当提供工程概算投资 10%——20%的银行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具体数额, 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十条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 批准之日起 1 个月内, 办理移交手续,向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移交相 关资料。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自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 3 个月内, 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使用单位到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 的代建活动。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在办理 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组织实 施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使 用单位,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拨付给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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