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宝山区张庙街道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康
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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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号江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号浦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浦江镇江文路681号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宝镇富强街94号龙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闵行区航东路608号梅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景彩路100号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中路829号吴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北吴路448号莘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水清路1099号古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茗路668号静安区奉贤区金山区闵行区新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申滨路618号颛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颛兴路122号华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乐路2号马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富砾路188号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盈福路50号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泾镇徐民路1088号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619号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赵巷镇赵中路69号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曲池路39号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800号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新桥路1195弄1号上海市青浦区白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青松公路2961号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固镇大街1055号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金泽镇培育路271号石湖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湖荡镇石湖新路105号永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江区荣乐西路1039号岳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江区阔街21号新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街268号佘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佘山镇佘新路18号九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易富路128号方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江区文诚路805号泖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泖港镇新宾路436号新浜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青南路1237号小昆山镇社区卫生中心小昆山镇鹤溪街75号叶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叶榭镇叶权路210号泗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泗泾镇江川北路108号车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墩镇虬长路168号洞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洞泾镇长兴路1566号中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沪松路275号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克明零陵北路2号田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陈珮柳州路500号虹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吕伟奇漕宝路1001号凌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顾洪安凌云路99号徐家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汪志良广元西路349号龙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赵立宇龙华西路249号康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易春涛江安路88号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东浩宾阳路38号长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陶燕平龙川北路9号华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钟宁徐汇区建华路180号青浦区松江区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宏长双峰路450号天平(湖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俞群太原路110号闸北区临汾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汾路385号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顺路15号闸北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灵石路789号闸北区大宁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延路101号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洛川东路151号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通庵路51号闸北区北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宁路1020号闸北区天目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梅园路111号周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宁区1700号程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安西路3499号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华山路1467号华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华阳路225号北新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渔路111号新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淞虹路507号仙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芙蓉江路140号江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武夷路320弄4号天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山四村122号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虹桥路961弄4号曹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溪路121号甘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利路57号长风街道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沙江路906号长风街道白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曹杨路421号长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寿路505*3宜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骊山路43号石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弄路297号真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真如西村115号长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千阳路209号桃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雪松路302号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塔城路702号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091号嘉定区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行镇开源路5号嘉定区华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嘉行公路3285号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嘉朱公路1650号闸北区长宁区普陀区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外冈镇祁昌路355号嘉定区安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亭镇民丰路1200号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安亭镇新黄路10号嘉定区江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江桥镇金耀路100号嘉定区真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丰庄路255号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平城路785号南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翔镇民主街97号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墅沟路400号打浦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丽园路712号甲半淞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藏南路1350号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淡水路285号老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前街81号南京东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北路290号瑞金二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陕西南路147号外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路321号五里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瞿溪路987号小东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光启南路225号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华路1525号北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莲园路271号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龚新路470号川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绣川路338号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团镇永定南路169号东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林东路555号高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新园路459号高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高路180号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欧高路128号航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航头镇沪南公路5395号合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庆镇前哨路215号嘉定区黄浦区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莱阳路512号花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玉兰路96号黄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川周公路6215号惠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惠南镇观海路259号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川南奉公路3385号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亭路762号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佳林路1028号金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杨路121号浦东新区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弘路565号老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港镇鑫盛路13号联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紫槐路120号凌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桥镇江东路1236号六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灶崇溪路120号芦潮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芦潮港镇果园路145弄48号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乳山路235弄1号南码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浦三路696号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泥城镇南芦公路1843号浦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昌路250号三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林路375号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昌里路360号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书院镇新卫路6号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江镇横沔江路274号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新中路75号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浦建路131号万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万祥镇万和路185号王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唐镇虹盛路25号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崂山路639号新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场镇牌楼西路58号宣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沪南公路8719号洋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灵山路885号迎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浦路297号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益江路458号周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昌里东路239号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浦镇沈梅东路163号祝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川南奉公路5009号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水丰路383号殷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殷行路429号四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铁岭路39号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花江路15号定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爱国路77号大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阳路1389弄75号平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凉路335号江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许昌路1482号控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吉西路100号五角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营口路760号五角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纪念路100号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巴林路78号提篮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霍山路327号欧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欧阳路149号四川北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沽路300号嘉兴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胡家木桥路41号广中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灵一路80号凉城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凉城路854号江湾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市南路1191号虹口区杨浦区邮编总机统一设置的家庭医生服务热线(除此处填写的热线电话外,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向居民公布签约家庭医生的联系电话)20043166216145200431567575702019005610704420094056580804201907560421472004355688774620190156495839200941666811202009425615359720043656133446200442663923312004365668776920094956870346×8039201908560112522004415646631420044356477500201907516095172241530515-68856663202151/20217259650812202152596017312021656936002420215459671280202150696203912021555933165020215659681559202179594918282021585946391420215759423184202161594437562021636944532120216259438734201913/56851895 (8:00—16:30)20191456890396202178596663192021725965509159655128 (8:00--16:00)2014003361178057102241 (8:00-16:00)2014015743432157434321-8506(8:00-20:00)201406574712522014115713183118017192780(8:00-16:00)2014085717030518018663528(8:00-16:00)2014095755129857551296 (8:00-16:00)2014245744620518019761298(8:00-16:00)2014175745631913816348218 135******** 20141657491261201404574833292014035757530520140557586820 2014125753345713381788462(8:00-16:00)2014135754582657545815 (8:00-16:00)2014145756125257561252-8823(24小时)20140757595077201415574663355746753957466619 (24小时)2012025740112757401127-8516 2014195750148713636302438 (24小时)201408571100562014225716229518217251601(8:00—16:00)20150757256806201517无57372756 (晚间)2015185720107257201497 (晚间)201514/2015045738125457381254-8075(周一至周五8:00-20:00周六、周日9:00-16:00)20054057970127(院办)189******** (24小时)20150857241224201512672611782015015736106057362240(24小时)2015165739135357391003 (晚间)2015065727632657270792 (晚间)2015995732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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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虬桥站)(上午8:00-11:30,下午1:00-16:30)2018015915610618930360088、1893036338;时段8:00—20:0020180959946980热线:59949874;时段8:00-16:002018165995082013651732753、136********;时段周一至周五8:00-16:002018155996114520180659588626 201805391077252018045959527118918276662、189********、189********、189********(周一-周日8:00-16:00)20180369929900*898139********、139********(上午8:00-11:30,下午1:30-17:00)2018245919543959190900*8071(8:00-11:30下午1:30-17:00)2018005992628269991609(工作室)138********、180********、136********(周一~周五8:00~17:00 )2018025917983359179887;(8:00-11:30,1:30-17:00)2018225999553918017122376、180********、180********、133********(8:00-11:00 ; 13:00-16:30)2000236305959563059595-8704(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139********(非工作时段)200011530722552000256385824413817395408(8:00-16:30)20001063779907200003632728372000205465303220000163526990-601 2000235301220013671544212(8点—16点30)20001063770202200010232105052012046894335218301797668(24小时)2012095856250258562502-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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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00-16:30)2004386532065865059755(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6:30)2000926513493233776155、65559399、65620515、55968117(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30--16:00)200093558260722000906566595935325350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00-16:00 )2000906518430035325273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6:30)2000826541365835323710 (周一至周五 8:00-16:30)2000926515470265158889 (周一至周五8:00-16:30)200093无65133895 (周一至周五 8:00-10:30,13:30-15:30)2004336549002265490022*8111 (周五下午1:30-4:30)2004346536405855396239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0-4:30)2004376553613855890071 (8:00-11:30,13:30-17:00)20008235100209 20008056961317 20008051536084 20008665149740 20008365421455 20043465291853 20043455398857。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沪医保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做好长护险需求评估经办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
二、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定点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三)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四)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评估人员配置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从事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和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医保办、财政局、物价局、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确保《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务必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部署。
各区(县)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组建专项工作班子,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必须落实责任人,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人,将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措施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政策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
调整信息系统,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充实岗位力量,开展操作培训,落实专人做好约定、转诊、减免、统计、结算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各二、三级医疗机构要在切实做好定向转诊病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同时,建立接收定向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定向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安排本院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接诊,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
各办医主体、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各区(县)卫生、医保、财政、物价部门及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确保市民方便、及时地享受到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的优惠。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卫生、医保、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办医主体要认真做好对医疗机构政策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跟踪协调,不断提高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第一部分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责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担着劳动、民政、医保、计生等多个部门的160多项事务的咨询、办理任务。
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5个事务组,包括:劳动保障事务组、社会救助事务组、计生事务组、医保事务组、综合事务组。
第二部分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表2015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总表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注: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无机关运行经费。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注: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收入情况说明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收入总计1885.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84.89万元,占99.95%;其他收入0.93万元,占0.05%。
二、关于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支出情况说明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支出总计2001.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1.11万元,占39.52%;项目支出1210.58万元,占60.48%。
三、关于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001.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8(类)05(款)”102.56万元,其中:“02(项)”102.56万元,主要用于事业离退休人员补贴。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沪卫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的设置,在201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是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的临床科室。
一、设置标准(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应到本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设临终关怀科注册登记。
(二)安宁疗护服务形式包括门诊、住院与居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患者需求与实际开展适宜服务。
(三)开展住院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病房床位功能中融合安宁疗护服务理念,根据床位患者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安宁疗护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宁疗护病区与病房。
(四)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需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登记,以所在社区为主要服务范围,通过家庭病床服务形式将安宁疗护服务向养老机构、家庭等延伸。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自负段医保服务指南
自负段医保服务指南第一部分保险利益与责任、保险期限自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止。
、理赔截止日期:次年月日。
、参保对象: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员工。
就诊指定医院:(指定定点医院不含分院)凡需办理赔付手续的参保教职工必须在我司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详见指定医院名录。
1)门诊:医保围我司指定的公立医院。
2)住院:医保围我司指定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医院,不含联合病房、家庭病房)。
保障责任、门急诊、住院实行独立保险金额赔付制,保险总金额为元保单年度,门诊(含大病)保险金额不超过元保单年度。
住院保险金额不超过元保单年度。
、在保险期,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及相关文件规定自负元以上(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天安保险公司按的比例赔付。
、在保险期,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市社会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自负部分(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天安保险公司按的比例赔付。
第二部分理赔须知凡申请理赔给付的教职工应提供下列材料:1)复印件2)门、急诊医疗必须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保发票).3)病历复印件、(需复印在纸上)4)申请住院理赔必须提供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住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其他保险公司已赔付清单、地方减负清单(注:所提供的复印件需清晰)。
5)理赔申请必须同时附上银行存折复印件。
6)如遇到疑难问题,天安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包括病历原件),以备查看;7)急诊在本地未持医保卡就诊后,可持医疗费用收据经市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认可并出具医保报销清单(加盖医保公章)后,带齐相关病史复印件及明细清单至天安保险公司可予以办理相关赔付手续。
8)需退回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者,请提供医疗收据复印件(每四收据印在一纸上),并在申请单上注明,另需提供贴有元邮票的信封一个,并写明收件人地址及邮编。
否则,我司一律不予退回相关材料。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区县医保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医疗机构,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90%的医疗服务对象是本市参保人员。
多年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和适宜技术,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有效、经济、方便、综合的基本医疗服务,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也应当看到,少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规范收费等问题,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增加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是造成部分参保人员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卫生资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保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的有关规定,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必须保证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保药品供应,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临床检验项目时,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项目,杜绝“套餐式”检查。
同时应按照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院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79号)的精神,积极实行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对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上海市第十八次新长征突击手
上海市第十八次新长征突击手(12名,按姓名笔画为序)王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宝山区工作站顾村点社工杨辛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李晓明(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团委书记沈轶群宝山区庙行镇党委副书记(现援藏)张华上海聚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郑雷飞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倪天清宝山区体育局羽毛球教练梅元钧宝山区教师进修学院少先队教研员龚晓霖团宝山区委基层工作部部长童晨芳(女)上海市行知中学团委书记潘宇峰宝山区卫生局团委书记瞿珍真(女)上海市淞谊中学教师上海市第十八次新长征突击队(4支,排名不分先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注册窗口青年突击队宝山区高境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年突击队上海市吴淞中学青年教师先锋队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宝山区工作站2008年度宝山区新长征突击手(100名,按姓名笔画为序)丁晓岚(女)月浦镇第十居民区团支部书记马乐(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科员马兰(女)罗泾镇陈行村团支部副书记马越(女)团宝山区委综合科科员马晓娅(女)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团总支委员王刚宝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四中队民警王姗(女)宝山地区党员服务中心社区专职党群工作者王梁宝山区体育局科员王槐杨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秀蕙(女)月浦镇团委副书记王洁飞(女)上海民办和衷中学团总支书记王俊杰大场镇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水泉(女)宝山区小主人幼儿园(托幼一学区)教师叶强庙行镇副镇长冉旭中共宝山区委办公室督查科科长朱静(女)上海盛宝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团支部书记朱懿(女)中共宝山区纪委副主任科员朱永平张庙街道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河点负责人朱众伟顾村镇镇长助理兼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朱伟麟上海博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奕鸿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团支部书记朱燕萍(女)罗店镇人民政府科员向靓(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团委书记刘纯(女)宝山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教师刘华锋顾村工业公司团支部书记齐飞(女)上海市吴淞初级中学教师庄吉(女)吴淞街道安全社区创建办副科汤肖蓉(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宝山区工作站淞南社工点社工孙东宝山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汽修管理科副科长孙洁(女)宝山区石洞口小学(小教月浦学区)教师孙颖(女)庙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员杨吉(女)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杨华(女)淞南镇社区办职员杨石岚(女)宝山区罗阳小学团支部书记杨华芳(女)吴淞街道办事处科员杨梦琪上海市罗店中学高二(8)班团支部书记李远锋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严建明上海宝恒物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吴清峰上海行知学院教师邹洪勇上海市民办锦秋学校团总支书记沈昕宝山区司法局科员沈晶(女)中共宝山区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沈静(女)高境镇团委书记沈小燕(女)上海市宝山中学教师沈园园(女)宝山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团支部书记张毓(女)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张卫领宝山区民政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科员张晓俊(女)大场镇社区团总支书记陆岸(女)上海市吴淞中学高二(3)班团支部书记陆韵(女)宝山区合作交流办团支部书记陆莺莺(女)宝山区罗泾中学团队干部陈军上海市吴淞中学教师陈奇宝山区培智学校(小教友谊学区)教师陈倩(女)上海市罗店中学教师陈晓芳(女)宝山区广播电视台团支部书记武剑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团支部书记卓迎春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党群工作者罗吉(女)高境四中教工团支部书记金磊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执法队团支部书记金志刚上海市行知初级中学教工团支部书记周莉(女)宝山区第三中心小学(小教泗塘学区)团支部书记周丽琴(女)宝山区第一中心小学(小教吴淞学区)教研组长周顾真(女)宝山区教师进修学院团支部书记周耀华上海烟草集团宝山烟草糖酒有限公司科员郑娅(女)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信息化委员会)项目管理科负责人宗亚华(女)上海市天馨学校团支部书记胡艳华(女)上海月罗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团支部书记胡轶川宝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民警赵欢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中心主任钟晓亮上海东方泵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侯明霞(女)上海市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团委书记须丽红(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施叶林宝山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事员施叶峰上海迪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部数据网主管祝莉(女)宝山区第二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出纳姚存卓(女)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科科长助理姚丞斌友谊路街道宝钢九村党支部书记助理顾剑上海北翼国大药材医药有限公司信息主管顾伟刚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夏凌莹(女)庙行镇共康公寓居民区团支部书记钱冬雅(女)友谊路街道宝山八村居委干事徐剑宝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八分队班长徐羚(女)上海市淞浦中学团委书记徐苗苗(女)上海市宝钢第三中学教师徐海燕(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宝山区工作站高境社工点社工郭磊(女)宝山区星辰科技幼儿园(托幼二学区)教师唐宇(女)宝山区水利管理署团支部书记陶晓晖(女)上海市呼玛中学教师黄芳(女)上海宝山华联吉买盛通河店团购部职员黄玉婷(女)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副主任科员黄怡南(女)上海市和衷高级中学教师黄晓捷(女)上海宝业集团职员曹慧钢上海市宝山区示范果园财务韩茜(女)上海市行知实验中学教师蔡弋(女)上海大学附属中学教师滕燕华(女)上海吴淞国际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团支部书记颜燕萍(女)宝山区文广影视局团委书记穆莉(女)上海市行知中学教师穆金娣(女)华师大宝山实验学校团总支书记戴静(女)上海市高境一中教师2008年度宝山区新长征突击队(30支,排名不分先后)宝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二、三联合分队青年突击队罗泾镇城建工作青年突击队上海迪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年服务队顾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支部高境镇社区保安大队便衣组上海钢月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联合团支部罗店农副公司团支部上海一钢物贸有限公司团支部大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支部杨行镇宝启公寓居民区团支部庙行镇康苑幼儿园团支部友谊路社区(街道)宝钢六村团支部吴淞社区(街道)青少年心理咨询室友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支部宝山区妇幼保健所检验科上海张庙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帮困助学志愿者服务队宝山区航务管理所吴淞站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宝山公安分局祁连派出所青年突击队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宝山区文化馆联合团支部宝山区环保局团支部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团支部行知中学化学组吴淞中学生化学科青年教师教学研究小组罗店中学“罗溪”学生志愿者服务队上海市行知实验中学高三年级组宝山区虎林路小学团支部小教月浦学区团总支志愿者服务队小教友谊学区团总支为脑瘫儿童送教上门志愿者服务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宝府办[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7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12月11日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及上海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上海市区(县)三医联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围绕抓好“降低、提高、规范、加强”四个重点环节,结合宝山区实际,决定在本区深化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证基本医疗、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协调发展、惠及人民群众”的指导原则,切实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着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2、坚持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的原则;3、坚持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原则;4、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的原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办法》、《宝山区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预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宝府[2007]23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7.04.04【实施日期】2007.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办法》、《宝山区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预算实施办法》的通知(二OO七年四月四日宝府〔2007〕2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办法》、《宝山区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预算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经济补偿机制,确保本区医保管理方式和社区卫生综合改革的有序推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0号)和《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宝府办[2006]7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社区卫生服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资金统筹,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预算应真实反映其全部收支状况。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业务收入(包括医保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并实行收支预算平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业务收入是指在开展医疗服务中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其它收入主要包括获得的各类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银行利息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8.02.19
•【字号】宝府办[2008]13号
•【施行日期】2008.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联席会议的通知
(宝府办〔200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规定,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宝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具体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张浩亮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员:徐林彬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区物价局局长
赵婧含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陆荣林区教育局副局长
华建国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仕宏区财政局副局长
XXX康区卫生局副局长
蒋国华区食品药监分局副局长
陈炳文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郭有浩区法制办副主任
张根法区医保办副主任
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赵婧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家庭医生社区干预联合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治疗2型糖尿病效果随访观察
家庭医生社区干预联合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治疗2型糖尿病效果随访观察发布时间:2022-10-28T06:54:37.851Z 来源:《医师在线》2022年18期作者:成江英[导读] 目的探究家庭医生社区干预联合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治疗2型糖尿病效果。
成江英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摘要:目的探究家庭医生社区干预联合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治疗2型糖尿病效果。
方法将我院于2019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收治的60例患者按照数字表顺序划分为两个组,其中30例患者设为观察组,另30例患者设为对照组,两组患者均接受家庭医生社区干预模式进行干预,在此基础上观察组患者接受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治疗,而对照组患者接受安慰剂进行治疗。
治疗结束后,对比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
结果与护理之前相比,两组患者经过家庭医生社区综合干预后患者FBG水平以及HbA1c水平出现改善,差异显著,P<0.05;并且两组患者的菌群调节治疗后FBGL水平以及HbA1c水平得到大大好转,差异明显,P<0.05。
与此同时,观察组患者治疗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停药后FBG水平与HbA1c水平提高;对照组治疗前后及停药后FBG与HbA1c没有差别,P>0.05。
结论对于2型糖尿病采用家庭医生社区干预联合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进行治疗效果理想,患者发生并发症少,护理满意度高,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关键词:家庭医生社区干预;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2型糖尿病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之生活方式发生改变,一些人存在着不良的生活习惯,导致产生不良疾病[1]。
其中比较常见的疾病是2型糖尿病,这种疾病是临床医学较为常见的慢性病[2]。
患有这种疾病的患者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疗,体内血糖会持续升高,进而会引发患者血管破损,导致患者的多种器官包括心脏、肾脏等并发症的发生,严重的患者还会丧失生命。
当前,临床医学上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治疗糖尿病,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疗效果,但是会给患者留下不同程度的并发症,给患者带来痛苦[3]。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更正的通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更正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公布日期】2006.09.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更正的通知
市、区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由于近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发生变更,为更好地做好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医保〔2006〕122号)中已更名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进行更正:
“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更正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更正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院”更正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浦东执业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12320立即热线试点工作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12320立即热线试点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12320社区立即热线试点工作的通知长宁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卫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与发挥上海市卫生系统便民实事12320热线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功能,配合社区健康管理与家庭医生制试点工作,决定在长宁、闵行、松江、青浦四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12320社区立即热线试点工作。
现将市健康教育所制定的《上海市12320社区立即热线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12320社区立即热线的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12320社区立即热线试点工作方案2.关于申请安装12320立即热线的函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上海市12320社区立即热线试点工作方案随着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与健康管理服务功能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在社区接受基本卫生服务。
12320作为上海市卫生局便民实事工程的一条公共卫生公益电话,能够直接通过电话为市民提供科普且权威的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在过去的几年中,在缓解医患矛盾、辅助医疗卫生部门提供健康指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发挥12320热线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制定《上海市12320社区立即热线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健康咨询指导工作作为基层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22所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扩大医保结算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22所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扩大医保结算范围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22所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扩大医保结算范围的通知各有关养老机构:为了进一步方便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就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2月17日起,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等22所养老机构(名单附后)的内部医疗机构扩大医保结算范围,即在原个人医疗帐户段和个人自负段的基础上,扩大到附加基金段。
医保结算的其他规定按《关于本市部分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1〕160号)执行。
希望你们认真执行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特此通知附件:纳入附加基金段结算的养老机构名单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七年二月十三日纳入附加基金段结算的养老机构名单┌─────┬───────────────┬────┬──────────────┐│序号│养老机构名称│序号│养老机构名称│├─────┼───────────────┼────┼──────────────┤│1│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12 │虹口区广济养老院│├─────┼───────────────┼────┼──────────────┤│2│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13 │杨浦区社会福利院│├─────┼───────────────┼────┼──────────────┤│3│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 14 │上海大华福利院│├─────┼───────────────┼────┼──────────────┤│4│黄浦区第一社会福利院│ 15 │上海市宝康老年公寓│├─────┼───────────────┼────┼──────────────┤│5│卢湾区金色港湾老年公寓│ 16 │嘉定公寓│├─────┼───────────────┼────┼──────────────┤│6│徐汇区社会福利院│ 17 │浦东新区社会福利院│├─────┼───────────────┼────┼──────────────┤│7│徐汇区第二社会福利院│ 18 │浦东新区机电职工敬老院│├─────┼───────────────┼────┼──────────────┤│8│普陀区社会福利院│ 19 │南汇区航头镇敬老院│├─────┼───────────────┼────┼──────────────┤│9│闸北区社会福利院│ 20 │南汇区永春福利院│├─────┼───────────────┼────┼──────────────┤│10 │虹口区社会福利院│ 21 │奉贤区社会福利院│├─────┼───────────────┼────┼──────────────┤│11 │虹口区第二社会福利院│ 22 │金山区东林养老院│└─────┴───────────────┴────┴──────────────┘——结束——。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宝山、闵行、嘉定、金山四区部分村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宝山、闵行、嘉定、金山四区部分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复【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互联网【发文字号】沪医保办[2015]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宝山、闵行、嘉定、金山四区部分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复(沪医保办〔2015〕49号)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各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你单位申请所属村卫生室及承担村卫生室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报告收悉。
经审核,同意宝山区杨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街村卫生室、闵行区新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陶家角村卫生室、嘉定区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星村卫生室、金山区枫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菖梧村卫生室等237家村卫生室及承担村卫生室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具体名单附后),其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应保持不变。
相关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实施医保联网结算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该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加强对实施医保联网结算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接受市、区县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批复。
附件:1.宝山区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69家)2.闵行区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78家)3.嘉定区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52家)4.金山区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38家)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5年6月26日附件1宝山区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69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府办[2003]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19
【实施日期】2003.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
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3]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为了完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优化本市医疗保险的社会服务,便利参保人员就近办理有关医疗保险事务,现就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设置及管理
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设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市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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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宝山区张庙街道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康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结算单位归属庙行镇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7]1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宝山区张庙街道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康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结算单位归属庙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沪医保〔200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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