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下列单位和人员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二)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第三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表式附后);(二)《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式附后);(三)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以外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退休人员名单须经相关的社保机构确认。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工资统计资料,由社保机构审核确认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缴费期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高于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时,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四川省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其缴费基数由我市社保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表审核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单位人均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目的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四条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六)近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表》和《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推荐表》;(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四)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五)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六)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七)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八)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下按病组分值付费实施细则解读2020
75%
正向支付差异
基层医 院
339
249
73.45%
90
26.55%
25%
负向支付差异
合计 873
654
74.91%
219
25.09%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1.4 征求意见情况 区县、市本级医院
卫健委、财政局
历经24次修正,形成 送审稿
Part 02
➢ 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正文:十三个部分,三十四条内容 实施范围:(一)实施范围;(二)除外情况 预算管理:(三)基金预算 总额控制:(四)总额控制目标确定;(五)总额控制指标分配 病种分组:(六)病组确定;(七)病组发布及调整 基准病组:(八)基准病组确定 病组分值:(九)病组原始分值;(十)病组基础分值;(十一)基础分值系数;
医院 等级
医院 总数
差值大于0 的医院 数量
差值大于0 差值小于0 差值小于0 的医院占比 的医院数量 的医院占比
三级医
按照2019年实际总控指标测算 院
69
54
78.26%
15
21.74%
873家医疗机构
二级医 院
117
90
76.92%
27
23.08%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级医 院
348
261
75.00%
87
25.00%
(二)除外情况:
机构除外: 床日付费的慢性病老年病专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等医 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费用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采取按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 付费、按床日付费的费用。(其余支付方式产生的费用)
机构除外:年度内,新增、终止、解除协议的医疗机构。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保险对象二、保险范围1.保险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2.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特殊药品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费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分别由成都市人社局确定。
3.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四、待遇支付1.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费用待遇由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结算后直接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形成的账户,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3.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和其扶养人员的医疗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待遇标准1.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级别、等级、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由成都市人社局进行调整。
2.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应当与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待遇标准保持一致。
六、管理机构七、监督和管理1.成都市人社局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相关医疗机构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医疗费用的正确结算和支付。
3.参保人员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自己的医疗保险情况,有权申诉、举报不当行为。
八、法律责任违反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城镇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发文号:成劳社办[2007]244号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7-10-19是否有效:有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现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成都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提供参考和理解。
以下是本文档的章节内容。
第一章:介绍
1.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背景与目的
1.2 本文档的目标与意义
第二章:参保范围
2.1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
2.2 参保条件与要求
2.3 参保的流程和方式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3.1 医疗保险的基本待遇包括什么
3.2 特殊疾病和特殊待遇的规定
3.3 各种医疗服务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第四章:报销规定
4.1 报销的申请与审核流程
4.2 报销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
4.3 报销金额的计算与发放方式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
5.1 临时居住地就医的规定和流程
5.2 异地就医的报销规定和申请流程
5.3 停薪留职期间医疗保障方式
第六章:违规行为和处罚
6.1 违规参保和就医行为的认定标准
6.2 监督、检查与处罚
附件:
附件一: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格
附件二:重要通知:关于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公告
附件三: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清单
注释:
1.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2.参保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成都市居民,包括城镇职工、城
乡居民等。
3.报销比例: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与个人支付的比例。
4.临时居住地:参保人在非户籍所在地的暂时居住地。
5.停薪留职:工人因特殊原因暂停发放工资,但保持职位关系。
全文结束,附件中请查阅相关文档内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
成都市社会保险局联系。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发文日期2008-12-18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生效日期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08〕成劳社发120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成都市医保规章制度
成都市医保规章制度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适用范围1. 依法在成都市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2. 已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缴费关系;3. 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之间;4. 在市内单位工作。
(二)保险待遇1.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享受门诊、住院、生育等政策性补助;3. 生育津贴和临时生育补贴。
(三)参保费用1. 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2. 社区医疗机构、居民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
(四)医务人员管理1. 提高医保支付比例,鼓励医务人员参保;2. 对参保医务人员实行终身受益。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适用范围1. 成都市户籍居民;2. 城乡居民;3.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的自然人。
(二)保险待遇1.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享受门诊、住院、生育等政策性补助。
(三)缴费标准1. 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所在城市居民医保费为当地城镇职工医保费的药后不高500元;2. 民族地区必须本人出具及以上《健康档案》由基层卫生机构审核;3. 村民报销金融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对接,城市地区民族地区由当地医保机构对接。
三、大病保险(一)适用范围1. 成都市户籍居民;2. 城乡居民;3. 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的居民。
(二)保险待遇1. 大病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2. 大病保险享受政府给予或免费的大病治疗;3. 贫困地区大病保险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纪检机制1. 对涉嫌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建立举报和奖励机制;2. 对医保资金使用管理不当、虚报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保管理。
四、其他医疗保障(一)优抚1. 受国家政策优抚的对象,享受优抚医疗补助;2. 参加统一管理的优抚体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享受优抚医疗帮扶。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一)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一、引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提高人民群众的就医满意度和健康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内容,以供参考。
二、基本保险人群范围1、参保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指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居住,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国公民。
- 跨地区就医人员:指在成都市范围外的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职工,符合参保条件并参加跨地区就医费用结算的人员。
2、参保条件和程序:- 城乡居民: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参保条件,按规定手续参保。
- 跨地区就医人员: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三、保险待遇范围1、医疗费用:- 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检查费、药费等。
- 特殊费用: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特殊检查费等。
2、大病保险:-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还设有大病保险,用于支付个人突发且费用较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跨地区就医费用:-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时,如在异地就医,按照规定可以申请报销跨地区就医费用。
四、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1、基本保险费用:-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共同负担。
- 跨地区就医人员: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
2、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月支付基本保险费用,可以通过银行代收等方式进行缴纳。
- 跨地区就医人员:参保人员按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机构的规定进行缴纳。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2、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范围的医疗保障。
2、参保对象: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3、跨地区就医人员:指在参保地范围外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并参加跨地区就医费用结算的人员。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12月11日成府发[200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可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进行征缴:(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在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按规定缴费参保。
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计生帮扶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区(市)县民政、残联、计生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并按时将资助对象的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其中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保险费的应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其他城乡居民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缴费参保。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劳动保障所等单位负责其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四条区(市)县应在每年9月1日前,公布本区(市)县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①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单位职工的计算基数是以职工的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
②个体人员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个体人员的计算是以个体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2)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
不满50岁的职工
满50岁—59岁的职工
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2% +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0.01% ×本人实 足年龄
患者住院时怎样办理入院手续
(1)在社保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可持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 办理入院手续;实行计账式住院。
(所谓计账式住院;是指属于医保报销的费 用记帐,属于自已负担的费用由入院时,向 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费预付金支付)
(2)特殊情况、外伤住院可以全额垫付现金,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局基 本医疗处报销。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确定: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16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保机 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 ②.一级医院为200元; ③.二级医院为400元; ④.三级医院为800元; ⑤.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
起付标准按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次数计算:
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能低于 160元。
(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100% 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依据《三个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 施目录》 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即自费。自费费用则完全由个人承担,基 本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比例的规定: (1)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 范围
参保 方式
缴费 资料
缴费 标准
缴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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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关键词:劳动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8-12-18是否有效:有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一)职工因工作调动,以在新单位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以到企业工作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以内部退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部退养生活费高于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以内部退养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五)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八)因特殊情况不能准确核定月工资的职工,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第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账户的划入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账户的计入基数。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账户。
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二)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
第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四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个体参保人员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困难企业经批准按上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的次月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
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二)《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
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
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应补交月数以第一次选择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度起顺延计算。
下同)(三)《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四)《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合计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
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不足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起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
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
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随养老金发放给个人。
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二)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据;(三)领取个人账户金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中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二)《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申请表》;(三)异地就业和参保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由单位代办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
具体标准为:(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含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三级甲等医院60元/日,三级乙等医院50元/日,二级甲等医院40元/日,二级乙等医院30元/日,一级医院27元/日,无级别的医疗机构24元/日;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