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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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冀 薹
第五 十四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
税务局 、 地方 税 务 局 可 以依 据本 规 则 , 结 合本 地 区的具 体 情 况 制定具 体实 施办 法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 自2 0 1 3 年4 月 1日 起施行 , 《 国家
督 察 内审部 门应 当对 执 法督 察 所 发 现 的 问题 进 行 归 纳 和分 析 , 提 出完 善制 度 、 加 强 管理 等工 作 建议 , 向本 级税 务 机 关专 题报 告 , 并 作为 有关业 务部 门的工作参 考 。 发 现税 收政 策 或 者税 收 征管 制度 存 在 问题 的 , 各 级税 务
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 国税函[ 2 0 1 2 1 6 0 8
号) 的要 求 , 自2 0 1 3 年1 月 1日 起 全 面取 消 税务 发 票工 本 费 。 但 个别 税 务 机 关 和用 票 单位 对 冠 名 发票 印制 费用 结 算 问题
第 四 十六条
违规 问题 的 , 应 当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管 理 权 限 , 对有 关 负 责人
第 四十 二 条 实施 执 法 督 察 的税 务机 关 应 当在本 单 位
范 围 内对 执法 督察 结果 和执 法督 察工 作情 况予 以通报 。 执法 督察 事项 应 当保 密的 , 可 以不予 通报 。
第 五 十三 条
行 规定 。
第 四十三条
告制 度 。
各级税务机关应 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
可 以在 规定 的期 限 内向实施 执法督 察 的税务 机关 提 出复核 申
察人员 , 各级税 务机关应当给予表扬 和奖励 , 并将其业绩作
为在优 秀公 务员 等先进 评选 活动 中 的重 要依据 。 第六章 附则 本 规则 相关 文 书式 样 , 由国家 税务 总局 另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5执行管理5。

1 业务概述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结论性文书及相关资料后,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

执行管理包括案件执行任务分配、案件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解除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回退、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5。

2 业务岗责执行实施岗,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期限内以及超期限未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入库工作;负责执行环节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的采取;负责向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负责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反馈;负责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资料移交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负责案件公告。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任务分配,以及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岗,负责本级检举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通知的送达、奖励金的计发。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局长,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批。

5。

3 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5.4 业务流程执行管理流程如图5-1所示。

2023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测试题及答案

2023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测试题及答案

2023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测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2.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3.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发现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第一知情人,( )为第一处置人。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C.办税服务厅分管领导D.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4.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该公司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则该项固定资产在前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是( ) 。

A.162万元B.486万元C.459万元D.990万元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6.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7.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的中文字体为(),英文字体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9.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
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税务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等税务事项进行检查及核实的行为。

税务执法检查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依据:税务执法检查必须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 法定程序:税务执法检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事前通知、出具检查通知书、法定的检查时间、地点等。

3. 非干预原则:税务执法检查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个人情感、私人恩怨等为依据进行检查。

4. 广泛审查原则:税务执法检查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进行检查,包括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税款的合规性等。

5. 诚实守信原则: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工作。

6. 限期整改原则:若在税务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如补缴税款、撤销虚假发票等。

7. 法律保护原则:纳税人在税务执法检查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包括要求出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听证等。

总体而言,税务执法检查规则的目的是保障税收的法定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3日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第五条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应用文题库(选择)

应用文题库(选择)

第一章总论一、单选(1)以下属于应用文的特点的有( AD )A.实用性B. 欣赏性C.趣味性D. 模式性(2)应用文的语体风格( A )A.简洁、准确、庄重、大方B.华美、准确、庄重、大方C.精练、华美、准确、庄重D.生动、准确、庄重、大方(3)应用文常用的表达方式有( ABD )A.叙述B. 说明C. 抒情D. 议论E. 描写(4)应用文的句式一般选用( A )A.陈述句B. 疑问句C.感叹句D.长句E.变式句(5)下列材料,按获得途径划分的是(C )A.事实材料和理论材料B. 现实材料和历史材料C.直接材料和间接材料D.正面材料和反面材料3. 对 "李国玉是一个爱学习、肯钻研的人"分析正确的是()A、运用了说明B、运用了议论C、运用了描写D、运用了抒情标准答案: b4. 在上行文中,常常要涉及到上下级关系,因此在使用称谓时,经常要用到人称代词,下列词语中()属于第三人称。

A、我B、本C、贵D、该标准答案: d6.我们不仅增进了了解,沟通了感情,也获得了启示,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提高()A、这是一个递进句B、这是一个并列句C、这是一个因果句D、这是一个条件句标准答案: a二、多选11. 下列哪些词属于公文中的结尾用语()A、为要B、为此C、特此报告D、综上所述标准答案: ac12. 公文的表现手法主要是说明,兼有()A、叙述B、描写C、议论D、抒情标准答案:ac5. 公文的行文层次序号的表现形式是()A、第一层为一B、第二层为(一)C、第三层为1D、第四层为(1)标准答案: abcd9. 公文开头适宜采用的形式有()A、气氛渲染B、场景描写C、概述行文目的D、阐明基本观点标准答案: cd第二章党政公文一、单项选择题1.合理安排正文的结构,使层次清楚,条分缕析,言之有序,是为了(a)。

a.突出主题b.不事曲笔c.突出特色d.撰文要求2.公文与文学作品不同,它要求文件内容必须(b)。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2.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3.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是绩效管理的()。

A.主要责任人B.第一责任人C.唯一责任人D.重要责任人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A.是B.否5.以()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A.优化服务B.诚信建设C.政务公开D.爱岗敬业6.纳税人税控机发票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业务属于填单业务B.纳税人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C.纳税人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D.纳税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7.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二章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九)其他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税总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总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部部署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10月27日上午,财政部召开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 项检查布置培训会。

此次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将全 面检查新《预算法》颁布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 算公开情况。

检查对象为各省(区、市)、地(市、州、盟)、县 (市、区、旗)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 覆盖面达到100%(涉密部门除外冤。

重点检查预决算公开的 完整性和及时性,即: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复后20日内 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深人推进地方预决算 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文件要求;三公经费决 算是否披露详细。

检查只针对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 开情况,不溯及以前年度。

为推进新《预算法》有关预决算公开的规定有效执行,强 化问责,提升预决算工作透明度、公正性,财政部将在检查结 束后,依据将本次检查结果对各省(区、市)政府和部门预决 算公开情况进行大排序,并对社会公布。

(来源院财政部网站)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 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 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至4.35%;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 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 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同时,对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 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 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 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 适度增长。

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 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 百分点。

(来源:央行网站)税总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10月印发《税 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11月1日起,市、 地以上税务机关在制定与贸易相关的税收政策时,先要对其 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合规性评估,政策未经评估C AIZHENGJIANDU 财会动态不得签发。

2023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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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A.目录与程序B.程序与限额C.限额与数额D.目录与限额2.以下各种情绪调节方式中,不属于注意转移法的是()。

A.改变注意焦点,分散注意力B.自我解嘲,自我安慰C.做自己平时最感兴趣的事D.为免触景生情,改变环境3.以下不属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税务机关优质服务内容的是()。

A.延时服务B.预约服务C.免填单服务D.上门服务4.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6.关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应逐月完成补申报后,方可继续办理B.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后台批量处理C.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可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D.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7.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8.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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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执法检查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123号
【发文日期】1999-06-24
【实施时间】1999-06-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自2004年9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
知》(国税发〔200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开展4年。

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带好税收队伍,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组织税收收入、维护执法刚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各地应当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抓好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布置、落实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法的情况,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全面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是否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是否占压税款;
(四)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在执法检查中,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情况也应进行了解。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

第五条税务机关开展的各专项执法检查,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计划,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统一部署实施。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情况,不得抗拒和阻挠检查。

第七条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执法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切实纠正。

第二章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八条执法检查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全国性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国性执法检查。

第十条日常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主要对本级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对具体执法行为实施的日常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情况确定专案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实施专案执法检查,应报本级税务机关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的实施应当组成执法检查组。

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其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制作的执法文书,以及相关纳税人的纳税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和问题;
(三)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延伸检查相关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四)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应向被检查单位核对事实,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并听取
意见;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处理
第十六条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

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必须纠正。

第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对税务机关制定、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其他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因违背国家税法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补征入库;多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应按有关税收法律规定退还纳税人。

混淆入库级次的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一般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下级税?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检查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二十三条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酌情给予表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国家税法”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所称“涉税文件’包括正式文件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税务机关,均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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