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企业资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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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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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
物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物业企业名称*
深圳的办公场所*
详细地址*
企业注册地*
隶属其他物业企业*
有无
隶属物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隶属物业企业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派驻人员信息
物业管理模式*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自行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服务开始时间*
服务截止时间*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
姓名*
约定仅在本项目任职*
的手机号*
客服电话*
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数量(不含外包人员)*
总数
管理人员
安保人员
客服人员
技术人员
清洁人员
党员
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宗地编号*
物业项目名称*
物业地址*
物业类型(可多选)*
住宅公寓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学校医院场馆其他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按物业管理费%收取按万元/年
车位(库)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车位(库)使用费总额的%收取按万元/年其他:
共有物业经营服务费等其他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按共有物业经营收入总额的%收取按万元/年其他:
开发建设单位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建设单位名称*
经办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竣工时间*
入住时间*
收费及账户信息
资金账户类型*
共管账户(物管单位代开)基本账户(业主大会自行开设)
账户开户名称*
账户开户行*
账户账号*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种收费标准的请逐一列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9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按照要求发布了废止文件目录,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至2010年)综合1、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组织注册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劳[1995]24号)2、自治区建设行业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新建纠字[1997]4号)3、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新建办[1998]12号)4、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领导工作制度的意见(新建办[1998]12号)5、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新建办[1998]8号)6、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新建法[2000]2号)7、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新建法[2000]3号)8、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规定(新建法[2000]4号)9、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新建法[2000]6号)10、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新建法[2001]9号)11、关于严禁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审查条件和搭车收费的通知(新建法[2002]5号)12、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行业协(学)会发展的意见(新建人[2002]4号)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办[2003]4号)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3]8号)15、自治区建设厅信访工作制度(新建办[2003]8号)16、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建办[2003]9号)17、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法[2003]11号)18、关于印发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的通知(新建法[2003]12号)19、关于转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建法[2004]3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新建法[2004]6号)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新建法[2004]7号)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建设厅、司法厅新建法[2005]1号)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新建法[2005]7号)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25、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新建法[2006]2号)26、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6]4号)27、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转办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新建法[2006]12号)2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人[2006]5号)2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法[2007]1号)30、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办[2007]5号)31、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职业技能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建人[2007]7号)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人[2007]14号)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新建办[2008]3号)34、自治区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办[2008]16号)35、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3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建人函[2009]16号)37、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新建办[2010]19号)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新建法[2010]4号)39、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5号)40、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密工作的通知(新建办[2010]22号)42、关于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简称的函(新建办函[2010]91号)43、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建办函[2010]100号)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手续和要件的通知(新建房[2001]10号)2、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2]1号)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2]2号)4、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02]13号)5、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函[2003]20号)6、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法函[2003]396号的通知(新建法函[2003]51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管理办法(新建房[2004]2号)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9、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法[2004]531号)11、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建房函[2005]20号)1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13、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围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149号)1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统一式样的通知(新建房[2006]10号)15、关于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房[2006]16号)16、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06]19号)17、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18、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1号)19、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号)20、关于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07]3号)21、自治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和建档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房[2007]19号)22、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0号)23、关于严禁范本销售商品房和售后包租在建商品房的紧急通知(新建房函[2007]29号)24、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2号)25、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新建法[2008]4号)2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16号)27、关于在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4号)28、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规划及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5号)29、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新建房[2009]10号)30、转发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9]20号)31、关于加强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房[2009]21号)32、关于做好自治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22号)33、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34、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10]2号)35、关于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0]5号)36、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建房[2010]6号)37、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房[2010]9号)38、关于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新建房[2010]12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10]22号)40、关于对注销当事人因申报材料不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2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0]37号)42、转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新建房函[2010]4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房[2002]10号)2、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建房[2002]11号)3、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金管[2005]3号)4、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新建金管[2006]6号)5、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8]2号)6、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金管[2009]3号)7、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9]2号)8、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9、转发《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6号)10、转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7号)11、关于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新建金管[2010]10号)12、转发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新建金管函[2010]5号)13、关于办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手续的意见(新建金管函[2010]8号)14、转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75号)1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88号)16、关于对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金管函[2010]2号)住房制度改革1、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计算办法的通知(新房改字[1995]10号)2、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5]11号)3、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城镇房屋改革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7]19号)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5、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8]73号)6、关于当前房改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房改字[1998]7号)7、关于高等院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办[1998]08号)8、关于政策性住房资金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8]14号)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9]05号)10、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26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1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14、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15、自治区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有关政策问题说明(新建房[2008]22号)16、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3号)城乡规划1、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6]81号)2、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字[1996]40号)3、转发建设部关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模核定必须严格执行[1996]18号文件通知的通知(新建规字[1997]18号)4、关于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办件意见反馈制度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6、自治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新建规[1999]6号)7、关于做好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0]2号)8、关于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1]2号)9、关于修改《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决定(新建法[2001]12号)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申报评定细则(新建规[2002]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12、关于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4]5号)1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规[2005]2号)14、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规[2005]6号)15、关于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新建规[2005]11号)16、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06]6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新建法[2006]14号)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新建规[2007]8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7]9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93号)21、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8]9号)22、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18号)23、关于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92号)24、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新建法[2009]9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7号)26、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新建规[2009]2号)2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通知(新建规[2009]1号)28、关于加强自治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规函[2009]87号)2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0]12号)30、关于做好我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523号)31、关于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605号)32、关于对建筑资质能否承揽规划业务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140号)村镇建设1、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9]51号)2、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1999]11号)3、关于抓好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1999]2号)4、自治区集镇和村庄规划深度要求(试行)(新建村[1999]1号)5、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2000]2号)6、创建自治区园林城镇活动实施方案(新建村[2004]2号)7、新疆好维吾尔自治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村[2005]2号)8、关于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村函[2005]2号)9、关于发放农村抗震安居住宅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新建村[2006]5号)10、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倒塌农房在后回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08]2号)11、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2009]7号)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1、关于颁发《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城城字[1989]12号)2、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建城字[1991]52号)3、关于在全区城建行业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城[1998]23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新政办[1999]38号)6、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区域管道供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12号)7、关于加强车用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9号)8、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城[2000]17号)9、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面积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1]20号)10、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的通知(新建城函[2002]13号)11、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新建城[2002]7号)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新建城[2004]3号)13、关于加强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4]5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5]20号)15、转发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5]13号)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客运出租车特许经营实施细则(新建城[2005]21号)17、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接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24号)18、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05]21号)19、关于依法处理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10号)20、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21、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37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4号)23、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1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7]3号)25、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18号)26、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21号)27、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8]1号)28、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8]2号)2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08]13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计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城函[2008]30号)31、关于转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建城[2009]1号)32、转发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9]4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传[2009]75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10]8号)35、关于转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新建城[2010]15号)36、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21号)37、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22号)建筑业管理1、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1]6号)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01]21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贯彻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3]22号)4、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5、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3]28号)6、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55号)8、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建函[2004]12号)9、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2号)10、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新建法[2004]5号)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12、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13、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5]25号)14、关于治理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建建[2005]26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5]6号)16、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建[2005]36号)17、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新建建[2006]7号)1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6]16号)19、转发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7]4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新建建[2007]16号)2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54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8]7号)23、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建[2008]20号)24、关于加强政府试行代建制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09]45号)25、自治区建设系统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新建建[2009]29号)26、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21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号)28、关于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0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区内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2号)30、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项目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3号)31、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领域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水平。

第九条新建建筑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使用同一配套设施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市)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

单位物业申请表

单位物业申请表

单位物业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物业需求信息:
1. 物业类型:(如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
2. 物业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 租赁期限:(单位为年)
4. 租赁用途:(如办公、生产、销售等)
5. 物业设施要求:(如空调、网络、停车位等)
6. 物业安全要求:(如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
7. 租金预算:(单位为人民币)
申请理由:
请简要说明申请单位的背景、发展规划以及为何选择该物业作为单位的落脚点。

同时,还请提供单位的相关证件材料以供审核。

其他补充信息:
请在此处提供任何其他补充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申请单位的需求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表备案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盖章)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一、本表由申报资质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本表一式两份,申报资质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备案部门各持一份,有关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四、在本县以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本县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必须持以下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表(一式两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拟派驻本县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其中:(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提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2)工程、管理、经济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提供人事部门或具有职称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3)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应为企业全日制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退休再聘用人员。

所有进我县人员均应提供劳动合同,拟派的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工程负责人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参保时间至少30日以上),证明日期应限于企业资质备案申请前20日内。

8、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表。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
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建房[20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文精神,结合自治区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或业主大会确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参考依据。

在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

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办法及其它有关价格政策;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当地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确定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地、州、市所在地城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他城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及特约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容包括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卫生保洁,冰雪清除,公共绿地的养护,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物业装饰装修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以及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

专项服务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装修垃圾清运等涉及大部分住户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个别业主要求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及专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及超出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4-4-14?????????????????????? 文号:新计法规[2004]5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精神,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公用面积维修养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统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企业已收取的维护费结转为专项维修资金。

各地房地产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维护费结转工作的公开、公正,做到已收资金不流失,后续资金有保障。

二、各地价格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环境,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水、电、暖等供应单位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尽快彻底地解决水、电、暖等费用代收费问题。

三、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并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清运或代收费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各地确定。

四、各地应认真贯彻自治区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积极宣传推广“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模式,引导物业服务消费,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排名统计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排名统计报告
76
克拉玛依市永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
2002
76
77
新疆西域轻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
2006
75
78
克拉玛依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2003
75
79
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1997
74
80
库车红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2006
74
81
乌鲁木齐棉麻银星物业管理部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
2000
101
54
新疆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天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2003
98
55
新疆亚中(集团)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
2000
96
56
新疆华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
物业管理
2003
96
57
新疆华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2004
95
58
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2005
94
59
物业管理
2000
152
32
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
2007
151
33
克拉玛依市盛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
2005
149
34
新疆建新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
2004
149
35
新疆新特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
2001
137
36
托克逊县天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
20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二级)(一)基本要求1、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

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每年至少一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业主满意率75%以上。

4、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物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二)巡查巡视1、每三日巡查一次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2、按照规定和业主公约(临时公约)的要求,建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3日巡查一次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向甲方报告。

(三)建档备案1、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2、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3、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四)重点巡视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一次。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3、对进入小区的装修、家政和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管理。

(五)环境治理1、垃圾箱周围每日打扫一次,装满垃圾后及时清运。

2、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一次;楼道每日清扫一次,每周拖洗一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一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一次。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每年至少清掏一次。

4、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管护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要求树冠完整、美观,修剪适当,主侧枝分布匀称,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死树和枯枝死杈。

在正常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设施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第一节业主、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屋装修第三节改变用途第四节车库与车位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物业的维护责任第三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明确物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活动,是指业主自己或者通过自治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公安、消防、财政、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成立自治组织,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四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指导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 of Residential PropertyJ00000—2013XJJ056—2013主编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2013 乌鲁木齐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新建标函[2013]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第三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2]42号)要求,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经审查,现批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XJJ056-2013。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6日前言为了规范和指导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第三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2]42号)的要求,由新疆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地方标准文献,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在全疆范围内实施。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22层,电话:0991-8862783,邮政编码:830063,电子邮箱:xjbb7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总那么1、为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诚信信誉度,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导向,规物业服务行为,落实“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服务原那么,构建管理规、竞争有序、服务优质的现代物业服务行业体系,结合自治区物业管理情况,制定本标准。

2、自治区区域住宅物业共用局部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的活动,适用本标准。

3、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1、物业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场所,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多个所有权人或者单幢住宅业主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同拥有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的部位,主要包括:根底、外墙承重墙体、梁、楼板、柱、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地下储藏室等。

3、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多个所有权人或者住宅业主与之有关非住宅业主共同拥有的共用的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区照明〔楼梯间照明〕、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花草树木、花坛、人工湖、喷水池、假山、标识牌、宣传牌、信报箱、水景观〔带〕、雕塑、建筑小品、亭、廊、公益性文体和娱乐健身设施器材与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专项服务: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根据业主的需求和住宅区条件与服务企业的能力,经双方协商,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提供娱乐、健身、商业、代缴费用等属于物业公共服务之外的服务或承受委托,承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物业公司分级,申报材料及流程

物业公司分级,申报材料及流程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等级需具备的条件〔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工程;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表模板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表模板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房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房管部门意见
物管科意见
年月日
局领导意见
年月日
职称
文化程度
工作简历:
照片
本人签章:
年月
0
企业持证上岗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职称证书
物业服务资格证书
职称名称
证书编号
资格名称
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151617 Nhomakorabea18
19
信息登记意见
企业申报意见:
我司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备案,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表模板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地址:填报时间: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市(县、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办公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企业类型
现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水平。

第九条新建建筑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使用同一配套设施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市)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应当明确投资主体、产权归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附件)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标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方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方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也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进行约束。

我想很多人都不清楚国家还有专门对物业管理专门的法规,下面小编以新疆为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物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也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进行约束。

我想很多人都不清楚国家还有专门对物业管理专门的法规,下面小编以新疆为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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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物业服务项目不包括顾问服务项目,顾问服务项目可在企业申报自述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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