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王玉娥与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5.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
土地改革开辟了〞耕者有其田〞的新纪元。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 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 法?原那么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抗日民主政 府,原那么上成认和保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减租减息。1946年的“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 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充分满 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1947年10月的?中国土地法 大纲?规定分配土地归个人私有,政府发给土地所 有证。
至战国时期,土地私有权已经得到法 律确认,如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 民得买卖〞。
3.西汉——清
秦汉时期对私有土地开始限制。
南北朝时也屡次立法限制,其中 最著名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 年(485年)开始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实际上是将国有土 地平均授予农民。
பைடு நூலகம்
– 隋唐时期均田制的内容更加标准 化,划分更为细致。受田者对所受土 地的处分权大大加强。
晋律规定拾到遗失物要归复原主或送官。 否那么,作为犯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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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宋时期
唐代法律对于埋藏物、遗失物的归属有明 确、具体的规定。唐?杂令?规定,在公私 地内发现特殊古器不送官,都构成犯罪; 遗失物在公告三十日无失主认领,即由官 府收藏。
宋代法律完全沿袭唐律令中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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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质库改称解库,典当取息,元明 清法律规定不得超过3%。债权人负有保 管抵押品的义务,如有损失要负赔偿责 任。
➢ 明代起,将解库称为当铺。
2.指抵
指抵表示债务人指定自己的某项财产为 债务的担保,当无法及时清偿时,即转 移所指定的财物归债权人所有。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担保方式称“悬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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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分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栏目名称 节目名称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省委党校张延寅 《构筑农村和谐社会的方法和途径01》河南科院刘道兴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旗帜》--史来贺 《农民的儿子》--杨保森 《太行新愚公》--张荣锁 《咬定发展不放松》--王在富 《中原大地一面旗》--李连成 爱的承诺—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张小爱 百姓福根-林州市临淇镇白泉村党支部书记张福根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省党校郭献功 不断提高干部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炽热深情总为爱-梅秀波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创业燃烧生命-安阳鑫盛机床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韩长生 春蚕-记卢氏县淤泥河村党支部书记田宝连 村官李天成(豫剧) 村医情怀-通许县大岗李乡爱心诊所所长马文芳 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省党校牛福增 大医精诚铸骨魂—郑州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名誉院长郭春园 带富一方百姓—郑州市登封市周山村党支部书记景战盈 带富一方百姓—郑州市巩义市水地河村村委主任刘绪通 丹心书锦绣-安阳县白璧镇东北务村党支部书记赵玉生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民--省党校涂小雨 发展社会主义农村新文化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省党校丁素 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官老姜-内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姜清顺 繁荣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省党校韩华 丰碑-鹤壁市浚县农科所所长程相文 辅导报告之八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辅导报告之二摒弃迷信,反对邪教,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辅导报告之二十推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民主 辅导报告之六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辅导报告之七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辅导报告之三深刻认识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辅导报告之十八广泛开展科技文化教育,提高农村科技文化素质 辅导报告之十二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辅导报告之十进一步密切新形势下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 辅导报告之十九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辅导报告之十六农村基层党组织如何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辅导报告之十七农村共产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辅导报告之十三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现状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
一、历史演变1. 政策出台和初步实施阶段(1950年代-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土地改革成为显著的任务。
1950年代初,中国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
然而,在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初期,农民仍然面临土地使用权不稳定的问题。
2. 权责明确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8年-2003年)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1978年,中国决定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规定每个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耕地,并约定了承包期限和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一制度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经营权,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经济发展和土地流转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农村面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转移人口增加等问题。
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开始推动土地流转,并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实现土地规模效益的提升。
二、现状1. 承包期限的延长为了保障农民长期稳定使用土地,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少数地区为50年。
这一政策确保了农民的承包权益,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保护和经营的积极性。
2. 土地流转的推动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流转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参与土地流转。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增强农业发展的力量,中国政府支持农民积极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
农村土地承包法练习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练习题:一、单选题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日期是()A.2002年3月1日B.2002年8月29日C.2002年12月28日D.2003年3月1日2.我国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A.家庭承包经营B.包产到户、联产计酬C.集体统一经营D.家庭联产承包经营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发包。
A.村民小组B.村民委员会C.乡镇政府D.县政府4.下列有关家庭承包经营错误的描述是()A.承包期内,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B.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 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C.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D.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5.承包期内, 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A.1年B.半年C.3个月D.1个月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A.承包方B.发包方C.第三方D.上级机关7.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的, 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A.半年B.1年C.2年D.3年8.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A.转让B.入股C.转包D.抵押9.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A.15日B.30日C.2个月D.6个月10.《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的()A.3%B.5%C.7%D.10%11.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详解!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详解!转自:法信导读: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是,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因此,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本期法信通过法条、案例和观点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做出解析,以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观点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在外村未分到土地,而本村依据该村的村规民约收回土地,妇女起诉本村村委会,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确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该案中,在本村分配土地时,该妇女尚未出嫁,故在计算进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积时,她也被算入基数之中。
如上所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讲,妇女嫁到外村后就成为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为其丈夫所在农户的成员。
因此,对于其夫家原来所分的土地,该妇女享有权益,同时本村是不能将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
因为,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交由农户承包之后,“生不添地,死不减地”,所以该案中本村将外嫁女的土地收回是错误的。
但是该妇女已经出嫁,没有起诉该村村委会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不予受理。
我们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沟通,准备就该问题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妇女出嫁后在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予以明确认定。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专家观点1.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一)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
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立法得失及其法理思考
2023年12月Vol.39,No.4Dec.2023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第39卷第4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BFX113)[收稿日期]2023-10-11[作者简介]王金堂(1968-),男,山东诸城人,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立法得失及其法理思考[摘 要]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是继土地承包改革以来我国农地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革契机。
但从法律的规范分析角度看,以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标志的制度改革成果乏善可陈,此次修法未能全面达成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所设定的目标。
其核心问题是土地经营权可转让、可抵押的始定目标未能实现。
而此制度效果的实证研究也支持上述结论。
造成农地“三权分置”立法困局的原因主要包括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核心目标出现变化且多目标之间具有紧张关系、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与法律的范式转换障碍及现行农地制度的功能超载问题。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本身具有合价值性和合规律性,应继续保持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研究,并通过创造性改造实现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初心。
[关键词]“三权分置”立法;目标达成度;法理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3)04-0061-12Legislative gains and losses on the policy of separating the ownership,contractual,and managementrights for contracted rural land and its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WANG Jin-tang ,LIN Xi-xi(School of Law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China )Abstract:The system for separating the ownership ,contractual ,and management rights for contracted rural land is the second major opportunity to reform China ’s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since the land contract reform. Howev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norm analysis ,the system reform marked by the amendment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18 has achieved little ,as the amendment fails to fully achieve the goals set by the policy of separating the ownership ,contractual ,and management rights for contracted rural land.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is that the initial goal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as transferability and mortgage has not been realized.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eff ect of this system also supports the above conclusion.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legislative diffi culties of the system include the change of the core objectives of the system and the tension between multiple objectives ,and the obstacles of paradigm transformation of the policy of the system and the problems of functional overload of the current system. In spite of the above problems ,the system of separating the ownership ,contractual ,and management rights for contracted rural land itself has its value and regularity ,so we should continue to study the system ,and realize its original intention through creative transformation.Key words:legislation on separating the ownership ,contractual ,and management rights for contracted rural land ;goal reaching degree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王金堂,蔺兮浠 (青岛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一、引言土地制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已经为全社会所认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权利。
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历史过程。
本文将从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起点,逐步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一、改革开放的起点改革开放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起点。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大门。
在此之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严重受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1978年至1982年,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村土地使用权从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家庭户口所在地。
农民通过承包土地实现了经济利益的自主支配,农业生产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三、承包期限的延长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演变为三十年的承包期限。
这一改变为农民提供了更长远的发展空间,增强了他们对土地的经营性支配权。
在承包期内,农民可以改变种植结构,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四、乡镇企业合作社试点1990年代初,乡镇企业合作社在农村兴起。
这一制度的实施,鼓励农民通过承包土地与乡镇企业合作,共同开展农业生产与经营。
乡镇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销售渠道,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五、农村土地流转试点2008年,中国政府启动了农村土地流转试点。
这是为了适应我国农村经济转型的需要,发展农村现代农业。
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自由流转给土地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管理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承包权益,2017年,国家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这一工作旨在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其合法权益。
通过确权颁证,农民可以在土地经营中更有底气,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七、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近年来,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与监管。
“流转”训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对象
承包关系的意见》 宪法》 对《 修正案有限度解禁流转 的态度 再 次 予 以确 认 , 仍 旧没 有 使 用 “ 转 ” 但 流 一
词 பைடு நூலகம்时 间推进 到 2 0世 纪 9 代 后 期 , 着市 场 经 0年 随
背 了农 地承包 经营 权 的物权 性 质 , 实践 中为 土地 在
所 有权人 对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 干 涉提 供 了空 间 。
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 转 的 宪法 基 础 。19 93年 中 央公 布 的《 于 当前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的若 干 政 策 措 关
社制度的解体过程 中。2 0世纪 7 O年代后 期 , 在全
国农 村 的许 多地 方 , 出现 了农 民 自发包 产 到户 的 都 情 况 。直 到 18 92年 的 中央 “ 号 文 件 ” 第 一 次 正 一 ,
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流转 在 民法 学 里 已是个 老生
面肯 定 了 以“ 产 到户 ” 主要 形 式 的家 庭 承包 制 。 包 为
常谈 的问题 , 于此 问题 的探讨 已然十 分深入 和详 有关 尽 。但是在 中共 十七届 三 中全会正式公 布《 中共 中央
18 的“ 号 文件 ” 93年 一 则从 理 论 上 肯定 家庭 联 产 承
一
、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流转 ” 的迁 变述 评
( ) 一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流转 的 迁变概 览
农村 土地 承包 制 发 端 于 “ 大 二 公 ”的人 民公 一
直到 18 年 的《 98 宪法》 修正案 中规定“ 土地 的 使用权可以依 照法律 的规定转让 ” 方 才奠定 了土 ,
也就 是说 , 土地 承包 权益 的 自发 变动 是完全 禁止 的 。
“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理论探索/・31・DOI:10.16675/14-1065/f.2021.07.010“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靳英桃(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1191)摘要: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结论,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也不统一。
“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在〈侬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落实,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新路径“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权既有身份属性,更有财产属性,可以有限制地继承,而土地经营权既不具有身份属性,权利主体也不受“户”的限制,完全可以继承。
论述了“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文章编号:1004-7026(2021)07-0031-03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32;D923.5文献标志码:A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两部法律均肯定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仅限于承包收益,除林地继承和“四荒地”公开承包继承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外,对于家庭承包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本身是否可以继承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有必要研究家庭承包情形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1“三权分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影响中央一号文件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体系“三权分置”改革给予了充分关注,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农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为深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提供了一个实质性的讨论契机。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林地继承与“四荒地”的继承,没有涉及家庭承包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规定“三权分置”提岀后,理论界岀现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农民自主经营承包地,如果农民没有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农民享有的是一项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后,当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时,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转化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
2-5《动荡变化中的春秋时期》课件精品
初中历史
解析 依据所学可知,春秋时期,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 楚庄王等先后称霸,牵头召集诸侯大会,充当盟主,号令诸侯, 故A项正确。
初中历史
5.(家国情怀)(2024河南中牟期中改编)在春秋争霸的过程中,
中原的“诸夏”与周边的“戎”“狄”“蛮”“夷”等长
期交往,为什么创造了契机( C )
A.国家统一
初中历史
能力提升全练
9.(唯物史观)(2024湖北襄州期末,4,★)据《文物》记载,陕西 凤翔秦公墓和秦宗庙遗址出土的春秋时期的铁器有十余件, 其中出土的铁锸、铁铲等均为典型的农业生产工具。这一 发现表明( C ) A.陕西地区最早使用铁制农具 B.铁犁牛耕在全国推广 C.春秋时期的农业生产力提高 D.手工业规模不断扩大
初中历史
解析 分封制下诸侯的爵位是周天子授予的,题干中熊通 “自立,为(楚)武王”的做法破坏了分封制,说明当时周王室 衰微,等级秩序受到挑战。 易错解读 本题选B项,易错选A项,判断失误是因为根据题 干材料“乃自立,为(楚)武王”就武断认为周王室统治崩溃, 其实是周王室权威受到挑战,其统治并没有崩溃。
初中历史
12.(2023山东滨州中考,2,★★★)古书上记载,春秋时期,人们 已经用铁制农具耕种土地。在湖南、河南、江苏等地的春 秋墓葬中,发掘出一批铁制农具。这体现了 ( A ) A.考古发现可以证实文献记载 B.古书上的记载都真实可信 C.铁制农具和牛耕已广泛使用 D.楚国在诸侯国中最为强盛 解析 根据题干材料可知,考古发现可以证实文献记载,验证 文献史料的真伪,故A项正确。
A.铁制农具和牛耕
B.青铜农具和刀耕火种
C.磨制石器农具和牛耕
D.打制石器农具和刀耕火种
初中历史
解析 依据所学可知,春秋时期,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出现,使 农业的深耕细作、山林的开发、耕地的扩大都具备了条件, 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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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周跟所,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被告周代锁,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翠华,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被告周石锁,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会琴,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被告周全锁,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喜萍,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原告王玉娥与被告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应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玉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跟所、被告周代锁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翠华、被告周石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会琴、被告周全锁的委托代理人武喜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娥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母子关系,1994年,原告与丈夫周振元承包了5亩枣树疙瘩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周老足地,南至公路,西至周全锁地,北至河渠。
当年,原告夫妇就在承包地上栽种了200棵杏树。
10年前,周振元生病,该5亩杏树地由三被告经营。
201X年周振元去世,原告一人独自生活。
依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依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肖文桂
【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4(037)006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法律关系模糊、经营权流转难、相关规定没有彰显其物权属性等诸多缺陷,为此,应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放松对经营权流转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制度和物权救济制度.【总页数】4页(P77-80)
【作者】肖文桂
【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福州 3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相关文献】
1.完善程序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J], 卢淑芳
2.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J], 杜青林
3."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J], 段浩
4.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J], 王雅鑫
5.论我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路径 [J], 张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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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及管理原则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 (三)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的利用规划 1、《条例》的使用范围及遵循的原则 2、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制定 3、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4、罚则
二、土地用途管制
(一)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1、土地的分类 2、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二)土地登记和土地调查统计 1、土地登记 2、土地调查统计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1、受理范围 2、仲裁与诉讼的协调 3、承包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4、代表人诉讼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1、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的效力 2、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纠纷处理 3、承包期限的变更 4、承包方的民事责任 5、支付流转价款的纠纷 6、承包地的交回 7、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8、强迫、阻碍流转的处理 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0、未经备案的流转合同的效力
(六)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 4、排除妨碍 5、消除危险 6、赔偿损失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一、为什么要掌握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创造政绩 招商引资,促进发展, 增加税收,促进就业, …………
(二)、承包的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 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承包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 2、草地的承包期 3、林地的承包期 (二)承包合同 1、承包合同的形式 2、承包合同的内容 3、土地承包合同的其他相关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及解决途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及解决途径
张术环
【期刊名称】《农村经济》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严重残缺,具体表现为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确定、缺乏安全性和排它性、实施成本高、流动性弱、欠缺法律保障等等.为此,本文提出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现状的对策是: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做到长期稳定、科学微调、体现公平、保证效率、明确权责、保障利益.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张术环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产权残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困境 [J], 韩笑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 [J], 宋海岩;左小君
3.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论纲——以处分权能为中心 [J], 高圣平
4.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J], 孙丽丽;陈兴中;李富忠
5.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和权能的多样性与动态性 [J], 定光平;邱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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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
芦荆享
【期刊名称】《行政法制》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
深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必将实现由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的转化。
如何适应这一转化,在债权法保护的基础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更为可靠的物权法保障,以充分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摆在每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芦荆享
【作者单位】荆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论《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 [J], 庞在辛
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 [J], 梁开银;卢荆享
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及其法律保护——《物权法》出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问题的再思考 [J], 景光强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J],
陈耀东;王爻
5.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 [J], 梁开银; 卢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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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
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2021-06-20 12:15:31李学勤有关土地制度的西周金文为数不多,尤其是记述土地转让的更少。
过去著录的只有几件,其中一些关键性的词语无从比拟。
在解释上难于定论。
近年陆续发现新的重要铭文,如一九六九年兰田滨湖镇出土的师永盂,一九七五年岐山董家出土的裘卫器群,就在这方面提供了珍贵的例证,使我们对西周时期的土地转让获有更深入的认识。
土地转让的原因与法律程序本文依据的金文,有以下七件: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师永盂、大簋、格伯簋和散氏盘。
对照这些铭文,可以解决一些以往无法理解的疑难问题。
七件金文都记载了土地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因又有所不同。
大体说来分三种情形:第一种是赏赐。
如师永盂载,益公传周王〔我们认为是懿王〕之命,以田“锡畀〞师永。
大簋载,周王命吴师召见大,把{K23B18.JPG}的里赐给他。
这两个例子,都周王以土地赏赐臣下。
第二种是交易。
卫盉的例子最典型,矩伯以田为代价,从职为司裘〔管理毛皮的官〕的卫那里先后两次交换礼玉和皮币。
交换以贝朋作为价值尺度,前一次所取为觐璋,值八十朋,“厥价其舍田十田〞;后一次所取为赤色虎皮两张、牝鹿皮饰两件和有文饰的蔽膝一副,值二十朋,“其舍田三田〞。
九年卫鼎所记交易与此相似,矩伯从裘卫处取得一套车马用的皮革制品,代价是“乃舍裘为林孤里〞。
伯格簋记格伯给倗生良马四匹,“厥价川田〞,其为交易也是很明显的。
五祀卫鼎所述那么是土地的互换,裘卫用五田换取了邦君厉〔疑即矩伯〕的四田。
铭文里表示交换的动词是“贾〞〔“贾〞字释读,参看李学勤:【重新估价中国古代文明】,【人文杂志】增刊【先秦史论文集】〕。
第三种情形是赔偿。
散氏盘记载,由于{K23B19.JPG}王攻击了散,不得不割让土地给散,作为赔偿。
金文中的这一事迹,已经是大家熟悉的了。
上述金文中转让的土地,有的称“田〞,有的称“里〞。
“田〞是农田,其单位也称为“田〞,学者多认为即一夫百亩之田。
“里〞是居邑,【尔雅·释言】和【诗·韩奕】传都说“里,邑也〞。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王玲
【期刊名称】《经济视野》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和农民切身利益以
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展开系统论述,并提出了一系列强化措施,以便推动该项工作更高效地开展。
【总页数】1页(P427-427)
【作者】王玲
【作者单位】云南省华宁县盘溪镇农村经济工作站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搞好合同管理是企业经济效益新的增长点——试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怎样搞好管理 [J], 翟继孟;宋红戎;孙薇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对策 [J], 陈继英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与改进 [J], 王海艳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措施 [J], 杨小志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措施 [J], 杨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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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2009年6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四号主席令,公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大力开展仲裁法律宣传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J], 孙中华
2.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J], 王国忠
3.认真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J],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4.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J],
5.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J], 陶陆军;庄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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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娥与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王玉娥与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延民初字第02225号
原告王玉娥,女,193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跟所,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被告周代锁,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翠华,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被告周石锁,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会琴,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被告周全锁,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喜萍,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农民,住略。
原告王玉娥与被告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应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玉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跟所、被告周代锁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翠华、被告周石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会琴、被告周全锁的委托代理人武喜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娥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母子关系,1994年,原告与丈夫周振元承包了5亩枣树疙瘩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周老足地,南至公路,西至周全锁地,北
至河渠。
当年,原告夫妇就在承包地上栽种了200棵杏树。
10年前,周振元生病,该5亩杏树地由三被告经营。
2001年周振元去世,原告一人独自生活。
现原告已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为维持基本生活,要求三被告返还该杏树地的经营权,但三被告置之不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5亩林地经营权。
被告周代锁辩称1994年,三被告的父亲周振元以高价承包了村里的5亩林地,情况属实。
1999年周振元患脑出血,出院后没有能力经营管理该林地,于是将该5亩林地分给了三被告,故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原告赠与给三被告的,三被告接受赠与并实际经营管理多年,且在经营管理期间按规定交纳了承包费,并对原告尽了赡养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根本没有能力种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石锁、被告周全锁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周代锁一致。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王玉娥与丈夫周振元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儿果树地,1994年7月14日,延庆县人民政府为周振元颁发果林权属证,确认所植果树归持证人所有,树种为杏树,坐落在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枣树疙瘩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周老足地,南至公路,西至周全锁地,北至大渠,面积5亩。
2001年1月8日,延庆县林业局颁发林权证,进一步明确确定周振元为该5亩林地使用权人和地上林木所有权人。
1999年周振元患病住院,被告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三人将5亩杏林地均分。
2001年6月,周振元去世。
2019年5月5日,原告王玉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5亩林地经营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玉娥提交的果林权属证、林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林地权属关系明确,结合原告王玉娥的诉讼请求,本案应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虽然林权证上登记周振元系该5亩林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但该5亩林地系周振元与原告王玉娥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承包的,故诉争林地属于家庭承包林地,周振元去世后,作为家庭成员的原告王玉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依法享有该5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原告王玉娥要求被告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归还5亩林地经营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以诉争林地系周振元口头分给的,属于赠与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在延庆县旧县镇东羊坊村枣树疙瘩地的五亩杏林地返还给原告王玉娥。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周代锁、周石锁、周全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应举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