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通讯: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4-21
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一期)
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一期)2010年4月2日,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一期),全文如下:3月27日—4月2日,沪深两市共有30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9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
其中,沪市167家,深市主板54家,深市中小企业板68家,深市创业板16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97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6家上市公司(ST天宏、ST筑信、自仪股份、ST洛玻、中电广通和*ST中钨)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家上市公司(ST 源发和赛格三星)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6家上市公司中,4家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家是因为未决诉讼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家是因为与重要关联方在人员和机构等方面未完全分开且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天宏主业持续亏损,2009 年度经营亏损4,692.14 万元,净利润-2,573.41 万元。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32.7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00.64 万元。
ST天宏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2)截至2009年12月31日,ST筑信账面未分配利润为巨额负值,大部分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等)已被抵押、查封。
此外,ST筑信未完全执行与部分银行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存在一定金额的逾期贷款,与个别银行的债务尚待重组。
ST筑信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不确定性;(3)截至2009年12月31日,自仪股份累计亏损约4.87 亿元,尚未偿还的银行借款及利息约5.59亿元,自仪股份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截至2009年12月31日,ST洛玻及其子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1,414,213,763.32元,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881,188,055.56元,ST洛玻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2003年12月,中电广通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价值30,964.05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
巨轮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11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卢旺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章程;2. 公司三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3.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公告的《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三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 1 月 20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30;会议地点: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 5 号路中段公司办公楼一楼视听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到股权登记日( 2010 年 2 月 5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杭州·广州·昆明·成都·宁波·香港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Tianji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Chengdu Ningbo Hongkong二○○九年十月致: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GLG/SZ/A1592/FD/2009-073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07年12月3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08年1月28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08年1月28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08年7月28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08年10月22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09年2月17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2009年6月22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09年7月23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2009年8月4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于2009年10月19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审计报告
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期)2010年3月26日,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期),全文如下:3月20日—3月26日,沪深两市共有21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9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
其中,沪市115家,深市主板57家,深市中小企业板38家,深市创业板8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1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家上市公司(*ST天龙、*ST 偏转、SST华塑和*ST琼花)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家上市公司(*ST宏盛)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要原因在于,下列事项的存在使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截至2009年12月31日,*ST天龙累计亏损51,337.36万元,股东权益为–17,225.41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17,225.41万元);逾期借款及利息为28,559.46万元,账面价值为30,535.73万元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固定资产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2)*ST偏转主营业务严重萎缩,连年亏损,2009年12月3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重整。
2010年2月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正在等待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3)SST华塑2008年度和2009年度连续亏损,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权益为-14,468,784.46元;1.47亿元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其中1.4亿元涉及诉讼),对外担保本金2,67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涉及诉讼,公司存在较大的偿债压力。
此外,SST华塑的山东和龙泉生产基地资产被法院查封或冻结;(4)截至2009年12月31日,*ST琼花主营业务连续亏损,且累计亏损数额巨大,大量短期银行借款逾期未能归还,且展期手续尚未办妥,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对于上述强调事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已在审计报告中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予以关注。
002313日海通讯
公司技术和研发实力: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创始人王文生先生及核心团 队具有深厚的通信设备制造行业技术背景。公司自设立以来, 一直坚持自主创新,所有产品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依托 一支超100 人的高素质研发团队和富有创造力的研发体制, 每年以中等规模的研发投入,取得丰硕的研发成果。
中国综合布线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国内外品牌众多,具有竞争 实力的大品牌市场份额也在10%左右,其他厂家市场份额较小。 公司综合布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2%左右,目前仍处于开拓 阶段。 对综合布线系统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公司确立了坚持项目营 销,专注于发展工程项目市场的营销思路,专门建立了相对独 立综合布线分销体系,在全国建立华南、华东、华北、华中和 西北五大销售区域,分级设立合作分销商。
图表13:公司主要技术和研发成就
获奖及市场认可情况: 2010年:荣获中国通信业技术创新奖—光网络;深圳市知识产 权优势企业;2009年:荣获年度绿色通信优秀产品奖;被评为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被认定为“深圳市外商投 资先进技术企业”、 “深圳市工业500强”“深圳市企业技术
2011 年国内销售额12.4 亿,占总收入的94%,同比增长 46.5%。得益于本年内电信运营商对3G 无线通信网络和宽带 网络建设投资的增长,公司ODN 产品、光器件及户外基础设 施产品线受益程度较大。 海外市场实现收入 8336 万,占总收入6%,同比增长75.6%。 公司的海外战略聚焦于新兴市场,在中东、亚太、欧洲和北 美市场进行布局。
图表12:与同类公司相比日海通讯每年研发费用情况
图13、日海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截至2011年末,公司共获得专利授权207项,其中发明专利9 项,实用新型专利184项,外观设计专利14项。2011年度, 公司新申请专利89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 利65项,外观设计专利8项,PCT(国际申请)5项。
日海通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日海通讯股票代码:002313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疆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518号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518号股份变动性质:减少签署日期:2013年9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第一节释义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5)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5)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6)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6)第七节备查文件 (6)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新疆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518号注册资本:3,0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66214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证通电子: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深君法意(100428)号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受贵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特指派欧茂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列席了贵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司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获贵司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为贵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贵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0年3月3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2010年 4月28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依通知所述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海岸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胜强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议程。
大会未有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贵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并存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为了增强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9年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二、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一)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通讯公告编号:2013-044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海通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柳助波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3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柳助波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一)2012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二)2013年1月1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三)2013年2月4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四)2013年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
力源信息: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9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11年4月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应通知事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8日上午10时,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46,701,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017%,均为2011年4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论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
论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作者:黄朝达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随着中国的资本主义市场的建立与逐渐扩大,非流通控股在控股股东中占了很大地位,“一股独大”的局面不再出现得频繁,现代公司的议事规则也发生了改变,让非流通控股的股东在表决权方面占据了一定优势。
在公司法的具体操作中,我们发现,随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投票表决表明股东意志的有不可避免的纰漏,对于分散于各地的小股东来说,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巨大。
那么股东大会的通讯表决制度的运作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关系到每个股东的切实利益,更关系到每个股东的平等地位的原则。
关键词: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表决种类;瑕疵治愈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06-02作者简介:黄朝达(1993-),男,壮族,广西南宁人,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国为什么要建立通讯表决制度从我国来说,我国经济在急速发展的阶段,通讯表决制度能更好解决股东大会的各项事项,更利于公司的发展扩大,总体来说对于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是大大有利的。
从各个国家的立法来说,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和代理行使表决权,前者可以在股东大会中直接得以听取议案,对议案的熟悉程度也更加的清晰,以便在听取完毕之后和其他股东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讨论,最后所做出的表决也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后者是1993年所出台的《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经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变成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表决权。
“因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并不如同人合公司的表决权,性质截然不同,属于非个性的表决行使,所以不必然要亲自出席股东会。
两种传统表决权的缺点显而易见,(一)亲自出席投票表决的成本巨大,(二)找到一个完全值得信赖的代理人并非简单,(三)代理投票的低效性,我国运用这一比例的上市公司比例小,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天音控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8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亚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参加会议的对象和方法,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告通知,于2010年5月7日在公司26楼会议室按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继光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1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均为2010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音控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股份数449,110,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43%。
海特高新:2009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2010-04-10
2010年4月10日目录1、会议议案(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3)《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4)《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6)(5)《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6)(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的议案》 (27)(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0)(8)《关于聘任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2)(9)《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2)(1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议案》 (34)(1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议案》 (39)2、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1)王存浩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0)(2)刘亚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2)(3)陈光礻禹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4)(4)周德镇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6)董事会工作报告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我现在代表公司董事会作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请审议。
一、公司经营情况(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1、公司总体经营情况2009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美、日、欧三大经济体增长乏力,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导致世界民航业发展停滞,国内航空维修企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同时由于近年国内航空市场对国外OEM 厂家过度开放,OEM 厂家实施不公允的航材价格策略,对航材供应进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航空维修企业的发展。
我国政府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英明地出台各项优惠刺激政策,提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实行结构性的减税优惠政策,到2009年下半年,随着国内经济逐渐复苏,中国迅速走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民航业也与中国经济一样,异军突起,恢复发展,逐步走向复苏。
面对这次国际性金融危机给航空业带来的冲击,公司未雨绸缪,在危机中找机会,在逆境中求发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以多年来专注于航空维修、航空技术研发、航空工程的经验,以自身的技术、人才优势,充分发挥销售、技术人员的专长和智慧,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加快航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用速度,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强力推进公司的“同心多元”发展战略,在航空材料、航空PMA 件制造、航空技术研究、航空培训上取得了较好成绩。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电话(Tel):(010)88891182(总机), 88892012, 88891923 传真(Fax):(010)88891131二○一○年五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日海通讯: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9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王文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美琴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3.2.1 非标意见情况□适用√不适用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3.2.4 其他□适用√不适用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适用□不适用3.4 对201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3.5.1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4 附录4.1 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03月31日单位:元4.2 利润表编制单位: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3月单位:元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4.3 现金流量表编制单位: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3月单位:元4.4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未经审计。
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服务;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装饰设计;通信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莫志文、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志文、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李婷黄小迪【审理法官】康玉衡李婷黄小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志文;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莫志文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莫志文【当事人-公司】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莫志文【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莫志文请求2018年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差额、2018年4、5月月度绩效工资差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莫志文请求2018年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差额、2018年4、5月月度绩效工资差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2018年年终奖问题。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在年终时由用人单位对员工发放的奖金,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莫志文主张日海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8年年终奖15000元,应当举证证明其工作情况符合日海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日海公司向其作出了发放年终奖的承诺、决定。
但莫志文对前述情形均无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虽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莫志文标注“保留主张2018年年终工资(年终奖)的权利",但并不能证明莫志文与日海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或年终奖计发方式的约定。
日海通讯: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童新) 2010-04-22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童新,作为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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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剑律师、任宝明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0日上午9:3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朗山酒店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文生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0年4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名称、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肖 剑 _____________
任宝明 _____________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