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洛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死亡

合集下载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九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九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九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

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二)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踪人做出死亡宣告。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
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

三、宣告死亡的程序
(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三)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最新招考公告、备考资料就在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
/liaoning/。

每天学点法律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每天学点法律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每天学点法律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1)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②公民下落不明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杏无音信,不知生死。

②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限。

该法定期限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可见,宣告死亡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

法定失踪期间分为普通期间和特别期间,对于通常情形的失踪适用普通期间(4年),对于遭遇特别危险如地震、海难及其他重大灾难而失踪,则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应当适用特别期间(2年)。

③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④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例6单选题: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3年后,甲的妻子乙A.只能申请宣告失踪B.可以申请宣告死亡C.不能申请宣告死亡D.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答案:B提示:甲遭遇海难属于意外事件,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法律知识:剖析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相关考点

法律知识:剖析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相关考点

法律知识:剖析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相关考点【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关系到我们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广大考生而言,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内容。

今天,我们带大家一起走进其中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一探究竟。

一、考点总结(一)考情点拨宣告死亡在考试中涉及较多的有两种考法,一是直接性设问宣告死亡的条件;二是以案例的形式考察宣告死亡发生后以及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只是简单的记忆法条,重点是要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才能在案例题中灵活作答。

(二)考点解析1.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关于此点,需要我们注意以下方面:(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是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且在申请时彼此之间无顺序限制;(2)关于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需要进行着重记忆,经常直接进行设问。

(3)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界定:一般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发生后法律后果及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此部分知识在考试中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呈现,我们用一个例子来学习。

例:大明家住山西的某个村庄,以农业种植为生,业余时候喜欢与朋友一起去野外探险。

在一次云南的森林探险活动中,大明不幸与朋友走散后迷路,在森林深处失足从悬崖上摔下。

朋友寻求警方帮助极力搜救,未能找到大明。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规定的总结,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那么有哪些内容呢?相信大家看了下面这篇文章就会明白了。

【问题】《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规定的总结。

【回复】总结如下:①明确了代管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②增加了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①取消了原来的申请人顺序限制;②死亡日期:法院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原来是判决宣告之日)③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况增加了: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特色班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机考模拟系统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直播学习包含法条直播+答题技巧直播,每月一期名师直播答疑服务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

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我们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详情>>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1380-2080元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招生方案>快速选课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1680-2680元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招生方案>快速选课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1980-3380元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公务员考试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公务员考试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①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②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

③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④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2)宣告失踪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来履行。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②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普通期间为 4 年;特别期间为2 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

③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顺序:其一,配偶。

其二,父母、成年子女。

其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三,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

④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其一,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试题答案(9.17)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试题答案(9.17)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试题答案(9.17)参考答案及解析1.【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

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

本题中张某将生重病的女婴扔进河里淹死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2.【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故本题答案为B。

3.【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答案】D。

中公教育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故本题答案为D。

5.【答案】ABD。

中公教育解析: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15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2015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2015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母法条民法通则20,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日起计算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167,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相关法理: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饿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属于非诉的特别程序知识点:1、宣告失踪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无先后顺序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期三个月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能力/不宜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3、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子法条2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给予补偿民通意见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28,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民法重点、难点辨析遗赠与遗嘱继承从几道真题中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基本规律司法考试复习笔记:民法“除外”事项汇总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通过性考试,考360和考560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后者可能比前者要多付出数倍的努力,这多出来的数倍的努力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会取得比考个560更大的成就,所以,从时间利用的性价比来看,也不值得去看那么多的内容。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如何选择放弃,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10个可放弃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讲义: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讲义: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讲义: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讲义:宣告死亡。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1.条件和程序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1)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通》23条第1款第1项)(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民通》23条第1款第2项)(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民事诉讼法》第167条)2)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1)申请人范围与前述宣告失踪申请人相同。

(2)但是申请人存在前后顺序。

(《民通意见》25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受理和公告(1)受理法院同前述规定。

(2)公告期:下落不明满4年的和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为1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3)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2.宣告死亡的效力1)一般效力(1)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死亡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死亡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死亡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
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2.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
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

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辨析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辨析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辨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容易出现的一个知识点,且民法总则对这部分做了细微的调整,所以今天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与易混淆点。

其实,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掌握了这个核心之后,我么就可以理解制度的内部逻辑了。

一、基本制度构成宣告失踪是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之后,围绕该主体的一切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重点掌握(一)下落不明的期间不管是宣告失踪或者是宣告死亡,对于他们而言都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则要求下落不明满二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甚至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则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所以在时间这里可能会设计考题,例如问张三在2018年3月5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他的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去宣告失踪。

(二)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民事诉讼当中的特别程序,需要我们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失踪或死亡。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等。

这次民法总则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实是扩大了的,并且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已无顺序限制。

此处大家应予以特别注意。

(三)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大家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一个人既然下落不明了,是不是应该先对其申请消失程度轻一点失踪,之后再去申请彻底消失的宣告死亡?《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备考当中会涉及到民法的考点,其中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经常考到。

需要大家重点把握的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的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条件1.状态:下落不明;2.期间:2年;3.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4.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重点解读: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先后顺序,都可以申请。

(二)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条件1.状态:下落不明;2.期间:普通期间满4年,特别期间(意外事件)满2年,但如果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

3.须利害关系人申请4.须法院宣告(公告期:普通期间一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二)效力:跟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财产关系:债权债务要清理,继承开始;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可另行结婚;3.子女收养关系:配偶单方可决定将孩子给别人收养。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实际生存的,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重点解读:宣告死亡在法律上会产生和自然死亡一样的效力,但是该效力是针对宣告死亡地来说,如果宣告死亡人仍然在别处生存,那么在生存地不发生死亡效力,其民事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影响。

(三)死亡日期: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但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祝大家备考成功!。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宣告死亡(1)三种情形①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包括战争中走失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③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没有时间的限制;)此证明不能表示其在民法上已经死亡,必须进行死亡宣告。

(2)公告期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有先后序位之分,前不申请后不得申请,不得协议改变(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4)死亡日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宣告死亡的效力:口诀妻离子散、家破人亡① 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丧失人亡② 婚姻关系自然结束妻离③ 配偶取得单方送养孩子的权利子散④ 财产继承立即开始家破(6)撤销判决的效力凡是涉及第三人的就不能恢复,不涉及第三人的就尽量恢复a.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事业单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点分析

事业单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点分析

事业单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点分析无论是宣告失踪还是死亡都需要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是死亡。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今年事业单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点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不同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下落不明的期限从自然人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宣告失踪要求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普通期间为4年,特别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不受时间限制。

二、申请人不同无论是宣告失踪还是死亡都需要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是死亡。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是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且没有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

但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习题演练】吴某和其妻李某育有一子小吴,吴某在一次外出后不知所踪,长达5年之久。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吴和李某都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B.若李某不同意宣告吴某死亡,则小吴不能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申请,但是可以提起宣告失踪的申请;C.李某必须先申请宣告吴某失踪,才能申请宣告吴某死亡;D.李某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但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吴某的配偶李某是第一顺序,儿子小吴是第二顺序,在第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同意宣告死亡时,第二顺位不能申请,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三、公告期不同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要对外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下落不明的事实得以确认,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宣告其失踪或是死亡。

第六节 宣告死亡

第六节 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 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不告不理原则); 3.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4.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 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 •
(1)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2)上述情形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 (而非相应补偿); •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 得方式为有偿,只需合法即可,如赠与),第 三人无返还义务; • (4)上述第(3)种情形下,依继承取得原物的 人,应负返还原物(种类物)或适当补偿(原物 不存在的)的义务。
• 二、程序 • 1.申请 • 尽管申请人的范围与宜告失踪并无区别,但应特
别注意: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有先后序位之分的(《民 法通则意见》第25条),即前一序位的人不申清,后一序位 的人不得申请,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 受理法院同宣告失踪的相同。 3.公告 依《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 告期分为两类: (1)前述第1~2种情形的,公告期为1年; (2)前述第3种情形的,公告期为3个月。
【例1】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 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教材114注释2—民通意见37条)

宣告死亡毕竟属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 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死亡日期与宣告死亡日期 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即被宣告死 亡人在自然死亡之前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判决的效力如何?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原则上,死亡宣告判 决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是,如果该 后果与该人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抵触,则以后者为准。(参见《民法通则意见》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3, .s, , ,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

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

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

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

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

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

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

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

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

(2)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

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推定。

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一年。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

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身关系的变化。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23)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23)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23)
27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

272、民法通则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7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7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75、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27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7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7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7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28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公务员行测复习宣告死亡法律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宣告死亡法律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宣布死亡法律常识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反应让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宣布死亡法律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宣布死亡法律常识一、概念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着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布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布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布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布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布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布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布死亡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

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着落不明。

(2)着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这个期限为4年,从着落不明事实的第二天起算。

战争期间着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产生之日起起算。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刻申请宣布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布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布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布失踪人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人。

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布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布失踪的人,也能够是未经宣布失踪的人。

例如:甲着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布甲死亡。

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布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布甲死亡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布。

宣布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布死亡的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1 2015商洛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死亡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2.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

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