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某、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含山县人。
被告人宁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我院于2015年10月14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修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延福、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分别伙同王某、石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宁某通过丰达公司或安徽铁鹏水泥有限公司向上海咸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上海企业虚开销售水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7份,价税合计71607110.4元,税额合计10404452.1元。
其中,伙同被告人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价税合计11097167.6元,税额合计1612406.15元。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褚人正。
辩护人袁新忠、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静文。
辩护人洪流、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年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人正及辩护人陈熠昊,被告人徐静文及辩护人洪流、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褚人正在经营上海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钢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静文让上海杉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84,257,030元,税款人民币12,242,473.76元。
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褚人正;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徐静文经公安机关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杨某某、张某、陈甲、叶某某、程某、赵某某、姜甲、王甲、姜乙、王乙、朱某某、陈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记账回执,云钢公司对公账户明细对账单和褚人正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及程某对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工商材料,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
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空转【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辽宁省【裁判时间】2015-07-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宇(曾用名王宇),男,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09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勇、周连凯,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男,1977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宇,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案,由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日以辽市检公刑诉(2013)15号起诉书、2013年11月26日以辽市检公刑追诉(2013)6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宗泽、代理检察员李昭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宇在明知是自己实际支付购油款,并从中国石□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司)或辽阳市东关石□产品经营处(以下简称东关经营处)购买柴油,也明知辽阳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公司)没有实际向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支付购油款,也没有从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购买柴油的情况下。
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进展、闫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炜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及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薛进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泉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9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7,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778万余元,其中已被非法抵扣税款3,472万余元。
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谢贵妹、吴鹏、毛美凤等人的证言;查获的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调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证明;银行对账单、对受票单位的调查资料、案发经过、《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黄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交易,抵扣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02-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宝丰县检查院立案侦查。
同年7月24日经宝丰县检察院决定,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由我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平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琪、张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使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注册登记了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
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在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陈某某用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95万元,抵扣税款119.8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抵扣的119.85万元税款已全部追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6-01-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婷婷,系被告单位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闫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O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伟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O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静,北京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闫某、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中西药品、药品原料、医疗器械等。
2011年7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闫某(67%)和安徽省医药联合经营公司(33%),法定代表人闫某,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盛某。
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0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翁兵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挂靠于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特运通公司”)担任业务员,自行购销货物,向爱特运通公司交纳管理费。
爱特运通公司要求业务员购进货物须提交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非法向桂林恭城亿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城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爱特运通公司入账,并向爱特运通公司转入资金虚假走账。
上述由恭城亿鑫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63784~00637693,金额合计999800元,税额合计169966元,价税合计1169766元。
在李某提交上述发票后,爱特运通公司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169966元的税款被抵扣。
2014年7月23日,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爱特运通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后,已于2014年3月20日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款169966元。
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0-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繁昌县。
2012年6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繁昌县。
2005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07年8、9月因赌博分别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400、500元。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徐某为赚取开票介绍费,通过郭某某帮忙先后在芜湖鑫桥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为上海吉衍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开票金额1282109.91元,税额217958.69元,价税合计1500068.6元。
徐某赚取介绍费15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竞合与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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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请求情况: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5日,尉氏县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 告人梁红敏,在该公司与济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让济源 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05720元,税额146130 元。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梁红敏在该公司与广州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 况下,向广州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950782元,税 额138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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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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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12-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尉氏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 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红敏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 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红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 轻处罚。辩护人朱新勇关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46130元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理 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 纳。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 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08-2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县,汉族,大学文化,系甲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2014年9月30日,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峥嵘、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逸飞、姚宇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根据本公司会计李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甲公司盈利情况,计算出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后李某甲直接或通过李某乙安排本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他人虚开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份,张某某与其公司煤炭供应商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要求该许帮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许某某通过他人从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为8566283.69元,税款为1456268.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22551.80元。
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09-0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合肥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合肥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李颖,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合肥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2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方明,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胜,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广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颖,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董方明、胡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O11年3月,被告人刘某时任被告单位合肥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
刘某与其同学、舒城县地产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股东张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在两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地产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向地产公司支付4.8%左右的开票费。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虚开判刑案例。
案例一: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会计,为了让公司少交税,他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6年,陈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李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王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这些人为了少交税,利用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这些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金,这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还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旦被查处,不仅要缴纳罚款,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和个人一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后果。
朱远峰熊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朱远峰熊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江西省【裁判时间】2015-11-2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中专文化,系赣州市优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优杰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义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威,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一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熊威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熊威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期间,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一点公司(2013年12月已注销)法人代表熊威,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了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计343.790838万元,之后,通过赣州优杰公司在赣州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获取出口退税40.917947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苏某华、汪某宽、叶某兰、武某、胡某国、简某华、彭某瑀、欧阳某梅、刘某中、王某富、张某昶、饶某、陈某坚、张某元、张某升、刘某敏、罗某辉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材料、合同、托运单、装货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柜记录表、集装箱交接单、提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购单、订单请款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联、发票、应付账款明细账、银行交易回单、记账凭证、中英文合同、提货单、出货明细、出货资料、查询一点公司财产情况、赣州正原会计事务所报告书、赣州市公安局经警支队调取赣州优杰公司退税资料清单、赣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赣州市优杰公司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的函及附表、以及被告人朱远峰、熊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刘云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云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1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宝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茅某某,女。
被告人刘云峰,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国华、陆俊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宝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菲公司”)、被告人刘云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被告人刘云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茅某某、被告人刘云峰及其辩护人潘国华、陆俊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单位宝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刘云峰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5.5%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汇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辰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宝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24,700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宝菲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损失税款人民币337,776.86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08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刘云峰受聘至卡骆弛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骆弛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部门流程经理、高级采购项目经理、零售拓展部总监,负责门店拓展、装修、家具设计与提供,供应商选择,价格控制、采购订单发出与付款控制等工作。
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2年3、4月和6月,金顺然石油科技开发公司的法人宋XX找到我,让我帮这个公 司开点增值税发票,我同意了。这个公司的法人给我打电话把信息告诉我,我为这个公司开 了2次增值税发票,一共虚开了1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以这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为准, 以8.5%收的开票费。
2011年5月,被告人宋X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X购买到大庆市金衡 瑞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给大庆金顺然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 人民币463601.08元,税款为人民币67360.85元。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大庆市让胡路区 国税局认证抵扣。
综上,被告人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9933.08元,税款为 人民币74092.85元,已抵扣税款为人民币74092.85元。
大庆市金衡瑞经贸有限公司开给大庆市恒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开票日期为2011年3月17日,价税合计46332.00元,其中税款为6732元,是我卖给刘X 的,是以几个点卖给刘X的我记不清了,大庆市金衡瑞经贸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恒益石油科技 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开票费是对方公司给我的金衡瑞公司打款,然后我将钱转到我个人银行卡里,我再 给刘X个人银行卡返钱,如果我原数给刘X返还了钱,就是为公司平账,开票费是刘X给我存 的现金。如果我给刘X返的钱少,少的钱”。本案中宋XX被再次起诉的与前罪是同一罪名的漏项而不是其他罪,是一罪的连续犯, 应当按照一罪判处,将前罪的行为和漏罪的行为合并共同审理,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本案 单独判决,建议对宋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开票费【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4-10-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小学文化,原系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剑明、王思维,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思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徐某某(已被判刑)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收受了上海虞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景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雄翼橡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贶翮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帕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鹰宝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24896.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19856.66元。
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向本市青浦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许某某系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济宁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虚开发票八亿多本报济宁2006年7月6日讯7月6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案,该案涉及虚开发票金额8.895亿元,抵扣税款高达8895万元,其数额之大,在济宁尚属首例。
涉案的济宁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鲁南总公司)被处罚金40万元,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以及微山、曲阜分公司负责人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其中鲁南总公司董事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鲁南总公司主要经营废旧金属、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是济宁市唯一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享受国家物资再生利用行业优惠政策和国家对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待遇。
经查,鲁南总公司,微山、曲阜分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废钢铁供销业务的情况下,自2004年起,先后为山西的宇晋、宇进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总计91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89517613.1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8951761.32元。
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均已由宇晋公司、宇进公司在当地国税部门抵扣10%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记者蒋典国通讯员屈庆东刘铮)连云港: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判无期2005年12月01日涉案总值高达5.46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11月28日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四通仪器公司等三个被告单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分别处以2000万到300万元不等的罚金,9名被告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6月,北京四通仪器公司出资在连云港成立了连云港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不久,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四通公司在北京、深圳、汕头等地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同时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通仪器公司、四通电信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在1996年7月至2004年2月间,连云港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累计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7份,价税合计2.6亿元,税额约3771万元,向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15份,价税合计2.75亿元,税额约39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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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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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安徽省
【裁判时间】2015-08-26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南陵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于南陵县,汉族,原南陵县鑫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会计,住南陵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永胜,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婷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戴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朱某与他人一起组建南陵县鑫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星汽运公司),其担任该公司会计,负责公司的所有税务、票务,并保管公司有关报税的章、公司的章、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等。
2013年
至2014年,因市场变化,该公司卖掉自有的货车,停止了运输业务。
朱某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以公司名义在外租赁货车,并申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2月25日和2014年4月25日,朱某在鑫星汽运公司与南陵县锦发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发公司,另案处理)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鑫星汽运公司的名义为锦发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665378元。
锦发公司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65938.36元。
朱某从中收取发票票面额3.2%的开票费21292.1元,后又用该发票显示的业务向籍山镇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上缴发票票面额2.5%的税款16634.45元。
综上,朱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49303.91元,其从中获利4657.64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给国家造成的利益损失为49303.91元,其到案后已将该部分税款全部退还。
被告人经本院查明的实际违法所得4657.65元,亦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鑫星汽运公司发票领购簿、领购记录、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到案经过等;证人徐某、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还给国家造成的利益损失,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结合其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现本院根据被告人的上述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4657.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
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金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