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集合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0、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益的凭证。
50、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5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32、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3、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34、商标:是商品的经济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1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16、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9、财政: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绪论》●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加总体收益,而使主体行为和结构更为’经济’的特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具有的把经济的鼓励、促进与消极得到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调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内在客观功用价值:简称内在价值,是经济法内含的,在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外在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公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说形成的主观评判和价值追求。
1.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3.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还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4.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5.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6.经济法主体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7.经济法主体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企业法人。
(3公司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法人。
2、简述个人独资
企业设立条件。
P96
(1投资
人为一个
自然人。
(2有合
法的企业
名称。
(3有投
资人人申
报的出
资。
(4有固
定的生产
经营场所
和必要的
生产经营
条件。
(5有必
要的从业
人员。3、简述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40%。
害之时,债权人为
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债务人对第三
人的权的权利。
P255
5.撤销权:是指债
务人放弃对第三人
的到期债权、实施
无偿处分财产或以
非正常低价处分财
产的行为而妨害债
权人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
请求人民法院撤消
债务人所实施的上
述行为的权利。
P256
6.不安抗辩权:是
指在双务合同中有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
种活动或手段。
P152
3.财政:是指国家
为了满足实现自身
职能的需要而凭借
政治权利直接参与
社会产品或国民收
入的分配和再分配
所形成的一种特殊
分配关系。
P143-144
4.票据权利:是指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
人请求支付票据金
额的权。P186
5.本票:是出票人
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扑片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经济法概论名词、简答
经济法概论名词、简答第一章引言2,名词:1。
经济和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导致经济和法律关系产生、改变和消除的现象和情况2。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采取相应的权利和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改变和消除的自觉行为。
3。
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法人的从属财产和法人财产权。
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P21 4。
合伙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5。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7.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8.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方面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9。
搭售行为:指在销售商品时违背卖方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其他行为。
10.诋毁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1。
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之间串通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排斥竞争对手12消费者:指购买和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以满足消费需要的市场参与者P14413。
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和期限时支付保险费的商业保险行为。
14。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15。
保险经纪人:为担保人提供中介服务,根据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第16条收取佣金的单位。
自考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国内电视大学学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厂网分开,主要指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管网的不管电厂,并分别进行资产重组。
竞价上网,就是每个电厂报价,谁的电价低就吸收谁的电,公平竞争。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以称为保全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法律上,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00043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题集合
00043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题集合名词解释题(31.缔约过失责任4-121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2.商业保险9-216答:商业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33.产品质量认证7-178答: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34.证明商标5-142答: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之外的⼈使⽤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5.⽣产者责任延伸12-271答:⽣产者责任延伸,是指⽣产者即使在其⽣产的产品被⼈使⽤、被⼈放弃以后,仍负有⼀定的对其产品进⾏适当的循环利⽤相处置的责任。
36.有限合伙企业1-63答: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组成,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限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31.上市公司收购32.消费者的知情权33.不安抗辩权3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35.审判监督程序31.实质审查答:实质审查,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性进⾏审查。
32.集体合同答:集体合同,是指职⼯⼀⽅与企业⼀⽅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合同。
33.违约责任答:违约责任,是指当事⼈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4.经营者集中答:经营者集中,⼜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的企业合并为⼀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式,使⼀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个企业。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要概念
第一章绪论1、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规X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资格的确定、市场主体活动的X围、市场主体相互关系的处理、市场经济秩序调控、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和。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X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况。
4、支配权:某一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进行法律允许与规定X围内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
5、形成权:某一权利主体,仅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允许和规定的X围内决定某一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而不需要征得对方主体的同意。
如债权中的撤销权、代位权,代理中的追认权等。
6、期待权:引起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的一部分有效发生,其他部分尚未发生,则当事人可以期待在全部法律事实发生后,依法取得权利。
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债权等。
7、请求权:依据已有之法律确认的权利,要求他人(往往是法律关系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8、抗辩权: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要求拒绝与为拒绝行为辩护的权利。
如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9、法律行为: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行为。
1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
法人依法成立,是能够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1、代理:代理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1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
1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立的代理。
经济法概论自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经济法(Economic Law)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安全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些涉及经济法的常见名词解释:1. 契约(Contract):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契约是经济交易的基础,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垄断(Monopoly):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可以通过控制价格和产量来影响市场竞争。
垄断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不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受到国家监管。
3. 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盗窃商业秘密、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4. 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种规范和限制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
5. 执照(License):指政府授予企业或个人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许可证。
执照通常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确保市场秩序,限制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人或企业进入特定领域。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是一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要求,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合理等。
7. 劳动法(Labor Law):是一种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保护的要求等。
8. 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独占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9. 税法(Tax Law):是一种调节和征收税收的法律。
税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10. 金融法(Financial Law):是一种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概论总结
经济法概论总结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适用于所有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基本依据。
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5.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8.企业: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
9.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10.公司(企业)合并:就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依法合为一个公司(企业)。
1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举办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12.合伙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3.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的清偿的债权。
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5.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7.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将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8.代位权:因债务人代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3.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4.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业务的组织或个人。
6.经营协调关系:指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经济法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关系。
7.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投资设立、资产经营、组织管理、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以及调整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9.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12.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5.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16.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17.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权利。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汇率汇率是一国货币折算成他国货币的比率,也就是用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3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4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5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 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决的活动。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8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
9 定金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货币。
10 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11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12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即税收征纳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
13 提存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
14 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15 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要素和能量,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水、矿藏、生物。
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整理版)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3.政策就是一定的阶级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从具体的阶级关系出发,通过其政党制定的本阶级的行动路线、方针和原则。
4.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支配)的权利。
8.使用权是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
9.收益权是指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10.处分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
1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1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1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14.时效制度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5.取得时效亦称占有时效,指法律规定的非所有人的占有人,善意地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16.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
在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
经济法概论名词、简答
第一章绪论二、名词:1.经济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2.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行为。
3.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从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P214.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8.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通谋招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12消费者:指为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
P14413.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4.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15.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担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1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名词解释、论述、简答汇总
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简答题简述税收的特征1、国家主体性2、公共目的性3、政权依托性4、单方强制性5、无偿征收性6、标准确定性简述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作为市场规制法中并列的两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其宗旨和所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上市协同的。
2、区别:两者所产生的背景,使用的市场状况、调整的对象、规制的行为是不同的。
简述货币政策的特征1、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2、货币政策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3、货币政策主要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4、货币政策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简述经济法宗旨中的确立标准确立经济法的总值,要遵循相关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和普遍遵行的标准有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独特性标准强调,对于经济法宗旨的概括,应当体现经济法的特色。
普遍性标准强调,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是普遍适用的,可以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包容性标准要求经济法的宗旨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包容性的。
论述题论影响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因素1、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没有经济法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政府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可诉性相对不足,其对经济法运行的影响相对较低4、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
经济法的运行状况或态势如何,与守法的情况直接相关5、其他因素,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社会因素等也影响经济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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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中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除名退伙: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外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合资公司:以股东的投资额为基础的公司,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
母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
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
分公司: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跨国公司: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公司。
封闭式公司: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公司。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例如甲乙两公司合并成丙公司,甲乙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如甲乙丙三个公司合并,其中甲公司存在,乙丙公司消灭。
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如甲公司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仍得以续存。
新设分立:指公司将财产全部分离,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如甲公司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实缴资本: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包括现金及其他财产。
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
授权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
发行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是每股发行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公司的解散: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事务。
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为破产程序清算。
非破产程序清算:指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股东认缴出资:指股东承诺按一定的比例和金额购买公司的股本,由此获得股东身份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东的自益权: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
股东的共益权: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
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指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承销期结束时将剩余证券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积累投票制: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投票方式,依《公司法》规定,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指调整破产债权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债权人会议: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重整: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意义在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其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
胁迫:指当事人一方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指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的合同。
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从而订立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合同。
表见代理:指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而与之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无需被代理人追认,就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
合同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终止自己的履行。
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各种的情形。
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工业产权:指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专利法: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文案。
实用新型必须有实用价值。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职务发明: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最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