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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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新政办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供销社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自治区供销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加快供销社企业改革发展,增强流通和经营实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供销社企业内部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推进社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规范社有企业股权管理和企业运营为手段,着力解决供销社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社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和运营效益,实现供销社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运营体制,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供销社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群众利益,依靠职工群众推进社企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一)进一步明确供销社性质和职能,创新供销社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6•【字号】新政办发[2003]8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各地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一批新兴城镇纷纷崛起,有力的促进了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原则,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做统一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疆89个市县划分为六类地区、七个税额等级(详见附表),全面开征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市郊;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

城市、县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转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县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确定每个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四、市、县所属的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符合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繁荣程度和负税能力,但未设立建制镇、工矿区的地区,土地使用税开征与否,以及开征后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新政办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哈密、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贾帕尔·阿比布拉(自治区副主席、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副组长:帕尔哈提·贾拉勒(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吐尔干·皮达(自治区民委主任)居来提·买买提明(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杨伊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成员:买买提·牙森(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陈定武(新疆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夏尔甫丁·夏米西(自治区科技厅巡视员)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买买提明·皮尔多斯(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朱立(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张建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雪合来提·买买提尼牙孜(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肖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XXX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春红(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李志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凯色尔·阿不都卡德尔(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吴红展(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赵新春(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杨开新(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边境贸易管理局局长)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刘建新(自治区外办副主任、口岸办主任)刘默然(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吴华(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夏代提·海木都拉(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克依纳木·依马来提夏(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李振宇(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潘大光(自治区广电局副巡视员)陶君道(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夏维(新疆军区政治部群工办主任)聂如凯(武警新疆总队副政治委员)郑文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办公室主任由吐尔干·皮达同志兼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我区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一)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二)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

(三)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纳入人员要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其出生时间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资料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登记要求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在其城镇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申报审批程序(一)填报申请审批表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街道(社区)或单位提出要求,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新政办发[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新政办发〔2012〕1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2009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7月,全区所有县(市、区)均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向着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霍城县芦草沟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70个单位“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米华·达吾列提开力德等76人“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担当,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开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2012年12月31日附件1: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70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芦草沟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尼勒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伊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特克斯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伊宁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巩留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支行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塔城地区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湾县安集海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河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富蕴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布尔津县劳动人事局阿勒泰市红墩镇人民政府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财政局博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精河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玛纳斯县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昌吉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鄯善县连木沁镇委员会吐鲁番地区财政局哈密地区哈密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尉犁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和静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轮台县财政局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齐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所沙雅县托依堡勒迪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拜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温宿县社会保险管理局阿克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喀什地区喀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疏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泽普县依克苏乡人民政府叶城县喀格勒克镇巴格买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麦盖提县库木库萨尔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巴楚县巴楚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伽师县江巴孜乡人民政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和田地区和田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民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策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和田地区民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人口管理支队自治区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处附件2: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76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米华·达吾列提开力德(女,哈萨克族)昭苏县萨尔阔布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干部程菊英(女)新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顾旭沛(锡伯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科长高立(女)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科长陈翠花(女)霍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科科长郭怀虎中共伊宁市潘津乡委员会书记米萍(女,回族)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办公室主任曹刚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乌鲁木齐市沈家富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陈钢中共乌鲁木齐县委员会书记广莉(女,满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马生玲(女,回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干部遆好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陈婷(女)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板房沟信用社会计塔城地区铁力曼·沙黑都拉(哈萨克族)塔城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马依山·扎合帕尔(哈萨克族)中共乌苏市委员会副书记、市长樊新民托里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尹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铁布肯乌散乡副乡长罗贺方额敏县杰勒阿尕什镇劳动保障所所长阿勒泰地区张晓娟(女)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劳动保障所干部郭琼(女)青河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干部叶尔江·依布拉依(哈萨克族)富蕴县杜热乡劳动保障所干部杨静(女)阿勒泰市喀拉希力克乡劳动保障所所长买卫杰(回族)阿勒泰地区财政局局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付越鹏温泉县安格里格乡副乡长张纯源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工会主席克拉玛依市王洪军克拉玛依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科长王利华(女)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昌吉回族自治州张欣(女,回族)奇台县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主任罗永丽(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木垒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丁浩中共昌吉市滨湖镇委员会副书记吕校江玛纳斯县财政局副局长孙晓峰吉木萨尔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干部侯晓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行天山分理处客户经理吐鲁番地区许兰(女)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朱景宏中共吐鲁番市艾丁湖乡委员会书记哈密地区孟光文哈密市大泉湾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孙君宝伊吾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张仕浩且末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牛美玲(女,回族)焉耆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郑倩(女)轮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周钰和硕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古尼萨汗·吾麦尔(女,维吾尔族)若羌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艾桦和静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常友博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阿克苏地区马国强中共新和县委员会书记努尔古丽·买买提(女,维吾尔族)沙雅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牛治钢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郭勤(女)库车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阿力木江·依斯拉木(维吾尔族)阿瓦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郭文乌什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毛兰江·吾斯曼(维吾尔族)新和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多里坤·XXX力米提(维吾尔族)柯坪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吐逊江·吐尔地(维吾尔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科科长张楠阿合奇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阿里木江·吾守(维吾尔族)阿克陶县皮拉力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喀什地区徐红丽(女)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陈春娥(女)叶城县铁提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干部王莉(女)疏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黄璐英吉沙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干部梁威武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牙森·纳斯尔(维吾尔族)莎车县艾力西湖镇镇长王行政中共岳普湖县色也克乡委员会书记其瓦比克·塔西(塔吉克族)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班迪尔乡劳动保障站干部热阳姑·吾拉因(女,维吾尔族)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和田地区艾斯卡尔·阿不都卡地(维吾尔族)和田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科长麦麦提艾力·阿不都拉(维吾尔族)洛浦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干部刘粤敏皮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干部阿不力米提·依明(维吾尔族)和田市伊力其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艾力江·阿里甫(维吾尔族)于田县先拜巴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吾买尔江·伊米提(维吾尔族)墨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曾强和田地区财政局副局长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李亚黎(女)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孙战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副调研员哈乌兰(女,蒙古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调研员卫峄鹏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干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9•【字号】新政发[1997]107号•【施行日期】199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新政发〔1997〕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6年以来,我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

随着个人帐户的建立,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了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形成,促进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的提高。

一些地方还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相应降低了企业费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试点范围小、新老办法并存,操作方法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等问题,既不利于规范养老保险工作,也给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加快养老保险改革步伐,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目标和原则在我区得到贯彻和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整体部署安排。

基本养老保险要贯彻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要指导企业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提倡职工参加商业保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新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一)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安排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能力提升和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费率全区统一按20%的降费比例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

政策实施期满后,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创业就业。

按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技术创新的战略部署,不断优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大力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全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自治区全社会创新意识还比较薄弱,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研发投入偏低,创新人才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不多,尤其缺乏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新时期、新阶段,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环节,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新疆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要把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作为事关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任务,紧密围绕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形成长远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支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新政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5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依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制定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在全区各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新政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请示报告制度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新政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现就调整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0/C1+X1/C2+……+Xn/Cn+1)÷N公式中,X0、X1……Xn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及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C1、C2……Cn+1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1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职工参与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3•【字号】新政办[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0]1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报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主管自治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1.自治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自治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地、州、市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新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增强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及自治区的政策,按照“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改制搞活中小企业,破产退出劣势企业”的总体思路,坚持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步伐,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一批优势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一批困难企业摆脱了困境,一批劣势企业退出了市场,为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从深层次看,区属国有企业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突出表现为:一是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弱;二是产权结构单一、机制不活;三是债务和办社会负担较重;四是个别企业改革成本筹措困难,等等,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4•【字号】新政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项清理,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5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73项;依法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8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5项)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73项)3.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8项)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5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精神,下列19个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3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二、公安厅(4项)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4.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三、水利厅(1项)1.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四、卫生厅(1项)1.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五、林业厅(4项)1.在林业系统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的审批2.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审核3.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审批4.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六、商务厅(5项)1.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5.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七、住房城乡建设厅(1项)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八、地方税务局(2项)1.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收前扣除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九、工商行政管理局(2项)1.商品展销会登记2.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十、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1.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2.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3.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十一、粮食局(2项)1.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2.陈化粮销售计划审批十二、新闻出版局(1项)1.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十三、体育局(2项)1.开办武术学校审批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1.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十五、文物局(1项)1.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十六、广播电影电视局(1项)1.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十七、邮政管理局(1项)1.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审批十八、卫生厅(1项)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十九、气象局(1项)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73项)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下列63项行政许可事项,经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7个部门实施:(一)商务厅(36项)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2.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4.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5.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6.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含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7.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审批9.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10.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变更事项审批11.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12.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超过限额的增资事项审批13.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14.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5.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16.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7.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8.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9.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0.限额以下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2.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3.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4.限额以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25.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产业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26.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转股事项除外)审批2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28.交易额在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审批(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29.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0.外商投资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原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审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除外)31.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32.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3.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4.限额以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5.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6.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二)文化厅(1项)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项)1.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2.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四)新闻出版局(1项)1.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五)质量技术监督局(21项)1.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3.泵生产许可证核发4.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5.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6.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7.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8.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9.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10.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11.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2.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3.冶炼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14.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5.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16.摩托车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17.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18.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19.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21.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六)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1项)1.三级、四级矿山(煤矿)救护队资质认定(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1.三级、四级矿山(除煤矿以外)救护队资质认定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精神,下列3个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7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管理层级:(一)体育局(1项)1.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由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二)文物局(2项)1.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由州、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由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项)1.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由州、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由州、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3.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审批(含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变更)由州、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审批(含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变更)由州、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三、变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3项)1.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批确认由自治区文化厅实施的“设立、变更、终止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现变更实施机关为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关于调整电影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新党厅字〔2008〕9号)2.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自治区经贸委实施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现变更实施机关为自治区商务厅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自治区交通厅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现变更实施机关为州、市(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五条附件3: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8项)一、公安厅(1项)1.权限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二、农业厅(9项)1.核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2.核发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3.核发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五条4.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许可依据:《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5.从区外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审批依据:《种子法》第十六条,《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十三条6.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畜牧法》第三十四条7.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依据:《畜牧法》第三十四条8.权限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的审批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9.核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依据:《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三、林业厅(1项)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四、畜牧厅(1项)1.跨自治区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五、环境保护厅(3项)1.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2.权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以外的单位的许可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第二十条六、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授权组织)(1项)1.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八条七、体育局(1项)1.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项)1.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3.乙级非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4.核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5.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6.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依据:《职业防治法》第十三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三条三款7.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九、农牧业机械管理局(2项)1.核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依据:《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2.权限内核发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依据:《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十、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组织)(2项)1.跨省区、地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
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16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需要,切实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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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3•【字号】新政办[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区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卫生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二00一年四月)为推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国务院“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的要求,采取国家、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等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利用闲置资源投资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区福利事业;兴办儿童福利机构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

儿童福利机构要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新政办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48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畜牧厅、教育厅、卫生厅、民政厅、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水利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农机局:为贯彻落实3月25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主席联席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奶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9〕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各有关单位职责,对《意见》中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任务分解。

现将任务分解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七日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意见任务分解为应对当前奶业发展危机,稳定和促进全区奶业持续健康发展,3月25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主席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奶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9〕2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扩大乳品消费、全面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加大市场开拓、帮助乳品企业渡难关、稳定奶农生产、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着手,制定了一系列稳定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确保《意见》中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尽快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落实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意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结合各有关单位职责,对《意见》中的政策措施进行任务分解。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意见》任务分解,明确各项政策落实的责任人和承办人,按要求及时将各项任务细化,确保在2个月内将《意见》各项政策措施完全落实到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意见》的任务分解的执行情况进行立项督查,并今年6月对各项工作进行小结,通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最新-新疆自治区取暖费报销有关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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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取暖费报销有关规定篇一:新疆再次明确离退休人员采暖费新疆再次明确离退休人员采暖费、生活补贴等标准作者:李敏燕发布时间:2019-12-06093609来源:新疆都市报[打印本稿][发表评论][关闭窗口]新疆于今年7月底先后公布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三方面政策。

12月3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厅下发《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9〕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予以明确,其中规定: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据悉,为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自治区分别下发了《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68号)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69号)。

3项政策的发放标准分别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参加新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生活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去世后,以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政策解读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进入养老发放基数《通知》对新政办发〔2019〕167号文件在执行中遇到的四方面的问题予以了明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新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增补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宋建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李春阳(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买买提·牙森(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成员:马木提·托依木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牛晓萍(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伊力哈木·沙比尔(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书记)郑军(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蒙志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李建声(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学)胡克林(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库热西·哈吾力(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陈德彧(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艾斯卡尔·牙合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令军(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彭永(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王联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哈丽妲·努尔买买提(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桑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潘大光(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巡视员)李广平(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顾法明(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哈不都拉·黑沙比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迪拉娜·艾山(自治区农业厅总农艺师)哈斯也提·艾力(自治区妇联主席)刘新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行庆华(自治区兽医局局长)冯力(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吴华(自治区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副局长)宋士海(自治区水利厅改水办主任)邓有跃(乌鲁木齐铁路局总会计师)陈胤瑜(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段学义(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于德洋(中盐新疆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东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长)傅凯丽(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厅副厅长彭永兼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新政办发[2008]22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平衡,增强基金支撑能力,加强基金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区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逐步过渡”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核算、两级调剂、三级管理。

一级核算是指自治区对各地州市基金实行统一核算;两级调剂是指自治区和地州市各为一级调剂单位,自治区只对地州市进行调剂,地州市对县(市)进行调剂;三级管理是指基金的滚存结余分别留存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留存的基金结余进行管理。

第四条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策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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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16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我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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