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李新辉法律论文网
浅谈继承公证中遗产的审查
浅谈继承公证中遗产的审查【摘要】继承公证是公证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风险最大的业务,风险往往来自于遗产的确权,本文主要阐述几类特殊的遗产能否办理公证及如何审查遗产,希望与同行们商讨。
【关键词】遗产继承;公证审查;注意风险近几年随着人们财产的增加及法律意识的增强,继承公证逐年上升,这项业务已经成为公证部门的支柱业务,因为涉及到财产关系,也是风险最大的一项业务,在办理这项业务尤其在审查遗产时更应该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公证员除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重点审查外,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审查、办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重点审查被继承人遗产(主要是房产)的来源因为财产来源的不同可能导致继承结果的不同。
继承财产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行购买的房产。
如果该房产是被继承人购买的,应查明是个人购买还是夫妻共同购买,如果是个人购买的,应查明婚前还是婚后购买,如果是婚前购买,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应查实夫妻有无财产约定,如没有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一半属于死者的遗产。
2、受赠得到的房产,必须仔细审查受赠人当时得到财产时的证据,受赠情况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让当事人提供原始赠与合同,以便查清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受赠所得,要查明赠与是否附加条件,如果没有弄清有无附加条件,办理继承公证后可能影响原赠与人的初衷及利益。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齐全部房款,办理产权证前死亡的继承公证如何审查办理在公证实践中在审查办理这类公证时也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另一种意见是办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继承公证。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死者已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清了房款,已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义务,开发商就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房产证办理到死者名下,死者已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或共有人,产权证未办理是开发商的责任,所以在办理该项公证时应将房产当然的看作是死者的房产办理,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持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死者虽然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所有房款,但产权证没有办理,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浅议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
浅议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作者:张小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是继承公证的重要环节,是做好继承公证的根基。
本文论述了核实公证的定义,证明主体,以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核实公证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继承公证核实取证继承关系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关于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分析》[FX0901]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小乐,河南省黄河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20-02继承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每个人。
在公证事务中,继承公证是较复杂的一项业务工作。
核实取证,做为是继承公证的重要环节,作用日渐突出。
笔者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证实务,围绕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对公证工作中的一些理论和实务,谈几点认识:一、核实取证的定义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继承人继承遗产方式的不同,继承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公证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及遗嘱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的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核实取证。
继承权公证书显然行使着司法确认的职能,明显不同于一般公证种类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一定意义上说,继承权公证已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关于公证性质的规定。
继承权公证已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证明活动,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司法确认。
成为一项较为特殊的公证。
二、核实取证的证明主体公证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
诉讼中的证明是诉讼主体运用证据和证据规则求证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浅谈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何础成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继承公证中会出现不同形式的法律纠纷,常常会暴露法律上的漏洞,这些问题就需要我国有关法律部门给予思考,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与措施来处理。
本文分析了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继承公证实践;存在问题;对策继承公证即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司法证明法律活动。
继承公证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还可减少法律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秩序,因此继承公证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1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遗嘱的有效性问题在继承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必须审查公证遗嘱是否有效,核实公证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新公证遗嘱,立遗嘱的财产是否和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一致,是否保留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人的份额,遗嘱人是否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
1.2遗产分割和债务问题在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申报的遗产,往往存在房产登记不统一和完善的问题,部分档案中的产权共有情况空白,或者是登记为家庭共有,部分档案甚至是出现“单独所有”的字样。
而对于债务的问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对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债务,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前,或者是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不予以出具继承公证书。
1.3基层单位出具证明可信度低,公证机构核查难在继承公证实践中,医疗机构对于不在本机构死亡的公民,不予出具死亡证明,对于以前在本机构死亡的不予补办证明。
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对去世多年没有申报,或者是没有录入电子档案,不予证明,增加了当事人取得规范的死亡证明难度。
加上因婚丧嫁娶、工作变动,导致人员流动较大,出具证明的部门不能掌握正确的信息,出具的可信度较低,而公证机构只有核实权,无调查权,也只能根据这些证明出具相应的文书,导致公民的合法财产变成被公证过的“遗产”[1]。
2继承公证实践问题的解决对策2.1确定遗嘱的效力对于遗嘱有效力的审查,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机构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在法定继承之上”审查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然后审查被继承人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确定遗嘱的生成效力。
浅析继承公证中的证据核实
所在单位 人事部 门、派 出所 、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 的亲属关 系证明和医院等机构 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 ;四是 电话 、传 真核 实。通常采用 打电话或者发传真到相关单位和个 人对被继承人 的死亡情 况 、被继承人 的亲属关 系等予 以确认 。 公证员在对当事 人提供 的单位 书面证 明进 行调 查时 应注 意 的事项
浅 析 继 承 公 证 中 的 证 据 核 实
王柯 然
继承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 和继承人的 申请 ,依法 证 明继承人 的继承行为真实性 、合法性 ,确认 继承人 的继承权 的活动 。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一项业务 ,但是也是 复 杂程度相对较高 的一项业务 。因为有些当事人企图获取更多 的利 益或者 出于省事 的目的,而 向公证员提供假证据 ,使得公证员的工作增 加了一 些 困难和风险 。对 当事人的继承资格认定 ,需要公证员在办理继 承公 证 时认定一 系列 的证据和事实 ,这其 中的关键就是对证据核实工作 要做到 认真仔 细。 正确核实认定证 明材料影 响着公证书 的使用效力 、决定着 继承的顺 序 与形 式 的适 用 。 公证 书的灵魂是证 明对象 的真实性 。公证书 的真实性需要 包含 以下 几个方 面 :申办公证 当事人身份 的真实性 、当事人意 思表示 的真实性 、 公 证证 明对象即法律 事实、法 律行 为和法律 文字 的真实 性。如果不能保 证公正书的真实性 ,那公证 书也就丧失 了其基本 的效 力——证 据效 力 , 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风险 ,也是 导致公证 书被相反证 据 推翻 ,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 书的使用效力 ,说到底是公证 书的内在质量 ,公证界人士把 公证 的质 量看成 是公证 的生命线 。因此 ,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 ,对证明材料的认定看得十分重要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 ,“ 继承开始后 ,由第 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顺 序继承人 全部死亡可引起第二继承顺序 的发生 ;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 死亡 的 ,由被继 承人的子 女晚辈直 系血 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 产尚未分割 时 , 继承人 的死亡 ,可引 起转继承 的发生 ” ;“ 遗嘱继承中 ,遗嘱继承人先 于遗 嘱人死亡 时,遗 嘱 失效 ,可 引起法定继承 的发生 ” 。可见 ,对证 明材料 的核实认 定 ,对继 承顺序与形式 的适用或变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 有这样 的一个案列 :张女士前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 ,她 自称因为 小 区要拆 迁 , 所 以要将 和已经过世 的丈夫共有 的房子过户 到 自己和女儿 的名下 ,以方便 获得拆 迁赔偿 款。公证人员询 问张女士后 得知 ,张女士 过世的丈夫张先生在张女士之前有过一段婚姻 ,育有一 女 ,后与张女 士 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没有 生养子 女,张先生 的父母均先于 张先生死亡 ,张 女士 自己也没有其他 的子 女并 且在张 先生 去世之 后至今 都没 有 婚姻记 录。张女士表示现在要和 自己的继 女共同继 承张先 生遗 留的房产 。 在与张女士的交谈过程中 ,虽然张女士神态 自 若 ,但是她言词上 有 前后不一致 、矛盾的地方 ,使得公证人员产 生疑虑 。在对 张女士提供 的 张先生户 口所在地居委会和办事处 开的证 明进行核 实的时候 ,居委会 和 办事处均表示之所以在张先生的证明上盖章是依 据张先 生生前所在 的私 企提供 的证 明,但对于张先生具体的家庭情况并不清楚 。 为 了确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公证人员再次前往 张先生 生前和张女士居住的小区 了解情况 ,得知张先生除了张女士所说 的两段 婚姻 ,还有其他的婚姻状况 ,并且育有多名子女。 当公证人员就所调查的情况 向张女士核实时 ,张女士并没有 积极解 释 ,间接默认 了还存在其他 的继承人 。 结合 以上案例我们所知通过认定一系列证据和事实来确定 当事人 的 继承人资格是继承公证的核心部分 。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过程 中要做 到继承事实清楚 ,法律关 系 明确 ,做 到审 查细致 认真 、核实 取证 是关 键 。继 承公证 中的审查 、核实取证 ,直接涉及到对 当事人实体 权利 的认 定 ,只有认 真审查 、核实各种证据材料 ,才能保证公证质量 。 继承权公证证据 审查 ,指的是在办理继承公证案件 时 ,公证人员在 职权 范围内依法对材料加 以核实 以取得证据 的活动 。常应用 于继承公证 业务 核实取证 的方法 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 一是与 当事 人谈 话 ,制作谈 话记 录。办理公证 时 ,公 证员对 当事 人进 行 询问 ,查 明被继 承人 的死 亡、设立遗嘱 、亲属关系 的情况 ;二 是 证人 调查 笔 录。对 当事人 的谈 话 ,通过询问证人 的方式进行证实 ;三是单位书 面证 明。在 当事人前来 咨询 和正式 申请继 承公证 时 , 应 当让 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被 继承人生前
继承权公证中的调查取证方法探析
z
hi g on g f a l v.
继承权公证 中的调查取证 方法探析
李慧英
( 5 1 8 0 2 6 北京 市君泽君 ( 深圳 ) 律 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公 证 机 关依 法 办 理继 承 权 公证 事项 , 遇到 各 种 问 不 足之 处 是 范 围小 ,内容 形 式单 一 。相 信 随着 公 证 文 书证 据 内 题 及 风 险。依 法核 实有 关 情 况及 证 明材 料 ,调查 取 证 遇 到各 种 容 不断 充实 、完备 ,翻译 领域 将不 断扩 展 。 困难 ,想 方设 法克服 困难 ,保 护继 承人 的合 法继承 权利 。 询 问笔 录 、当事 人 提 交 的证 明、公 证 机关 的调 查 材料 及 其 关键词 :继承 ;继承 权公 证 ;依 法核实 ;调查 取证 他 相关 材 料 吻合 一 致 ,可 以形成 一 个 符合 逻 辑 的证 据 链 后 ,可 以进 入 下一 个 工作 程 序 ,起 草 公 证文 书 送 交领 导 呈 批 。反 之 ,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 则必 须进 行重 新调 查核 实 。 得该 项 财 产 的人 所有 的法 律制 度 。继 承 分 为法 定 继 承和 遗 嘱 继 笔 者认 为 ,在各 类 调 查 中 ,公证 人 员 向有 关 单 位 核 实 、收 承 。 当被继 承 人 生前 没 有 订 立遗 嘱 时 ,继 承 开始 后 ,适 用 法 定 集 证 明材 料 对 于排 查 虚假 证 明 、防止 错案 发 生 、推 进 办证 进 度 继承 。 起 到 至 为重 要 的 作用 。故 此 ,在 办理 继 承公 证 实 践 中 ,公 证机 继承 权 公证 ,继 承权 公 证 是公 证 机 关 根据 法 定 继 承权 ,遗 关 要求 每一个 案件 均应 当 由公 证人 员 亲 自调查 核 实 。 嘱 继 承权 和协 议 继 承权 等 国家 法律 所 承认 的继 承权 ,对继 承 死 但是调查取证工作一直不会是一帆风顺 的,往往会遇到各 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 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 种 情 况 ,或 者 无法 预 测 的 困难 ,导致 案 件 的推 迟 办 理 ,或 者不 所 出具 的公证 书 。 能及 时 结 案 。如 :① 查 阅档 案 地 区跨 度 大 ,被 继 承人 ( 一 人 或 由于继承标的涉及人们普遍关注的遗产 , 有些遗产金额大, 数 人 )生前 的工作 单 位 或者 继 承 人所 在 的 工作 单 位 和公 证 机 构 涉 及 到 的继 承人 多 ,影 响 大 ,因此 公证 机 关 在办 理 继 承权 公 证 所 在 地 相距 甚 远 ;② 管 理 档案 机 构 众 多 ,如 国 家机 关 、企 事 业 过 程 中 ,绝 对不 会 风平 浪静 。 如 :①对 于 公 证机 关 要 求 补充 证 单位 、市和区的劳动就业服务 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 , 明 材 料不 理 解 。认 为公 证 机 构 门难 进 、话 难 听 ,事 难 办 ,脸 难 各级部门、各个机构要求不尽相同 ,对外接待 时间不同。目前 看, 公 证人 员有 意刁难 老百 姓 ;② 不知道 提交 怎样 的证 明材料 。 尚未 建 立一 个 可 供法 律 部 门 网上 查询 公 民家庭 成 员 的法 律 事 务 由于 受 到文 化 知识 和法 律 知识 的 局 限 ,没有 严 格 按照 公 证处 办 平 台 ,公证 机 关 可 以直 接 向主管 部 门申请 网上 查 阅档 案 ,只能 证须知的要求 出具单位证明,提交的证 明材料 内容过于简单, 耗费 大量 人力 、时 间进行 实地 调查 。③ 年纪 大 、退 休早 的人 员 , 不严谨,有的证 明只有寥寥数字,无法达到审查其家庭成员情 主要是改革开放前退休 ,档案 由民政部门代管的人员 ,因为时 况 的标准,不符合受理条件 ,碰壁之后满腹 牢骚 ,怨言多 ;③ 间跨度大 ,目前大部分查找不 到档案下落 ,使该项调查形 同虚 企 图将 财产 占为 己有 ,故 意遗漏 其他 继承人 ,提 交虚 假证 明 。 设。 不得 已 , 只好 通过 调查 该类 人员 的户籍 、 婚姻 档案及 其 配偶 、 根据 《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 十七条规定 ,公证机构可以采 子女 的人事 档案 代替 。等 等 。 用 下列 方式 ,核 实公证 事项 的有 关情况 以及 证 明材料 : 以上 种种情 况 的 出现 ,延长 了查证 时 间 ,增大 了调查 难度 , ( 1 )通过询问当事人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指询 但是如果 以此为 由拒绝当事人的公证 申请 ,令继承人长期无法 问被继 承人 的基 本情 况 , 包括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 号码 、 死亡 日期 、 达成继承合法财产的心愿,则违背了公证机关为民办事的工作 死亡地点等;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 ;被 原则 ,有损公证机关为人 民服务的形象。因此 ,身为一名公证 继承人的配偶 、子女、父母 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 、年龄 、身 人员 ,理应想方设法 ,克服困难 ,破解工作难题,为人民群众 份 证 号 码 ,是 否 健 在或 者 何 时去 世 等 ;遗 产 内容 、坐 落 ;如果 办 满 意证 、放 心证 。 总结 以往 经验 ,在调 查 取 证 时可 以采 取 以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需核 实 其死 亡 日期 及其 配偶 、子 女 、父 母 的 基 下几 种 方法 : 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 ,是否健在或者何时去 ( 1 ) 及时总结调查经验 ,随时记录不同单位联系方式 、调 世等;继承人对于遗产处分达成的协议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 查要求及对外开放时 间,形成丰富的调查资源记录档案 ,合理 是否 明白所述 内容的法律后果及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告知事 安 排调 查计 划 。 项。 ( 2 ) 不偏听偏信当事人 的一面之词 ,不满足于一份调查材 ( 2 ) 通过 询问证 人核 荑 指 询 问证人 的基 本情 况 , 包 括姓 名 、 料 ,不怕 麻 烦 ,尽 量 多 的查 阅 涉 案 的被 继 承人 、继 承人 的人 事 年 龄 、身 份证 号 码 ;证 人 与 被继 承 人 的关 系 ;证 明 内容 ;所 述 档案 , 仔细的摘抄其家庭成员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即配偶 、 内容 是 否 真 实 ,有 无虚 假 隐 瞒 ,是 否 明 白法 律后 果 ;是 否 知 道 子女 、父 母 的 姓 名 ,年 龄 、工作 单 位 等 内 容 ,以及 第 二 顺 序 法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定 继 承 人 ,即兄 弟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的 姓名 ,年龄 、工 ( 3)向有关 单位 或者 个 人 了解相 关 情况 或者 核 实 、收集 相 作 单 位 等 内容 。这样 ,一 份 、两 份 、多 份 材料 彼 此 印证 ,发 现 关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等证 明材料;笔者认为这一规定 的表 问题及时复查,补充证据 ,做到证据全面、充分、详实。 现形 式 多 样 ,如 到被 继 承 人 生前 所 在单 位 、继 承 人所 在 单 位 查 ( 3 ) 充 分 有效 的利 用公 安 机关 的历史 户籍 材 料 ,包 括家 庭 阅档案 ,摘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继 成 员 人 数 、死 亡 注销 时 间及 曾用 名 等情 况 ;民政 部 门或 者 档 案 承 人居 住 地 的户 籍 管 理机 关 查 阅户 籍 材 料 ,摘抄 家 庭 成员 基 本 管理 部 门的婚 姻 记 录 ,如 结 婚 ( 初 婚 或者 再 婚 )、离 婚 、子 女 情 况 ;到 被继 承 人 生 前居 住 地 的居 民委 员会 、村 民委 员会 询问 抚养 等记 录 ;人 民 法 院 的判 决 书或 者 调 解 书 ,如 离婚 、子女 抚 了解被继承人的家庭基本情况 ,制作谈话笔 录,由被询问人仔 养权 、宣告 失 踪 或 宣告 死 亡 等 ;街 道计 生 部 门的婚 育 证 明 ,包 细 阅读后 签名 确认 等 。 括 婚姻 、子女 等 情 况 ;房 屋管 理 机 关 的产 权 登 记查 册 资 料 ;报 ( 4)委托 专业 机 构或 者专 业 人员 鉴定 、检 验 检测 、翻 译 。 纸登 报声 明 ;照 片等 。 总 之 ,严 格按 照 法 律 规定 办 证 ,调 查 取 证 到位 ,可 以 防止 办 理 继 承权 公 证手 续 时 ,委 托专 业 机 构 或者 专 业 人员 翻译 比较 常见。翻译 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继承人使用的外 国护照;国外 错假证 ,保证公证文书质量。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继承权公证 医 院或 者死 亡 登记 机 构 出具 的被 继 承人 的 死 亡证 明 ;由继 承人 书 可 以使 继 承 人顺 利 继 承遗 产 ,保 护 公 民合 法 的 继 承权 利 ,真 发 表 的亲属关 系声 明书上 面 ,国外 公证 人员 签名 确认 的证 明页 、 正 做到为 人 民群众 排忧 解难 。 认 证 机 构 的证 明 页 等 。 当前 ,翻 译 内容 受 公 证文 书内 容 局 限 ,
对证据的审查与核实是提高继承权公证书质量的保证
合法权益 ,真正起到 了预防纠纷 ,减少 证 明 等 。
着去 伪存真 的关键性 作用 。
2 0 0 6年 3月份 ,我 处 受理 一 起 财
所谓证据 ,就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收 由当事 人提 供或 公证 员亲 自到 被继 集并审查核实 ,能够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 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查 阅 的根 据 。实践 中 ,因 公证 机构 不 同于 法 其 档 案 ,以 核 实 被 继承 人 的死 亡 情 院、检察院、公安等部 门,故在所需审 况 、 被 继 承 人 的 亲 属 关 系 等 。 查与核实的范 围和程序 中也存在着一定 5、核对 书证 、物证 等证据 材料 的限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核对 当事人提 供的身份 证 明、 户
相 、伪 造事 实及 有 关单 位 不负 责任 、 不 讲 原 则 , 出 具 假 证 、 作 伪 证 , 起
证的过程中,只有认真审查 、核实各种
证据材料 ,才能保证公证质量 。2 0 年 公 证 时 , 应 当先 让 当事 人 提 供 或 者 补 05 8 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 充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 二十九条关于公证程序的规定也赋予了
的规 定 ,继 承 主要 包 括 法 定 继 承 和 遗
婚 。张某一再称 此房 屋系其与前 夫出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继承 法 》 钱 建 造 ,与 他 人 无 关 。 虽 然 张 某 言辞 恳 切 ,房 屋 面 积 也 / 大 ,但 我 们 仍 向 f
其 耐 心 地 讲 解 了根 据 继 承 法 的 规
证 明
家庭情况 、遗嘱人是 否设 立遗嘱的情 遗 嘱无效 的情况下 ,推定 其本人的意 思 是把遗产 留给其 最近的亲 属 ,这 就 3 、单位或者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 要求我们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一 步 审 查 ,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实 ,才 能 真 正 在当事人咨询和正式 申请办理继承 实 现 和 满 足 被 继 承 人 的 真 实 意 愿 。 实 践 证 明 , 核 实 是 办 理 继 承 权 公 证 过 程 中不可缺 少的一个 程序和环 节 ,它对 个别 当事 人 因利害 关系等 原因隐瞒真
论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审查
论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审查作者:孙丽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摘要:继承权公证在民事公证中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
对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认定直接影响所有相关当事人利益,因而对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也是我们办理继承权公证中的难点。
现笔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日常公证业务中的实践围绕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分类,就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的一些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公证证据;证据审查中图分类号:D926.6 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66-02作者简介:孙丽艳(1985-),本科,山东省汶上县公证处。
一、继承权公证证据的概念和分类对继承权公证证据进行审查,我们首先应认识什么是继承权公证证据,继承权公证证据分为哪几类,什么是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依照修订后《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证据是指“甲事物能证明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
对继承权公证证据在我国的各种法律中至今尚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证据制度。
基于上述三部法律,笔者认为继承权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继承权公证真实性的一切材料”。
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可表述为“公证人员对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案件中依照职权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据此,笔者将继承权公证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六种。
继承公证中若干问题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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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中若干问题的实际操作
作者:张新惠高士英李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5期
摘要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关键词继承权遗产被继承人。
浅议企业股权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
专业研讨572019年第25期浅议企业股权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 赵子峰/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我国的企业也是遍地生花。
企业通常是把盈利作为目的,通过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给市场提供满足行业规范和不违背法律要求的服务或者是商品。
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制度,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和股份持有者自己为企业盈亏负责,采用独立核算方法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在企业股权继承中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对待调查取证这一块要谨慎小心,这是一项比较烦琐复杂和专业性能要求较高的工作。
关键词:企业股权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企业可以说是一种机制下的资源配置,它可以促使社会经济资源达到配置优化,能够降低我们所处社会在交易上产生的部分成本。
企业的存在形式有合资、独资等。
这就让企业继承股份的分配形成一定的困难,公证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要对股份持有进行详细调查,这样加大了企业股权真实性确认的难度,下文就关于企业股份的继承,公证机构可进行的调查取证进行一系列的分析研究。
一、对企业股权继承的公证内容进行调查取证的意义公证机构启动公证程序是由继承人申请开始的,公证机构要依法证明继承人对此继承行为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两大特征,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依法确认。
调查取证是继承公证工作的核心,是认定继承权的一项重要步骤,此环节如有缺漏和不足会直接影响公证人员对整个案件的结果判断,而在实际办证中公证机构核实取证也是申请人最需要的,既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更能体现公证机构的价值,这本身也是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基本过程。
企业股权的继承关乎一个企业的稳定和未来发展,以及企业内部的变化引起社会变化。
二、对所需证明的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在继承权公证案件中调查取证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公证机构还有一个是当事人。
根据《公证法》《继承法》的规定,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公证机构应当审查:a 、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b 、遗产的具体情况;c 、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d 、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遗产纠纷解决的调查与取证要点
遗产纠纷解决的调查与取证要点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财富积累的增加,遗产纠纷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为了解决遗产纠纷,调查和取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遗产纠纷解决的调查与取证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遗产纠纷。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遗产纠纷的调查与取证前,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遗产分配、继承权益相关的法律。
只有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才能在调查与取证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方向,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二、明确调查目的在进行调查与取证之前,必须明确调查目的。
不同的遗产纠纷可能会有不同的调查目的,可以是查清遗产的真实情况,查找被隐瞒的财产,查明合法继承人等。
只有明确了调查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三、收集证据在进行调查与取证中,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收集证据:1. 遗产财产清单:首先要获取遗产财产清单,了解遗产包括哪些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可以通过遗嘱、银行记录、税务文件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2. 证人证言:寻找与遗产纠纷有关的证人,并记录他们的证言。
证人可以是家庭成员、邻居、朋友等。
在取证时要注意确保证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财产转移记录:查看财产转移记录,特别关注近期的转账记录、购房记录、赠与记录等。
这些记录可能会揭示遗产隐瞒或转移的线索。
4. 信函、电子邮件等证据:查看被继承人的信函、电子邮件等通信记录,可能会发现与遗产相关的重要信息。
5. 视频、照片等物证:如果有现场调查的需要,可以使用视频、照片等物证来记录现场情况,以备后续使用。
四、保护证据完整性在进行调查与取证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保护证据:1. 保存原始证据:对于书面材料、文件、物证等,要保存原件并做好标注,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2. 获取复印件:在进行调查与取证时,要获取原始证据的复印件,以备后续使用。
3. 保证证人真实性:在遇到证人证言时,要确保证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记录证人的个人信息。
继承纠纷解决证据的合法收集
继承纠纷解决证据的合法收集在继承纠纷解决中,证据的合法收集是解决纠纷并确保公正判决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继承纠纷解决证据的合法收集方法及其意义。
一、引言继承纠纷解决中,证据的合法收集至关重要。
它不仅能够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更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因此,合法收集证据是继承纠纷解决的关键步骤。
二、遵循法定程序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进行证据的收集。
这样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防止证据的篡改或者人为操纵。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继承纠纷解决的基本要求。
三、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根据继承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例如,根据继承法规定,可以收集遗嘱、证人证言、银行存折等相关证据,且这些证据必须获得相关被调查方的同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收集。
四、合法技术手段在现代社会,科技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继承纠纷解决中,合法的技术手段可以帮助收集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调取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手机通讯录或者社交媒体上的聊天记录来获取相关证据。
然而,在使用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时,必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五、证人证言的采集在继承纠纷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该确保证人的真实意愿,不得逼迫和威胁证人作出不真实的证言。
同时,应该避免过多地干预证人的陈述内容,保持证人陈述的真实性。
六、书面证据的获取书面证据在继承纠纷解决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遗嘱、继承文件、财产证明等书面材料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合法获取这些书面证据可以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当然,在获取书面证据时,也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专家鉴定与评估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进行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来获取证据。
例如,在评估财产价值、鉴定文物价值等方面,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和鉴定。
这些专家的意见和结论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继承纠纷的证据收集与利用关键信息与保护继承权的法律方法与技巧
继承纠纷的证据收集与利用关键信息与保护继承权的法律方法与技巧继承纠纷是在处理遗产分配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及维护继承权,证据收集与利用是关键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探讨继承纠纷中关键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以及保护继承权的法律方法与技巧。
一. 证据收集在继承纠纷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继承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合理有效的证据收集是解决继承纠纷的关键步骤。
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继承纠纷中,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亲属关系证明、财产登记证明等文件都属于书面证据的范畴。
当打开亲人的遗产或财产时,需要找到所有相关的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直接证人证言直接证人证言是指可以亲自证明有关情况的人。
在继承纠纷中,直接证人常常是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他们提供的证言对于证明继承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十分重要。
3. 间接证人证言间接证人证言是指无法亲自到场的证人所提供的口述证言。
在继承纠纷中,有时候生前的朋友、邻居、同事等提供的证言可能对解决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
4. 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在一些财产纠纷中,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是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专家的科学鉴定和意见,可以澄清财产归属、价值等问题。
二. 证据利用1. 提前防范在继承纠纷中,保护继承权需要提前防范潜在问题。
在亲属去世前,保留重要证据、准备相关文件以及收集相关见证人的证言,有助于在继承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证据分析对于所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
分析证据有助于确定继承权的合法范围,也可以帮助找到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
3. 合法性审查在继承纠纷中,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至关重要的。
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可以寻求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帮助。
三. 保护继承权的法律方法与技巧1.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在继承纠纷中遇到困难,可以寻求合格的律师的帮助。
继承纠纷的相关证据收集和调查方法
继承纠纷的相关证据收集和调查方法继承纠纷是指在遗产的分配过程中,涉及到遗产相关方之间的法律纠纷。
为了解决继承纠纷,需要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继承纠纷的相关证据收集和调查方法,以帮助解决此类法律纠纷。
一、继承纠纷的背景和重要性继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通常涉及到遗嘱的有效性、继承人的身份、遗产的评估和分配等问题。
继承纠纷的处理涉及到财产权益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于当事人、遗产管理者和法院而言都非常重要。
二、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解决继承纠纷的关键,它可以帮助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证据收集阶段,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通过收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
同时,也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证据收集方法1. 遗嘱和遗产管理文件的收集:首先需要收集已故遗产所有人的遗嘱和相关的遗产管理文件,以了解遗产的具体情况、遗愿和分配方式。
2. 相关人员的证言:通过面对面或书面方式收集相关人员的证言,包括亲属、朋友、律师、遗产管理者等。
他们能够提供关于遗嘱、遗产分配意愿和亲属关系等方面的信息。
3. 财产证据的收集:收集与继承纠纷有关的财产证据,包括房产证、银行存折、股票交易记录、财产评估报告等。
现代科技手段也可以用于财产信息的调查,包括资产调查公司的协助等。
4. 专家鉴定的提取: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遗产,例如艺术品、房产评估等,可以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和证明。
这些专家评估报告可作为重要证据。
四、证据调查方法1. 资源调查:调查遗产所有人的个人财务状况、亲属关系、工作情况等,以了解他们可能具有或需要分配的财产。
2. 档案调查:调查国家、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档案资料,以获得与继承纠纷有关的信息,例如遗嘱登记、房产登记等。
3. 现场调查:对涉及到的房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实际情况和价值。
4. 亲友调查:与遗产所有人的亲友、朋友交流,了解其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是否有其他信息或器重的意见,以获取更全面的了解。
遗产继承纠纷的调查与勘验的法律程序
遗产继承纠纷的调查与勘验的法律程序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调查与勘验是解决冲突和获取相关证据的重要步骤。
本文将介绍遗产继承纠纷的调查与勘验的法律程序,以帮助了解遗产继承纠纷的相关流程。
一、调查与勘验的目的和重要性调查与勘验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帮助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在调查中,相关证据可以包括遗嘱文件、财产转移记录、财产评估报告等,这些证据有助于揭示遗产的真实情况,防止不当的遗产转移和欺诈行为。
调查与勘验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遗产继承,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调查与勘验的法律程序1. 提起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当遗产继承纠纷发生时,相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调查与勘验的程序会被启动。
2. 确定调查与勘验的范围和内容法院会依法对调查与勘验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确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包括查阅文件、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等。
3. 调查与勘验的实施根据法院的指示,相关方和法院工作人员会进行调查与勘验的实施。
调查和勘验的方式可以是现场勘验、调取记录或专家评估等。
4. 确认调查与勘验结果调查与勘验结束后,法院会整理相关材料,并进行总结和确认。
调查与勘验的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5. 判决与执行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法院会做出判决,并依法执行。
判决结果将决定遗产的归属,并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与勘验的原则和注意事项1. 公正公平原则调查与勘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地查清事实。
法院和相关方均需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调查与勘验的过程公正透明。
2. 保护合法权益调查与勘验的过程中,法院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相关方也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据,配合法院的调查与勘验。
3. 遵守法律程序调查与勘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对于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
法院和相关方在实施调查与勘验时应依法行事,杜绝非法手段和违法操作。
4. 尊重隐私权在调查与勘验过程中,法院和相关方应尊重个人隐私权,对于无关证据或私人信息应保密处理,避免对当事人的不必要侵犯。
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
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作者:闫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2期摘要在民事公证工作开展过程中,继承权公证具有比较特殊的复杂性,其涉及了社会、家庭等方面利益因素。
因此,本文以继承权公证中调查取证为研究对象,介绍了继承权公证中调查取证的一般方法,分析了继承公证中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法律关系及取证难点,提出了几点继承权公证中调查取证措施,以便为继承公证中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依据。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公证法作者简介:闫巍,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1.162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部分申请继承权公证的申请人受利益或其他因素的驱使,提供虚假证据现象屡见不鲜。
上述现象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工作中的顺利开展,而且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员的职业工作中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保证公证员准确、清楚地描述继承事实及法律关系,对继承权公证过程中证据调查工作进行适当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概述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是继承权申请人提供证据真实性判定的主要依据。
因此,在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前期,公证机构必须执行调查取证程序。
依据不同公证事项类型,调查取证方式也具有一定变化。
如对于程序性公证而言,需要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而对于实体性公证事项,则需要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其中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法律资格形式的审查认证。
在实际审查期间,需以法律层面形式要件的方式承认继承权申请人的资格。
如对于配偶间继承权确立,主要以配偶取得结婚证这一形式要件进行确定;对于养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确立,主要以取得收养证明为准,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的确立,以医学亲子鉴定证明为准。
实质审查主要是依据继承权申请人在实体意义方面的请求条件,确定其享有继承权的实质要件。
如遗嘱继承公证实质审查,需要依据《婚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文件规定,对遗嘱人确立遗嘱财产划分情况进行分析。
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
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摘要:继承权公证中调查取证程序是在涉及遗产继承过程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继承权的分配和划分,因此在进行继承权公证程序时,需要有效的克服各种难点,从而保障公证的客观性。
为此,本文将从相关法律关系以及公证过程中常采用的一般方法等方面,对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难点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对应的解决策略,为司法实践中继承权公证程序的顺利展开提供参考。
关键词:继承公证;调查取证;难点;措施继承权公证中的调查取证程序有一个巨大的变量,那就是申请人的主观观念以及复杂多变的现实案情,也因此会导致部分别有用心的申请人在具备相关知识人员指导下,隐瞒实情甚至谎造不真实的证据材料,这将提高公证人员的公证难度从而导致公证程序难以顺利进行,更有甚者会导致公证结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性。
一、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概述(一)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的定义继承权调查取证是具备继承可能性的申请人在向公证机关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之后,由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现有材料相关线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的取证程序。
这一取证程序也必须在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前期就由公证机关予以执行和完成。
(二)继承权调查取证的类型及调查方法变化在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过程中,因为调查的客观事实存在复杂性,因此时常会面临不同类型的继承权公证,根据现实案例以及学术划分,现在一般将各类继承权公证分为:程序性公证和实体性公证。
程序性公证更加需要注重的是形式方面相关的客观性,因此在面对程序性继承权公证时,公证人员一般都会采用侧重于形式审查的方式对这类继承权申请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而相较于程序性公证而言,实体性继承权公证则更加注重于实体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因此大多数公证人员在对判定为实体性继承权公证的调查取证时都会偏向于采用使用实质审查的方式进行。
形式审查针对的审查对象一般是法律继承资格的形式,审查内容也是对该形式进行审查予以肯定或否定,在进行此类审查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定认定的可能存在继承权的法定资格对申请继承权人的申请进行确定,典型的例子就是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存在法定父子关系从而确定申请人是否拥有继承权;而实质审核则是在申请人提出实体继承要求时,通过现有的实体条件进行继承权确定,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继承可能性,例如遗嘱或遗书所选定的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
浅议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
浅议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继承在广义上是指对死者生前权益义务的继受,在狭义上是指单纯对死者生前财产权益的继受。
继承权公证是民事公证中一项较为常见而又比较复杂的业务,它涉及社会、家庭的各个角落,是国家公证机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如何样做到继承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不仅要做到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书面审查、详细询问及做好当事人的谈话记录,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
继承权公证中的调查取证直截了当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认定,因此调查取证工作专门重要且困难,本文依据公证实践,对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作一初探。
一、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那么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协作。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业务中调查取证途径和方法要紧有以下几点:(一)、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形、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凭证、有无在外地和国外的继承人、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在制作询问笔录中要警告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有时会隐瞒部分事实,这就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调查。
(二)、当事人前来咨询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告知其在下次正式来办理公证时补充提供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底册)及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所在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论文
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论文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论文民事公证中,继承公证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工作,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
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能充分体现出公证员所具有的准法官的角色和职能。
目前,国内对与公证有关的证据规则问题研究得较少,笔者主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日常公证业务实际,围绕继承公证(包括接受遗赠,下同)中的调查取证对公证证据规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做点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一、继承公证中的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公证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证明活动贯穿于整个公证过程的始终。
诉讼中的证明是诉讼主体运用证据和证据规则求证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公证中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有学者认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①也有学者把继承公证定义为“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并把继承权公证划归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范畴。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继承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相应地,继承公证中的证明主体同样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
笔者认为,继承公证中的证明对象(或称证明客体、证据标的)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或者继承权(受遗赠人资格或者受遗赠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或称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向法院负担的诉讼义务;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时、适当、全面地履行证明责任。
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范文_毕业论文范文_
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范文继承公证是各公证机构经常办理的一项业务,也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当中最容易出现错证的公证事项之一,同时也是涉及错证赔偿风险最大的一项公证业务。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平时公证工作的实际经验,围绕继承公证过程中的证据审查、核实和确认,对公证证据运用和公证实务方面的一些有关问题,进行一点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关系依照《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证明主体是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并不是公证员和当事人。
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由申请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并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的当事人享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继承公证程序的开始,是基于继承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继承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的立案原则相同。
在法学界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权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证明结果。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笔者认为公证活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承担的义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主要承担的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责任。
二、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证据核实的关键,是出具继承权之前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
公证事项可分为程序性公证和实体性公证,公证事项的审查也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所谓公证机构对证据的形式审查,是指公证机构依据职权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浅议继承权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浅议继承权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张丽丽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2
【摘要】公证机关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常面临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等情况,为预防风险,避免损失,文章从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入手,明确了公证人员有审查和核实证明材料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公证人员对证明材料审查的重点.
【总页数】3页(P73-74,103)
【作者】张丽丽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山西榆次0306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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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李新辉法律论文网
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
李新辉
(湖北省宜昌市公证处)
民事公证中,继承公证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工作,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
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能充分体现出公证员所具有的准法官的角色和职能。
目前,国内对与公证有关的证据规则问题研究得较少,笔者主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日常公证业务实际,围绕继承公证(包括接受遗赠,下同)中的调查取证对公证证据规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做点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一、继承公证中的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公证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证明活动贯穿于整个公证过程的始终。
诉讼中的证明是诉讼主体运用证据和证据规则求证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公证中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有学者认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①也有学者把继承公证定义为“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并把继承权公证划归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范畴。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继承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相应地,继承公证中的证明主体同样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
笔者认为,继承公证中的证明对象(或称证明客体、证据标的)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或者继承权(受遗赠人资格或者受遗赠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或称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向法院负担的诉讼义务;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时、适当、全面地履行证明责任。
④类似地,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
当
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的规定,笔者认为继承公证等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当事人向公证处承担的义务,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则是一种依照职权的补充证明责任;在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予出证的不利公证结果。
此时,公证人员的角色与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非常相似,因为二者都处于一种中立的审查者、判断者的地位,最终都要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加以确认,区别仅在于继承公证等公证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且该方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或者虽有争议但愿意协商解决,而民事诉讼案件中则有两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申请法院裁决的事项往往存在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在继承公证等确认当事人实体性民事权利的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应当同样坚持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谁申请,谁举证,否则全部由公证处代替当事人去调查取证,不仅有违公证的中立原则,而且会大大增加公证处的调查取证负担和错证风险;而在证据保全等维护当事人程序性民事权利的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应当采取公证处与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但此时公证处与当事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角度完全不同,当事人将承担用所保全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权利存在的全部证明责任,而公证处只承担证明当事人进行证据保全过程的证明责任,对所保全的证据并不作出任何审查和判断。
关于证明标准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它指的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另一方面,它也是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和公证员办理继承等公证案件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依据。
对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采取“证据优势”或“盖然性占优势” 标准,即某一事实的证据的份量和证明力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高;而大陆法系采取“高度盖然性” 标准,即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
⑤我国立法和司法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带有浓厚哲学认识论色彩的“客观真实” 证明标准,现在已普遍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大家一致建议用“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取而代之。
⑥⑦笔者完全赞同在民事诉讼案件和继承等公证案件中采用“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又称形式真实、程序真实,是指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行为只要遵守证据法,其证明达到相当程度的高度盖然性,法律就应当确认该案件事实已经得到了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12月6日通过并自20xx 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
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该条规定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纳了前已述及的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并且承认了“证据优势”或“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应当指出,“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承认和突出了法官和公证员内心确认的作用。
内心确认所要追求的目标应当是:以证据为手段,以理性判断为基础,以法律和道德为保障,以程序上的真实为终点,去求证案件事实。
二、继承公证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多数学者认为,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调查权,是指就待证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并认为调查是公证人员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他们不赞同有的学者所持公证人员调查取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观点。
⑧基于前面对公证证明责任的分析,笔者同意多数学者的意见。
继承公证等公证中公证处的调查取证权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规章的规定:
1、国务院1982年4月13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
2、司法部1990年12月12日第13号令发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已于20xx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