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消防分委会(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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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IMO消防分委员会近期工作

解读IMO消防分委员会近期工作
能 试 验 和认 可 标 准 ;
舱 花 铁 板 下 力’ 的 力 水 雾 冷却

制定船 舶消防 系统性
系统性 能试 验和 认可标准 :
抗 醇性泡 沫灭火系统性能
3 sUSAOX OFN 0/ 2 } IHN I AG 26 f A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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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汇编成 《 耐火 试 验 程 序 规 则
舱 的气 体 灭 火 系 统 性 能 试 验 和 认可标准 :
固定 式 C 2灭 火 系 统 检 O
查和维护保养 : 适 用 于 起 居 处 所 、服 务处
(T oe 》 两本规则 附属 于 FP Cd ), 公约 , 与公约共 同构成强制性
公 约 中 。本文 将 就 S L S I 2 O A I 一
所 和 控 制 站 的 自动 喷 水 器 灭火
系统性能试验 和认 可标准 : 适用 于起 居处所 、服务处 所和控制站 的固定式气体 灭火 系统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 : 同定式 甲板泡沫灭火 系统
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 :
I 2章 20 I 一 0 0修 正案 是 其 所有
修正案 中变动最大的一版修正
案。 主要 表 现 在 : 、 次 运 用 目 1首 标一 能原理进行编写 , 功 因此 原 有 章 、 、 款号 完全 被 打乱 : 节 条
验和认 可 标 准, 而形 成一套 从
完 整 的 船 舶 消 防 系 统 性 能 试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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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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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的 7 4年 国 际 海 上 人
能试验和认可标准
本 工 作 项 目始 自于 2 o 02
年 .其 目的 是 通 过 对现 有 的 以 I 大 会 决 议 ( .X 或 海 安 M0 AX )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消防分委会(FP)第55次会议情况介绍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消防分委会(FP)第55次会议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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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员 会同 意成 立如 下 4 通信 组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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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 导则 : 实施 Te i r川标 准 的技术 研发 状况 审议 ; 国际航 运 G G 排 目标 : H减
前言
函草 案 .提 交 MS 9 次 会议 审议 批准 。 C0


国际海 事组织 { )海上 安全 委员会 ( C) 防分 委会 I MO MS 消
(P 第 5 次会 议 于 2 1 年 7 2 日至 2 日在 伦敦 举 行 。5 个 F) 5 01 月 5 9 3
= 消 防安 全 系统性 能试 验和认 可 标准 ( 议题 3 ) 会议就 此 议题成 立 了 由美国 主持 的会上 工作 组 。我 国代表 团成 员参 加 了会 上 工作组 的讨论 。






实施 MA P L R O 附则 V导则 审议 。
5 委 员会 同意 召开 如下 3 个会 间会 :
— —
应船 散装 运输 和处 理 限量有 毒有 害液 体物 质 的规 则 。
3 委 员 会 批 准 M P 6 — 5 议 的议 程 草 案及 会 议 日期 , . EC 3 6 会
}rIaM M M _utIF E E qisb 【 P wt e R Has a P C aii r G 6 to r r n c C 5 ega u 6 mri h 】 e t 4 fa a lr 2 n r a O um y cb f s l 2
2 Re y.n f hp c cigo is 1 s W G

IMO相关术语英文缩写及含义

IMO相关术语英文缩写及含义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海事组织PSC:Port State Check 港口国检查FSC:Flag State Control 船旗国管理1、IMO常设机构:一、MSC: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海上安全委员会(1)BLG: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2)DSC: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3)FP:消防分委会(4)COMSAR: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5)NAV:航行安全分委会(6)DE: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7)SLF: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8)STW: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9)FSI:船旗国履约分委会二、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三、LEG:法律委员会四、TC:技术合作委员会2、行业组织:(1)ICS: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国际航运公会(2)ISF: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国际海运联合会(3)BIMCO: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4)INTERCAGO: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y Cargo Ship owners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5)INTERTANKO: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Tanker Owners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6)DCIMF:(7)SIGTTO: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Gas Tanker and Terminal Operators国际天然气油轮和终端运营商协会(8)IAC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国际船级社协会(9)IUMI: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国际海运保险工会(10)ITF: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国际运输工人联盟(11)IMPA:International Maritime Pilots Association 国际海事领航员协会(12)INSA:International Shipowners' Association国际船东协会(13)ISU:3、IMO主要公约:(1)SOLAS 7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MARPOL 73/78:《73/78防止船舶污染公约》(3)STCW 78/95:《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4)Load Lines 66:《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5)TONNAGE 69:(6)CDLREG 7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7)CLC 69:(8)SAR 79:(9)OPRC 90:(10)EAL 65:。

国际海事组织(IMO)消防分委会(FP)第50次会议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消防分委会(FP)第50次会议概况

1 继续 对 “ 与保护 机器处所 的固定式气体 灭火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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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效 的固定 式气 溶胶 灭 火 系统 的认 可导 则 ( C Ci . MS / r c 1 0 )进行研 究 : 0 7”
c 其中包 括 我国 的提案 ) 交 F 5 次会议继续讨 论 : 提 P1 ( ) 三 分委 会决定会 后成立 会间通 信工作组 , 由美国
作 为协调人开 展以下工作 :
1 ( ) 三 同意T作蛆提出的对“ 商店通向梯道环围设 当 l 有直接通道”“ 、大型储存区域、 工间和使用溶剂的 木 清洗
讨论 。 } ,委会在对 该工作组提交 的报告审议后 , 出了 作
如下决 定
: 1 意 对与 “ 上安 全 中 心【 n— o r aey 一 同 船 0 b ad s f t
c nes ” e tr )、 固定式探火和 失火 报警 系统 ” “ 、安全返回港 口 【 aermm t p r)、 安全 区域 l ae ae )、 主 要系 S f e ot “ o S f r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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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 事

IO 消防分委会(P ) M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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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 组织海上安全 委员会 c C)消防分委会 MS 【 P1 5 F 第 0次 会议干 2 0 0 6年 1月 g日至 1 3日在伦敦举 行。 会议由井委会 主席 JC Cu in bs o先生c i 阿裉廷 ) 主持 , 5 7个国家 代表 鲤和 1 个鞋 系会员 以及 1 O个政府 间组 织或非政 府问组织 的观察员参 加 了会议 ,我国派 中国海 事 局、中国船 级社与驻 英使馆海 事处共 同组或代表 团参

21个主要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21个主要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21个主要国际海事组织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

IMCO是根据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过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年3月17日生效),于1959年1月6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公约国全体会议上正式成立的,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海事技术咨询和立法。

1975年11月第9届大会通过了修改的组织公约决定,并于1982年5月22日起改为现名IMO,以加强该组织在国际海事方面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海事和海运技术领域起到更大的作用。

IMO与联合国及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合作协议。

IMO通过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案为造船、设计、检验、航运、海事、管理等部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文件。

IMO的全部技术工作由下述5个委员会进行,即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

IMO总部设在伦敦。

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Assembly),下有理事会(每年两次,Council)和(上述的)委员会(每年一~二次,Committee);日常工作有秘书处承担,秘书长为最高行政执行官,秘书处下设5个司,分别为海上安全司、海上环境司、法律事务及对外联络司、行政司和会议司,总计为300余名工作人员,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IMO出版物大致分为七大类:(1)综合类(包含基本文件、IMO公约、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人命安全公约之各种文件、规则、建议等);(2)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规则及其各修正以及其他相关文件);(3)便利旅行和运输;(4)法律事项;(5)海上环境保护;(6)船舶技术。

国际海事组织(IMO)消防分委会(FP)第52次会议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消防分委会(FP)第52次会议概况

与其 他 章节协调 考虑

考虑到该议 题 已 结 束


建议

分 委 会 在 对 该 工 作 组 提 交 的 报告 ( 第 1 部 分 )

MS C8 4
将 该 项 目 从 工 作 程 序 中删 除
并 指 示 秘 书 处将

审议 后 作 出 了 如 下 决定 同 意将 工 作 组 报告 第
提 交 F P 5 3 次会议 继 续讨论

此 次 会 议 按 照 第 8 3 次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 M S C )批 准
2 1
f J 2 /0 1

条 关 于 充 装 要 求和 消 防 员 装 各 个 人 呼 吸 器 之 备

的共 计
项 工 作 议 程 对 以 下 内容 进 行 了 讨 论

用 气 瓶 数 量 的 修 正 案 》 提 交 M S C 8 4 次 会 议 审议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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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海 事 组 织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 M S C )消 防 分 委 会
经 南 》修 正 及 通 函 草案 《 修订 的 等 效 于

1 9 7 4 S O LA S 公
( F P )第 5 2 次 会 议 于 2 0 0 8 年 1 月 1 4 日 至 1 8 日 在 伦 敦
约所 规 定 的适 用 于 机器 处所 的 固 定式 气体 灭 火 系统 的
固 定 式 气 溶 胶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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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

会 议 由 分 委 会 主 席 J C C u b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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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生 ( 阿 根 廷 )主

了解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

了解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

了解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4.1国际海事组织机构的组成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

4.2 国际海事组织各委员会的职责4.2.1 大会(The Assembly)的职责大会(The Assembly)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4.2.2 理事会(The Council)的职责理事会(The Council)由大会选举的32个成员国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定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下列标准:(a)10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b)10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c)20个不是根据上述(a)或(b)选出的,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国家,选它们进入理事会将保证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

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

在两届大会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只有按照公约第15(j)条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

理事会的其他职能有:(1)协调该组织内各机构的活动;(2)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并提交大会;(3)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一并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作出安排,报大会批准。

4.2.3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的职责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它由国际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

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

COMSAR第17次会议要点快报国际海事组织(IMO)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COMSAR)第17次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至25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

共有77个国家、1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2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26个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会议。

1.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1)GMDSS回顾和现代化会议对IMO/ITU联合专家组第8次会议报告中相关意见(文件17/4)、ICAO/IMO联合工作组第19次会议报告中相关意见(文件17/6)、日本提案“考虑非SOLAS公约船(国内船舶和渔船)”(文件17/3/5),以及美国提案“提出9个回顾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的8个推论”(文件17/3/4)进行了讨论。

但由于工作量大,会议仅对上述文件简短讨论,未形成具体的结论。

会议最终决定成立“GMDSS回顾”通信组,充分考虑上述意见。

2)GMDSS岸基设施总体规划的进展会议对IHO提案(文件17/3/1)进行了简短讨论,同意MSC.1/Circ.1382/ Rev.1通函(GMDSS岸基设施调查表)修订草案,拟提交MSC92批准。

3)海上安全信息(MSI)业务操作和技术协调规则会议对国际航道测量组织(IHO)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联合提案(文件17/3)进行了简短讨论,同意IMO A.705(17)决议(海上安全信息播发)和A.706(17)决议(全球航警业务) 修订草案,拟提交MSC92批准。

2.国际电信联盟(ITU)海上无线电通信会议对IMO/ITU联合专家组第8次会议报告(文件17/4)、美国提案“修订卫星船站相关规定”(文件17/4/1)、ITU-R 5B工作组会议成果(文件17/4/2)和日本提案“建议为AIS另外划分工作频率”(文件17/4/3)进行了讨论,指示ICAO/IMO联合工作组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用户误发EPIRB后断开EPIRB的困难,二是草拟IMO在WRC-15会议上对“公共保护和灾难恢复宽带广播”所持的立场。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 委会(DE)53次报告-媒体[1]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 委会(DE)53次报告-媒体[1]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53次会议报告一、前言国际海事组织(IMO)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53次会议于2010年2月22至26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

IMO 67个成员国和 2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法罗群岛)的代表以及 32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DE主席德国的Anneliese Jost女士主持。

会议共有 25项议程,除全会外,还成立了4 个工作组及 1个起草组: WG1:救生设备工作组(议程3、4、6、8、11、13、19)WG2:货油舱涂层和腐蚀保护(议程7)WG3:客船(非客滚船)船底外部检查的替代安排(议程12)WG1:客船交通船(议程14)DG1:SOLAS,MARPOL和载重线公约应用于油船重大改建的解释(议程16)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外交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部、中国钢铁研究总院和中国船级社以及驻英使馆海事处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届会议。

我代表团参加了全会和所有工作组和起草组的工作。

现将会议情况汇报如下:二、会议要点和决定本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包括救生设备相关议题、货油舱涂层、客船船底检验替代安排、客船补给船安全规定、SOLAS,MARPOL和载重线公约应用于油船重大改建的解释等。

会议通过的详细文件清单请见附件。

三、其他会议的相关决定(议程2)MSC.1/Circ.1331的3.1规定:“登离船设施应尽实际可能位于工作区之外,不应位于货物或其他悬吊货物可能从上方通过的位置”。

由于舷梯与引水梯组合的引水员登离船设施需要布置在船侧平直区域,不可避免地落在货物操作区域,为此,NAV55修改MSC.1/Circ.1331/3.1条使该规定免除对该种类情况的应用。

英国认为这样修改违背了SOLAS原条文的宗旨,得到了全会会议的支持,中国也予以支持,并提出了修改条文的建议。

会议最终决定该事宜及条文修改需提请今年7月的NAV57审议后再由DE54讨论,后提交MSC87审议。

IMO相关术语英文缩写及含义

IMO相关术语英文缩写及含义

IMO相关术语英文缩写及含义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海事组织PSC:Port State Check 港口国检查FSC:Flag State Control 船旗国管理1、IMO常设机构:一、MSC: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海上安全委员会(1)BLG: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2)DSC: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3)FP:消防分委会(4)COMSAR: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5)NAV:航行安全分委会(6)DE: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7)SLF: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8)STW: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9)FSI:船旗国履约分委会二、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三、LEG:法律委员会四、TC:技术合作委员会2、行业组织:(1)ICS: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国际航运公会(2)ISF: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国际海运联合会(3)BIMCO: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4)INTERCAGO: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y Cargo Ship owners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5)INTERTANKO: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Tanker Owners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6)DCIMF:(7)SIGTTO: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Gas Tanker andTerminal Operators国际天然气油轮和终端运营商协会(8)IAC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国际船级社协会(9)IUMI: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国际海运保险工会(10)ITF: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国际运输工人联盟(11)IMPA:International Maritime Pilots Association 国际海事领航员协会(12)INSA:International Shipowners' Association国际船东协会(13)ISU:3、IMO主要公约:(1)SOLAS 7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MARPOL 73/78:《73/78防止船舶污染公约》(3)STCW 78/95:《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4)Load Lines 66:《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5)TONNAGE 69:(6)CDLREG 7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7)CLC 69:(8)SAR 79:(9)OPRC 90:(10)EAL 65:。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组织机构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5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便利委员会。

此外还有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

一、大会1.会议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大会的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经联系会员以外的至少三分之一的会员向秘书长提出要求时,须召开大会的特别会议,秘书长须至少提前60天将各届会议的开幕日期通知会员。

2.代表团大会的每一会员须任命一位代表,并可任命多为副代表和所需的顾问和专家。

经代表要求,主席可以允许其代表团的任何其它成员在大会的任何会议上就任何特定问题发言。

3.代表证书每一会员须在不迟于大会开幕之日向秘书长递交其代表和(如果有的话)副代表的证书以及其代表团的证书机器代表团其它成员的姓名。

代表证书须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或他们中的任何人为此目的的正式指定的适当当局签发。

在大会的每届会议开始时须任命一个代表证书委员会。

它由大会根据主席的提议而任命的五个成员组成。

证书委员会须审查各个代表团的证书并及时做出报告。

4.议程大会各届会议的暂定议程由秘书长拟定并在公布前交理事会审核。

大会各届会议的暂定议程包括:(1)大会的上一届会议要求加入的一切事项;(2)理事会有关本组织自大会上一届会议以来的工作报告以及理事会要求加入的一切事项;(3)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委员会的所有报告和建议案以及其中任何委员会要求列入的一切事项;(4)本组织的会员提出的任何事项;(5)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选举理事会;(6)临时预算以及与本组织的账目和财务安排有关的一切问题;(7)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提出的事项,但须经必要的初步磋商。

秘书长通常须在每届会议开幕前至少两个月将会议的暂定议程连同会议的有关文件一起发给委员会。

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否则大会会议议程的任何事项,如在某一届会议上未能完成对它的审议,则自动被列入下一届会议的议程中。

IMO完成分委会改组工作

IMO完成分委会改组工作

IMO完成分委会改组工作为了更高效地应对IMO法规所涵盖的技术问题和操作问题,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就国际海事组织分委会改组一事达成一致,这是针对秘书长Mr. Koji Sekimizu发起的IMO组织结构回顾和改革倡议所开展的一部分工作。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其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此次的改组建议,接下来改组建议将提交理事会和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批准。

改组后分委会数量将由以前的9个减少为7个。

以下是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

1.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原船员培训与值班标准分委会(STW))负责与“人的因素”有关的培训和值班议题。

2.IMO文件实施分委会(III)(原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负责IMO文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一致的实施议题。

3.航行无线电通讯和搜救分委会(NCSR)(原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COMSAR)和航行安全分委会(NA V))负责与政府责任和操作措施有关的技术和操作议题。

4.防污染和响应分委会(PPR)(原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负责有关预防和控制船舶及其他相关海上作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技术和操作议题。

5.船舶设计和建造分委会(SDC)(原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消防分委会(FP)、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分委会(SLF))负责有关船舶设计、建造、分舱和稳性、浮力、适航性和布置等有关的技术和操作议题。

6.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SSE)(原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消防分委会(FP)、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分委会(SLF))负责与船舶系统和设备有关的技术和操作议题。

7.货物运输和集装箱分委会(CCC)(原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负责涉及货物操作的公约和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或建议性文件的有效实施议题。

IMO官方网站已于2013年8月20日起已经按照新的分委会架构发布信息。

值得关注的国际海事组织消防分委员会第51次会议

值得关注的国际海事组织消防分委员会第51次会议
S L S公 约 I一 /2条 规 定 等 效 的 喷 O A I21
水 器 系 统 认 可 指 南 》 修 正 案 ( 系 统 在 的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系 统 能 力 、系 统 供
南 ( 案 ) 和 《 用 于 客 舱 阳 台 的 草 》 适
电 、隔离 阀和备件等 方面 ,以及 附录 2 验程序 .包括取 消豪华 客房分类 , 试 在试 验布 置 、火源 、喷头位 置和接 受
在 将 来 形 成 的 “ 于 防 止 机 舱 和 货 泵 舱 失 火 的 关 措 施 指 南 ” 中 考 虑 和 包 括 下 列 问 题 :1 纳 入 人 .
( ) 适 用 于 滚 装 处 所 和 特 种 处 所 的 水 基 灭 2 火 系统 性 能 试 验 和认 可 标 准 ; ( )进 一 步 考 虑 对 F ' C d 3 S oe第 9章 《 S 固 定 式 探 火 和失 火 报 警 系统 》进 行 修 订 ; ( ) 进 一 步 考 虑 对 F S C d 第 1 章 4 S oe 0
《 抽烟探火 系统 》进行修订 ;
( )开 始 考 虑 工 作 计 划 中 的 中期 和 长 期 优 5
先 项 目。
操 作 ;4 e. 一 /..3 .R g I24 2 . I 2 .2谈及 的与机 舱 相邻
的 燃 油 舱 如 何 合 理 地 防 止 受 机 舱 失 火 热 辐 射 影 响 等 。 为 此 ,分 委 会 决 定 成 立 本 议 题 通 讯 工 作 组 .开展 上 述 工 作 。 另 外 .针 对 丹 麦 提 案 (P 1i/) F 5/83 .该 国一 条 船 因设 在 机 舱 内 的工 作 间 只 设 有 一 个 出入 口 . 而 导 致 在 机 舱 失 火 时 .工 作 间 内 的 船 员 无 法 逃 脱 而 死 亡 事 故 .要 求 对 S L S公 约 R g I 2 OA e .一 / I 1. 器 处 所 的脱 险 通 道 . 行 修 订 的 建 议 ,分 3 4机 进 委 会 要 求 通 讯 工 作 组 将 此 事 也 纳 入 到 本 议 题 的 工 作 内容 中 。 注 意 到 上 述 情 况 ,建 议 在 已有 工

船用消防标准

船用消防标准

船用消防标准
船用消防标准是指适用于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用消防标准:
1. IMO船舶安全法规(SOLAS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舶安全法规,包括对船舶消防设备、消防组织、消防训练和消防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2. 船舶消防装置规范(FSS CODE):IMO制定的关于船舶消防装置的规范,包括对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自动灭火系统等设备的要求。

3. 船舶消防训练指南(MTC):IMO制定的关于船员消防训练的指南,规定了船员在灭火、疏散等方面的要求。

4. 船舶建造规范(船级社规定):各个船级社制定的船舶建造规范中通常包含对消防设备和系统的要求。

5. 国际海员培训、证书和值班规定(STCW公约):IMO制定的关于船员培训和资质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对船员消防训练的要求。

除了上述标准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各自的船舶消防标准和规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遵守相关标准并确保船舶的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3.19•【文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于2009年2月2日至6日在伦敦召开。

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现将出席会议报告转发你们,供参考。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STW)分委会第40次会议于2009年2月2日至6日在英国伦敦召开。

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代表共8人组成的代表团在我驻英使馆海事处的领导下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77个缔约国、2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行政区、法罗群岛)的代表和29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IMO秘书长米乔普勒斯先生出席了会议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并发表了讲话。

本次会议主席是牙买加海事局局长彼德.布莱迪(Peter Brady)少将。

本次会议审议了包括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回顾、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等在内的共14项议题。

会议期间成立了3个工作组和1个起草组,分别为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事宜工作组(WG1、WG2)、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事宜工作组(WG3)以及示范培训课程起草组(DG1)。

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是本次会议的重点,分委会指定WG1负责审议与STCW公约和STCW规则第I、II、Ⅲ和VII章相关提案,WG2负责审议与第IV、V、VI和VⅢ章相关提案。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用于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IMO是国际上主要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组织,其制定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规范》(SOLAS)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标准,其中包括对船舶消防系统、消防设备和消防训练等方面的要求。

2. 国家相关法规:各国根据IMO规定和本国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国的《船舶消防安全规范》和《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3. 船级社规范:船级社是对船舶进行安全检验和认证的组织,其规范对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也有相关要求。

4. 船舶公司和船东的规章制度:船舶公司和船东往往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对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消防系统、消防设备和设施的配置和使用要求、船员消防训练和演习要求、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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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灭火器标准

船用灭火器标准

船用灭火器标准船用灭火器是船舶安全设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应对船舶发生火灾的情况。

为了保障船舶上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国际船舶及海上设施消防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ritime and Port Fire Chiefs,简称“IAMPFCA”)制定了一系列的船用灭火器标准。

首先,船用灭火器的选型和使用要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的规定。

IMO是国际海事领域的主要组织,负责制定和推行船舶安全、防灭火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船用灭火器应符合IMO SOLAS(船舶安全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包括灭火器的类型和数量等。

其次,船用灭火器应符合适航性和适度灭火能力的标准。

适航性是指灭火器要符合船舶特殊的工作环境要求,例如应该具备一定的防水能力,以适应船舶的湿润环境。

适度灭火能力是指灭火器在灭火过程中要具备足够的灭火威力,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

此外,船用灭火器还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1. 材料质量:船用灭火器的外壳要采用耐腐蚀、耐高温和耐磨损的材料制成,以保证其在恶劣的船舶环境下的耐用性和可靠性。

2. 灭火介质:船用灭火器的灭火介质根据船舶的不同部位和灭火需求而定。

常见的灭火介质包括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

灭火介质应具备快速散布、高效灭火、不导电等特点。

3. 使用方式:船用灭火器的使用方式应简单易懂,方便船员操作。

在灭火器上应标注清晰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方法,以及灭火器的有效使用时间。

4. 定期检查和维护:船用灭火器在服役期间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建立灭火器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制度,并对船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总之,船用灭火器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上的灭火设备具备适度灭火能力和良好的使用性能。

对于船舶经营管理者而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选购、使用和维护船用灭火器,以保障船舶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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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消防分委会(FP)第49次会议介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消防分委会(FP)第49次会议于2005年1月24日至28日在伦敦举行。

会议由J.C.Cubisino先生(阿根廷)主持,52个国家的代表团和1个联系会员以及12个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参加了会议,我国派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与驻英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按照第78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批准的共计17项工作议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讨论。

现将会议主要议题的讨论和有关决定介绍如下:一、客船安全(议题3)1.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由意大利主持的工作组。

工作组以通信工作组提交的报告为依据,并根据MSC78和79届会议对“客船安全”的决定,详细地对“安全区域”(Safe area)以及基于火灾事故极限值和时间设定所涉及的功能目标和性能标准要求、消防迅速反应策略(Quick response strategies for fire-fighting)、船上安全中心(On-board safety centers)、撤离引导系统的性能评估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讨。

2.分委会在对该工作组提交的报告审议后,做出了如下决定:(1)同意“安全区域”是内部的一个区域,且提出保持可居住性所需要的3小时时间设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撤离分析计算和救生设施操作的时间来减少;(2)同意所确定的“安全区域”和“安全返回港口”相关的功能目标和性能标准要求;(3)同意为“消防快速反应策略”所提出的“就地听觉报警和地址探测器”和“消防训练”的修改意见;(4)同意所制定的“船上安全中心”的要求,以及在该中心内应设有的系统;(5)同意为逃生、撤离的问题所制定的通函,并交由撤离分析通信工作组继续进行研究;(6)同意所制定的新的有关防火的工作项目;(7)同意继续成立会间通信工作组仍由德国负责协调,主要完成以下任务:①按照“船上安全中心”、“安全区域”、“保持可居住的时间”等相关概念,对SOLAS公约和FSS规则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并给出合适的建议;②对新的有关防火的工作项目进行审议,并给出合适的建议;③提交一份报告给FP50次会议。

三、消防安全系统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议题4)1.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由美国主持的工作组。

工作组以通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FP49/4)为基础,对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系统有关消防试验标准-主要涉及对经MSC/Circ.728修订的MSC/Circ.668的修订,以及对FSS规则第5章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修正,固定CO2灭火系统保养和检测指南,MSC/Circ.913(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的修订,对日本提交的泡沫发生器在机器处所内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FP49/4/2和FP49/INF.4)等进行了详细地讨论,并向会议提交工作报告(FP49/WP.2)。

2.分委会在对该报告审议后做出了如下决定:(1) 同意对MSC/Circ.668/728的修订,并将向MSC80报批;(2) 原则上同意工作组起草的关于对MSC/Circ.913、MSC/Circ.848修正的建议。

(3) 同意对于FSS规则第5章的修正;(4) 分委会同意继续成立通信工作组并仍由美国负责协调该议题的会间工作,并完成以下工作:①继续对用于保护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水雾灭火系统进行讨论;②继续考虑使用保护处所内空气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③对短期优先计划中的有关机器处所和货油泵处所内的以下灭火系统准备相关的修正案:a. 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b.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c. 手提式泡沫枪④准备相关用于保护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和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修订;⑤考虑进一步修订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处所的等效固定气体灭火系统(MSC/Circ.848);⑥继续考虑在有人处所使用全淹没式CO2气体作为灭火介质的议题;⑦提交一份报告给FP50大会。

三、2000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与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DSC)及1994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修正案的审议(议题5)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由澳大利亚主持的工作组。

工作组以通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为基础,对2000HSC规则有关防火的要求的修正案草案、高速船简化撤离分析暂行指南修改建议以及石棉的使用规定等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向会议提交了工作报告。

在对该报告审议后,分委会做出了如下决定:(1)同意2000HSC规则的建议修正案以及有关石棉的使用规定,并提交给DE48次会议(协调人)参考。

(2)同意“高速船简化撤离分析导则”海安会通函草案以代替MSC/Circ.1001通函并提交MSC80届会议审议。

(3)有关撤离时间的考虑:采用计算方法还是采用模拟试验来确定撤离时间邀请DE48次会议考虑。

(4)有关危险货物的载运:考虑到IMDG规则,根据SOLAS公约第II-2/19条对2000HSC规则进行了修订,并转给DSC10次会议考虑,同时将结果提交给DE49次会议完成有关2000和1994HSC规则以及DSC规则的完整修正案。

四、密封剂和粘结剂样品准备程序(A.653(16)决议)的修正案(议题6)分委会在讨论了法国提交的有关A.653(16)决议“经改进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的饰面材料的表面可燃性耐火试验程序建议案”中要求对密封剂和粘结剂样品准备程序进行修正的提案后决定:考虑到日本已经向MSC80提交了有关涉及FTP规则重新进行审议的工作程序,因此将该议题延长到2006年完成,或者待MSC80届会议通过了新的审议FTP规则的工作程序后删除分委会现有的工作项目。

五、防火门性能标准(A.754(18)决议)的修正案(议题7)分委会在讨论了法国提交的有关对FTP规则所要求的A.754(18)决议-“关于A、B和F级分隔耐火试验程序建议案”进行修正的提案后决定:原则同意法国的建议,但考虑到涉及到“A”级防火门缝隙规增加的问题,因此该议题还需要在下一次会议上做详细的讨论,并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FP50次会议提交意见和建议。

六、近海供应船散装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态物质的运输和装卸指南(LHNS)有关防火要求的审议(议题8)分委会对秘书处提交的有关对“近海供应船散装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态物质的运输和装卸指南(LHNS)”(A.673(16)决议)中引用的涉及防火安全的SOLAS公约条文号按照2000修正案修改的提案审议后,做出了如下决定:同意该修改建议,并指示秘书处将该结果提交给DE分委会和BLG10考虑上述问题。

七、撤离引导系统性能标准(议题9)该议题由会议成立的客船安全工作组进行了讨论。

通过审议工作组提交的报告,分委会决定:(1)同意“撤离引导系统评估指南”(通函草案);(2)同意“等效于低位照明系统的撤离引导系统的试验、认可和维护暂行指南”(通函草案)。

并提交MSC80届会议审议。

八、新建客船和现有客船撤离分析的建议(议题10)分委会对此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成立会间通信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的信息和研究结果,对“新建客船和现有客船撤离分析临时导则”(MSC/Circ.1033)进行审议;(2)根据“安全区域”、火灾极限和居住时间来考虑是否有必要修改MSC/Circ.1033;(3)提交一份报告给FP50次会议。

分委会还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FP50次会议提交意见和建议。

九、气体燃料船舶规则的制定(议题12)分委会对此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考虑到挪威已经向DE48次会议提交了有关“船上气体燃料发动机装置规则”(草案)的提案,该议题待挪威向FP50次会议提交相关防火要求后再做讨论。

并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FP50次会议提交意见和建议。

十、IACS统一解释的考虑(议题13)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起草小组。

该小组在讨论了IACS提交的统一解释(SC79、SC165、SC176、SC189)以及MSC78次会议转来的有关IACS统一解释(SC173、SC174、SC175、SC177、SC178)的提案后向会议提交了报告。

在对起草小组提交的报告审议后,分委会做出了如下决定:(1)核准SC173和SC175,同意相关的MSC通函草案;(2)同意将SC176(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纳入到MSC/Circ.913通函的修正工作中供通信工作组进一步考虑;(3)有关SC178(应急消防泵的吸口位置)继续向FP50提交提案;(4)有关SC177(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追溯性要求)因SOLAS公约第II-2/15条(2001年综合文本)和MSC.31(63)表述不一致,需MSC80届会议澄清。

十一、其他事项(议题16)1.本次会议一致选举J.C.Cubisino先生(阿根廷)仍担任下届会议主席,C.Abbate先生(意大利)担任副主席。

2.本次会议决定在下次会议将成立三个工作组,分别是“客船安全”工作组、“消防安全系统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工作组、“新建客船和现有客船撤离分析的建议”工作组以及相应的起草小组。

同时还成立了三个会间通信工作组,分别是“大型客船安全”通信工作组、“消防安全系统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通信工作组、以及“新建客船和现有客船撤离分析的建议”通信工作组。

3.本次会议通过了FP50次会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议程,并提交给MSC80届会议审议。

FP第50次会议将于2006年1月9日至13日召开。

4.分委会在讨论了韩国提交的有关“机舱和液货泵舱防火措施”的相关提案后,认为该提案尚未列入本次会议的工作项目中,因此留待FP50次会议讨论,并邀请各成员国向FP50次会议提交意见和建议。

5.分委会在讨论了挪威提交的有关IMO/Circ.1002通函“消防替代设计和布置”涉及SOLAS安全证书的提案后,考虑到对SOLAS安全证书的修改涉及到公约,分委会邀请挪威按照MSC/Circ.1099工作程序要求向海安会提交提案,但倾向性意见是邀请MSC80届会议对MSC/Circ.1002进行修改更为合适。

6.分委会在讨论了中国提交的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布置和数量”的提案后,同意将该议题作为一项新的工作程序进行考虑,邀请中国按照MSC/Circ.1099工作程序要求向海安会提交提案。

7.分委会注意到秘书处提供的关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试验室清单已出版在最新的FP年度通函(FP/Circ.2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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