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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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全体在册员工。

第三条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公司应与员工(不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实习的在校学生)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员工依据本办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

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库,全面系统记录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情况,并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司要求提供劳动用工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等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员工应如实告知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实

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信息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公司不

得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谈话内容做摘要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存档。在保证安全和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到工作现场参观,同意到该岗位工作的应签订《保证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毕业院校、职称或技术等级、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工作部门、岗位名称、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新员工上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非首次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上岗的应及时通知其离岗。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签订,也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相关人员与员工签订。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员工存一份,公司存一份。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须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的,需在劳动合同书上注明有效证件名称。本条款所涉证件均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离岗,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安排其上岗。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员工的姓名、有效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中予以明确约定。岗位聘任书一式两份,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岗位聘任书由员工的直接上级与员工签订,并经人力资源部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类型、试用期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劳动合同类型分为以下四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公司与员工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日期为止的劳动合同;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小时计酬,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薪酬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时,员工符合《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员工本人自愿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由员工本人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公司新录用的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原则上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3年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原则上签订6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且又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原则上签订6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经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不再另签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执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不得低于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事前与员工订立服务期协议,对服务期限及其违约责任进行专门的约定。

本条中所称专项培训费用指公司一次出资的培训费用在5000元及其以上的(含往返路费、住宿、交通费等费用),或培训费用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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