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公共场所管理条理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文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舒适度,规范公共场所的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指的是公众经常出入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公园、图书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和服务质量等事项。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并加强对人员、设备和资产的管理与保护。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公共场所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共场所管理主体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共场所管理主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
公共场合的规章制度
公共场合的规章制度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制定并实施公共场合规章制度,对所有市民及访客都有一定的约束和规范。
以下是公共场合的规章制度:第一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广场、公园、商场、车站、地铁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或空间。
第二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注意文明礼仪,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大声喧哗、吵闹打闹,不得乱扔垃圾、涂鸦等行为。
第三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等,不得污染环境,应爱护公共设施和植被。
第四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注意安全,不得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奔跑、拥挤、打闹,不得翻越围栏、栏杆等危险行为。
第五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遵守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不得在禁止涂鸦区域涂鸦,不得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等。
第六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拒绝检查、不听劝阻等,不得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
第七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尊重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恶意挤占、打骂他人,不得散布谣言、传播恶意信息。
第八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马路上随意穿行、逆行,不得在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乱扔垃圾,不得破坏交通秩序。
第九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拆卸、破坏、涂写公共物品。
第十条:市民及访客在公共场所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盗窃、抢劫、贩毒、赌博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市民及访客,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包括劝阻、警告、强制驱离等,严重者将报警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在公共场所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及时处理各类纠纷和事件,保障市民、访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巡查、整治,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安全,及时更换、修复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
公共场所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是指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用于文化、教育、娱乐、体育、商业等活动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园、商场、学校、医院、影院、车站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所有进入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公共场所秩序第五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公共道德,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第八条公共场所内禁止乱丢垃圾、随地吐痰,要保持环境整洁。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应当爱护使用,不得随意损坏、占用。
第十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停放车辆规范有序。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公民应当服从管理者的指挥,配合维护秩序。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定期进行清扫、消毒,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内禁止乱贴广告、标语,不得擅自悬挂和张贴物品。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设置垃圾桶、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市场监管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工具、商场、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餐饮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服务于公众利益,不得歧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主体为场所经营管理者,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场所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物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监控、警示标识、消防设施的维护,并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如扶手、栏杆、护栏等,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设施标识,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存储、使用、运输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统筹规划和管理卫生设施,保持场所的清洁卫生,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场所环境干净整洁,垃圾应分类投放,并设置明显的垃圾桶和垃圾分类指示牌。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销售者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出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第四章秩序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指示人员进出和通行的路线,确保公共场所的通行秩序。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场所是指供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学习、办公等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餐馆、商场、医院、学校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保证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职责和权利第四条公共场所的职责是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公共场所有权依法制定场所规则,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
第六条公共场所有权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对违反场所规则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制止。
第七条公共场所可以制定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场所规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明确的场所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共场所的开放时间和服务范围;(二)公民在公共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四)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其他需要告知公众的事项。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场所规则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于场所内明显位置。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撤离。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对场所内发生的情况进行监控,并妥善保存监控记录。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易受伤人群的保护,对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给予特别关爱和照顾。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水。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并加强对卫生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清洁人员,保障场所的卫生品质。
第六章公共场所的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依法处理投诉和纠纷。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管理,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权利主体,不得实施任何歧视行为。
第四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商场、体育场馆、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保证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基本标准第六条公共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环境设施,保证公众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三)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四)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管理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并公布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明确公众在公共场所内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共场所的规范运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将被处以行政警告、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经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和发布。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份草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希望通过本细则的实施,能够促进公共场所管理的提升,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环境,为公众创造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空间。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行为,加强公共场所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和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或者经营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公交车站、银行、邮局、医院、公园、广场、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服务、安全、便利、卫生、文明”的原则,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创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应当依靠公共场所使用者、经营者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公共场所使用者、经营者有义务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便利、卫生、文明,为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公共场所特点,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和两类及以上以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公共秩序,不得有违禁品入内,不得干扰正常经营和服务秩序。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为,节制经营行为,保护顾客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投诉受理等服务,为使用者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使用权益,设立专门的服务设施和设备,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演练,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预防。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指示疏散路线和出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转情况,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场所的服务质量,现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中心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影院、餐厅、美容院、健身房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和市民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单位为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热情服务市民,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市民的人格尊严,礼貌待人,不得辱骂、歧视市民。
第八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市民解决问题,为市民提供便利和帮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市民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市民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止拥挤排队,禁止大声喧哗。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禁止打架斗殴,禁止涂鸦破坏公共财产,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内禁止擅自摆设障碍物,影响人员通行和紧急疏散。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禁止从事违法活动,禁止传销、赌博等非法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内禁止携带宠物,禁止穿拖鞋入内,应当着装整洁。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内禁止摄影、录像,除非经许可。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营造优良的消费环境,增强市民的满意度。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整洁,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卫生清洁工作。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细则5篇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细则5篇最新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细则5篇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遏制了违法违纪行为,保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细则,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最新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细则精选篇1(1)宿舍卫生做到“八净”、“六无”。
“八净”即地板、墙壁、衣柜、门窗、玻璃、床、卫生间、洗手槽等每天擦洗干净。
“六无”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
(2)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3)衣柜做到内外有序,即柜内衣物放置有序,叠放整齐;常穿衣服放上面,柜外用品摆放有序。
(4)保持墙壁清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
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
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5)使用和保管好电器,按要求开关空调,严禁昼夜长明灯。
用电器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说明责任。
做到人离寝室灯就关掉。
(6)毛巾架、鞋架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架上毛巾、面盆、牙杯、肥皂、鞋子等物要严格按学校统一要求排放整齐。
(7)注意室内通风。
每天根据天气情况启闭窗。
正常天气时,要求上午9时至下午4时开窗通风。
(8)室内清理的垃圾必须袋装,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池内。
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走廊公共区内堆放。
(9)保持宿舍、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不能乱丢杂物,乱吐泡泡糖,乱画墙壁。
(10)保持卫生间、浴室和洗手间的卫生。
便后要放水冲洗。
洗发精等包装袋要放在垃圾箱内。
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清除。
最新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细则精选篇2学生宿舍是同学们的生活、休息场所,宿舍卫生状况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同学们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反映出同学们的精神风貌和文明修养程度;学生宿舍楼卫生管理工作是学生宿舍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宿舍管理工作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楼卫生主要包括宿舍楼内公共场所卫生、学生宿舍内部卫生、学生宿舍区的环境卫生、卫生用品管理使用办法四部分:(一)学生宿舍楼内公共场所卫生1、楼道由宿舍内成员负责,实行门前“三包”。
公共场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共场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提升公共服务品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市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公共场所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大众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所有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活动。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服务环境。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入场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入场证件,包括身份证、会员卡等。
第十条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才能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或推搡他人。
第十三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礼貌待人,不得辱骂、恐吓、滋事他人。
第十四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爆炸物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场所内的各项规定和秩序。
第十六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七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损坏或污损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文明用餐,不得大声喧哗或乱丢食物。
第十九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场内禁烟规定,不得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注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不得进行危险的活动或游戏。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
二、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2.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管理监督,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
三、公共场所的开放时间和规定1. 公共场所的开放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应当在显眼位置张贴清晰标识。
2. 公共场所的开放时间由管理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当尊重市民的合法需求。
四、公共场所内禁止行为1. 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2. 在公共场所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3. 公共场所内不得进行赌博、赌博违法活动。
五、公共场所内人员管理1. 公共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礼貌待人,为市民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外来人员的身份合法,遵守公共场所规定。
3. 对于有疑虑的可疑人员,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六、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1.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
2. 对于可能引起安全隐患的活动和行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
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1.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2.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消毒杀菌,确保市民的健康。
八、公共场所的设施管理1.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设施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2. 对于存在破损和危险的设施,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九、公共场所的紧急事件处理1.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紧急处理设施和人员。
2. 对于突发事件,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共场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共场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餐厅、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根据本规章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确保本规章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安全高效、服务优质、文明整洁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经营者有权依法经营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经营者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经营者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经营者应及时清洁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经营者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第三章顾客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顾客享有依法购物、用餐、娱乐的权利。
第十二条顾客应文明用餐、购物、娱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顾客应自觉遵守本规章,接受经营者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顾客对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应依法合理要求解决。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公共场所违规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章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顾客违反本规章的,应接受经营者的管理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本规章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属于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制定的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本规章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完)。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依法保护公共场所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条公共场所是指对外开放,供人民群众共同利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商业综合体、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交通枢纽、公园广场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依法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公共利益原则:坚持公共利益至上,保护和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3.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使用者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人。
4.安全保障原则:强化安全防范,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和事件。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开设场所许可证、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安全检验等。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场所内外的安全情况。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出入口管理,确保进出人员的身份合法,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场所。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场所内外的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对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卫生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洗手间、垃圾桶等。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和卫生管理措施。
公共场合规章制度全文
公共场合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和单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公园、街道、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合指的是供公众集聚、活动和交往的场所。
第四条公共场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第六条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公共秩序和人员安全。
第七条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对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第八条公民和单位在公共场合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场合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第九条公民和单位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公共道德,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条公共场合不得开展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散发淫秽、暴力和违法信息。
第二章公共场合秩序第十一条公共场合不得有打架斗殴、辱骂、恐吓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共场合不得有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公共场合不得有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共场合不得有损坏公共财物、破坏设施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和单位在公共场合应当自觉排队、遵守交通规则、不打扰他人。
第十六条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加强巡视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警处理。
第十七条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配备监控设备,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事件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和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爆炸、泄露等危险事件时,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救援。
第二十条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处理紧急事件。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合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安全警示信息,指导大家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共场合不得违法违规营业,否则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合违反公共场合规章制度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警告。
公共场所管理使用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篇:公共场所管理使用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使用规定为加强学院公共场所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特制定公共场所使用规定。
第一条公共场所范围行政楼报告厅、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体育场、礼堂、食堂三楼体育用房、食堂三楼会议室、礼堂娱乐室、教学楼及学生活动用房等。
第二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和职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管理部门承担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
各公共场所要指定管理责任人,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制。
保持环境整洁,卫生良好,秩序规范,设备完好。
1、后勤部是学院各公共场所的监管部门,会同管理部门维护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保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2、使用部门是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督促分管人员履行好岗位职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各管理部门分管人员是第一责任人。
负责所属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检查督促卫生保洁,维护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区域划分1、办公室:行政楼报告厅、行政楼三楼会议室、食堂三楼会议室、贵宾室。
2、学生部:礼堂、礼堂音响设施、学生宿舍外宣传专栏、学生活动用房。
3、教学部:教学楼、教师休息室。
4、体育部:体育场、食堂三楼体育用房、体育场外宣传专栏。
5、后勤部:食堂、小超市、理发室、浴室、礼堂娱乐室。
第四条管理要求1、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
做到领导到位、制度到位、检查监督到位。
2、各公共场所卫生秩序良好、设备设施完好。
遇有损坏使用单位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及时报修。
3、体育场、礼堂、食堂三楼会议室组织大型活动时,举办部门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和后勤部门协调沟通,以便提前做好卫生保洁和设备检修工作。
4、后勤部带头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卫生秩序和设施设备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娱乐场所、文化场馆、公园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注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卫生和文明礼仪。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由场所的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应当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对重要的公共场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公众的基本需求和安全。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管理原则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相对应,公众利益优先。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注重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形成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体系,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洁、消毒场所,并保持良好的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加强文明礼仪教育和宣传,引导公众文明排队、守规矩、爱护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禁止销售过期、假冒伪劣食品。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消防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检查。
公场管理制度
公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善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车站、公园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依法公正,服务周到,保护公众利益。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贯彻便民、安全、舒适的理念。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政府应设立公共场所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对公共场所内的安全、卫生、秩序等方面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制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明确场所内各类设施的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提前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公共场所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制定管理方案,保障公共场所内的人员流动、待客、停车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秩序。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禁止任何形式的打搅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打架斗殴、恶意损坏设施等。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建立清洁卫生制度,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五章公共场所管理服务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各类投诉,并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场所内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共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文明素质。
第六章公共场所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公共场所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共场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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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对候车、候船、候机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并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行为自律。
第七条 国家提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
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不得擅自在化妆品中添加其他物质。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卫生许可第十四条 国家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一)住宿场所;(二)沐浴场所;(三)游泳场所;(四)美容美发场所;(五)候车(机、船)场所。
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的范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并公布。
第十五条 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资料;(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住宿、沐浴、游泳、候车(机、船)等公共场所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的卫生学评价资料。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单位新增本条例规定的需要卫生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增项内容。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卫生管理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卫生管理措施:(一)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和卫生管理档案;(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备卫生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三)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对净化消毒设施和装置进行卫生安全效果评价,并制定针对空气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兼)职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管理;(五)建立公共场所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归档保存;(六)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保证卫生设施设备齐备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用于其它用途;(七)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八)建立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当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公众健康危害事故发生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禁止吸烟区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二十四条 用于公共场所日常卫生检测、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培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费用可列入本单位公共场所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技术评估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等业务应当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技术评估报告。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卫生监督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卫生标准和规范对公共场所和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采样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场所、设施或者物品,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其暂停营业;(二)封存用品、用具和设施;(三)组织控制现场。
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公众健康危害的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
第三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量化监督指标,科学实施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公众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卫生行政部门虚报、瞒报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置于公共场所醒目位置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四)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上岗;(五)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的疾病未按规定调离或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六)未按规定对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公示,检测结果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七)水质、空气质量、用品用具、采光、照明、噪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八)未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未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的;(九)未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的;(十)用品用具储存设施未按规定专门设置和使用的;(十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未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批准证明文件或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十二)设置的吸烟室(区)、卫生间及浴室未按规定设置独立排风系统的;(十三)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或在禁止吸烟区放置吸烟器具的;(十四)设有自动售烟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