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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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1、罗马法时代
2、种族法时代
3、属地法时代
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
⏹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
⏹内容:胡伯三原则
⏹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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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
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
⏹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3、意大利学派:孟西尼的三原则
⏹背景:1851年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
⏹主要代表:孟西尼
⏹内容:(1)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即主权原则。
⏹意义:孟西尼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据统治地位,欧洲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大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
4、英国学派:戴赛的既得权说
⏹背景: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中提出了既得权说。
⏹主要代表:戴赛(西)
⏹内容:坚持法律属地性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据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
⏹意义: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
⏹当代国际私法——美国国际私法的浪潮革命
1、优先选择原则
⏹背景:1933年卡弗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题为《法律选择过程批判》的文章。
⏹内容:主张改变传统国际私法只作“管辖权选择”的制度,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即对有关国家的实体规则进行比较,选择适用能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的国家的法律。
⏹意义:首次提出直接对实体法进行选择的大胆设想,为许多人所接受,但操作抽象模糊。
2、本地法说
⏹背景:库克1942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
⏹内容: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只是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内国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把该外国法“并入”内国法中去。
⏹意义:一是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二是在研究方法上,主张应通过考察、总结法院在处理法律冲突时的实际做法,来得出应适用的规则。
3、政府利益分析说
⏹背景:柯里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
⏹内容: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实际上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是对有关国家的“政府利益”进行分析,然后适用对在案件中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他把法律冲突区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
⏹意义:按照其学说,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这等于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性,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
4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背景:莱弗拉尔1966年《纽约大学法律评论》
⏹内容:(1)结果的可预见性;(2)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3)司法任务的简单化;
(4)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5)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意义:常被概括为“较好法律的方法”
5 法院地法说
⏹背景:艾伦茨威格的《法律冲突论》
⏹国际私法所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而外国法的适用只是一个例外。
⏹“适当法院”和“方便法院”的理论。
6 最密切联系说
⏹背景: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主要代表:里斯
⏹内容: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接因素,在充分考虑到洲际或国家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适用准据法。
⏹意义:(1)最初被作为解决侵权法律适用的冲突法原则,接着被许多国家接受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冲突法原则,
此后又作为冲突法的一般原则在各国国际私法理论中流行。
⏹(2)该理论不仅将外国法纳入了更为普遍的“公正和有效”的判断标准,也从根本上改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以来的国际私法信条。
7、欧洲学派
(1)协调论
⏹背景:国际私法之哲学主要代表:巴迪福
⏹观点:他提出了冲突法的使命在于尊重各国实体法体系的独立性,其任务是充当不同法律制度的“协调人”。(2)直接适用的法律
⏹背景:弗朗西斯卡基斯1958年的《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
⏹观点: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利益论
⏹背景:德国学者克格尔于60年代提出
⏹观点:在确定法律适用时,不仅要研究国家的利益,同时还要研究国际的利益,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4)比较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