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被广泛认为是国际私法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该学说强调了国际私法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为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基础理论。
根据萨维尼的学说,国际私法不应受制于国内法,而应有自己的独立法规和原则。
他认为国际私法的目标是确保跨国交往的法律秩序,并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应根据国际法和国际习惯来解决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问题。
萨维尼的学说的一个核心要素是选择法。
他认为,在跨国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这种选择权往往是基于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以确保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萨维尼还着重强调了国际私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正原则来解决争议,而不应仅仅依据法律的正文。
这种倾向于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观点,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综上所述,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为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他的学说强调了国际私法独立于国内法的地位,强调了选择法和公平性原则的重要性。
这一学说对于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国际社会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国际私法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就出现过早期法则区别理论。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他看来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这一学说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国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指出契约关系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后人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后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184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Friedre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应适用的法律。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物(Poul Voet)和尤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4-1694)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国际私法论述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所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摘要: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实质渊源5.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跨国民事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问题逐渐成为国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50 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
第二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际私法学说开始转向对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和借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是21 世纪初,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问题,如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等,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这一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普遍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
普遍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并成为当时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3.折衷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兼顾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提倡在国际私法中运用各国法律的优点。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中国学者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学说发展。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之间事务关系的法律规则,处理跨国个人、企业或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际私法基本原理: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从国际私法的基本
原理出发,探讨国际私法的适用标准、选择法规则、法律
冲突解决等核心问题。
其中,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是中国国
际私法学说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
2.国际私法的特殊规定: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关注国际私法领
域特殊规定的制定与适用。
例如,研究涉外婚姻家庭私法
关系、国际合同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特殊领域的规则
和原则。
3.国际私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也关注国际
私法与国内法的关联性。
学者们通过比较国际私法与国内
法的规则和原则,探讨二者的协调与整合。
此外,还思考
国际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领域的接触点,如国际公法、国
际商法等。
4.中国国际私法实践与立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还关注中国
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实践和立法发展。
研究中国参与国际私
法协定的过程与内容,以及国内国际私法立法的调整与发
展。
通过以上研究和讨论,中国国际私法学说试图解决跨国私法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权益保护等问题,为中国国际私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学术支持。
同时,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也与国际私法学说的全球发展相互交流与对话,推动国际私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发展。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展开本章的要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展开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展开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一〕法那么差别说1.意大利法那么差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14 世纪。
是国际私法的始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一般法在乎大利各城邦广泛合用,但各城邦依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拟订了作为特别法的“法那么〞。
为解决各城邦法那么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法那么差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那么划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以为凡是物法,只好在本城邦内合用,人法那么可随人在域外合用。
意大利的法那么差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劳这个法律矛盾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那么差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
16 世纪。
杜摩兰:为适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成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着名的“意思自治〞原那么。
在契约关系中,应当合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这一原那么此后成为合同法律合用中的首要原那么。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那么。
在人法、物法以外又提出了“混淆法那么〞的观点。
以为,固然“混淆法那么〞既波及人法,又波及物法,但更靠近于物法,拥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那么差别说代表人物胡伯。
17 世纪。
创办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着名的三原那么:〔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国土的界线内有其效劳,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线以外无效劳;〔2〕在一国国土界线内的全部人,不论是定居仍是临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敬他国法律,使其在合用于本国境内此后,在其余国家也保持其效劳,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伤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要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19 世纪。
创办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以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老是与必定地区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处同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1)杜氏: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国际私法部分学说
法人的国籍是区别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标准,是判断外国法人属于哪一个国家的依据。
(一)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国籍,因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和这个法人服务的那个国家通常是一致的。
不过,这种主张实行起来有一些难处:(1)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控制并非易事;(2)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3)在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依人数定其国籍还是依出资额多少定其国籍,还成问题;(4)法人如果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就更难确定了。
(二)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国籍就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
这是英美法院及判例的主张,其理由为,一个组织之所以成为法人,全靠一国依法对该组织章程的批准或给予登记。
换句话说,是国家依法批准或给予登记的行为创造了法人,法人因而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的国籍。
赞成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它有许多优点:(1)登记地或成立地确定不移,很容易辨识;(2)不经法人登记地国的同意,该法人不能变更自己的国籍;(3)遇有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登记地国易于通过撤销登记而解散该法人。
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主张,在有些场合看不出法人实际为何国人控制;另外,当事人有时到限制较宽的国家去成立法人,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三)住所地主义。
反对住所地主义的人认为,由于法人可以随意选定住所,就难以防止它们随意改变其国籍以规避法律。
(四)准据法主义。
此说认为,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就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之。
这种学说为一般英美学者及少数大陆学者所主张,它虽然比较简便,但易被当事人利用,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于法人设立限制较少的国家设立一个法人,而将其住所设于外国,借以达到逃避纳税等目的。
同时,外国投资者依内国法律所成立的法人,实际上往往为外国股东所控制,如果不加区别地一概承认为内国法人,往往对内国不利。
国际私法学说发展
起;(4)不
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2、首次提出法律的域内效力和 域外效力,找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缺
同城邦国家之
域外效力;3、提出了“令人厌恶的法则”必须排除在外。 陷:拘泥于文法上的区别,在涉及到人的身份
间法则冲突
和财产关系时难以界定。
杜摩林/兰 (南)Βιβλιοθήκη 达让特莱 (北)法国
法国处于封建 专政时期,南 北部发展不均 衡。南部是以 罗马法为基础 的成文法区; 北部是以日耳 曼法为基础的 习惯法区,深 受封建势力影
姓名
巴托鲁斯
地位 国籍
国际私法 的鼻祖
意大利
出生年 月
1314-1357
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各家学说观点
背景 代表学说
(1)经济贸
主要观点
评价
易关系的发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
展;(2)城
1、把法律冲突按照性质一分为二,分为人法和物法:(1) 的产生。2、在总结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
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
则.
他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 ”,极力推崇属地原则。他的主要观点是:1.一切习惯法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 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由于主权是属 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 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其 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 境外无效。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 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 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2.在适用属地原则 在境内行使。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 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 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 成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 际私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整理
意义:继承和发展了让特莱的学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意义:在理论上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解决了西方所不能解决的众多理论问题;标志着苏东国家摆脱了大陆法系的影响,自成体系;确立了统一实体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
2.中国国际私法:国际交往互利说
背景:中国法律的全面现代化
主要代表:韩德培
主要主张: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各国对外交往的需要,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平等地保护内国人和外国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正当权益。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是基于“国际交往互利”或“平等互利”的需要。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又叫国际礼让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各省有相当大的独立权,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冲突不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法》与博丹的《论共和》代表着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主要观点:巴根多斯发展了让特莱的主张,认为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到主要依属地原则;但出于商业需要,只要与本国主权和利益不相悖,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缺陷: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将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了国内法中解决。
4、法则却别说的划时代意义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本国法主义的诞生;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三、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欧洲作用大)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最新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教学讲义ppt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二)意大利学派 ➢ 1、历史条件: ➢ (1)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统一意大利的思潮日益
高涨; ➢ (2)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海外移民,
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 孟西尼:1851年《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 孟西尼三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2)意思自
➢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 1898年《日本法例》 ➢ (三)变革阶段(参见第一章第三节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
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 二、国际立法史 ➢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1893年在荷兰举行了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使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转变为 一个真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中国于1987年成为其成员国 ➢ (二)泛美会议: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 (三)欧盟:1980年《关于合同法律义务法律适用 公约》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 1、法则区别说首先在意大利产生的原因: ➢ (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本
(行为法则)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 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
➢ “胡伯三原则”:
➢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 但在境外无效;
➢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 为主权者的臣民;
第2章国际私法学说史
问题:
公元前后的“涉外”——罗马法的“万民法” (罗马帝国与异邦国家)
﹌﹌ ﹌﹌ ﹌﹌
内
13世纪“涉外”-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
(城邦与主权)
外
↘
19世纪
统一实体法
传统理论试图解答:
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 何时应适用外国法?
现代理论主要寻求:
一种普遍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
知识点: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法律本身有域外效力吗?没有,又为 何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礼让说
背景:
17世纪初荷兰资革命胜利,摆脱西班牙 殖民统治,获得主权;其海外贸易的天然 环境。
内容: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
(1)一国法律仅在其境内有效,并约束其 臣民;
(2)主权者治下的居民(长期、临时)均 臣民;
(3)内国可根据“礼让”承认外国法的效 力,只要不损害内国的主权利益。
主要观点:
传统方法只管法律选择,不问选择结果。 而法官应对公正结果予以保证。
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首先应研究导 致有关问题产生的事实;再将可能适用的法 律及其结果进行比较;最后基于公平正义, 选择适用某一法律。
评价:
“涉外”(权利义务)- 冲突 - 冲突规范 - 准据法
价值:揭示了传统方法忽略对当事人实体权
(国家主权与外国法适用是否矛盾?)
一、本地法说
代表人物:
库克,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42《冲 突法的逻辑和法律基础》。
主要观点:
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有时要适用外国法, 但适用的是外国法中与内国法一致,或虽不 一致但相似的内容。
所以,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总是适用 自己的内国法。
评价:
价值:批判了“既得权说”的理论矛盾。 局限:将国家主权与外国法的适用绝对地
未完:第2-3周(国际私法发展史一)
学说 背景 人物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城邦(state city)出现;法律冲突;学者前期研究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tors、阿尔德利古、巴尔多纽、赖维尼等) “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Bartolus);巴尔多(Baldus)
根据法则的自身性质,将法则分为物法(statuta realia)、人法(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并提出一些重要冲突规则, 观点 如: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属人法(住所地法);侵权行为依侵权 行为地法;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学科的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1. 纠正绝对属地主义,首先抓住了法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 评价 点,从普遍主义立场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真正具有国际性。 2. 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 3. 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一些基本的冲突规范。
评价
【英】戚希尔:属人法的确定,本应根据法律及实务上的考虑,但 事实上却为各种政治及经济因素所影响。法国革命、意大利的独立 斗争、19世纪席卷欧洲的民族主义浪潮,穷国想同其移民分享兴旺 的愿望,这些以及其他相似的情况导致了对国籍原则的普遍崇拜。
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 1. Joseph Story(中南财政2006) 2. 既得权说(中南财政2007,西北政法2007) 二、概念比较 既得权说和国际礼让说
观点
1. 抓住了“保护既得权、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稳定”这个国际私法的重要 目的和任务 。 评价 2. 具有很大影响,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即以其为理论基础。 为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但本身陷入更大矛盾。
国际私法流派一览表
保罗·伏特 (Paul Voet, 1619-1677 年)
不过,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 心巴黎习惯法适用于法国全境而
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特别重要的是,杜摩 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促进了当
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 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他提出
1357 年) 巴尔多(Baldus, 1327-1400 年)
巴托鲁斯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乃肇始于
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 意大利 13 世纪前后出现的“法则
“人的法则”(statute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 区别说”。
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
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学者达让特莱,著有《布 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
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 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
他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而极力推崇 土。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
属地原则。他的主要观点是:1、一切习惯法原则 回 到 了 过 去 的 绝 对 属 地 主 义 立
适用属地法。
巴根 多斯对达让特莱的 学说推崇备至, 他主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
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主要依属地原则,他还从 的学说,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
新的国家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的国 但有实质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
家必然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权利,但出于商 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
业的需要,只要与本国主权与利益不相悖,出于 的进步意义。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一览表
名称 历史时期
国罗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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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1、罗马法时代
2、种族法时代
3、属地法时代
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
⏹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
⏹内容:胡伯三原则
⏹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
⏹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
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
⏹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法律关系本座说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3、意大利学派:孟西尼的三原则
⏹背景:1851年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
⏹主要代表:孟西尼
⏹内容:(1)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
(3)公共秩序原则,即主权原则。
⏹意义:孟西尼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据统治地位,欧洲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大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
4、英国学派:戴赛的既得权说
⏹背景: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中提出了既得权说。
⏹主要代表:戴赛(西)
⏹内容:坚持法律属地性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据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
⏹意义: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
⏹当代国际私法——美国国际私法的浪潮革命
1、优先选择原则
⏹背景:1933年卡弗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题为《法律选择过程批判》的文章。
⏹内容:主张改变传统国际私法只作“管辖权选择”的制度,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即对有关国家的实体规则进行比较,选择适用能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的国家的法律。
⏹意义:首次提出直接对实体法进行选择的大胆设想,为许多人所接受,但操作抽象模糊。
2、本地法说
⏹背景:库克1942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
⏹内容: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
只是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内国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把该外国法“并入”内国法中去。
⏹意义:一是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二是在研究方法上,主张应通过考察、总结法院在处理法律冲突时的实际做法,来得出应适用的规则。
3、政府利益分析说
⏹背景:柯里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
⏹内容: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实际上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是对有关国家的“政府利益”进行分析,然后适用对在案件中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他把法律冲突区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
⏹意义:按照其学说,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这等于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性,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
4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背景:莱弗拉尔1966年《纽约大学法律评论》
⏹内容:(1)结果的可预见性;(2)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3)司法任务的简单化;
(4)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5)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意义:常被概括为“较好法律的方法”
5 法院地法说
⏹背景:艾伦茨威格的《法律冲突论》
⏹国际私法所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而外国法的适用只是一个例外。
⏹“适当法院”和“方便法院”的理论。
6 最密切联系说
⏹背景: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主要代表:里斯
⏹内容: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接因素,在充分考虑到洲际或国家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适用准据法。
⏹意义:(1)最初被作为解决侵权法律适用的冲突法原则,接着被许多国家接受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冲突法原则,
此后又作为冲突法的一般原则在各国国际私法理论中流行。
⏹(2)该理论不仅将外国法纳入了更为普遍的“公正和有效”的判断标准,也从根本上改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以来的国际私法信条。
7、欧洲学派
(1)协调论
⏹背景:国际私法之哲学主要代表:巴迪福
⏹观点:他提出了冲突法的使命在于尊重各国实体法体系的独立性,其任务是充当不同法律制度的“协调人”。
(2)直接适用的法律
⏹背景:弗朗西斯卡基斯1958年的《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
⏹观点: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
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利益论
⏹背景:德国学者克格尔于60年代提出
⏹观点:在确定法律适用时,不仅要研究国家的利益,同时还要研究国际的利益,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4)比较法学派
⏹背景:20世纪以后,出现在欧洲大陆国家
⏹主要代表:德国的拉贝尔、沃尔夫、克格尔和温格勒尔等。
⏹观点:把各国的国际私法汇集起来,探求异同,比较得失,而后签订国际条约达到统一,以利于各国之间的交往。
⏹五、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
⏹1、苏东国家:对外政策学派
⏹背景: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司法实践
⏹主要代表:隆茨
⏹主要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和平共处和国际合作政策为基础,一个国家国际私法规则的内容是基于该国对外政策的人物的,解决国际私法问题,必须从和平共处与和平合作出发,国际私法的作用正是为这种合作服务的。
⏹2.中国国际私法:国际交往互利说
⏹背景:中国法律的全面现代化
⏹主要代表:韩德培
⏹主要主张: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各国对外交往的需要,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平等地保护内国人和外国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正当权益,适用外国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不能单从法律本身去寻找,还要从社会物质生活中去理解。
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是基于“国际交往互利”或“平等互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