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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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 B类之单项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协议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 B类之单项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协议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年字号反担保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 传真: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反担保人愿意向担保人提供保证。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担保人与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担保人与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的《申请书》。

第二条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被担保人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项(此选项为单一、必选项;若未选,则适用第1项):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第四条保证责任如果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对担保人的清偿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发生被担保人未按主合同规定还款的事件,反担保人在担保人向其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文件后,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保证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六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担保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担保人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电话:传真:邮编:乙方(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账号一般户/储蓄户(1)账号(2)账号合同签订地:乙方申请甲方为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合同双方协商,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条件在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开立本合同项下保函/备用信用证: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必须符合国家的外汇、外贸政策及法律规定;二、乙方已向甲方留存了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协议资料、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且开立申请有效性已经甲方核实;三、如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需要办理法律及或行政审批手续的,该等手续已经完成。

乙方在已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向甲方提交审批文件供查核;如果法律规定必须由甲方办理以上手续的,乙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四、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费用;五、甲方认为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六、。

上述条件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但甲方同意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除外。

第二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及授信品种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授信最高限额为以下第种:1、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币(大写);2、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币(大写)。

该项额度为:□可循环;□不可循环。

“授信额度最高限额”,指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

“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指扣除质押保证金、存单及国债余额后给予乙方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

二、本合同项下授信品种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为以下第()种:(1)履约;(2)投标;(3)付款;(4)预付款;(5)质量;(6)财产保全;(7)借款;(8)其他:三、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个月/□年),自年月至年月日止,单笔期限不超过(□个月/□年)。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作为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已经同意接受乙方向其提出的发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求;
乙方作为此信用证的受益民,已经同意按照甲方签发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求支付保函金额;
两方基于友好、平等、诚实、互惠的原则,就如下条款约定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保证
1、甲方负责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发行。

自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具体要求及相关的文件和材料,编制符合国际贸易信用原则以及乙方要求的货物保函备用信用证,并及时提供给乙方并予以保障。

2、甲方将履行信用证中约定的条款并确保其具有有效性。

3、甲方确保信用证的条款符合乙方的要求,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乙方的要求做出必要的调整。

4、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收到国际商会发出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确认书,并确保乙方能获得正确的备用信用证及其正确的履行要求。

二、乙方保证
1、乙方应当按照信用证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及材料完整且真实,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当按照信用证中约定的保函金额及时支付给甲方。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一、定义非融资类跨境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条款和条件,向受益人开立能够满足其要求的保函,以便受益人从申请人处获得履约保证的行为。

备用信用证是当受益人提出要求时,保证人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发证行索取付款,发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判断受益人是否符合提款条件,如果符合要求,则向受益人支付相应金额;如受益人未能提出要求,则该信用证将失效。

本协议规定了申请人、保证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和使用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权益和义务1.申请人应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条款向保证人提出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申请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商业惯例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不会被激活或无效。

3.申请人对保函条款的精确性和准确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金额、期限、货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

4.申请人应向保证人提供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5.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应承担保证人因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而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保证人的权益和义务1.保证人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所约定的条款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

2.保证人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内部规定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签发的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3.在保函有效期内,保证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和符合要求的索赔,同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如果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关费用或未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保函,并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保函费用。

四、受益人的权益和义务1.受益人应根据合同或相关法规向申请人提出非融资类跨境保函的要求,并在保函有效期内准确提出付款要求。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我行按照境内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境内受益人开出书面保证承诺,保证在违约事件发生时我行凭受益人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国内保函出具形式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第三条各方当事人国内保函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及受益人:(一)申请人是指向我行提交申请资料的一方,一般为境内企(事)业单位。

(二)担保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书面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约时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一般为我行的分支机构。

(三)被担保人是指承担主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即为被担保人,被担保人与申请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四)受益人是指保函项下享有索赔权利的一方,一般为境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内保函业务的职责分工如下:(一)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以下简称GTS)是我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国内保函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负责全行国内保函业务的推动、指导和培训支持。

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分行国内保函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经办行与总行联络、对业务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相关保函条款审核、协助客户解决纠纷问题、向总行报送国内保函业务数据等。

(二)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函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审核。

(三)总分行信贷审查部负责审查客户国内保函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

(四)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国内保函授信额度管理、出账审核及贷后管理。

(五)总分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理清收。

(六)经办行负责国内保函业务受理、调查、初步审核,及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五条根据基础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划分,国内保函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工具,但它们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 功能不同:保函是一种保证金制度,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工具,可以在需要时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保函主要用于保证履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支付货款。

2. 使用对象不同:保函主要用于海关、政府机构、供应商等的公司,用于保证付款的安全性。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公司,用于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3. 使用范围不同:保函可以用于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履约保函、担保保函等。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通常与出口合同相结合使用。

4. 签发方式不同:保函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签发。

备用信用证通常由银行签发。

总体来说,保函主要是用于保证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备用信用证主要是用于保证支付货款的安全性,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保函(备用证)协议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保函(备用证)协议书

类型
国内融资保函 国内非融资保函 涉外融资保函 涉外非融资保函 备用信用证
适用规则
URDG 458 UCP500 ISP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司法解释 [融资行有权在所有保函/备用信用证上特别注明:相关国际惯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均适用中国(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相关纠纷,均适用融资行住所地人民法院非排他
第2页共3页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书
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案、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 或被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以及要求解除担保合同等; (7)经融资行要求,客户还应向融资行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客户应承担费用并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8)客户应当随时通知融资行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9)本协议项下融资行为客户履行的对外承诺,客户应承担无条件的全额偿还责任。 9. 费用和支出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融资行支付之税项,客户应支付本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 10. 罚息 对于客户任何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则自该款项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客户应以未付款项(包括未付的利息)为基
并入融资额度协议,并作为其组成部分(如果客户先前已和融资行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应选择本项,并注明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本协议为申请人与融资行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信贷文件(如果客户与融资行未签署融资额度协议,应选择本项)。
二、保函/备用信用证要素描述
(如果客户已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对于费率已做出约定,可以不用填写本协议的相关栏位)
19.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 性。

C1-03: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适用于单笔国际、国内业务 - 已修改

C1-03: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适用于单笔国际、国内业务 - 已修改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编号:甲方(申请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 传真:乙方: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前提条件在本合同项下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1、本合同已生效;2、甲方/被担保人(适用于依第三条第1款规定由被担保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情形,下同)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3、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4、甲方/被担保人办妥叙作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被担保人同意给予一切配合;5、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已有效设立;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如乙方接受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乙方应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第三条中的约定,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

第三条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素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申请开立以下内容的保函/备用信用证:1、甲方名称和地址:(中文)。

(英文)。

被担保人名称和地址(此为选择性条款):(中文)。

(英文)。

甲方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附后),本合同及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按下列第项处理:(1)甲方在此同意根据甲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的指示,由甲方从被担保人处受让,甲方对乙方负责。

(《转让协议》附后)(2)由被担保人承担,甲方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文件附后)2.保函/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中文)。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8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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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编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特别提示: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第 4 页甲方:住所(地址):负责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的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用途乙方申请甲方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用于以下用途:设计合同.第二条主要担保条款2.1乙方申请甲方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包括:(1)种类:(2)受益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3)金额:(币种)(4)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付款条件:第 5 页(6)其它主要条款:2.2 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见附件。

双方同意,如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与本条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内容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3.1本协议项下担保费率为担保余额的‰/年,最低为元。

3.2 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1)在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一次性支付。

(2)按季支付,第一期担保费乙方应于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之前向甲方支付。

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担保到期,乙方应于到期日付清担保费。

(3)其他支付方式:3.3 担保期限或担保剩余期限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收。

第四条保证金和反担保4.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币种)(大写)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

4.2 对担保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其他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4.3 乙方为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为,编号为4.4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入保证金并办理完毕其他反担保手续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1. 引言保函是指由保函发行人(银行)向受益人(申请人)发布的担保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融资类保函作为申请进口信用证的一种辅助融资方式广泛应用。

当申请进口信用证的交易商无法得到额外的融资支持时,可以通过申请/开立融资类保函来获得融资。

本文将详细介绍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的相关内容。

2.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规定了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相关程序、要求和责任。

本协议适用于我行客户在办理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时的相关流程。

3. 协议内容3.1 定义•保函:指由保函发行人(银行)向受益人(申请人)发出的担保承诺。

•受益人:指在保函中指定的收益方。

•申请人:指在保函中发出请求的申请方。

•开证行:指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指在信用证开立时规定的国内承兑和付款行。

3.2 协议要求1.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融资类保函时,须填写《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要求交纳相应的手续费用。

2.开证行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其资信状况,选择合适的银行进行匹配,对符合条件的请求发出融资类保函。

3.开证行应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与其协商的具体规定,提供有关保函内容的信息。

4.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融资类保函时,应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担保物。

5.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的保函应准确和清晰地描述与保障其完全符合保险及其有关要求的服务。

6.开证行发出融资类保函后,应通知各有关行进行相应措施。

3.3 协议流程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涉及到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担保材料和还款计划等。

2.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匹配合适的银行进行开立保函。

3.开证行发出融资类保函后,通知各有关银行,受益人在收到保函后即可获得保函承诺的担保支持。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一、协议背景保函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工具,用于提供支付保障,保证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约定。

而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一种支付保障工具,为贸易双方建立了一种支付机制,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和安全。

本协议旨在规定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要点2.1 申请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条件•双方必须达成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的内容、金额、期限等重要条款;•申请人须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合同副本、申请书、银行业务表等;•授信方需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2.2 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程序1.申请人向授信方提交相应申请文件;2.授信方收到申请后,进行信用评估,并审查申请文件;3.授信方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4.授信方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发送给申请人;5.申请人收到信用证后,核对信用证的内容和条款;6.在交易过程中,如需要使用保函,申请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7.授信方根据保函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8.当交易结束后,保函的使用期限到期或交易完成,申请人需返还保函。

2.3 申请人与授信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的权利:–依据信用证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收到授信方支付的款项;–如发生纠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申请人的义务:–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遵守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在保函使用期限到期后返还保函;–如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授信方的权利:–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并决定是否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支付款项;–如申请人违约,有权追究其责任。

•授信方的义务:–开立信用证,并及时发送给申请人;–根据保函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在信用证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撤销信用证。

三、协议生效和解除3.1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期限。

3.2 协议解除条件•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舍。合同审查要点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舍。合同审查要点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 合同条款审查: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明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担保事项、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违约责任等。

3. 反担保审查:如存在反担保情况,需要审查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4. 履约能力审查:评估对方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支付能力等。

5. 风险评估: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6. 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执行符合预期。

7. 审查合同变更情况:如合同变更,需对变更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

8. 合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方便日后查阅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可能因业务类型、合同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完整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完整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1. 引言保函和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两种付款保证工具,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和需求。

在一些特定的贸易交易中,可能需要同时使用保函和信用证来确保交易安全和信任。

因此,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应运而生,旨在规范保函和信用证的使用,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流程。

2. 协议详情2.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在特定贸易交易中开立保函前,购买方已提交相应的信用证,并支付相关款项。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保函和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使用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2.2 协议内容2.2.1 保函要求•保函金额:保函金额应与信用证金额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

•保函期限:保函期限应与信用证期限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

•保函条款:保函条款应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需求进行调整。

•保函样本:购买方需要提供一份符合国际惯例且合法有效的保函样本。

2.2.2 信用证要求•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应与保函金额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

•信用证期限:信用证期限应与保函期限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

•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应与保函条款一致,并根据实际交易需求进行调整。

•信用证样本:购买方需要提供一份符合国际惯例且合法有效的信用证样本。

2.3 协议流程2.3.1 申请阶段1.购买方提供保函样本和信用证样本,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出卖方审核保函和信用证样本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出卖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函和信用证的要求和条款。

4.出卖方向购买方发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通知。

2.3.2 开立阶段1.购买方确认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意愿,并支付相关款项。

2.出卖方根据购买方的支付情况,开立保函并提交给购买方。

3.出卖方向购买方确保保函和信用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3.3 履约阶段1.购买方按照保函和信用证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2.出卖方根据保函和信用证的要求完成交货和文件交换。

3.购买方确认交货和文件符合保函和信用证要求,并作出支付决定。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甲方:XXX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乙方:XXX银行
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鉴于甲方需要向其合作伙伴开立保函,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开立保函,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保函。

二、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确保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保函,并及时通知甲方保函的开立情况。

四、保密事项: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函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协议内容。

六、协议终止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保函全部履行完毕。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协议。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附加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公司乙方(盖章):XXX银行
签字:签字:。

银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

银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

银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尊敬的XXX银行:我公司拟要求XXX公司在进口一批商品之前,按照国际惯例申请到开立保函。

本次保函涉及到的金额为XXX美元。

本函仅在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XXX 银行所附合同规定支付保函费用后生效。

一、保函方式为了保证货物的质量和交货期限,本次保函采用关税保函的方式进行。

本保函是指,保证在申请人进口商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规定的海关关税,并履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相关手续。

若逾期未能履行,由其所在国家海关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按时缴纳相关关税,并承担关税违约金及相关损失。

二、保函期限及金额本保函的期限为XXX年/月/日至XXX年/月/日,保函额度为XXX美元。

如申请人未按照约定的交货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则本保函在交货期限届满日起自动生效。

三、保函支付申请人开立本保函前,应先向XXX银行缴纳相应的保函费用,XXX银行在收到申请人的费用后方可办理本保函。

本保函费用计算方式如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的费用:保函金额0.5%+手续费XXX元。

四、保函索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能履行进出口手续,导致未能按时缴纳规定的海关关税,则XXX银行可在收到申请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无需查询与申请人的关系,即可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有关的关税及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本保函的额度。

对于商业利益上的损失,按零赔偿处理。

五、保函的修改和终止本保函的修改和终止必须由XXX银行同意并经过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如需修改或终止本保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XXX银行应立即通知申请人。

终止本保函后,申请人应及时返还XXX银行所开设的保函。

六、本保函争议解决本保函的解释和争议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由XXX银行所在地法院审理。

七、其他事项本保函需由申请人亲自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由XXX银行审核确认后生效。

如有疑问,请与我公司联系。

特此通知。

XXX公司日期:XXX年XX月XX日。

202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正规范本(通用版)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1. 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为了增加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度和避免交易风险,采用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支付已成为一种常见做法。

而在信用证支付的基础上,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进一步提供了一种风险保障的手段。

2. 定义与作用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是由卖方和买方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用于确保在特定条件下,买方的交易付款得到保证。

它在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向银行出具符合协议约定的保函,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协议条款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主要包含几个方面的条款:3.1 协议双方协议明确约定了买方和卖方的身份和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质、联系方式等。

3.2 保函申请的条件与条款买方和卖方将详细商定保函申请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函金额、有效期限、受益人等。

3.3 保函的费用与支付方式协议将明确约定保函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规定支付方式、账户信息等。

3.4 保函的开立程序协议将规定保函的开立程序,包括买方向银行提出保函开立申请、银行审核申请并出具保函等流程。

3.5 保函的使用条件与限制协议将具体规定保函的使用条件与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时间、修改方式、注销条件等。

3.6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协议将明确约定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方式,包括书面通知、自然终止等方式。

4. 协议履行协议履行过程中,买方需要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时支付款项。

卖方则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保函申请并与银行进行沟通、协调。

5.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协议将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

6. 结束语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的签署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

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将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运用于实际操作中,可以有效减少交易风险,增强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度。

202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通用协议

202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通用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1. 引言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融资工具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概念、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贸易工具。

2. 什么是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是指进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请银行出具的一种担保函。

其基本作用是向出口商表明进口商愿意以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货物或提供一定的服务作为担保,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开立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金额、有效期、受益人等。

3.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的流程3.1申请:进口商向银行提交开立保函的申请。

申请中通常包括担保金额、有效期、受益人等必要信息。

3.2审批: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和贸易背景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开立: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根据申请的要求开立保函,同时向进口商发送保函的副本。

3.4通知受益人:进口商将开立的保函副本发送给受益人,通知其可以根据保函的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

4.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注意事项4.1准确明确的要求:在申请开立保函时,进口商应准确明确地说明保函的金额、有效期、受益人等要求,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4.2合理的保函金额:保函的金额应根据进口商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过高或过低的金额都可能对进口商和出口商产生不利影响。

4.3注意保函的有效期:保函的有效期应根据实际贸易活动的时间安排进行合理确定,以避免过期失效导致的风险。

选择可靠的受益人:进口商在选择受益人时应注意其信用和背景,避免选择风险较高的受益人。

5. 结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融资工具,对于保证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进口商在运用该工具时应准确明确要求,合理确定保函金额和有效期,并选择可靠的受益人。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贸易的风险控制和利益保障。

就是关于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并能在实际贸易中正确应用该贸易工具。

开立备用信用证合作协议

开立备用信用证合作协议

開立備用信用證合作协議
開証方(甲方):
接証方(乙方):
双方协議,共同合作。

由甲方從歐洲的瑞士銀行,或匯豐銀行,開出備用信用証予乙方,並由乙方向其銀行融資,双方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

1:甲方負責從上述銀行,開出一年零一天的備用信用証予乙方。

金額為一亿美元。

2:乙方須有接証及貼現能力。

3:貼現额不低於信用證面額的80%。

4:貼現出來80%金額,扣除8%開証費後,餘額甲、乙双方平分使用。

5:信用證到期,双方各自負責償還各自使用的欵項。

操作程序
1:乙方提供接証的能力函,及接証銀行坐標給甲方。

2: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接証資料,在三至五個工作日内,開出面额一亿美元之XXXXX,予乙方的接証銀行。

3:乙方接証銀行,當收到XXXXX及查詢無誤後,也用XXXXX回覆開証銀行,接証銀行已準備接納開証行之KKKK.
4:甲方開証銀行,收到乙方接証銀行之XXXXX回覆後,在三個工作日内,開出KKKK予乙方
接証銀行。

5:當乙方接証銀行收到KKKK,馬上对KKKK查證落實後,在三個工作日内貼現予乙方。

貼現金額為信用證面额之80%。

6:乙方承諾,在取得接証銀行80%貼現金後,即時從該金額付出信用證面额之8%予開証銀行。

剩下72%金額甲、乙双方共同平分使用。

7:信用證一年到期時,双方共同負責清還該筆80%欵項,及相關利息予乙方之接証銀行,從而退回該信用證予開証行。

甲方簽名:
証件号碼:
乙方簽名:
証件号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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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信用证合同编号:年字号甲方(申请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第一条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在本合同项下开立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1、本合同已生效;2、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3、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4、甲方/被担保人办妥叙作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被担保人同意给予一切配合;5、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已有效设立;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信用证的开立如乙方接受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信用证。

乙方应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第三条中的约定,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

第三条信用证的要素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申请开立以下内容的信用证:1、甲方名称和地址:被担保人名称和地址:甲方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附后),本合同及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按下列第项处理:(1)甲方在此同意根据甲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的指示,由甲方从被担保人处受让,甲方对乙方负责。

(《转让协议》附后)(2)由被担保人承担,甲方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文件附后)2.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3.项目描述:4、项目合同号码:5、币种及金额:6、信用证币种:。

金额:。

7、信用证有效期:如果是委托其他行转开,请乙方根据受托行的要求:(1) 另加相应索赔期。

(2)确认反担保无限期8、信用证类别为下列第种:(1)投标(2)履约(3)预付款(4)质量(5)维修(6)留置金(7)一般关税(8)加工贸易税款保付(9)网上支付税费担保(10)海事担保(11)诉讼保函(12)融资性保函(借款、透支、发债等)(13)飞机租赁(14)融资租赁(15)经营租赁(16)补偿贸易(17)即期付款(18)延期付款(19)其它9、信用证开立方式为下列第种:(1)由乙方信开后交甲方带交受益人/直接邮寄受益人。

(2)由乙方电开并委托 / 银行(英文全称)SWIFT号: / 通知受益人/交甲方代理机构带交受益人,甲方代理机构的名称为 / ,地址为 / 。

(3)由乙方电开委托 / 银行(英文全称)SWIFT号: / 转开交受益人/交甲方代理机构带交受益人,甲方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10、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法律为下列第 / 种,反担保(如有,我行向转开行提供的反担保)适用的国际惯例/法律为下列第 / 种:(1)URDG758(2)URDG458(3)UCP600 (4) ISP98(5) / 国家/地区法律(6)其它 / 。

第四条信用证的修改甲方/被担保人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保函/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使用乙方向甲方/被担保人提供的格式)。

信用证的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或其它乙方认为需要增加担保的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被担保人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被担保人获得反担保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被担保人的修改申请。

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费用甲方/被担保人将按时向乙方支付因本合同项下业务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该费用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被担保人将通过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上述费用:1、在乙方通知后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支付。

2、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被担保人账户(账号:)中扣收。

3、其他方式:。

对于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在信用证开出后发生的应由甲方/被担保人承担的费用,甲方/被担保人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备付款项甲方/被担保人将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前者为准)前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第七条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及利息甲方/被担保人同意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信用证项下索赔,经乙方审核受益人索赔文件符合信用证约定的,无需征得甲方/被担保人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以甲方/被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存入的备付款项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

如因甲方/被担保人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垫付索赔款项,甲方/被担保人应清偿上述款项。

对人民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贵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 / 的基础上加收 / %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八条反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本合同属于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

若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甲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反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被担保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甲方/被担保人声明与承诺甲方/被担保人声明如下:1、甲方/被担保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被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被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4、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向乙方叙作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甲方/被担保人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被担保人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5、甲方/被担保人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被担保人承诺如下:1、如信用证系委托其他银行转开/转递,甲方/被担保人同意承担乙方在转开/转递信用证项下对转开/转递行的一切风险和责任;2、对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基础交易的执行、修改、变更、终止等影响乙方担保责任的任何情况,甲方/被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乙方;3、甲方/被担保人应配合乙方办理对外担保项下履约时的相关手续;4、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被担保人承担;5、如信用证无明确失效日、适用外国法或惯例、无明确担保金额等,甲方/被担保人同意对由此可能给乙方带来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进行补偿;6、如果甲方/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反担保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了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7、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被担保人应及时通知乙方;8、对于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被担保人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甲方/被担保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1 项条款:1、甲方/被担保人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被担保人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甲方/被担保人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2、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7项所述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被担保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反担保人;4、甲方/被担保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6、甲方/被担保人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7、反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甲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3、宣布本合同、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5、要求甲方/被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6、将甲方/被担保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7、行使担保物权;8、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9、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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