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告知办理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告知办理指南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实施对象和范围南宁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办理流程安装单位登录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按要求网上填报、提交相关材料〉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网上办理完成后自助打印材料留项目备查〉办结申报提交材料办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告知手续需登录:“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系统”(网址:略),并将下列资料由安装单位自行将原件进行彩色扫描,按规定上传系统:1、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安装(拆卸、顶升)方案审批页(原件)扫描件;2、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页(原件)扫描件。
注:网上填报过程中需正确填报、上传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绝无弄虚作假,若因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安全月知识竞赛题库--6备案登记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一、是非题(√)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3.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包括: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单位。
(×)4.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每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的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6.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不必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7. 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8. 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9.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10.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现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11. 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解体、销毁报废,无须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2. 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1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单选题1. 备案机关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 A )。
5、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陈永继(副秘书长)南宁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行业协议一、加强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一)当前国内、省内的形式2015年建设部对较大事故统计分析2015年共发生22起较大事故,其中土方坍塌事故8起,死亡2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36.36%和29.41%;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6起,死亡3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7.27%和37.65%;起重机械伤害事故4起,死亡1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8.18%和17.65%;钢结构坍塌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4.71%;外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气体中毒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吊篮坠落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二)事故案例分析文件夹2、3为事故安全分析常见各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1、塔吊力矩限制器人为用铁线捆绑,失效。
违反《JGJ196-2010》中第4.0.2条规定。
2、违章锁死回转电机。
3、大臂开口销已安装,但未正确打开。
4、标准节螺栓漏装、不紧固或用其它东西代替。
5、固定基础失稳。
6、爬梯横杆随意用钢筋代替。
7、司机不加油保养,滚轮磨损损坏不及时更换,导致标准节一侧即将磨穿。
钢丝绳直径测量方法GB/T20118-2006,GB8918-2006钢丝绳应用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测量。
钳口的宽带要足以跨越两个相邻的股,见上图。
测量应在无张力的情况下,于距钢丝绳绳头15m外的直线部位上进行,在相距至少1m的两截面上,并在同一截面相互垂直的方向上测取两个数值。
四个测量结果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起重量限制器: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备,则显示字迹应清晰、醒目。
(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80%时降速,达90%时报警,大于110%时,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
)安全装置:4、幅度止档装置;5、起升高度限位器(1)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塔式起重机(塔吊)安装使用资料报审和需完善的相关事宜
塔式起重机(塔吊)安装使用资料报审和需完善的相关事宜1.塔吊基础施工方案(租赁单位、总包单位审批后,报监理审批);2.塔吊安、拆施工方案、审批表、计算书、应急预案;3.预制桩质保书、出厂合格证;4.钢筋质保书、复试报告、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5.基础隐蔽验收单、报审表(塔吊基础应比号房基础深,主要保证基坑开挖后塔吊不出现倾斜);6.砼配合比、砼试块强度复试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资料;7.如塔吊基础设置在号房或地下车库人防基础内的埋入部分处应焊止水片,防止基础底板渗漏;8.塔吊基础设置在基础底板内的应由设计出计算书,基础钢筋是否要采取补强措施;9.塔吊基础的排水措施,不能长期积水;10.塔吊附墙处应补强处理,如附墙在剪力墙及暗柱处钢筋应增加、增大规格;11.塔吊说明书、塔吊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要有许可明细表生产的型号)、检验合格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后生产的塔吊,JGJ196-2010附录条文说明2.0.4条:根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合格》TSGQ7001-2006的规定);12.安装拆除单位资质(有效期5年【建设部159号令】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1年,每年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建质2007【189号文件】)、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类人员上岗证(有效期3年,建质2007【189号文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13.电工、焊工、驾驶、指挥、装拆工、司索工上岗证,特种作业上岗证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建质2008第75号】及【建质2008第41号文】;14.厂方计算书;15.塔吊检测报告、合格证、整改单不合格项消除报告、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重新检测(包括人货梯),【上海市安全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2011年版;16.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合同(分包合同需到安全质量监督站进行分包合同备案)、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协议(总包与分包)、起重机租赁合同、起重机租赁安全协议(总包对分包进场的安全交底);17.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必须每个人亲自签名);18.起重机出厂合格证、钢丝绳产品合格证、钢丝绳质量证明书;19.塔式起重机使用机件安装、拆除完好检查记录;20.备案证明、IC卡一机一张、硬卡复印件;21.辅助起重机械年度检验报告、合格证、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汽车吊检测报告、合格证、驾驶证)、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技术交底;22.方案、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书、报安全质量监督站备案、安全质量监督站签字后返回留档、安全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登记凭证】;23.对重大危险源和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网上申报;24.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安装加节验收记录表、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技术交底;25.多台塔吊要有专项方案、防碰撞装置【JGJ196-2010标准2.0.14条】、【沪建安质监(2010)130号文】;26.塔吊司机、装拆人员要有定期体检的健康证【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浦建安质监(2012)44号文】;27.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正反面复印,要有查询号码;28.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修保养记录(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拆除规程 JGJ-2010第4.0.21、第4.0.22条)、每月不少于1次,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按JGJ196-2010附录表C要求进行检查,如塔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按附录表B重新验收3.4.19条规定;29.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当由总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JGJ196-2010标准附录表B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30.塔式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建筑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要求:a)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b)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c)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31.如有规范、标准、文件变动的按新标准和文件实施;32.编制依据:1)《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年76号文]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文3)《上海市安全质量管理条例》2011年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监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0]130号文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等相关文件、规范、标准总包单位网上安装告知申报监理审核,审核后的告知单打印出来,盖章租赁单位填写委托检测监理单位再审核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总包单位填写使用登记监理单位再次审核检测报告出来。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特种设备备案流程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筑工程特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流程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各建筑垂直运输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经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安装、拆卸工序。
1、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附件一)中需核对原件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取得国家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需加盖执业章。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指拆装工及负责安装现场安全的管理人员;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宁德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高度超过30M的特种设备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并按要求做好资料整理。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方案内容应包括内容见附件二。
4、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中安装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原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一并与告知材料提交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二、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提交:备案手续应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其中安装验收资料应包括: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设备基础砼试块报告、设备基础施工图、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塔吊(人货梯)安装前验收表、塔吊(人货梯)安装自检验收表、塔吊(人货梯)安装验收表。
以上规范化表格见后附件;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即塔吊(人货梯)操作证;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以上使用登记备案资料齐全经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初步合格后,我站派专人到该设备现场进行检查。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注销 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操作要求:一、产权登记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产权单位(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初始产权备案申请表;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5、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6、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塔机必须出具超重量、力矩、回转、行走、变幅、超高限位、小车断绳断轴保护等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8、物料提升机必须出具防坠器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9、产权证明文件、市级代理证明文件及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安装(拆卸)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安装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1、《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二份;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产权登记证、上次使用注销表、安装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10、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18•【文号】建质[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设施登记牌》发放办事指南
《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设施登记牌》发放办事指南《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设施登记牌》发放办事指南依据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3、《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9?100号);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设施登记牌发放要求的通知》(顺建发…2006?102号);5、《关于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顺建监通知…2010?1号)。
申报资料一、办理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提交资料(一)《顺德区建筑施工重要设备设施登记申请表》,内容齐全、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有效;(二)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书;(三)各相关单位盖公章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省安全统一用表);(四)最近一次《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五)施工总承包单位与设备管理人员工作单位签订的盖公章的租借人员合同(六)对提升高度大于50米的高架物料提升机,应提供架体防台风应急救援预案,并提供架体整体抗台风能力和稳定结构附着装置的计算书。
二、办理自升式架设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设施登记牌》提交资料(一)《顺德区建筑施工重要设备设施登记申请表》;(二)产品制造单位生产许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三)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经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审批且签章齐全的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五)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安装拆卸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含指挥、开机、测量人员)名单、身份证、上岗证;(七)安装拆卸单位与设备所有单位签订的设备安装拆卸维修合同,若设备为租赁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八)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办理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书之日起8日内,提交资料→区(或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受理→审批服务科(或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区(或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发证办理时限一、对井架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资料齐全的:在册黑名单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安装(含加高顶升)和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余设备即办。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登记权力编号:H Z01JS-FX-0039 权力类型:非行政许可服务部门:市质安监总站
法定时限:10工作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收费金额:元
联系电话:网上受理:网上申报
办理地点: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
17楼和11楼
序号名称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 《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 1 1
2 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0 1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0 1
4 产品合格证;0 1
5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1 0
6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0 1
7 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0 1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8〕156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建监总[2008]62号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X XXXXX(1) (2) (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
起重机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9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上安装、拆卸和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区县建委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对本辖区内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
市属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三、各区县建委必须按照市建委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和注销情况上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上报表见附件二)。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数量和使用状况,并做好年度统计上报及相关工作。
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人:张雪霞,联系电话:63672076。
附件:1、《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doc2、《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doc。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8-10-21京建施〔2008〕59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
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浙江省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号:杭建监总[2008]62号发布日期:2008-8-1执行日期:2008-8-1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 X XXXXX(1)(2)(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2)第二序列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杜绝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活动的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安装拆卸企业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企业”),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起重机械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起重机械备案第八条出租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第九条产权单位单位的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第十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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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
“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
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第三位“X”为区、市(县)的英文字母代号。
设区市的代号以及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
号对照表见表A)。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区、市(县)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苏AB-T00001
表示:江苏A市B县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省(章):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