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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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7.26•【字号】温政办〔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市属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6 48号〕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

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第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八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效率,加强信息化安全保障,确保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内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网络建设、信息系统维护等方面。

三、项目立项1.任何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正式立项,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和预算等关键信息。

2.立项申请需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经费预算等必要信息,由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批。

四、责任分工1.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信息技术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各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验收评估1.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系统稳定性、用户满意度等。

2.验收评估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未通过者需进行整改再次评估。

六、安全保障1.信息系统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

2.管理人员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应急响应准备。

七、信息资源管理1.各部门需合理利用单位内部信息资源,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现象。

2.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信息保密和权限管控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

八、附则1.对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2.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结语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流程,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希望各部门能够严格遵循,共同致力于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天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范、高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信息化建设质量,避免重复建设,实现数据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区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改建,支撑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等(包含基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建设、统一标准规范、整合数据资源、分项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集约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快城市信息化进程,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等活动,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机构第四条__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__市信息产业局)。

__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五条__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省、__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市信息化建设进程按计划实施。

各镇、市直各部门也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经费预算。

第八条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镇、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信息产业第九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条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计划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进行编制,指导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我市投资信息产业,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发生产先进的信息产品。

第十二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开发、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云政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4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我省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共同组织拟定了《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包括:(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二)制定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信息工程建设。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与规范网络安全管理,本着统一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利用网络管理控制和技术措施,保证公司网络环境,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及可使用性受到保护。

公司网络安全包括:内部局域网安全、专线专网安全、互联网使用安全等相关网络的安全。

第四条本办主要适用于公司本级,下属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

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董事长,副组长为公司总经理,组员为各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总经理。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公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相关规章制度;(二)审议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三)审批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四)决策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五)全面系统地指导公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副主任为综合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指定一名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专员为组员。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明确信息技术部为公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保障的牵头部门;(二)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二)组织编制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四)组织制定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五)组织编制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六)指导、审核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开发、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等;(七)协调解决公司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八)指导、审核信息化运维情况,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九)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化工程建设制度

信息化工程建设制度

信息化工程建设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指导信息化工程建设工作,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保障信息化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三、管理体系1.建立信息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信息化工程的规划、实施和评估工作。

2.设立信息化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

3.建立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1.项目申报流程:由各部门根据需求提出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经领导审批后报送信息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2.项目立项流程:信息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批,确定项目的立项。

3.项目目标和指标: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和时间节点,制定可行的实施计划和指标。

五、项目实施与监督1.组建项目团队:根据项目需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2.实施进度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成果评估与验收:根据项目目标和指标进行成果评估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六、信息安全管理1.完善信息安全政策和规定,规范信息使用和管理行为。

2.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保障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3.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防范信息泄露和攻击。

七、学习与培训1.定期组织信息化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员工的信息化素养。

2.加强信息化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掌握最新的信息化技术和发展动态。

3.鼓励员工参加信息化相关的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八、改进与完善1.定期开展信息化工程建设评估和总结,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

2.积极收集和应用用户反馈意见,优化信息化系统和服务。

3.与外部专家和机构合作,开展信息化技术创新和研究,推动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发展。

以上就是本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制度,希望能够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承市政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0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一届第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健康有序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务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

第五条承德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德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化有关统计资料,接受对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承德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承德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对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工作;(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资源的共享;(四)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开发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备案;(五)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六)会同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部门,搞好我市信息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湖北省水利信息化规划》中所涵盖的全部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专职人员两名。

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的审查和工程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在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内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实施方案。

对公共基础设施和部分有一定基础、较为成熟的应用系统项目,经厅信息办提出书面同意意见后,可直接进入实施阶段。

对新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要纳入建设内容,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受益。

第八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水利信息化规划的内容,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相关部门提出前期工作安排建议,厅信息办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厅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审批和申报。

第十条为避免重复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必须上报并通过审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的总体设计由厅信息办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厅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湖北省水利信息化工程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4•【字号】南府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7号2004年2月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制定信息化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数字网、语音网、电视网、混合集成化通讯网络等以及相关的楼宇/园区综合布线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信息应用系统(含网站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呼叫中心系统、智能收费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智能控制系统、MRP/ERP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含信息数据库、电子文档库等)类建设项目,包括各种后台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电脑终端、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工具软件等的整体采购安装项目。

第四条财政安排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的项目),即由市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安排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属各部门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5]21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5]21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0日内江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2013—2017)》(内府办发〔2013〕22号)、《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府发〔2014〕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软件开发、咨询规划设计、系统集成以及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投资建设,政府租赁使用的等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指有关信息化的课题规划、策划、咨询等软课题项目,信息设备采购、应用软件开发以及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分项目内的房屋设施建设、硬件设备购置、软件采购,分别以下列方式确定限价: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房屋设施建设,由项目业主组织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预算,连同相关经济资料,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招标(或采购)限价;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硬件设备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编制设备购置清单及预算,报请市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审核确定最高限价。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91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信息化工作暨电子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计委(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四年六月一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列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论证后报送市计委(信息办)。
第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计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和调整。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第五条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担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
实行主体:《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2023年2月21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旳征收、管理和监督。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23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23年4月15日起实行)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旳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旳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措施》(财综〔2023〕79号)第九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原则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旳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原则和实际发电量确定。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第十条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精确计量取水量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旳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四、征收原则: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沉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赔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旳,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旳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23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长一口井,增长 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前期⼯作第四章项⽬实施第五章项⽬验收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利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利部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利信息化建设是指⽔利信息基础设施、⽔利业务应⽤及⽔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利信息基础设施由⽔利信息采集设施、⽔利信息⽹络、⽔利数据中⼼构成。

⽔利业务应⽤由利⽤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利业务应⽤系统构成。

⽔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利信息化建设包括⽔利部信息化建设和地⽅⽔利信息化建设。

⽔利部信息化建设是指⽔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利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央投资的其他⽔利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于⽔利部信息化建设。

地⽅⽔利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执⾏。

第五条⽔利部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利信息化标准。

第⼆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利部信息化⼯作领导⼩组是⽔利部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利部信息化⼯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是⽔利部信息化⼯作领导⼩组的⽇常办事机构,负责⽔利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受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利部信息化建设项⽬审查(包括前期⼯作),组织⽔利部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和监督,推⼴通⽤业务应⽤软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利信息化标准。

第⼋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利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利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利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作。

第三章前期⼯作第九条⽔利部信息化建设必须在国家有关信息化规划和全国⽔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必须按照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履⾏相应的⽴项程序。

第⼗条⽔利部信息化建设的前期⼯作,包括⽔利信息化规划,⽴项阶段的项⽬建议书、可⾏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案)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8•【字号】呼政办发[2000]140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00]14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建设方针,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市场规范、有序、规模化发展,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信息管理中心是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二、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认定,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三、负责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查处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凡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姑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一切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相应可靠的技术保证和产品来源;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四、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经营场所和信息加工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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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信息化工程建设管
理工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信息
化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一、总则
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
位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的目标是根据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战略,统一管理、规范实施和监督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的管理
水平和效率,推动信息化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化工程的范围
信息化工程包括网络建设、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信息安全、数据
中心建设等相关方面。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根据
自身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明确信息化工程的范围和目标,制定相应
的计划和方案。

三、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
1. 项目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
或团队,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项目管理机构或团队
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2. 预算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编制详细的预算,包括项
目的投资预算、运维费用、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费用。

预算应合理、科学,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3. 采购管理
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

采购方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
情况进行选择,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4. 合同管理
企事业单位与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合作时,应签订合同,并明
确工程建设的内容、进度、质量和费用等方面的要求。

合同管理应严
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5. 进度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定期进行进度管理,及时
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度管理应与项目管理紧密结合,确保工程建设按时完成。

6. 质量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符合要求。


量管理包括设计、施工、测试等方面,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7. 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重视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安全管理包括系统防火墙、数据加密、权限控制等方面,防止信息泄
露和黑客攻击。

四、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
工程建设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自行进
行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评估,推动信息化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五、处罚和奖励
对于违反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关
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对于在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做出突
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激
励其进一步发展。

六、附则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

对于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相关部门负责。

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事业
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信息化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
信息化工程建设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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