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

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合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等工程。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

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

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

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

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

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化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最低额度,依据《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明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及总投资额的额度确定。

信息化工程预算编制和定额执行信息产业部2005年发布的《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计价依据》和《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

禁止将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招标、评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信息化工程的标准执行。信息化工程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需配置的软、硬件设备,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从事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的设计、

开辟、施工、服务和保障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化工程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从事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工程单位,还需取得国家规定的保密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信息化工程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工程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买卖。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信息化工程建设合同。合同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方案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验收条款;

(六)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信息化工程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规范、技术规范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买卖。

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保期不得少于二年。设计及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组织

专家小组对在建信息化工程进行随机或者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

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

信息化工程竣工,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测评认证机构,

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等进行功能、性能检测,并对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专项安全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验收。

分阶段 (分期) 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在本阶段 (本期) 工程竣工后,进行阶段验收。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下一期的款项。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

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组织验收,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验收申请、工程承包

及监理合同和相关标准规范是信息化工程验收的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项目验收机构提交完工报告、测评认证机构检测报告、阶段验收报告、初验结论、监理报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专项测评验收报告、质量保障等相关资料。

信息化工程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实施。验收委员会由项

目审批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信息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合格的信息化工程在通过验收后投入正式运行。对未

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干投入

使用;企业投资并自行组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在没有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之前,不能接入政府网络、公共网络、

公益性网络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导致信息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责任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收受贿赂;

(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

与建造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和涉及建造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变动的改、扩建工程中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活动按国家及省有关建造工程的法律法规实施。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信息化工程建设管 理工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信息 化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一、总则 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 位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本办法的目标是根据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战略,统一管理、规范实施和监督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的管理 水平和效率,推动信息化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化工程的范围 信息化工程包括网络建设、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信息安全、数据 中心建设等相关方面。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根据 自身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明确信息化工程的范围和目标,制定相应 的计划和方案。 三、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 1. 项目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 或团队,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管理机构或团队 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2. 预算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编制详细的预算,包括项 目的投资预算、运维费用、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费用。预算应合理、科学,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3. 采购管理 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 情况进行选择,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4. 合同管理 企事业单位与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合作时,应签订合同,并明 确工程建设的内容、进度、质量和费用等方面的要求。合同管理应严 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5. 进度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定期进行进度管理,及时 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进 度管理应与项目管理紧密结合,确保工程建设按时完成。 6. 质量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符合要求。质 量管理包括设计、施工、测试等方面,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7. 安全管理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应急管理部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厅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撑平台、设备购置、应用系统研发与升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信息化咨询设计、管理维护等项目,分为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两类。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厅科技和信息化处是信息化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提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核;督促项目任务实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单位,承担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可以单独

或共同作为项目单位,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执行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的推广应用。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配合做好项目技术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应用培训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承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涉密系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申请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机关党委(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程进行廉政监管,及时受理有关举报。 安全技术中心负责运维保障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统筹项目需求分析、建设和管理工作。项目需求必须遵循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八条项目单位编制本级年度项目需求任务书,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于每年1月15日前送科技和信息化处。需要与感知 2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 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合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等工程。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 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 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

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 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 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完整版)信息化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信息化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一、项目实施管理 第一条项目建设必须按照现代项目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有明确的项目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管理部组织项目审查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及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测试方案等。 第三条信息中心须至少安排1-2人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建设,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第四条项目牵头单位要配合信息中心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控制好设计、实施、上线和验收等关键环节。 第五条项目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推广和应用,控制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成本。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建设性建议。 第七条项目建设期前须指定文档管理员,并制定文档管理办法,做好项目期间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方征求基层操作人员的意见,保证设计思路的缜密、周全;编程过程中对重要数据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以确保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传递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软件正式投入推广使用前进行全面的测试,以及时发现并修正软件设计过程中的缺陷。 二、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管理 第一条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经过项目评估认为效果显着并具有示范作用

和推广价值的,报请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 第二条信息管理部组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验收,做好项目进度和质量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部组织业务单位论证项目是否有行业典型示范,具备可复制性。 第四条业务部门组织进行目标评估,项目的实施是否满足了业务部门的需要; 第五条信息中心组织项目的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是否按时保质完成,总结项目实施经验。 第六条业务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本效益评估,项目的实施是否提高了流程运转的效率,是否降低了员工的工作强度等 三、项目运行管理 第一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的对象包括网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存储设备、信息安全、机房及附属设备。 第二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内容包括日常管理、安全管理,事故管理、故障管理、性能管理、软件变更管理和系统运行评估管理.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设置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应用管理员、存储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 第四条信息中心定期对各单位系统的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依据系统开发所确定的目标进行逐项对比检查,了解系统的实际应用情况,收集汇总用户对系统使用评价. 第五条各单位和部门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联系信息中心解决。 第六条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本单位应用系统的管理,做好应用系统的推广

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阶段。 第三条省分公司下达的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使用信息局经营成本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成立省信息技术局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 组长:省信息局总经理 副组长:省信息局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规模、难易、实效、应用价值等方面确定项目归口部门、设定项目组人数上限、完成时限等。第六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主要负责项目组织、进度管控、项目采购、验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所需各项资安排和申请,组织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评审,开展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落实人员考核等工作。在项目归口部门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具体实施任务。第七条由工程建设部牵头,项目归口部门配合确定项目组长、项目成员(可跨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设立。对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归口部门的双管理。 第三章业务需求确定

第八条业务需求原则上由省(市)分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息化规 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 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第九条业务需求应包括建设背景(其中,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包含信息 系统现状、应用效果等)、建设目标、业务流程优化或业务功能描述、业务的处理 能力需求及效益分析^p 等内容。 第十条业务需求审核由需求提出部门组织开展,原则上应采取专家评审方 式,由业务、技术、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审核应依据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等原则,审查业务目标是否明确可实现、范围界定是否清晰无歧义,审 查需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查业务流程是否优化高效、业务功能是否切合实际可实现、成本效益分析^p 数据是否准确合理等。 第四章工程立项及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工程立项由工程建设部组织申请,经省分公司同意批复后,由项目 组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在认真分析^p 各项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基础 上,详细论述技术实现方案、系统功能结构、软硬件体系架构、系统网络架构、关 键技术路线、与关联系统的关系等,明确系统的性能指标、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统 等级保护定级)、软硬件配置方案,可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对比分析^p ,提 出工程实施计划和建议,以指导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进行评审。审查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 方式,充分征求相关业务板块的意见。评审专家可由业务、技术、工程、财务等有 关方面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基层专家。 第十三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信息化规划、总体技术路线、信 息安全以及标准化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目标、主要功能、能力 需求和软硬件投资、预期收益等内容。强化对资共享、需求整合及相应技术实现方 式的审核,以及对方案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核实系统硬件 配置,对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评估。第五章工程采购

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常政办发〔2017〕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包括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领域和电子政务领域所有软硬件采购、数据开发及综合布线工程建设,含在线采集设备和办公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根据全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作为智慧常德建设资金,用于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范畴内全局性、基础性、民生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投、融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市(含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统一使用常德云计算中心作为政务云数据中心,承载各类智慧应用;依照相关规定使用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三种网络环境;统一使用常德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方式。 第六条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组织审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智慧常德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主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拟订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智慧常德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按程序报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工程的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组织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和管理;与市电子政务办共同拟定智慧常德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估;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对采购的设备进行登记。市国家保密局负责组织涉密信息项目建设详细技术方案保密性审查;组织涉密信息系统工程测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后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设初验和运维管理(自负部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XXXX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实施、验收以及项目后评估。 (一)信息化项目需求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调研、需求收集、技术研究、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1)。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见附件2)。信息化建设需求部门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进行立项申报。各子分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 (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硬件、软件和服务等采购,必须按公司集中采购流程执行。 (四)在信息化项目研发和实施过程中,信息化建设需求部门应明确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小组,制定项目目标和进度计划。各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需求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控。 (五)信息化项目在研发和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对项目范围、技术方案、功能要求和项目资金做调整修改的,应填写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信息化建设需求单位组织项目功能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上线试运行。试运行前,信息化建设需求单位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联合组织开展项目培训工作。

(七)重大信息化项目在验收前应委托监理或第三方专业评测机构对系统代码和设计文档的一致性、接口规格说明之间的一致性(硬件和软件)、设计实现和功能需求的一致性、功能需求和测试描述的一致性,以及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测试。 (八)信息化项目必须在正式投入运行半年及以上时间才可启动项目最终验收程序。项目最终验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需求确认文件及补充合同为依据。 (九)信息化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一年后,信息化需求单位组织对项目产生的经济价值、管理效用及社会价值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 (十)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归公司或子分公司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 3.信息化项目变更申请表 4.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5.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工程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全局信息化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开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信息化工程工程建设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阶段。第三条省分公司下达的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以及使用信息局经营本钱的信息化工程均纳入本方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成立省信息技术局工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 组长:省信息局总经理 副组长:省信息局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领导小组根据工程需求、规模、难易、实效、应用价值等方面确定工程归口部门、设定工程组人数上限、完成时限等。第六条工程工程的组织管理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主要负责工程组织、进度管控、工程采购、验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工程的实施由工程归口部门负责,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所需各项资源安排和申请,组织完成工程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制定、评审,开展工程具体实施,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落实人员考核等工作。在工程归口部门成立工程组,负责执行具体实施任务。第七条由工程建设部牵头,工程归口部门配合确定工程组长、工程成员〔可跨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设立。对工程组的日常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部和工程归口部门的双管理。 第三章业务需求确定 第八条业务需求原那么上由省〔市〕分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息化规划和实际开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统一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统一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统一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统一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日常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监督奖惩........................................................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三:................................................................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管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五:................................................................ 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管理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机房日常管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短信平台管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 么 第一条为了对我校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是指以下各类工程: (一)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和基础环境建设工程; (二)公共信息平台的机房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系统等硬件系统建设工程; (三)公共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统一门户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移动服务平台等软件系统建设工程; (四)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建设工程;(五)校园网站群系统建设工程; (六)校园一卡通系统以及智慧校园软硬件系统建设工程; (七)用于网络信息平安的各类防火墙及平安防护和审计系统建设工程; (八)校园网信息平安服务、关键业务系统的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是指对工程申报、立项、招标、建设、验收、评估、升级、维护和服务等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必须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为导向,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整体开展规划要求。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实施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基本原那么;必须坚持“共建共享、资源整合、防止重复、节约资金”的立项投入原那么。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西安财经大学网络信息平安管理方法》《西安财经大学网络管理暂行方法》的要求。 第二章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西安财经大学网络平安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划和制度,研究审定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的立项方案与经费预算,统筹领导、协调推进、监督考核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学校网络平安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网信办)设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计划,制定信息化建设标准,审核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化工程实施,考核评价信息化工程绩效。 第八条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是校级网络基础设施、基础环境、公共平台类建设工程的牵头责任单位,学校各部门、各学院(部)是各自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建设工程的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对工程的立项、采购、实施、验收、运维等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计划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的预算、保障和落实;国有资产管理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0.1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工信部门: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26日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为主要内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称号的单位统称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或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包括了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管理按照《湖南省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企业和园区自愿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及评价工作,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建及评价工作程序 第八条创建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环境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某单位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某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某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 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

(二) 审议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 (三) 审批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 决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中心) 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某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 (二)组织编制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 (三)组织制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 (四)审核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五)指导、审核某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定级、备案、产品采购、工程实施等; (六)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 (七)协调解决某单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八)指导、审核信息化运维情况,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 (九)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为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及审核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智慧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智慧住 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12 •【字号】湘建函〔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智慧住建”工 作要点》的通知 湘建函〔2020〕7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智慧住建”发展规划(2018—2020年)》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了《2020年“智慧住建”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2日

2020年“智慧住建”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化建设的精神,紧密围绕《“智慧住建”发展规划(2018—2020年)》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信息化顶层设计和一个数据中心+智慧建设、智慧住房、智慧城管、智慧政务四大板块的整体框架,切实抓好信息化平台建设与应用,持续推进既有平台迭代更新与互联互通,进一步助推“四智”向市县区延伸,形成省市县“一张网”,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全覆盖,有效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治理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智慧住建”统筹部署 1.进一步完善基础政策文件 强化顶层设计和政策的引导规范,根据《“智慧住建”发展规划(2018—2020年)》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新形势,在深度梳理信息化各项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未来五年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四智”落地和“智慧住建”试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有关数据标准、系统建设规范、系统验收规范,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引导和规范相关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2.升级完善“智慧住建”整体框架体系 在“智慧住建”一期统一住建工作门户、统一数据资源中心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工作任务要点,完善各级对外办事服务渠道,统筹各级业务工作协同,整合各级业务管理数据资源,建成全省“统一服务门户、统一工作门户、统一共享门户”,推动“智慧住建”基础支撑框架迭代升级,实现省、市、县三级住建主管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 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前款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审查项目的网络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等,对信息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符合《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规定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的统筹安排。 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湖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商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信息办)设在省局经济信息中心,是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涉及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局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省局信息办统筹实施。 第六条省局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省局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信息化

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设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验收等,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各市州工商局参照省工商局建立健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履行指导本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各地自行组织的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方案报省局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申报由相关业务部门向本级工商局信息办提出,并须提供相应的业务需求说明.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项目,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并报本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湘水办〔2006〕43号)停止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4年1月23日附件: 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厅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六章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七章公用平台管理 第八章水利信息资源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规范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水利信息化系统的综合效益,促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的转变,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水利部《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我省信息化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包括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资源共享服务和综合业务应用等五大基本体系。水利信息化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设和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 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要素构成。 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体系:由水利信息网络、服务器与存贮系统、机房系统和基础支撑软件等组成。 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体系:由信息采集系统和工程监控系统组成。 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由水利数据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组成。 综合业务应用体系:由水利电子政务、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村水利管理、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规划计划管理、科技外事管理、水行政执法管理等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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