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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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留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所需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犬类作为最常见的宠物之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养殖。

然而,由于一些狗主人的不负责任行为和社会环境变化导致的相关问题,如狂犬病疫情的爆发、流浪犬问题的加剧,以及犬类相关伤害事件的频发,已经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有效的犬类管理方案,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与犬类和谐相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1)建立起健全的犬类管理体系,使犬类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化;(2)提高养犬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增强社会对犬类管理的满意度;(3)减少狂犬病疫情的发生和流浪犬问题的加剧;(4)提高犬类饲养环境的卫生和品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 原则:(1)依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犬类进行管理,加强对犬主人的法律教育和监管;(2)科学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犬类饲养场所的监管;(3)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宣传教育、执法监管、疫苗接种、流浪犬收容等,综合施策,全面推进犬类管理工作;(4)公平公正: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护犬类和犬主人的合法权益;(5)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形成管理共识,共同推进犬类管理工作。

三、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犬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他们合法饲养犬类,遵守相关规定;(2)开展宠物养殖知识普及活动:针对犬类的养殖、饲养与管理知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养犬人的科学管理水平;(3)开展犬类疫病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狂犬病等犬类疫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养犬人的疫苗接种意识和行动能力。

2. 健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养犬登记制度: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建立健全养犬登记制度,确保养犬人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归集相关信息;(2)建立健全犬类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制定犬类饲养场所的规模、环境、卫生等管理标准,加强对犬类饲养场所的监管,提高场所管理水平;(3)建立健全养犬人管理制度:设立犬类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指导;(4)建立健全犬病疫苗接种制度:制定规定,要求养犬人对自己的犬类进行疫苗接种,确保犬类免疫力的有效提高。

养狗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养狗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犬人群逐年增加,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威胁到市民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城市环境的和谐。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民生活安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减少犬只伤人事件,保障市民人身安全;2. 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3. 提高市民对犬只管理的认识和重视;4. 加大对流浪犬只的收容力度,减少流浪犬只数量。

三、整治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社区宣传、网络新媒体、校园阵地等多种方式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提高养犬人的文明意识;(2)组织专题讲座、培训,提高养犬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3)利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渠道,广泛宣传养犬管理政策法规。

2. 严格犬只登记管理(1)严格执行犬只登记制度,对未经登记的犬只进行查处;(2)加强犬只信息管理,建立犬只电子档案,实现犬只信息化管理;(3)对犬只实行分类管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限养或禁养。

3. 加强犬只收容管理(1)成立犬只收容所,对流浪犬只进行收容、救助;(2)加强与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流浪犬只救助工作;(3)对收容的犬只进行分类处理,对有威胁的犬只进行捕捉、处理,对无威胁的犬只寻找领养或救助。

4. 严厉打击违法养犬行为(1)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对屡教不改的违法养犬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养犬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加强执法协作(1)加强公安、城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犬管理整治工作;(2)加强与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沟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谐。

四、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2. 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3. 养犬人要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4. 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谐。

乡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乡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乡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不规范养犬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伤人事件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乡村环境质量,我们决定开展乡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

二、目标定位1.提高村民对规范养犬的认识,增强自律意识。

2.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

3.建立健全养犬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三、整治内容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村民规范养犬意识。

2.严格犬只登记管理,实行犬只身份标识。

3.加强犬只饲养管理,规范犬只行为。

4.加大对不规范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

5.建立健全犬只救助和领养机制。

四、具体措施1.宣传引导(1)利用乡村广播、宣传栏、网络平台等,普及规范养犬知识。

(2)开展养犬知识讲座,邀请专家授课,提高村民自律意识。

(3)制作宣传海报、标语,营造浓厚氛围。

2.犬只登记管理(1)设立犬只登记窗口,为村民提供便捷服务。

(2)实行犬只身份标识,便于管理和追溯。

(3)定期开展犬只登记检查,确保登记率。

3.犬只饲养管理(1)明确犬只饲养标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

(2)加强对犬只粪便、噪音等问题的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3)开展犬只培训,提高犬只素质。

4.处罚措施(1)对不规范养犬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没收犬只等。

(2)对严重扰民、伤人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村民参与监督。

5.犬只救助和领养(1)设立犬只救助站,收容流浪犬只。

(2)开展犬只领养活动,为流浪犬只找到温暖的家。

(3)加强犬只防疫,防止疫情传播。

五、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了解乡内养犬现状。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

3.开展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4.严格犬只登记管理,实行身份标识。

5.加强犬只饲养管理,规范行为。

6.加大处罚力度,维护乡村秩序。

7.建立犬只救助和领养机制,关爱流浪犬只。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作为人类的忠实伙伴,对人类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过多的犬只数量、管理缺失等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困扰,例如犬只咬人事件频发、犬只数量过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犬类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在2023年提出一份加强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犬类的福利。

一、加强犬只注册和所有权管理1. 建立统一的犬只注册制度,将所有犬只纳入管理范围。

2. 要求犬只所有权人定期进行更新和注册,以确保犬只所有权的合法性。

3. 加强对犬只托养和交易的管理,禁止私自转让、买卖未注册犬只。

4. 建立犬只所有者养犬意识教育机制,引导犬只所有者遵守管理规定。

二、加大繁殖和销售犬只的管理力度1. 对犬只繁殖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擅自繁殖犬只。

2. 规范犬只销售市场,要求犬只销售者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健康检疫证明。

3. 加强对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监管,确保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环境卫生和犬只健康状况符合标准。

三、加强犬只养育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1. 加强对养犬人士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养犬知识和法律法规。

2. 建立完善的犬只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4.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维护犬类管理的公共秩序。

四、加强执法力量和犬只管理的协作机制1.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建立专门的犬只管理执法队伍。

2. 加强与动工部门、公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犬只管理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3. 促进市民举报犬只管理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五、加大犬只护理和福利的宣传和教育力度1. 普及养犬知识、犬只护理和健康养育的宣传教育。

2. 加强对犬只福利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培训。

3.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犬只护理和福利事业。

六、加强犬只品种管理和健康监测1. 彻底禁止犬只品种的养殖和贩卖。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犬类作为人类的宠物伴侣和助力,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此同时,犬类相关问题也随之增加,如犬咬伤事件、无主犬滋生等。

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犬类的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本方案旨在提出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的具体措施,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强化犬类登记管理1.1 建立健全犬类登记制度设立市级犬类登记机构,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犬只实行强制登记制度。

所有犬只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并携带犬只相关证件,包括疫苗接种证明等。

1.2 推广电子标识技术推广使用电子标识技术,对所有犬只进行植入微型芯片,并通过信息化系统与犬主信息相绑定,实现实时追踪和管理。

二、加强犬类管控2.1 设立犬只禁区在公共场所、儿童活动区域、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设立犬只禁区,不允许犬只进入。

建立齐全的标识,提醒市民遵守规定。

2.2 加强对大型犬的管控对大型犬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进入公共场所、强制佩戴口套等,确保大型犬的安全与社会安全的平衡。

三、加强饲养管理3.1 提高养犬者素质加强对养犬人员的宣传教育,培养养犬责任意识和文明养犬习惯。

组织犬主培训班,普及养犬知识和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法规。

3.2 实行犬只数量限制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和居住环境,设定合理的犬只数量限制,确保合理的犬类饲养密度,降低咬伤事件的发生率。

四、规范犬类市场管理4.1 加强宠物繁殖管理规范宠物繁殖市场,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禁止非法繁殖和销售,加强对宠物市场的执法力度,确保犬只的来源合法可追溯。

4.2 强制销售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犬类交易中,强制要求卖方提供销售合同,明确犬只的来源、品种、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犬只的销售行为。

五、加强执法与监管能力5.1 增设犬类管理执法力量增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数量,加强在公共场所的巡查和管理。

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容、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犬只和野犬,捕杀狂犬、野犬等,管理犬类留检场所,指导养犬信息登记,依法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售犬等行为。

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其管理的公园、广场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或限定犬只活动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负责组织召集居(村)民会议,就本辖区有关文明养犬、维护清洁卫生、遛犬区域等事项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以及犬类留检场所的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机构)财政预算。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等宣传工作。

农业局文明养犬实施方案

农业局文明养犬实施方案

农业局文明养犬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促进城乡居民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农业局制定了《文明养犬实施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一、养犬登记管理1. 凡在本市养犬的居民,应当依法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证,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犬只体检和疫苗接种。

2.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不得擅自饲养犬只,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犬只管控1. 犬只饲养应当遵守当地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并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避免犬只出现无主游荡情况。

2. 对于存在攻击性、恶性犬只的居民,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犬只的管控和处理。

三、犬只行为规范1. 犬只饲养人应当妥善管控犬只行为,避免在公共场所便溺、乱吠、攻击他人等行为。

2. 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应当使用牵引绳,并随身携带犬只清理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宣传教育1. 加强养犬登记宣传,提高居民养犬登记的意识和主动性。

2. 开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活动,普及养犬常识和文明养犬的重要性。

五、监督检查1. 加强对养犬登记的监督检查,对未登记或者超范围养犬的居民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2. 对于存在违反养犬规定行为的居民,及时予以劝导和处理,并进行记录。

六、奖惩措施1. 对于文明养犬的居民,将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市民文明养犬。

2. 对于违反养犬规定的居民,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养犬。

七、其他规定1. 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犬只饲养,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2. 对于存在犬只伤人或者扰民等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文明养犬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为城市的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合计2份

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合计2份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免疫、饲养、经营、诊疗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

XX区、XX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县(市、区)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养犬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处置犬只伤人、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警情,查处涉犬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犬只免疫、检疫,免疫证明和标识发放以及免疫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对病死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管理监督犬只诊疗经营活动;查处未依法进行免疫接种、犬尸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和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改、教育、财政、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犬类是人类的忠诚伙伴,但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问题,如犬咬伤事件、犬类扰民、犬类数量过多等。

因此,制定一项有效的犬类管理方案,既能保护犬类的福利,也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健全的犬类管理体系,提高犬类的管理水平,减少犬类相关问题。

二、政策和法律1. 强化犬类登记制度:所有犬只必须在6个月龄内完成登记。

登记信息包括犬只的品种、性别、年龄、疫苗接种情况等。

未登记的犬只将不能享受相关权益。

2. 设立犬只饲养许可证:凡是饲养犬只的人都需要申请和持有犬只饲养许可证,未持证饲养犬只将面临处罚。

饲养许可证将在犬主参加相关培训后发放。

3. 加强犬只保健和养护:要求犬只定期接种疫苗,并进行身体检查。

对于患有传染病的犬只,需要进行隔离治疗。

同时,鼓励犬主定期为犬只进行体检和驱虫等保健措施。

4. 加大对流浪犬的收养力度:建立流浪犬救助站,提供收容、喂养和医疗服务,同时加强对流浪犬的领养推广,提高流浪犬的领养率。

5. 加强对遗弃犬只的处罚力度:对于遗弃犬只的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和限制饲养的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恶意虐待犬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教育1. 开展犬类知识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犬类的基本知识、饲养技巧和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对犬类的认知水平。

2. 举办犬类饲养培训班:开设犬类饲养知识和技能培训班,培养犬主的饲养能力,提高犬类的生活质量。

3. 扩大犬类互助组织:鼓励犬主自发组织起来,成立犬类爱好者协会或犬类志愿者组织,促进犬主之间的交流和共享资源,共同推动犬类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制度建设1. 设立犬类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犬类管理机构,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执法。

2. 加强执法力量和监管机制:增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的数量,建立健全的犬类管理执法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犬类管理的监督和惩治,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21年1月7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性质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遵循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管理费用支出,列入政府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养犬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年检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管理收容场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涉犬经营行为和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的管理部门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劝阻、制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财政、发改、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是人类的忠实伙伴和宠物,但也常常因狗咬人、狗叫扰民等问题引发纠纷。

为了合理管理和控制犬类的数量和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制定2023年的犬类管理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一、强化犬类登记和管理系统1.建立犬类统一登记和管理系统,所有犬主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将其犬只登记并获得犬牌。

2.犬牌上应包含犬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犬只的种类和体貌特征等信息,方便管理部门进行溯源和追责。

3.实行犬类品种限制政策,对部分凶猛犬种进行限制饲养,犬主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接受抽血检测。

4.对已登记的犬只进行常规体检和疫苗注射,确保犬只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二、加强犬类行为管控1.强制所有犬主携带犬牌和犬绳,外出时必须将犬绳拴系,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2.禁止犬只在公共场所嗅闻食物、随地大小便,犬主必须及时清理并保持公共卫生。

3.对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的犬只,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严禁犬主包庇隐瞒。

4.针对犬类叫声扰民问题,设立申诉投诉机制,对重复投诉次数超过规定的犬主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

三、推进犬主素养教育1.开展犬类饲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犬类养育的认知和理解。

2.鼓励犬主参加犬类训练和社交活动,提高犬只的社会化水平和行为素养。

3.建立犬类责任险制度,设立犬主培训和考核机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购买责任保险。

4.加强对宠物犬繁殖的监管,严禁非法繁殖和非法贩卖行为,保护犬类的健康和品种纯正。

四、完善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1.针对犬类行为问题制定更加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加强犬类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和监管能力,增加执法人员及技术装备。

3.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犬类管理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对恶意欺骗、虐待犬类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保护犬类的生命和权益。

结论通过以上的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减少犬类引发的纠纷和安全问题。

同时,通过加强犬主的教育和责任意识,提高养犬者的行为素养和文明意识。

2023年乡镇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汇编5份)

2023年乡镇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汇编5份)

2023年文明养犬温馨提示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上高县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

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

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养犬人士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六、养犬人有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一)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XX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之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____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作为人类最早驯化的动物之一,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的忠实伴侣。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犬类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包括犬咬人事件、犬类污染等问题不断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和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制定了____年加强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建立完善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犬类管理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并且加强对法规的执行力度。

具体措施如下: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犬类管理制度和规范。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不履行犬主责任的行为。

3.加强犬类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犬类登记和智能化管理目前,很多地区的犬类登记制度还比较松散,导致了犬类管理的困难。

为了加强犬类登记和智能化管理,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全国统一的犬类登记数据库,实现跨地区信息共享。

2.推广智能化犬类标识技术,如芯片、二维码等,提高犬类管理的精准度。

3.通过建立犬类登记奖惩制度,鼓励犬主及时登记犬只,加强犬类管理的便利性。

三、加强犬类训练和社会化养成犬类训练和社会化养成是预防犬类伤害事件发生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犬类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推广犬类基本训练知识,提高犬主的培养能力。

2.加强犬类社会化训练,使犬类能够适应不同环境和社会场景的需求。

3.加强犬类责任教育,引导犬主正确对待犬类,提高养犬的文明素养。

四、加强犬类的养护和善后处理养护和善后处理是保障公共环境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犬类的养护管理和快速高效地处理犬类事故,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犬类养护机构和动物医疗体系,提供犬类的健康和养护服务。

2.加强对犬类疫情的监测和防控,提高犬类养护的全面性和高效性。

3.建立犬类意外事故备案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犬类事故,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

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12月31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因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收容,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绳以及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为犬只佩戴嘴套、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以及免疫效果评价,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携带犬只出户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等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养犬纠纷调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养犬登记、防疫等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2023年养犬新规

2023年养犬新规

2023年养犬新规篇一:2023年养犬新规(创建与标题相符的正文并拓展)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养犬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养犬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犬只的排泄物、攻击性行为等。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2023年养犬新规将开始实施,以下是具体的规定:一、犬只注册和免疫1. 每只犬只必须经过注册,获得一只独特的注册犬只标识。

2. 每只犬只必须经过免疫,获得一只独特的免疫证明。

3. 犬只必须经过定期体检和疫苗接种,确保健康和安全性。

二、犬只行为规范1. 犬只主人必须对犬只进行日常行为规范,包括正确的饮食、休息、训练和清洁等。

2. 犬只不得攻击人、动物或其他物品。

3.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拉屎、乱尿尿。

4.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进行攻击性行为。

三、犬只诊疗和护理1. 犬只主人必须对犬只进行定期体检和疫苗接种,确保健康和安全性。

2. 犬只必须经过专业诊疗和护理,获得专业的治疗方案。

3. 犬只必须经过专业护理和训练,确保其行为习惯正确。

四、犬只生活环境1. 犬只主人必须为犬只提供适宜的犬只生活环境,包括足够的运动空间、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充足的水和食物等。

2. 犬只必须经过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法律责任1. 犬只主人对犬只的行为负责,如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犬只主人对犬只的健康和安全性负责,如因犬只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养犬新规将提高犬只主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性,同时也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养犬服务。

建议犬只主人按照相关规定,为犬只提供适宜的犬只生活环境,并对犬只进行定期行为规范和护理,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性。

篇二:2023年养犬新规: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等,需要满足这些条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养犬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养犬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犬只的排泄物、噪音等对邻居和社区造成困扰,还有一些犬只可能会传播疾病。

2023年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2023年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2023年养犬管制整改方案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爱好和乐趣。

然而,养犬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城市环境脏乱差、狗咬人事件频发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养犬管制整改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从加强养犬管理、提高养犬者素质、完善养犬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加强养犬管理1. 按照市级统一规划,设置狗主公园和狗主游乐场。

狗主公园是专门为狗主人提供的活动场所,设有垃圾桶和便袋供狗主人清理狗粪,同时配备专门的狗主人员进行管理;狗主游乐场则是供狗进行户外玩耍的场地,设有障碍设施和玩具等,提供安全和有趣的环境。

2. 实行狗命名和登记制度。

所有养犬者需要对自己的犬只进行命名,并将犬只信息登记在相关部门,以便管理和追溯。

同时,对没有登记的犬只加大处罚力度,如罚款、收容等处罚措施。

3. 强化流浪犬收容和领养工作。

加大流浪犬救助和收容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收容条件,并与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加强对流浪犬的领养宣传和推广,鼓励市民通过领养来减少流浪犬数量。

二、提高养犬者素质1. 加强养犬知识普及。

通过宣传、媒体和社区等渠道,向养犬者普及狗的基本知识、狗的心理和行为等方面的科普知识,提高养犬者对犬只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2. 推行养犬者培训制度。

对想要养犬的人进行培训,包括养犬知识、基本医疗和急救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养犬者具备养犬的基本技能和知识。

3. 加强责任心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养犬者的责任心,让他们明白养犬不仅是一种乐趣,更是一种责任与义务。

三、完善养犬法律法规1. 修改养犬法律法规,设立明确的养犬准入门槛。

对养犬人员的年龄、居住条件、经济状况等进行规定,限制养犬的数量,并加强对养犬人员的审核和认证。

2. 加强养犬执法力度。

增加养犬执法人员数量,加强对养犬情况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3. 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养犬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包括罚款、收容等处罚手段,以确保养犬者遵纪守法。

2023年养犬新规

2023年养犬新规

2023年养犬新规2023年养犬新规:促进责任养犬和保障公共安全随着人们对宠物养护的需求不断增加,2023年将会引入一系列新的养犬规定,旨在促进责任养犬和保障公共安全。

这些新规将鼓励养犬人士更加负责任地照顾他们的宠物,并减少与养犬相关的问题。

首先,新规将要求所有犬只的饲养人取得养犬许可证。

在获得许可证之前,养犬人士需要完成一定的犬只饲养培训,包括犬只行为管理、基本训练和健康护理等方面的知识。

这将确保养犬人士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适当地照顾和训练他们的犬只。

其次,新规将对养犬场所进行限制和管理。

养犬场所需要满足特定的标准,包括室内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此外,养犬场所的容量也将受到限制,以确保每只犬只都能够得到足够的空间和关注。

第三,新规将加强犬只的登记和标识要求。

所有犬只必须进行登记,并佩戴电子标识,以便于追踪和识别失踪的犬只。

这将有助于减少流浪犬问题,并加强对宠物主人的责任感。

此外,新规还将设立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对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例如,对于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攻击他人、或者发出过度噪音的行为,将会实施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将有助于提高养犬人士的自律意识,并减少对公共秩序的影响。

最后,新规还将鼓励社区组织和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开展相关的宠物养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这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责任养犬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并促进人与宠物之间的和谐相处。

总之,2023年的养犬新规旨在促进责任养犬和保障公共安全。

通过加强养犬人士的培训和要求,限制和管理养犬场所,加强犬只的登记和标识,以及实施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安全和有序的养犬环境。

同时,加强宠物养护宣传与教育活动,将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养犬责任感,为人与宠物之间的和谐相处提供更好的保障。

2023年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合计2份)

2023年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合计2份)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违法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XX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本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限养区域与职能分工第五条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城市化管理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根据辖区实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可适当拓展重点限养区划定区域,区域拓展应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分别履行下列职责:(-)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全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犬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养犬审批许可、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工作,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做好狂犬、无主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机构、犬只免疫和免疫证核发的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养犬扰民等治安事件。

(四)区卫计局负责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登记发照和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区环保局负责犬只养殖场、诊疗机构(动物医院)设立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工作。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负责本辖区内犬类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辖区内的犬只收容、免疫、病死犬的处理及犬类管理宣传工作,负责重点限养区养犬许可受理和发证工作(除XX城区外),配合区城管局开展无主犬、狂犬的抓捕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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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XX省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XX新区、XX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犬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犬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并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可以订立养犬公约,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市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犬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犬管理区划分及养犬限制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我市XX县、XX县依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犬只,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饲养的小型宠物犬、烈性犬和大型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包括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烈性犬的品种包括:藏赘、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堤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禁养大型犬的品种包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

第八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

此时间段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出户遛犬。

第九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24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第三章养犬免疫、登记、收容及认领第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第十一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犬证、犬牌的制作费用等。

经批准饲养一只犬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管理费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纳管理费300元;经批准饲养多只犬的,第二只起第一年每只犬交纳管理费800元,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500元。

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饲养的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1000TT JO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养犬人在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所养犬只做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出具犬只绝育手术证明。

公安机关凭绝育证明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全额上缴市、县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提供下列真实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一)个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三)犬只的三张全身蓝底彩色照片(斜侧面站立,两寸)。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签订养犬安全责任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包括养犬人自然情况、准养犬信息、准养犬血统证明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每年交纳管理费后,凭公安派出所开具的狂犬病免疫注射单据,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同时领取免疫证明。

养犬人凭狂犬病免疫注射单据和免疫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第十五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第十六条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

第十七条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以外的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只,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领养人领养收容犬只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流程在犬只收容场所当场办理养犬登记,并交纳养犬管理费。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

第十八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注销、补发手续:(一)养犬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二)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养犬人与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El内办理补发。

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星;(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七)主动制止犬只狂吠,减少扰民;(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九)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十)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的,烈性犬应当装入犬笼;(十一)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十二)单位经批准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24小时禁止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遛犬;(十三)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十四)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第二十一条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的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政府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可以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IoOO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时间段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500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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