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号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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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7.30【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四、第九条修改为:“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杭州规定遛狗时间 遛狗的注意事项

杭州规定遛狗时间 遛狗的注意事项

杭州规定遛狗时间遛狗的注意事项*导读:杭州规定遛狗时间,将启动文明养犬集中整治。

整治将一直持续到12月底。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杭州规定遛狗时间的具体内容。

*杭州规定遛狗时间11月6日,一则女网友自曝被不牵狗绳的男主人骑在身下殴打至骨折的帖子,在朋友圈热传。

经杭州城管部门查实,当事人家中一共养了两只宠物狗,都没有办理犬证。

目前,这两只宠物狗均被城管部门暂扣。

今天(11月8日)上午,杭州市城管委表示,从11月15日开始,杭州启动文明养犬集中整治。

整治将一直持续到12月底。

整治期间,对于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

杭州城管部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杭州共办理犬证23230本。

今年截至目前,城管部门共处理涉犬案件8066起,其中违规养犬行为399起,共罚款25万余元,违规养犬行为罚款8万余元。

杭州市城管委受理中心副调研员苏静介绍,这次整治期间,将对不按规定时间遛狗、遛狗不牵狗绳等违规遛犬行为、无证养犬等,进行从重处理。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以往城管部门在执法时,对于犬主不按规定遛犬,往往以劝导教育为主,让当事人签下承诺书。

不过,这次整治期间,一旦证据确凿,将马上进行罚款处罚。

处罚的起步金额也将从原来的200元提高到400元。

如果是我们执法队员现场发现的,将会直接开出罚单。

市民举报,如果查实,我们也要进行处罚。

另外,对于无证养犬,按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将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次整治期间也将进行从重处罚,罚款也会往顶格靠。

如何文明养犬,杭州已经有一些小区开始尝试新的做法。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作者:来源:《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2019年第01期2018年11月15日,浙江杭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行为的专项治理,向不办狗证、不牵犬绳遛犬和随地便溺不清理等行为说“不”。

这一规定也被杭州市民称为“最严养犬令”。

按照规定:早7点至晚7点禁止遛狗,遛狗不牵绳最高可罚1000元,无证养狗最高可罚10000元……杭州为什么要启动文明养犬大整治?这不禁让人想起最近一段时间,杭州发生的几起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9月9日,杭州一位陈姓女子遛狗不拴绳,导致一头法国斗牛犬猛地扑向一名孕妇。

之后,孕妇的老公用脚踢了一下狗。

看到爱犬受委屈,陈姓女子开始辱骂孕妇,最终上升到肢体冲突,造成已经怀孕八个多月的孕妇出现流产征兆。

11月3日晚,杭州的徐女士因用脚驱赶一只没拴绳而追逐其儿子的哈巴狗,遭遛狗男子殴打致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

而在全国范围内,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并不少见。

成都、武汉等地也因此相继出台了养狗新规。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狗的问题,源头是人的问题。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重点要管住两类人,一是养狗的人,二是管狗主人的人。

狗可以不懂事,人必须明事理。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的义务。

可现在有一些养狗人只图自己开心方便,无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如此一来,势必将自己的爱犬置于矛盾的焦点,不仅是对爱犬的不负责任,也会影响所有爱狗人士的形象。

文明来自长期的习惯养成。

各类文明养犬规定的贯彻执行,贵在持之以恒。

管理不文明養犬,应该像查酒驾一样严格才能取得效果。

要让“养狗必办证”“遛狗必拴绳”的观念像“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成为习惯。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让违法违规养犬的处罚落到实处,才能画定文明养犬的底线。

同时,还应对养狗管理者加强监督与考核,对失职渎职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犬患的形成,与相关管理部门长期的懈怠甚至失职不无关系。

因此,管理部门必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才能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文明城市。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作为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之一,有着很高的人口密度和相对有限的土地资源。

为了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杭州市政府制定了限制养犬的规定。

首先,根据规定,市民在养犬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取得养犬许可证。

这样可以对养犬人数进行控制,避免无序繁殖和过度拥有。

养犬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提供养犬者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保养犬者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来照顾犬只。

其次,规定要求养犬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养犬税。

这个税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养犬者需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每年缴纳一定的养犬税,如果没有缴纳,将会收回养犬许可证并取消犬只的所有权。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养犬的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根据不同的居住区域和公共空间,对不同品种的犬只进行了分类和限制。

例如,在一些人口高密度的居住区域,禁止饲养体型较大的犬只,以防止发生攻击和伤害事件。

在市区的公共场所,禁止饲养任何形式的凶猛犬,以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

最后,规定还对养犬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养犬者需要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保持安全和文明,避免狗咬人、乱拉乱尿等不良行为发生。

同时,养犬者还需要定期带犬只进行免疫和体检,并且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狗链,控制犬只的活动范围。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限制养犬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

通过规范养犬者的行为和限制犬只的品种和数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养犬带来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通过养犬税的征收,也能够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这些限制养犬的规定为杭州市的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不按规定养犬(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302号)

不按规定养犬(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302号)

不按规定养犬(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30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302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3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6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120
【处罚日期】2021.12.07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任国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3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4日08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在杭州市上城区万邦大厦小公园内绿化带内有一只杂交犬,现场未发现犬主人,该犬犬长48厘米,犬高26厘米,毛色为棕白色,未束犬链。

执法人员将该犬捕获后,当事人任国飞寻至执法中队。

当事人出示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证号:观:202****400002),犬
主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不按规定养犬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

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84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84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8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84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07.07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吴侃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13
当事人吴侃华的犬只平时饲养在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名苑小区4幢1单元1101室,该房
屋为其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

当事犬只为卡斯罗犬、雄性、犬龄4岁半、虎皮色、肩高
约59厘米、体长约90厘米,2021年04月26日18时14分,当事人用犬绳牵引当事犬只,进入养犬地1楼入户大厅,当日18时15分,当事人牵着犬只在入户大厅等待电梯
过程中,有1名女性用双手抚摸当事犬只头部,随即被该犬只咬伤其拿有手机的左手,当事人所养犬只未办理《萧山区养犬许可证》,2021年5月6日11时40分,执法人员通过举报发现上述情况。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规定,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当事卡斯罗犬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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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管理

宠物管理

城市宠物管理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们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城市宠物的饲养数量也增长迅速,许多城市居民已经将宠物视为自己生活中重要的伙伴,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等。

以养犬为例,犬由于其训化程度较高,温顺等特点,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中均有很高的饲养率。

但是每年各地被犬咬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狂犬病发生率急剧上升。

近来,浙江湖州6岁男童被犬咬伤后虽然及时就医注射疫苗,14天后仍狂犬病发作死亡,这一事件又引发了公众对城市宠物管理的关注。

目前我国宠物规范化管理仍是一个难题,我们分析了城市宠物管理的问题及现状,关于如何更好地对城市宠物进行管理,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

在中国,养宠物的人不在少数,且宠物的种类非常多样化,除了常见的猫、犬,还包括鼠类、蛇类、鸟类等等。

饲养宠物可以给主人的生活增添趣味,但同时从接手爱宠的第一天起,宠物的主人就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宠物,对饲养宠物导致的问题承担责任。

如果管理不当甚至出现抛弃宠物的行为,不仅会给主人自己带来麻烦,也会给周围的人造成困扰。

据调查显示,2017年我国宠物数量由2010年的9691万只大幅增加至1.68亿只,养宠家庭占比也达到17%。

由于数量庞大,宠物管理也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但至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仍不健全。

而宠物问题又一直屡见不鲜,因此各地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

到2006年为止,全国范围内至少有40多个城市公布了养犬条例,大部分条例的主旨在于限制甚至禁止城市养犬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北京等直辖市,武汉、西安、合肥、兰州、郑州等13个省会城市,以及苏州、青岛、宁波等19个大中城市在内都颁布了有关限制养犬的条例。

此外,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以及安徽、山东、辽宁等省份出台的《养犬管理规定》中,虽然规定中不带有限制养犬的字眼,但通篇仍旧体现了严格限制的主题,对犬类饲养达到限养甚至禁养。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

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1997)-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1997)-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
别条款的决定(1997)
正文: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议案。

经过审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犬只,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结束——。

不按规定养犬(杭建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55号)

不按规定养犬(杭建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55号)

不按规定养犬(杭建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55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建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55号【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000【处罚日期】2021.11.23【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赵新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35姓名:赵新亚,性别:女民族:汉族 2021年10月18日15时1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16幢前,发现该处存在违规遛犬情况,执法队员向遛犬人亮证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查,犬只主人为赵新亚,犬种为京巴,体色为白色,身长约50厘米,身高约20厘米,该犬已束犬链,未悬挂犬牌,执法队员现场已拍照取证。

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8208579号)。

当事人赵新亚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犬平时由赵新亚饲养于杭州市建德市,犬主为赵新亚本人,已取得养犬许可证,证号1798。

10月18日15时开始,当事人赵新亚于在环城北路16幢前遛该犬,该犬已束犬链,未悬挂犬牌,此时非规定的遛犬时间,属于不按规定养犬,于2021年10月15时10分被执法队员查获。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的规定,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0号)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0号)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0
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0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6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120
【处罚日期】2021.12.12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周清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49
案件名称:周清法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周清法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2月6日12时41分,我局米市巷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周清法在拱墅区湖墅南路278号前人行道上不按规定时间牵着犬链携犬出户。

执法人员出示证
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所携带的是壹只拉布拉多犬,雄性,毛色为咖啡色,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该犬只的《杭州市养犬许可证》(观:202****200017)。

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不按规定养犬(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79号)

不按规定养犬(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79号)

不按规定养犬(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79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79号【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1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3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12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150【处罚日期】2021.09.2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西湖区【处罚对象】周又绿【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25当事人不按规定养犬,该行为侵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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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94号)

(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94号)

(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杭拱综执罚决
字〔2022〕第16-009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94号
【处罚日期】2022.05.11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姚燕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57
处罚名

(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94号
被处罚
对象
姚燕素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05月09日09时23分,当事人姚燕素在杭州市拱墅区***173号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
2022-05-11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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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348号)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348号)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348
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348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6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120
【处罚日期】2021.12.2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方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0日10时30分,当事人方燕在杭州市上城区太平门直街与钱环路交叉口遛犬(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现场该犬系有犬链。

该犬犬长40厘米,犬高25厘米,毛色黄白色,犬种为威尔斯柯基犬。

当事
人现场出示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证号:观:202****800036)。

犬主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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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56号)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56号)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56
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56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6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120
【处罚日期】2021.11.24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段莉晓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3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4日09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段莉晓在杭州上城区三里亭55号前携犬出户,该时间不在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范围内(19时至次日7时),该犬办理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

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
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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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04号)

(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04号)

(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杭西景综执罚
决字〔2022〕第01-0004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案号】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04号
【处罚日期】2022.02.25
【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戚志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13
处罚名

(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04号
被处罚
对象
戚志兴
处罚结
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行为,根据《***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27的规定。

对当事人戚志兴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2-25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哪些狗不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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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种准养⽝在重点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类品种有:1、北京⽝2、西施⽝3、玛尔济斯⽝4、巴哥⽝5、吉娃娃6、博美⽝7、拉萨⽝8、⽇本仲9、蝴*⽝10、约克夏梗⽝11、丝⽑梗⽝12、喜乐蒂13、雪纳瑞(迷你型、标准)14、贵宾⽝15、卷⽑⽐熊⽝16、中国冠⽑⽝17、查理⼠王⼩猎⽝18、⽇本璜⽝19、西藏璜⽝20、意⼤利灰猎⽝21、英国猎兔⽝(⽐格⽝)22、迷你杜宾⽝(⼩⿅⽝)23、可卡⽝24、巴吉度猎⽝25、猎肠⽝26、西⾼地⽩梗27、⽇本狐狸⽝(尖嘴⽝)28、万能梗29、猎狐梗30、威尔斯柯基⽝31、苏格兰梗32、布鲁塞尔猎⽝33、史宾格⽝34、上述33种⽝之间繁衍的⽝。

以上可养⽝要求⾝⾼在45厘⽶以内,⾝长在60厘⽶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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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遛狗时间规定

杭州遛狗时间规定

杭州遛狗时间规定杭州市政府近日起草了一项关于杭州遛狗时间规定的新规定草案,旨在加强对市区遛狗行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公共安全。

根据草案内容,杭州市将对市区遛狗时间进行规定和拓宽。

首先,根据草案,杭州市区遛狗时间将调整为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这一时间段充分考虑了晨练、娱乐和宠物的需求,让市民有更多的时间与宠物一起外出锻炼和享受亲子时光。

同时,晚上10点之后则需要停止遛狗活动,以确保市民的夜间休息质量和社区安宁。

其次,草案还提到了对宠物饲养人的责任和义务。

宠物饲养人需要在遛狗时保证宠物的行为规范,并随手清理宠物排泄物,不得随意扔弃。

这样可以避免宠物排泄物对环境和他人造成污染和危害。

同时,宠物饲养人需确保宠物自身健康,并配备合适的牵引绳、嘴套等遛狗器具,避免宠物的伤害和咬伤等安全风险。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对遛狗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如果宠物饲养人违反规定,如未按时清理宠物排泄物、使用不合适的遛狗器具、擅自进入禁止遛狗区域等,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同时,对于严重违规者,当事人可以被要求接受宠物行为培训,以提高宠物饲养和管理意识。

最后,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宠物进入与使用规定。

在公共场所如公园、游园等,宠物需用牵引绳牵引,并佩戴嘴套。

对于一些特定场所,如儿童游乐区、人流密集区等,禁止携带宠物进入,以确保人群的安全和舒适。

总之,杭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遛狗时间规定的新草案旨在加强对市区遛狗行为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公共安全。

草案规定了市区遛狗的时间段、宠物饲养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罚和公共场所的使用规定。

相信这一新规定的推行将为杭州市区的宠物饲养人和市民带来更好的生活体验和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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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杭州市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5-03-01)法规分类:公安民政颁布日期: 2004-08-16实施日期: 2004-08-16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正文: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四、第九条修改为:“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五、第十条修改为:“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养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六、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七、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八、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开办犬类诊疗所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九、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

”十、删去第十四条。

十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四)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十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1995年7月28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1995年10月10日起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购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开办犬类诊疗所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四)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五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六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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