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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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双向转诊工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双向转诊,是指医院之间以及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相互转移患者的一种医疗协作模式。

第三条双向转诊工作应遵循分级诊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医院成立双向转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院的双向转诊工作。

领导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急诊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具体实施双向转诊工作,包括制定双向转诊流程、建立转诊网络、协调转诊事宜等。

第六条各临床科室应积极配合双向转诊工作,按照医院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患者的转诊和治疗。

第三章转诊标准
第七条上转标准:基层医疗机构或下级医院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
1. 疑难危重病例,需要上级医院提供更高水平的技术支持;
2. 患者所患疾病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或下级医院的诊疗范围;
3. 需要上级医院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

第八条下转标准:上级医院在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将患者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或下级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或康复:
1. 患者病情稳定,不需要上级医院的高级医疗资源;
2. 患者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基层医疗机构或下级医院可以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转诊流程
第九条双向转诊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基层医疗机构或下级医院向上级医院提出转诊申请,并附上患者的病历资料;
2. 上级医院接到转诊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收患者;
3. 上级医院接收患者后,应及时进行治疗,并在患者病情稳定后,通知基层医疗机构或下级医院做好下转准备;
4. 基层医疗机构或下级医院接到上级医院的下转通知后,应及时安排接诊,并做好患者的后续治疗或康复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对双向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转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医务科应定期对双向转诊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双向转诊规定的行为,医院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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