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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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9〕4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高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二、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
已投资股票出现《。